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物议-中国历史上处理改革与稳定关系的经验与教训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改革,古人称之为“鼎新革故”,即“布新猷,除旧政”,用现在的话来说,改革就是除旧布新,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它意味着对原有的权力配置、利益分配、社会秩序,乃至人们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重新调整。而这种调整,往往会使一部分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感到迷惘,因而必然会遇到相沿成习的惰性的反抗,于是引发出新的矛盾,造成局部的、短暂的、低幅的波动。在改革过程中,及时化解新出现的矛盾,减少波动,促使社会趋于稳定,是保证改革顺利推行、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是实现长治久安不可或缺的手段。这就是古人所说的要善于以“小变”求“不变”。改革与稳定,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古往今来无数经验事实证明:以改革求稳定,则稳定存;以守旧求稳定,则稳定亡。

    一 改革是克服社会发展障碍的有效途径

    中国历史上的改革,大体上都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激化情况下发生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当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必然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的集结,弊端凸显、危机加深。在这种情况下,调整生产关系的改革,就成为克服社会发展障碍的最常见的、最有效的途径。

    春秋时代,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已经延续了一千多年,由于铁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荒地开垦日益增多,私田急剧增加,建立在“千耦其耘”集体劳动之上的井田制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出现了“公田不治”[529]的现象。随着土地私有的发展,“田里不鬻”[530]的格局被打破。上自天子,下至大夫,大大小小的奴隶主贵族之间争夺土地的斗争层出不穷。与此相适应,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一部分奴隶主转化成封建地主;获得小块土地私有权的奴隶和平民,转化成个体农民。封建依附关系与租佃关系产生并发展起来。而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已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针对腐朽奴隶主贵族统治的奴隶起义与平民暴动此起彼伏,工匠斗争和国人暴动不断高涨,“私家”(大夫)对“公室”(诸侯国君)的斗争愈演愈烈;新兴地主阶级向奴隶主贵族展开了夺权斗争,田氏代齐,三家分晋,相继出现。被称为“战国七雄”的各国国君,为了避免在尖锐复杂的阶级搏斗中遭到宗族残灭、社稷瓦解的厄运,纷纷变法图强,进行政治与经济的改革。著名的有魏国的李悝变法、赵国的公连仲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韩国的申不害变法、齐国的邹忌变法、燕国的乐毅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等等,前后八九十年间,改革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其中,尤以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彻底,从而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春秋战国之际的变法运动,是旧的奴隶制度所积累的各种社会矛盾集结的产物,实质上是一场摧枯拉朽的封建化运动。各国变法的结果,使奴隶主贵族普遍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奴隶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基本被废除,由奴隶制引发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得到了化解,生产力获得了解放,社会经济和文化得到了发展,中国历史跨进了蓬勃发展的封建时代。

    如果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形成与确立,是广泛的社会改革的必然结果的话,那么,高度发展的中国封建文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与历代在政治上、经济上乃至文化上不断地进行改革分不开的。封建生产方式是封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统一体。生产力与封建生产关系的矛盾,仍然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由此派生出来的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充斥整个封建社会,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每当这些矛盾集结,社会危机到来之时,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一些有识之君、有识之士,迫于农民造反的压力,为避免他们统治的覆亡,往往会推行一些针对时弊的改革,从不断完善封建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入手,希图缓和矛盾,克服危机。从秦始皇、汉武帝的政治、经济改革,到杨炎、张居正、雍正皇帝所推行的赋税体制改革,从魏孝文帝的全面社会改革,到金世宗、元世祖的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步进行,无一不是为了化解日趋激化的社会矛盾、克服社会危机所作出的努力。而改革的结果,都在不同程度上松弛了封建生产关系中落后部分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调整了封建剥削中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减轻了人民的某些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直接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封建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换言之,中国历史上的改革,都是由于社会矛盾的积累导致社会危机出现的时候发生的,而改革又成为克服社会发展障碍的有效途径。

    二 改革过程中可能引发新矛盾的诸因素

    改革是为了化解和克服社会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旧矛盾,但在化解与克服旧矛盾的过程中,作为旧矛盾的主要方面必然为保持既得利益而抵制或反对改革,于是引发出革新与守旧的矛盾,这是改革过程中最常见的现象。

    例如,北宋中期,土地兼并急剧发展,官户、形势户地主倚仗权势,贪赃枉法,公开掠夺,经商走私,诡名挟佃,影庇税户,导致国税流失和阶级关系紧张,农民造反与士兵暴动层出不穷。仅嘉祐四年(1059)一年之中,各地就发生农民造反970起。加上连续对西夏战争的失败,每年要“岁赐”给西夏银帛茶“二十五万五千”。辽也趁火打劫,迫使宋廷在“澶渊之盟”所确定的给辽“岁币”银10万两、绢20万匹的基础上,每年再向辽增“纳”银10万两、绢10万匹,从而导致宋廷严重的财政危机。国库空虚,宋廷就拼命搜刮,又引发了社会矛盾的全面激化。为了改变这种积贫积弱的局面,宋神宗依靠王安石进行变法,全面改革赋役制度和军事制度,先后颁行了诸如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免行法、方田均税法、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等,力图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新法的实行,确实使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贷者的剥削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打破了他们习以为常的剥削秩序,政府因而增加了赋税收入。由于新法损害了他们的既得利益,所以遭到朝野上下守旧派司马光、韩锜等人的强烈反对。特别是围绕青苗法、免役法、保甲法、免行法等展开的斗争尤为激烈。司马光曾经说过:“四患(指青苗法、免役法、将兵法和对西夏的关系)未除,吾死不瞑目矣!”[531]宋神宗在守旧派的压力面前动摇,“谕执政罢青苗法”[532],导致王安石两次罢相。不久宋神宗死后,高太后控制朝政,以恢复“祖宗法度为先务”[533],把改革派驱逐出中央政府,改革最终失败,社会矛盾日益加深,30年以后,便爆发了方腊、宋江、高托山等农民起义和金兵进入中原,北宋王朝不久就垮台了。改革过程中所引发出来的革新与守旧的矛盾,不仅会使改革失败,而且还会导致社会重新陷于动乱之中。此其一。

    其二,改革过程中,如果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失调,也会成为不稳定的因素。秦始皇的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534],将地方权力最大限度地集权于中央,滥施淫威,形成“内重外轻”的局面,等到因暴政引起的农民起义爆发,孤立无援的地方郡县,便望风披靡,不攻自破。西汉初年,记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改革地方行政体制,实行郡国并行制,封了七个诸侯王。由于矫枉过正,诸侯势力坐大,又形成了“外重内轻”的局面,遂导致吴、楚七王之乱的发生,使社会重新陷于动乱之中。此外,像西晋的八王之乱,唐后期的藩镇割据,都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失调所造成的恶果。

    其三,改革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配置关系的变化,也容易引发出新的矛盾,甚至导致社会动乱。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后,推行“附会汉法”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革除了大蒙古国时期奴隶制的统治方式和剥削方式,改变了蒙古贵族所推行的杀掠、屠城、强占农田为牧场,以及变俘虏为奴隶的政策。一部分守旧的蒙古奴隶主贵族认为这样就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西北藩王遣使入朝,气势汹汹地质问:“本朝旧俗与汉法异,今留汉地,建都邑城郭,仪文制度,遵用汉法,其故如何?”[535]于是引发了以忽必烈为代表的中原地主阶级与西北地区蒙古奴隶主贵族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长达四年之久的阿里不哥叛乱。

    其四,改革过程中,如果决策失误,不仅会导致改革的失败,而且还会使社会陷于动乱之中。西汉末年王莽的改革,就是一 个典型的例子。由于土地兼并的高度发展,西汉末年,形成了“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的地权严重不均的局面[536]。富商大贾,“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537],官、私奴婢人数激增,导致阶级矛盾日趋尖锐,饥民与官徒起义时有发生。为了克服严重的社会危机,王莽作出了“托古改制”的决策,下令恢复古代的井田制,借以实现“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538]的理想;通过恢复三代,主要是西周的礼乐制度,确保宗法地主势力的统治和宗法封建贵族的世袭地位;又仿照古代“工商食官”的制度,下令实行“五均六管”,垄断工商业和高利贷。同时,他还假托古制,实行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更改官名,授爵封官,滥改行政区划与建制,等等。王莽的一系列“复古”的决策,严重违反了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规律,不仅没有解决西汉所积累的社会矛盾,反而成为农民起义的催化剂。当绿林、赤眉、铜马等农民起义风起云涌之时,王莽的“托古改制”也陷于灭顶之灾。

    三 历史上处理改革与稳定关系的经验与教训

    中国历史上,历代改革家在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首先,改革要配套进行。经济与政治的关系,是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构成社会形态的有机统一体。任何一次社会改革,只要注意配套进行,就比较容易获得成功。金世宗完颜雍的改革与元世祖忽必烈的改革,可以说是成功的例子。他们都是从草原游牧文化走进中原农耕文化的代表人物。当他们作为北方后进民族入主中原而成为统治民族之后,为适应汉族先进的经济条件,在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都稳妥地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很快由乱到治。金世宗的改革,不仅促进了金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最后完成,而且保存并促进了中原地区的封建文明的发展,出现了“群臣守职,上下相安,家给人足,仓廪有余,刑部岁断死罪,或十七人,或二十人”[539]的安定局面,人称金世宗为“小尧舜”。元世祖忽必烈“附会汉法”,将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不仅使北中国从前四汗时的疮痍满目,逐渐走向大治,在邢州、在关中、在怀孟、在西夏中兴等地出现了繁荣局面,而且迅速统一了全国,实现了“廪有余粟,帑有余财”[540],使元朝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发达最强大的国家。

    然而,历史上也有不少次改革,并没有全面针对时弊,配套进行,而是出于财政上的考虑,单打一式地推进赋役制度的改革。尽管这种单项制度的改革也曾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范围内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却无法彻底克服当时日益积累的社会矛盾,使社会趋于稳定。相反,却由于措置失当,而导致国家的四分五裂。唐德宗任用宰相杨炎推行的改革,就是突出的例子。众所周知,中唐以后,唐王朝陷于严重的社会危机之中。一方面,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上,初唐为控制地方所设置的监察区性质的“道”和军事防御区性质的“道”等中央派出机构,到唐中期,互相结合,演变成拥有一方行政、军事、财政大权的割据势力,造成藩镇割据,并且导致了有名的安史之乱。到唐德宗时,又爆发了成德节度使李惟岳、魏博镇田悦、淄青镇李纳、山南东道节度使梁崇义,联合起兵抗唐的“四镇之乱”。藩镇割据与唐中央统一的矛盾,是当时社会危机的主要表现之一。另一方面,由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导致了均田制的破坏,贫富分化更加悬殊,“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541]。大量均田农民破产,变成流民,“天下户口,什亡八九”[542]。这样,自初唐以来一直实行的按丁征课丁税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实行不下去了。由于国家控制的户口骤减而使国家减少了收入,造成严重的财政危机。这是当时又一重要的社会矛盾。在这两种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统一的矛盾面前,唐德宗却没有实行相应的配套改革,而是只抓钱粮,由杨炎主持两税法的改革,即按田地、按资产征收夏秋两税。两税法的实行,使赋役负担趋向合理,政府也因此增加了收入。这在中国税制史上是一次重要的改革。它简明易行,历代相沿,至明初而不改。尽管税制改革很成功,但却不可能化解政治上的藩镇割据与中央统一的矛盾,致使社会动荡不已,唐王朝国力日渐衰败,最终导致五代十国分裂割据局面的出现。由此可见,改革要配套进行,至关重要。

    其次,改革不能急功近利,要循序渐进,否则就会失败。著名的商鞅变法,就是分步进行的。公元前359年开始的第一次变法,以推行什伍连坐法、颁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则“倍其赋”、赏军功、禁私斗、崇本抑末、实行“尊卑爵制等级”为内容,经过实践,取得显著成效,秦国变得“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在此基础上,于公元前350年,开始第二次变法,以“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543]、普遍推行郡县制、为田开阡陌封疆、统一赋税、统一量衡等为内容。它是第一次变法的进一步深化。两次变法的结果,使原来一个落后的秦国,在短短二十年间,由弱变强,达到了富国强兵的效果,从而为其后秦始皇统六国奠定了基础。这是循序渐进推进改革而获成功的例子,而急功近利式地利推进改革导致失败的例子,则以清末光绪皇帝主持的维新变法最为典型。自从光绪帝二十四年(1898)六月十一日颁布“定国是诏”,开始正式变法,重用康有为等维新人物,力图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方面除旧布新。不过,光绪皇帝推进改革的办法,是靠发布谕旨。有时一天竟多达十几道,反映了他变法的急切心情。据统计,在“百日维新”期间,他一共发了110道谕旨、诏令。光绪皇帝单靠这种急风暴雨式地颁布谕旨推进改革,是不可能收到什么实效的。当然,导致维新变法失败的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他未从根本上触动封建专制主义体制,而朝廷内外的要害部门均控制在以慈禧太后为后台的顽固派官僚手里。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他没有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而是用一天出台十几个改革新方案的办法来推进改革,只务虚名,不求实效,不能不承认是促其迅速失败的原因之一。

    其三,改革必须处理好均衡与发展的关系,否则会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增长。在改革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阶层,如果贫富严重不均,会造成犯罪增加,使社会重新陷于不稳定状态,甚至引起动乱。秦始皇的改革,多次实行“徙民”的办法,把部分劳动力过剩地区的农民迁徙到劳动力不足的地方,如丽邑、云阳、榆中、余杭等地,进行开发,每次迁徙人数,多则五万家,少则三万家。与此同时,还实行“徙谪实边”政策,把商人及其家属和罪犯迁往边地,令其开发边疆。汉武帝任用桑弘羊进行改革,实行边郡屯田政策,分军屯和民屯两种,规模相当大。民屯,如元狩四年(前119),一次就“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544]。军屯,如元鼎六年(前111),一次就令上郡、朔方、西河、河西边郡的塞卒六十万“戍屯之”。边郡屯田,有很多优惠政策,收到很好的效果,出现了“长城以南,滨塞之郡,马牛放纵,蓄积布野”[545]的繁荣景象。清初的改革,实行大移民、大垦荒,把东北三省开发出来,等等,都可以说是注重协调不同地区之间的均衡发展所作出的努力。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改革过程中要注重协调不同阶层之间的均衡发展,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必不可少的手段。西汉初年,针对秦末“力罢不能胜其役,财尽不能胜其求”[546]的繁重剥削所导致的阶级矛盾的激化,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改革,同时大大压缩宫廷与官僚的消费开支;魏孝文帝针对北魏初年土地高度集中、贫富分化严重的现实,颁行均田令,限制土地兼并的发展,通过给无地或少地农民分配一定数量的土地,把大量豪强地主的荫附人口吸引出来,使其重新转化为国家编户;雍正皇帝面对由于官吏放富征贫,导致如火如荼的农民“除赋捐租”斗争,实行“摊丁入亩”的税制改革,即把人丁徭役等各种税项归入田亩,地丁合一,丁银与田赋均以田亩多少作为征税原则。实质上是令富人代替穷人缴纳部分赋役,以减轻对贫苦农民的剥削。用雍正皇帝自己的话说,就是“丁银摊入地亩一事,于穷民有益,而于绅衿富户不便”[547]。诸如此类,都是改革过程中,注重协调不同阶层之间均衡发展的具体例证,对促进社会稳定,客观上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其四,在改革过程中,加强中央权威,是保证改革逐步深入与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中国历史上的历次改革,是在君主专制政体下进行的改革,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但改革过程中,无不遇到朝野上下守旧势力的阻挠与破坏。革新与守旧两种势力的斗争,往往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改革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持或支持改革的皇帝是否真正拥有实权和他所依靠的官僚是否得力,即中央权威是否稳固。如果中央权威被削弱,失去调控的能力,或中央与地方关系处理失当,地方势力坐大,成尾大不掉之势,则改革必然进行不下去。秦始皇、汉武帝、魏孝文帝、金世宗、元世祖、清雍正帝的改革,之所以成功,就是中央有权威;而王莽、王安石、清光绪帝等改革之所以失败,就是中央没有权威。甚至有的因改革家逝世、被废黜、被罢职等原因,而使改革半途而废,形成“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局面,导致社会重新陷于不稳定之中,这是沉痛的教训。

    (原载《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2期)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