中国法治之路-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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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保障人权

    保障全人类的人权能得到最充分的实现,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特征。在国内,逐步建立起卓有成效的人权保障机制,使每个人的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能得到全面的切实保障;在国际上,积极广泛地参与人权的国际保护,坚决支持被压迫人民和民族争取人权的斗争,是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重要目标。

    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的。然而,以自由、平等与人道为主要原则的近代意义上的人权,却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以民主对抗专制,以人权反对神权、王权和等级特权,在历史上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资产阶级共和国及其人权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民主革命中,资产阶级以实现普遍人权为号召,曾极大地动员了广大人民群众参加斗争,并保证革命取得了胜利。但是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这就使得广大劳动人民很难同资产阶级一样平等地享有普遍的人权。

    从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到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普遍提高、人类精神文明的巨大进步,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采取和建立了诸如股份制、社会福利保障和工人参加企业管理等一系列新的政策和制度,广大劳动人民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是,只要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不作根本性质的改变,社会就将存在两极分化和对立,诸如种族歧视、男女不平等、大量无家可归者的存在就不可避免,第三世界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也难以得到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批判与扬弃资本主义制度种种弊端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人权制度是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人权的内容包含在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与文化之中。同时,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现象,社会主义人权是以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作为自己赖以建立与发展的经济基础;它受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确认和保障,受社会主义政治与文化的支持与维护,因此,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人权的性质和特点是由整个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同资本主义的人权相比,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的优越性突出地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它的广泛性。享受人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等的限制;人权的客体不仅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与自由,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而且包括集体人权。相对来说资本主义国家对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和对集体人权的维护是不重视的。二是它的公平性。社会主义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这就不仅实现了公民在经济地位上的平等,保证了公民在享受社会和文化权利时是平等的,而且公民在享受各种政治权利与自由时不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的影响。三是它的真实性。社会主义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本质与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愿意也能够为公民个人和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各类社会群体实际享受各种人权提供充分的物质保证和其他方面的条件。

    要使先进的社会主义人权制度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需要有正确的人权理论作指导。在制定和提出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为指导。马克思、恩格斯对人权问题有过不少精辟论述,特别是他们观察人权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我们需要学习、掌握和运用的。但是,我们应从马克思主义的整个学说,特别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总体把握中去深刻理解人权的本质、特点、意义和发展规律。那种以为革命领袖有关人权问题的直接的和系统的论述不多,因而认为马克思主义不强调人权的重要性;或者以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深刻地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人权的虚伪性与局限性,就是意味着社会主义可以不讲人权;或者仅把马恩有关人权问题的言论加以编排整理,以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或者以“左”的面貌出现,用片面的形而上学的方法对待马克思主义,曲解与否认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全面性与科学性;如此等等,这些看法与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第二,要全面地、实事求是地总结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的实践经验。它无疑有成功的一面。它从一个重要侧面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并有力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同时,它也有过种种失误。由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种种弊端以及指导思想上的严重错误,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在人权保障上并未充分地表现出来,甚至出现过像苏联30年代“肃反扩大化”和中国60年代“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历史悲剧。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正反两方面经验都应是制定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重要依据。

    第三,要从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现实和整个世界的现实状况出发。现在,社会主义的观念和制度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世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已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的联系日益密切;争取人权的斗争已成为全世界人民共同关心的大事,保障人权已成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所有这一切都同一百多年前马克思与恩格斯提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时有了很大不同。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回答当代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面临的种种重大问题,对人权理论作出新的概括。

    第四,要敢于和善于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人权理论与人权制度的一切文明成果。对以往和当今西方的人权理论和人权制度不应简单否定,一笔抹杀。对于其中具有科学性、人民性的合理因素与成分要为我所用。

    根据以上原则,社会主义人权基本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八点。

    1.人权是人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即世界上所有的人——全人类;也包括人的延伸,即国内的集体如民族、种族、妇女、儿童、残疾人,以及国际的集体如国家、地区。人权的客体,既包括基本人权,也包括非基本人权,即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人权的本原,即人为什么应当享有各种权利,人权产生的根源是什么。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的产生是由人自身的本性或本质所决定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270]人的本性或本质,包括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过好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这是由人的生理的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是人的一种本能,人们始终把人权作为自己追求的根本目标,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和利益。这是人权发展的永不枯竭的动力。另一方面,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人和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个人、群体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人就是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之中。既然人不是脱离各种社会关系而孤立地存在,就必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需要有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去加以调整,这样,也就产生了人权问题。所以,社会关系的存在是人权存在的前提。在各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以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和主要的关系,它最终影响与决定着政治的文化的和其他性质的社会关系。而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人们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决定着人权的性质与状况。同时,人权意识对人权制度具有反作用,一定的人权制度是依据人们一定的人权意识建立的,但人们不同的人权意识是由人们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所决定的,一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构成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而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人与人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权制度的性质与状况,最终是由该社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本原问题的完整学说,只有它能全面深刻地说明人权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并同各种不正确的理论划清界限。“天赋人权论”将人权看成是上帝或“自然神”所赋予固然不对,但从片面的人性论出发,以“自然法”为论据来阐明人权的本质也不正确。因为它只强调了人的自然属性,而否定了人的社会本质,因而它必然否认人权的社会性和历史性,把人权看成是永恒不变的。它无法说明,为什么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人权的性质和状况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把人权看成是“法律所赋予”的理论之所以错误,在于人权的本来含义是一种“应有权利”,它的存在并不以法律是否确认为转移。如果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就等于是承认,资本主义国家里劳动人民享有一定的权利,也不过是资产阶级的一种施舍。把人权视为人作为人依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否认人权是任何外界的恩赐,这就为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以及社会上的各种弱者,为争取和维护人权而斗争,提供了一种最强有力的思想武器。

    2.人权是受一定伦理道德所支持与认可的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

    这是人权的本质。权利的基础是利益。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这里所说的利益,其内涵是极其广泛的,它既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也包括人身人格利益。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总是意味着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人、群体与社会之间存在的利益的互相矛盾与冲突中,一定权利主体在利益上的追求、享有和分配。“人们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离开“利益”讲人权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可能正确理解在人权问题上经常存在的种种矛盾与斗争的实质。但是,人权又要受人们的一定道德观念的支持与认可。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人权,法律是否和应当如何确认并保护某项人权,由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差异,因而其看法与做法也往往不一致。支持与认可人权的伦理道德观念的核心是人道主义,但人们对人道主义的理解也不完全一样。在存在着阶级对抗的社会里,由于人们所处的阶级地位不同,不同阶级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与冲突,人们的道德观念也受其阶级地位的决定与影响,因此,在阶级社会里,人权具有阶级性。社会主义是绝大多数人所参与并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自觉的运动,社会主义消灭剥削,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保证生产力得到更快的提高,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这是社会主义人权的一个重要立足点。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应当受保护的人权不予保护。社会主义者承认阶级对抗社会的人权具有阶级性,正是为了消灭人权制度上的阶级不平等,实现人人自由、平等和共同富裕的共产主义。阶级性是阶级对抗社会里人权的重要属性之一,但它不是人权的本质,而是人权本质的异化。在人类历史上,随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更迭,人权的阶级属性在广度上和深度上都日渐减弱,这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人权的阶级性将彻底消灭,人权将进入一个最理想的境界。

    3.人权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都既有个性也有共性,这是我们制定人权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人权的个性与共性的基础是,在利益的追求与享有和道德价值的判断与取向上,全人类有着共同的一致的方面;而在不同的个人、群体、国家或民族彼此之间又存在着差异、矛盾与冲突。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都享有生命不可剥夺、身体不受伤害、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身自由不受拘禁、人格尊严不受侮辱等最基本、最起码的人权,是共性人权的突出表现(对某些罪犯剥夺其人身自由甚至判处死刑,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在存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不同阶级和阶层的人对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等方面权利的实际享有存在着不平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极少数敌对分子不能同广大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人权,是人权个性的明显表现。在现今的国际社会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普遍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提出的保障“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宗旨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保障一系列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原则,共同签署某些国际人权条约,共同采取行动制裁某些践踏人权的国际罪行,都是人权共性的反映。在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不同国家和民族在人权观念、人权政策与人权制度上可以采取不同的立场和做法,是人权个性的体现。人权的共性与个性的界限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们的内容与表现形式都将伴随着整个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演变。人权的共性不断扩大,人权的个性将日益缩小,这是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者要站在这一历史潮流的最前列,为促进与加速这一历史进程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4.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的统一性

    人权的内容是广泛的,它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的方面,即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社会主义人权观认为,这些权利具有同等重要意义。在人类文明已经发展到现今的条件下,人应当全面地享有这些权利。从历史发展看,在前资本主义时期,人们所要争取的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等。资本主义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所要争取的主要是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与出版自由、集会与结社权,等等。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无产阶级领导其他劳动人民所要争取的则主要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这一革命已经不满足于人的“政治解放”,而是要求人的“社会解放”。它不是要求以一种相对先进的私有制来代替另一种相对落后的私有制,而是要消灭私有制本身,从政治平等提高到经济平等,并为全人类能够全面地享有最广泛的人权创造条件。这一人权的历史发展轨道表明,它是一个人权由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发展、上升与进步的过程。许多西方学者也都公正地承认,社会主义革命的人权要求较之资产阶级革命的人权要求高出整整一个时代;社会主义者为推进全人类的人权运动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从现今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生产力水平与文化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日益广泛和深入,这些国家的政府被迫从法律上和政策上采取了各种措施,使公民在经济、社会与文化方面的人权状况有了显著改善,但他们不愿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作根本性质的改变,劳动人民群众就不可能享有广泛的人权。正如列宁所说:“只要剥削还存在,就不会有平等。”与资本主义制度不同,社会主义社会的最大优越性,在于它为公民享有一切权利提供了一个现实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开辟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社会主义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过种种挫折和失误。从人权的角度看,问题不是在平等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实际享有,而是在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充分保障上。这有复杂的原因,除了革命斗争的客观环境和指导思想上存在着失误外,经济体制与政治权力的过于高度集中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中需要着重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要正确处理好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与冲突。自由和平等都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原则。两者既有相互依存与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与冲突的一面。社会主义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主要弊端,是“平等”过头而走向了平均主义,“自由”太少而束缚了各方面的手脚。社会主义制度(首先是经济制度,同时也包括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的改革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克服平均主义,打破“铁饭碗”、取消“大锅饭”;扩大各方面的自由,给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松绑”,借以调动广大劳动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生产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使人民摆脱普遍贫困。同时,在高速发展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前提条件下,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和意义上看,采取这一方针,也就意味着要在平等与自由这两项主要人权原则的价值取向上,作出向自由倾斜的重要调整。只有这样做,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全体公民切实享有最广泛的人权。

    5.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一致性

    社会主义人权观强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主张国家和国际社会对两类人权予以同样的重视与保护。集体人权有两类。一类是国内集体人权,如民族种族权利、妇女儿童权利、残疾人的权利、人犯与罪犯的权利,等等。另一类是国际集体人权,其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和国家集团,这一类也称为民族人权。

    一般来说,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相互关系是,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一方面,任何集体都是由个人组成的。任何集体从国家或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中所获得的权益,其出发点都是组成这个集体的个人,其落脚点即实际受益者也都是个人。否则,集体人权就成了一个空洞的抽象而失去任何意义和存在价值。同时,任何人权的争取与获得也要依靠组成这一集体的个人的共同努力。另一方面,由社会的性质与组织结构的特点所决定,集体人权的出现又是必然的和必要的。它是人类权利追求与实现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内集体人权是这样,国际集体人权就更是这样。在一个国家内,少数民族与种族需要作为一个整体从国家那里得到法律上、政策上的权利保障和物质的与文化的特殊具体帮助,其成员才可能获得各种实际权益。在国际上,如果一个国家不独立,这个国家的人民各方面的权利保障就无从谈起。

    资本主义国家比较重视个人人权而轻视集体人权的保障,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尽管在国内集体人权的保障方面,资本主义国家近几十年来采取了一些法律的政策的措施与实际行动,在国际社会也签署了不少有关保障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方面的国际公约与条约,但它们侧重强调保障个人人权的基本立场与态度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有历史的和制度本身的多种原因。资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本质上是一场政治革命,是以政治上反对王权和等级特权,争取个人的民主、自由权利为主要目标;在思想上则提倡个性解放,主张个人至上,崇尚个人主义,以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禁锢。资本主义经济是一种私有制自由经济:雇佣自由、买卖自由,强调保护个人权利是必然的。

    从政治上的个人解放运动,发展到经济上政治上的阶级解放运动再发展到国际上的民族解放运动;从资产阶级人权强调保护个人权利,发展到社会主义人权既重视个人权利的保障,又重视集体权利的保障,进而发展到以保障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国际集体人权,是人权发展两次历史性飞跃。社会主义革命对此都作出了重大贡献。社会主义人权观强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高度统一,是由社会主义的“人的全面解放”学说与理想所决定的。正如《共产党宣言》所指出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每个人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271]。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只应重视集体人权不应强调个人人权,或者认为集体人权高于个人人权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毋庸讳言,在以往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我们在处理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相互关系时,确实存在过忽视和轻视保障个人人权的倾向,“文化大革命”的出现就是例证。这场灾难正是以“反修防修”为借口而肆意践踏上至国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的个人权利且长达十年之久。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才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来全面加强对个人人权的保护。事实上,这个问题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中普遍存在。在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过程中,彻底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充分体现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全世界人民的心目中提高社会主义的威望,是至关重要的。

    6.人权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实现人权在权利与义务上的高度统一,是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72]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由人权自身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权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群体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人权都无法得到保障。但是,权利与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与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就它们的实际行使来说,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权利与义务相分离,是一切私有制社会所共有的特征,它反映了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的不平等关系。不过,这种分离的性质与程度在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又是有区别的。它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改变自己的形态。权利与义务由完全分离逐步走向统一,是人类社会文明不断发展与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

    社会主义社会是权利与义务实现高度统一的社会。在这里,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任何人在法律面前,既享有平等的权利,又承担平等的义务。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的废除,阶级对立的消失,使权利与义务的分离失去了社会根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情况。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政治与法律的制度为权利与义务实现高度统一提供了社会条件与法律保障,但有的人并不一定按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反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的特权思想与特权人物,是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从制度上法律上防止与杜绝这类特权人物存在,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一项重要课题。在那些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的国家里,情况更是如此。

    人权的认可与享有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与实现是有界限的。这种界限应由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国家可以任意剥夺或肆意侵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那是专制主义;如果允许权利主体可以超越人权的合理界限而滥用权利,那是无政府主义。这两种倾向都是应当防止和反对的。在那些缺少民主与法制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防止与反对各种形式的专制主义是主要的。此外,还应准确地把握和合理地确定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它取决于三个最基本的因素:一是立法者需要洞悉社会的现状与趋势,准确把握权利赖以产生与制约的经济、政治与文化条件;二是立法者需要正确处理个人、群体与国家三者利益的协调,其合理配置应能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实现社会公正;三是立法者应具有适应时代精神要求的道德价值判断和取向。

    7.人权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受多种条件的决定与制约

    人权的三种基本存在形态是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人权的本义是“应有权利”。法定人权是人们运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它的实现能够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已经享有和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应有权利存在本身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基本的人身人格权,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是人类社会一存在就应当享有的;而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则主要是随着社会生活日益丰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广阔,以及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日益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这里所说的“人权的实现”,是指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保证应有权利能为人们所享受,取决于各种社会因素和力量,其中法律手段是最基本的和最有效的。一项应有权利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就是表示应有权利的实施迈进了一大步。但是法律确定了某项人权,并不等于人们就已经或实际能够享受到这一人权。因此,由法定权利转变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实现的另一过程,而且是最困难也是最主要的过程。要在法律中对人权的内容作出全面规定并不十分困难,但要使法定权利为人们所切实享有,则不是很容易能够做到的。评判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主要看这后一条。在我国,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固然在立法上有很不完善的地方,但主要的还是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得不到最有效的保障。

    人权的实现,取决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人类历史表明,人权的发展同商品生产的发展是有密切联系的。自由与平等的观念主要来自商品经济,资本主义人权制度与意识建立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经济基础之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将为社会主义人权的实现提供最有利的经济条件。二是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作为专制政治对立物的民主政治,是现代人权制度赖以建立与发展的政治基础,公民的民主权利与自由是人权内容的组成部分;同时整个民主制度包括其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在内,又是人权实现的可靠保障。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法治的基本标志是要有完备的并能充分保障人权的法律;这种法律又要有极大的权威,以保证它能得到最切实的执行与遵守。三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社会的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越丰富,人们享有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它们既是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与部分社会权利的实体内容,又是发展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在物质和思想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人身人格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有间接的重要作用。四是人权意识的发展水平。人权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离不开正确的先进的人权理论作指导。广大公民要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也需要有科学的进步的人权意识为基础。以上四个方面的条件对人权实现的决定性作用,适合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具有普遍意义。我国之所以出现过十年“文革”人权遭受肆意践踏的历史悲剧,以及现在仍然存在人权问题的原因和今后健全人权制度的途径,应当从这四个方面去寻找。单纯强调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作用是错误的。

    8.人权的彻底实现以人的全面解放、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的需要的全面满足为标志

    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这一最理想的人权。社会主义社会是通往这一理想境界的一个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以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财产权是其一切权利的核心,“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这种人权的最大局限性,在于它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对无产阶级来说,人权有它不真实的一面。社会主义革命要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灭压迫,要以比资本主义更快的速度发展生产力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一理想社会是一个“自由王国”,是全面发展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只有这样的社会,人权才能彻底实现。实现彻底的真正人权,是共产主义的最终目的,消灭私有制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根本手段。把消灭私有制当做目的而把人权当做手段的理论观念是完全错误的。人道主义是人权的重要理论基础。一切为了人的解放,一切为了人的幸福,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共产主义者应当是最进步的人道主义者,也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应当把“人权”这两个大字书写在共产主义旗帜上,并高高举起它。

    以上八点就是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者观察与处理一切人权问题的基本立场,也是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的指导思想。

    后记: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后作为“导言”收入《当代人权理论与实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曾由日本铃木敬夫教授译成日文,刊登在北海学园大学法学研究第31卷第3号。本文于1996年9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所1992—1994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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