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之路-党委审判案件的制度需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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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审批刑事案件的制度要不要改变,是一个极需讨论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实行这一制度,弊病很多,主要有九点。

    第一,党委审批案件,名义上是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实际上往往是由管政法工作的书记说了算。党委要管的事情很多,党委成员不可能仔细审阅案情,他们对法律的各种具体规定也不熟悉,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决定于政法书记或第一书记的个人意见。有时候,有的地方,党委实际不管,而由书记个人负责审批。这样,就往往出现那种以个别领导人的“长官意志”定罪量刑的状况。

    第二,过去公开说,审判人员主要是负责把案件的事实搞清楚;而处理是否恰当,则由党委负责。这样的讲和做,都是不科学的。“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两者密切相关。一个具体案件从提起公诉到最后判决,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调查研究过程,只有亲自参加办案的人最了解案情;也只有对案情最了解,才能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判决。把掌握案情同适用法律割裂开来,就难免要出现或枉或纵的差错。

    第三,强调运用法律由党委“把关”,也容易造成审判人员不负责任。如有的审判人员就说:“党委掌舵我划船。我们把事实搞清楚就行了,适用法律正确不正确是党委的事。”如果党委不过问具体业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由各级法院和审判人员全部负责,就能大大提高各级法院和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感,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党委审批案件,也往往使某些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公开审判在内,容易流于形式。实行公开审判的作用,不仅可以把法庭变成一座很好的学校,使审判活动起到宣传教育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以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但是,案子如何处理,经过党委审批后,实际上已经拍板定案。因此,无论是“先批后审”,还是“先审后批”,都往往使开庭审理和宣判,尤其是公开审判,只是走走过场。

    第五,党委审批案件,也不利于切实搞好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搞好三机关的相互制约,对于搞清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地适用法律和政策,以提高办案质量,十分重要。三机关对案件的分歧意见,到了党委那里,往往形成最后裁决;并且一经决定,即使具体办案人员还有不同意见,因为要“绝对服从党的领导”,也就只好不再坚持,马虎了事。更重要的是,有些案子是“先批后审”,在同级党委已事先审批的条件下,三机关相互制约,包括检察院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定罪量刑如持有不同意见可以“抗议”的法律规定,是很难行得通的。

    第六,党委审批案件,还不利于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过去建立审批制度,一个重要理由是,党委最了解全局,最了解当时当地的阶级斗争形势;案件由党委审批,就可以使审判工作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一般说来,党委比较强调办案要配合当时当地的斗争形势,要服从中心工作;法院的审判人员则是比较强调办案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实践证明,过去强调办案要为当时当地的形势和中心工作服务,是存在不少问题的。如某市有一社员仅仅偷了生产队五斤粮食,为了所谓“保卫三秋”,竟判了他两年徒刑。过去有人甚至这样说:由于时间、地点和阶级斗争形势不同,一个案件,在甲地可以判处死刑,在乙地可以无罪释放。如果这种论点能够成立,那还要《刑法》干什么?!

    第七,党委审批案件,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对法制实行监督。比如,在我们的诉讼制度中有“回避”制度,即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这是保证审判工作公正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党委审批案子,是一种不公开的内部实行的制度,从来不搞也不可能搞什么“回避”,这就难以从法律和制度上有效地避免由于某种原因而出现某些徇情枉法的情况。

    第八,由党委审批案件,实际上是国家的审判权不完全掌握在审判机关手里,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同级党委手里。这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以及新宪法关于“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法律规定是相矛盾的。实行这种同宪法与法律的规定相矛盾的、仅仅是内部实行与掌握的制度,就必然使国内和国外的人们认为,我们的国家“法外有法”,各级党的组织有超于法律制度之上的特殊权力。

    第九,有人说,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就是“不服从党委领导”、“向党闹独立”。这是一种奇怪的逻辑。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目的是使审判工作更好地执行法律,怎么是“向党闹独立”?而且,我们的各级司法机关都有党组织和大批党员在其中从事领导和进行工作,难道这就不体现党的领导吗?现在的情况是,无论工业、农业、商业、教育、文化、科技还是政法,各条战线都存在着党委的权力过于集中、党委对各方面的具体工作大包大揽的问题。这方面,确实需要来一个很大的变革。

    后记:

    本文原载于1979年3月6日《人民日报》的《理论宣传动态》第62期。同一天,该报的《情况汇编》第1038期转载此文,报中央领导同志参阅,受重视。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正式决定取消这一制度。这是我国在司法制度方面实行的一项意义深远的重大改革。作者曾参与这一文件的起草。1985年2月12日,本文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研究报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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