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研究-三官吏的外繇与传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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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郡国属吏到属县或附近郡国公干需要使用传舍外,官吏承担“外繇”或曰“吏繇”时亦要到郡国以外的地区,此时亦离不开传舍。对此《尹湾汉简》同样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尹湾汉简》五号木牍正面记录了西汉某年东海郡官员不在位的情况,其中十三人注明“繇”,具体情况如下:    郯狱丞司马敞正月十三日送罚戍上谷

    郯左尉孙严九月廿一日送罚戍上谷

    朐邑丞杨明十月五日上邑计

    费长孙敞十月五日送卫士

    开阳丞家圣九月廿一日市鱼就财物河南

    即丘丞周喜九月廿一日市□就□□

    况其邑左尉宗良九月廿三日守丞上邑计

    厚丘丞王恁十月廿?日□□邑□

    厚丘右尉周并三月五日市材

    平曲丞胡毋钦十月七日送徒民敦?煌?

    司吾丞北宫宪十月五日送罚戍上谷

    建阳相唐汤十一月三日送保宫□

    山乡侯相□□十月……

    ·右十三人繇在“繇”之前另有九位官员“输钱都内或齐服官”:    郯右尉郎?延年九月十三日输钱都内

    海西丞周便亲七月七日输钱齐服官

    兰陵右尉梁樊于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

    曲阳丞朱博七月廿五日输钱都内

    承丞庄戍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

    良成丞宣圣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

    南城丞张良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

    干乡丞□□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

    南城尉陈顺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

    ·右九人输钱都内前引《尹湾汉墓简牍》图版,第16页,释文,第96—97页。官吏的“繇”与“输钱都内”属于“吏繇”,学者已经做了不少研究,如邢义田前引1997年文,第7—8页;高敏:《尹湾汉简〈考绩簿〉所载给我们的启示——读尹湾汉简札记之三》,原刊《郑州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收入所著《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论考》,第109—114页;廖伯源:《〈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释证》,原刊《简帛研究2001》,后收入所著《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增订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81—206页;《汉代县丞尉掌杂考》,收入前引《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第438—448页。关于秦汉吏役问题,早期的研究见高敏:《试论汉代“吏”的阶级地位和历史演变》,收入所著《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第226—228页;王新邦:《论秦汉的吏役制》,《贵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第34—37页;金秉骏:《汉代小吏的吏徭及充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学国际论坛论文,北京:2006年11月;广濑熏雄:《更徭辨》,同上,第7—9页。简言之,繇包括送各类服兵役人员、到外地购买物品、向都城的邑主汇报年度工作(上邑计),郡每年向朝廷的上计亦属于此类,悬泉汉简有“阳朔二年十一月丁卯,遣行丞事守部候疆奉上阳朔元(年)计最行在所,以令为驾乘传,载卒史吏所奉上者。敦煌太守贤、长史谭,以次为驾,如律令。五月/”(Ⅱ90DXT0112②:108),何双全:《简牍》,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240页引,可参。只是此处无载。唯“繇”中四次提到“送罚戍上谷”,前人多以为相当于秦的“赀戍”或秦汉的“谪戍”,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官员失职以及百姓有违反律令的行为而不属于刑事犯罪的,常常罚“戍边二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捕律”简143、144,第28页;“杂律”简186,第33页;“置吏律”简210,第36页;“户律”简323,第53页。悬泉汉简所出《兵令十三》云“当占缗钱,匿不自占,(占)不以实,罚及家长戍边一岁”,《释粹》Ⅱ90DXT0114③:54,第11页。实亦属于违法而非犯罪的行为,上述“罚戍上谷”或许与此类人员有关。简中提到的“繇”属于官吏的公差,输钱都内其实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公差。官吏为郡县出公差同样要利用沿途的传舍,《尹湾汉简》无载,西北出土的汉简则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

    悬泉汉简中所保存的“传”文书抄件就有几份涉及类似的工作。如下面四简:    1.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护神爵六年戍卒河东、南阳、颍川、上党、东郡、济阴、魏郡、淮阳国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罢卒送致河东、南阳、颍川、东郡、魏郡、淮阳国,并督死卒传(槥),为驾一封轺传。御史大夫望之谓高陵,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I 90DXT0309③:237

    2.建始二年三月戊子朔乙巳,池长延寿移过所,遣传舍佐普就为诏送徒民敦煌郡,乘轺车一乘,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掾长、令史临、佐光。四月乙亥过西 I 90DXT0210①:63

    3.河平元年八月戊辰朔壬午,敦煌太守贤、丞信德谓过所县道,遣广至司空啬夫尹猛收流民东海、泰山,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八月庚寅过东Ⅱ 90DXT0315②:36A

    4.永始四年九月辛丑朔戊辰,平阴阴虞侯守丞行丞事,移过所,丞庆辅为郡输钱敦煌,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I 90DXT0114①:1分见《释粹》第38、42、44、45页。这四件“传”所注明的官吏公务的内容分别为接送戍卒、送徒民至敦煌、接收流民与输钱至敦煌,与上举东海郡官吏的“繇”与“输钱都内”活动颇为类似, 时间则从神爵四年(前58)至永始四年(前13)。尤其是例2为送徒民敦煌,而尹湾简的“繇”中亦有送徒民敦煌,目的基本一致;例4亦为“输钱”,与尹湾简“输钱都内”性质一致,时间也颇为接近,唯从河南郡送到敦煌,“输钱”目的地不同。自池送徒民至敦煌与河南输钱敦煌要“舍传舍”,自东海郡送徙民敦煌与输钱都内或齐服官亦应如此。据此,尹湾简中所见服各种“繇”的官吏一旦到郡以外地区,自然也会持有“传”文书,亦需要在沿途传舍食宿。

    值得注意的还有官员“繇”与“输钱都内”的时间。上述22位官员外出执行公务,其中17位是在九、十月,余下七月2位,正月、三月与十一月各1位。输钱的9人中九月占7位,七月2位,简中记载的时间应是出发时间,具体考证见廖伯源:《简牍与制度》,第192页。而上引悬泉汉简例4亦是九月自河南郡向敦煌输钱。通常以为汉代的财政年度是以九月底为断的,参张荣强:《从计断九月到岁终为断——汉唐间财政年度的演变》,《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第80—84页。在财政年度即将结束时从郡县征调钱,或许与邻近年底,开支出现亏空有关。《续汉书·百官志三》“大司农”条本注云“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足”,此虽为东汉制度,应是袭自西汉。据此,朝廷随时掌握郡国钱物动态,一旦个别郡国或朝廷钱物不足,便可及时调拨。上述九月输钱诸例应与此制有关。

    必须指出的是,汉代“吏繇”并非偶见差使,而是相当频繁的日常事务。如学者所指出的,当时各郡应上缴朝廷的钱物一部分上交朝廷,余下的都存放在各县,郡府根据朝廷指示安排属县运送到指定地点。关于汉代物资调运的一般情况,参渡边信一郎:《汉代的财政运作和国家物流》,徐世虹译,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389、392—396页;东海郡的情况参廖伯源前引《简牍与制度》,第193页。 各县运送钱财物资依然是以郡的名义进行,上引悬泉简I 90DXT0114①:1就是“为郡输钱敦煌”,可为证。朝廷需要不断从各地郡国调运钱币与各类物资,以维持朝廷开支,包括中朝官的俸禄,以及经济上无法自给的郡国的开销(如居延地区)——陈梦家在研究汉简中的官吏俸禄问题时便指出边郡屯戍官吏的月奉,来自内地的赋钱,因内郡财政支绌,赋钱有时不到,不能发俸,并举出若干例子,见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收入《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第143页;佐原康夫《居延汉简月俸考》,徐世虹译,收入刘俊文前引书,第563页持同样观点。即是证据。前引例4则是从内郡向边郡运送钱的直接证据。边地屯戍长期存在,相应地自内郡“输钱”的工作频繁而持续进行。为完成这些任务,官吏均需要时常远赴本郡本县以外的地区。

    其实,如果看看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内容,不难发现,晚至孙吴初年,官府依然沿用这种调运物资的方式。黄龙、嘉禾年间,孙吴政权派潘濬率兵五万攻打武陵蛮,军队所需粮食便是就近由长沙郡临湘县调运去的,而临湘的州中仓贮存的不止是临湘县的米,还包括附近连道县的米,可能是郡级仓。参侯旭东:《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兼论仓米的转运与吏的职务行为过失补偿》,收入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9月,第176—185页。每年这种运送钱物的工作应不少,特别是那些富庶的郡国。此外,每年征发戍卒与卫士亦要差遣官吏送至服役地,顺带再接回以前的戍卒,这亦是年年不可少的工作。其他临时性的外出亦会有一些。一些临时或突发性的情况亦需要官吏外出。西汉武帝时动用十多万人修建并戍守朔方,“转漕甚辽远,自山东咸被其劳”(《史记》卷三〇《平准书》,第1421—1422页);元帝初元元年(前48),关东十一个郡国大水,朝廷“转旁郡钱谷以相救”(《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80页),自然也要差发官吏押送。西汉中期成书的《盐铁论》中贤良指出:    今小吏禄薄,郡国繇役,远至三辅,粟米贵,不足相赡,常居则匮于衣食,有故则卖畜粥业。非徒是也,繇使相遣,官庭摄追,小计权吏,行施乞贷,长吏侵渔,上府下求之县,县求之乡,乡安取之哉?桓宽:《盐铁论·疾贪》,王利器校注(定本),中华书局,1992年,第415页。文中提到的“上府”指的应是郡府。严耕望前引书,第216页。根据这段描述,至西汉中叶,原本是郡的工作,摊派给县,县则下派给乡,如此逐级摊派,小吏的繇使就变得相当沉重。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外出公务常常肩负押运人员或物资的重任,责任很重,费力不讨好以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外出长途旅行是件艰苦且充满危险的事情,秦汉《日书》类文献中关于出行的宜忌规定、仪式相当多,正体现了此点。一般论述见江绍原:《中国古代旅行之研究》,影印本,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年,第5页;睡虎地秦简《日书》425枚简中内容为行归宜忌的多达151枚,参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行归宜忌》,《江汉考古》1994年第2期,第45—49页;刘增贵:《秦简〈日书〉中的出行礼俗与信仰》,《史语所集刊》第72本第3分,2001年,第532页。西汉长沙马王堆帛书中亦有“出行占”,江苏尹湾汉简中亦有“行道吉凶”,均与出行宜忌有关,可参刘乐贤:《简帛数术文献探论》有关章节,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长吏因此多半会将这类苦差使转嫁到属吏头上。

    这些官吏一旦公务外出都需要使用传舍,不难想见,汉帝国道路上来往运送物资的队伍一定络绎不绝,特别是每年九、十月,相应地,通往京城的各条道路沿线的传舍中也挤满了负责押运的各地官吏。各地官吏押运的人员、物资关系到帝国正常运转,因而“传舍”在维持官府间联系、帝国生存上的作用与价值不容小视。

    此外,为执行皇帝诏书所要求的临时性工作,如抓捕罪犯、送施刑、送徒民、买马等等,郡县官吏亦可使用传舍。县道如果有急事,如追捕杀人贼或其他罪犯,至县外的地区,或向朝廷上书言变事,亦可使用传舍。敦煌悬泉发现的汉简中有因此类事由而签发的“传”,并注明“当舍传舍”。这些临时性的任务未必算是繇使,兹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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