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帝国与共和”三部曲-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32)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第一件事虽然麻烦一点(大法官的任命需经参议院同意),但总算搞定了,新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于1801年2月4日到任。他同时也还代理亚当斯政府的国务卿,只是不领国务卿的薪水。此人在本案中关系重大,我们马上就会讲到。第二件事就有些手忙脚乱,因为亚当斯对这四十二名治安法官的提名获得参议院批准,已是他担任总统的最后一天(1801年3月3日)。按照规定,这些任命还必须由国务卿副署。于是,亚当斯便和他的国务卿坐在办公室里连夜签署委任状,签署一批发出一批。这些被深夜任命的人,后来就被称作“午夜法官”。状告麦迪逊的马伯里,便正是“午夜法官”中的一名。不幸的是,他的任命是在最后一批。国务卿签完最后十二份文件,就下班离任了。

    这样一来,发送委任状的工作,就只能留给新任国务卿;而这位新国务卿不是别人,正是麦迪逊。杰斐逊当选总统后,就让麦迪逊当他的国务卿。杰斐逊当了八年总统,麦迪逊也当了八年国务卿。杰斐逊离任后,麦迪逊顺利接班,也当选总统,而且也一当就是两任八年。八年后麦迪逊衣锦还乡,接班的当选总统正是他自己的国务卿门罗,又是两任八年。杰斐逊、麦迪逊、门罗这三位民主共和党人,比亚当斯他们(联邦党人)是厉害多了。这二三十年间,联邦党人推出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在竞选中都一败涂地,只有亚当斯下台前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在最高法院苦心经营,干得有声有色。

    话说新国务卿麦迪逊第二天来上班,看见桌上的这些文件,当然不会规规矩矩地把它们发出去。“午夜法官”接不到委任状,自然也无法走马上任。不过这事并没有多少人知道,因此倒也就风平浪静。但到了年底,马伯里不知怎么就知道了,便一状把麦迪逊告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要求麦迪逊把前任总统签署的任命交给他。马伯里告的虽然是麦迪逊,但不是告麦迪逊这个人,而是告现任国务卿,实际上是告政府;而马伯里的任命是合法的,虽然没能上任,在理论上也是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官。所以这个案子,也可以说是法官告政府。

    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而接手这个案子的首席大法官,便正是连夜签字任命马伯里为联邦地区法官的前任国务卿──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

    这下子可就有好戏看了。

    法官马歇尔

    马歇尔在美国的司法和政治两界,也都是知名人物。

    马歇尔是弗吉尼亚人,也是华盛顿的崇拜者,曾在华盛顿麾下当一名低级军官(副军法官,军衔上尉),还为华盛顿写过一本传记。1781年,他退役到威廉和玛丽学院学习法律,后来当了律师,办了一些轰动一时的案子,成为当时的名律师。马歇尔虽然和杰斐逊、麦迪逊是老乡,又都参加了美国革命,但他们志同而道不合。马歇尔并不支持杰斐逊的民主共和党,而支持联邦党的政治主张。民主共和党主张维护“州权”(各州独立自主),同情法国革命。联邦党则主张加强“国权”(联邦政府权力),反对法国革命。马歇尔的观点也如此,所以成为亚当斯的得力助手。1798年,亚当斯总统派他和埃尔布里奇·格里、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这两位都是1787年制宪会议代表)赴法国谈判,三人断然拒绝法方的无理要求,捍卫了国家尊严,也使本来声望平平的亚当斯总统成为民族英雄。所以,马歇尔回国后,就当选为联邦众议员(时间是1799年12月)。不久,亚当斯又让他接任国务卿。

    前面说过,亚当斯这个总统是当得比较窝囊的。他接的是华盛顿的班。华盛顿的人,他一个也不敢动,国务卿是皮克林,陆军部长则是麦克亨利(也是制宪会议代表)。这两个人都听汉密尔顿的,不听亚当斯的。汉密尔顿是一个精明强干又雄心勃勃的人。只因为他出生在外国,所以与美国总统的宝座无缘。问题是汉密尔顿又不甘寂寞。他虽然因为嫌薪水低,辞职不当财政部长,但政府的事却总要插一脚。所以不但民主共和党人杰斐逊和他搞不来,同为联邦党人的亚当斯也讨厌他,尤其讨厌他在幕后操纵自己的内阁。亚当斯甚至在和麦克·亨利谈话时称汉密尔顿为王八蛋。他说他宁肯在杰斐逊手下做副总统,也决不依靠汉密尔顿这样的王八蛋来当总统。最后,亚当斯忍无可忍,让麦克·亨利辞职,换上德克斯特;让皮克林滚蛋,换上马歇尔。

    马歇尔担任亚当斯的国务卿,是在1800年7月。这时,亚当斯的任期已经快满。果然,马歇尔这个国务卿没当多久,亚当斯就落选了。照理说,他也只有跟着卷铺盖走人,哪里想到还会有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任命。前面说过,这可是终身制,新总统解雇不了的。老法官自己不辞职,谁都别想顶上来。马歇尔占住这个位子,就可以为联邦党人守住一块阵地,所以任命通过后亚当斯和马歇尔都很兴奋。马歇尔甚至恨不得立即告别国务院,亚当斯却让他少安毋躁,帮着把那四十二名下级法院法官的任命搞完。可惜马歇尔加班加点,忙到深夜,也还有十二份任命书没来得及发出,被麦迪逊扣下。结果,这十二名“午夜法官”就倒了霉,甚至连煮熟的鸭子又飞了都不知道。马伯里,就是这十二个倒霉蛋中的一个。

    现在,马伯里把麦迪逊告了,按照我们的理解,马歇尔应该兴高采烈,至少也应该幸灾乐祸。堂堂国务卿被一个小法官告上了法庭,总归是没有面子的事。何况麦迪逊的做法确实欠妥,确实理亏。马歇尔完全可以大做文章,让麦迪逊和杰斐逊都下不了台,狠狠地报总统大选时那一箭之仇。

    然而马歇尔接到这个案子,却一点都高兴不起来。

    要说判案,这个案子并不难断。马伯里的任命无疑是合法的,他的要求也是合理的。民主国家政府的人事更替不是改朝换代,更不是暴力革命,不能前面的事情后任都不认账。何况法官是终身制,岂能像内阁一样“一朝天子一朝臣”?所以,亚当斯和马歇尔对马伯里的任命虽然没有来得及送出,杰斐逊和麦迪逊却是要承认的。扣压委任状,显然是麦迪逊的不是,应予纠正。

    纠正也有办法。根据1789年的《司法法》第十三条,最高法院有权命令国务卿将委任状送达被委任人。这事要搁在汉密尔顿身上,说不定就真这么干了。马歇尔却不是初出茅庐的生瓜蛋子,也不是血气方刚的汉密尔顿。他可不会傻乎乎地就把这道命令发出去,因为他太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了。

    首先我们要知道,尽管联邦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但在建国之初,司法这个分支是相对比较弱的。弱到什么程度呢?弱到最高法院连办公的地方都没有。最后还是马歇尔四方奔走,才在国会办公楼里借到了一间二十二平方英尺的地下室。这么弱小的一个机构,却说是可以给“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国务卿下命令,不可笑吗?

    当然,硬要下命令,也不是不可以,于法有据嘛!但国务卿大人理睬不理睬,就是个问题了。岂止是问题,几乎可以肯定不会理睬。事实上,马歇尔接到这个案子,就给麦迪逊发了一封信函,代表最高法院要求国务卿陈述扣压任命书的理由。结果怎么样呢?结果是麦迪逊置若罔闻,舆论却哗然,认为最高院多管闲事,而且管过了头。国会甚至取消了法院的几次会议,还规定最高法院的下一次开庭,将在1803年2月中旬。

    其实就算开庭也不能怎么样。国务卿如果不予理睬,最高院还真没法强制执行。因为它既无一兵一卒,又没有任何制裁手段。不错,杰斐逊总统是在马歇尔大法官的主持下宣誓就职的。但这更多的是一种礼仪,表现的是联邦总统对宪法的尊重,并不等于大法官当真就能对国务卿如何如何。国务卿不理睬大法官的命令,大法官又拿国务卿毫无办法,令不能行禁不能止,那就不但意味着大法官没有面子,也意味着三权分立中之一权没有面子,意味着司法和法律没有尊严。这个命令还不如不发。

    问题是,马伯里起诉到最高院,要的就是这道强制令。不发命令,就只有驳回起诉。驳回也是可以的。根据宪法,只有当案件的当事人是外国大使、公使、领事,或者当事方是联邦的一个州时,最高法院才有初审权。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只能受理上诉。这是《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马歇尔完全可以对马伯里说:老兄,你告错了地方。你应该先到低级法院去告,告不赢了再来找我。

    看法官告政府——读“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

    不过这并不能达到维护司法和法律尊严的目的。因为马伯里也完全可以对马歇尔说:我没告错地方。我根据《1789年司法法》主张的权利,也就是要求给国务卿下达强制令这件事,只有最高法院才能支持,下级法院无权受理。如果最高法院也不受理,那么,《1789年司法法》岂不等于放屁?

    何况谁都看得出,最高法院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起诉,其真实原因决不是程序问题,而是害怕强权。你想吧,这个案子,一方是小法官,主张的其实是个人权利;另一方是国务卿,被要求的实际上是政府行为(完成该国务卿应该完成的“行政动作”)。所以这是一个“民告官”的案件,双方力量谁强谁弱一目了然。民众总是同情弱者的。中国人如此,美国人亦然。而且美国人还认为,我们之所以要法院,就是为了保护弱者不受欺负。现在,受欺负的公民找到保护神,请他出来给自己说句公道话,保护神却说,你找错了地方,你找别人吧!你说,老百姓听了这话会怎么想?肯定是从里到外都凉透了。要知道,那是建国初期。人们更关心的还是实质正义,而不是程序公正。

    显然,发出命令并不可行,驳回起诉也不合适,法官马歇尔陷入两难。

    那么,原告又是怎么想的呢?

    原告马伯里

    对于原告马伯里,我们知道的不多,只知道他是美国首都华盛顿市乔治城镇一位四十一岁的富商,有很多钱,也很想做官,其他的就不清楚了。在美利坚合众国建国之初的那个风云激荡英雄辈出的年代,他毕竟是个小人物。但他居然能够打听到事情的内幕,知道自己的任命被麦迪逊扣压,想必也有些能耐。而他居然胆敢把现任国务卿告上法庭,还一状就告到最高法院,那就不仅有能耐,而且有勇气了。

    马伯里也是一个慎重的人。他自己是法官,打官司却照样规规矩矩请律师。他的律师能耐也不小,居然想到了《1789年司法法》这个法律依据。这也不奇怪,因为这位名叫查尔斯·李的律师,毕竟当过亚当斯内阁的总检察长(也就是现在的司法部长)。所以麦迪逊准备应诉时,就请了现任的总检察长莱维·林肯来当辩护律师。总之,在马伯里和他的律师看来,他们的诉讼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于是他们便挺起丈二蛇矛,毫不客气地直奔最高法院而来。至于这一告给大法官惹下多大麻烦,他们可不管。这也是典型的美国人的思维方式:只要有理,就上法庭。案子难不难判,不是他们要考虑的事情。

    马歇尔当然也不能埋怨马伯里没事找事。将心比心,换了马歇尔自己,恐怕也会这么做。何况《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和要求申冤的权利。这一条款(还有其余九条),被称作“权利法案”。可见有状告状有冤申冤,天经地义就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而伸张正义平抑冤屈则原本就是法官的职责。他就是干这个的,岂能因为事情难办就把气撒在原告身上?

    这样看,马伯里就不仅只是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了。他也可以看作一个文化符号和文化标志,让我们从中读出文化精神来。

    不妨设想,如果这事发生在古代中国,马伯里也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中国人,那会怎么样?十有八九会自认倒霉。朝廷里已经换了“皇上”和“相爷”,老皇上的恩宠还能算数?当然不能。也就只好和新皇上、新相爷一起装糊涂。而且,就算这位中国的马伯里认死理,要找新皇上、新相爷讨个说法,亲朋好友也会把他死死拦住:怎么着,找死呀?万一皇上说,你说的那份先帝爷的遗诏,你打哪儿知道的?朕怎么不知道?这时,你可怎么讲?好嘛,这可是十恶不赦的欺君之罪,要掉脑袋的!

    即便这位中国的马伯里手上有证据,也不管用。因为他的乌纱帽既然是皇帝给的,皇帝自然也可以再收回去。就算这回看在“先帝遗诏”的份上将委任状发下,下回难道就不能找个岔子请你去蹲大狱?这个道理,中国的官员人人都懂,没马伯里那么傻的。

    美国的法官就两样了。他虽然是总统任命的,却并不认为这是总统的“圣眷”或“人情”,反倒认为这是他应得应份的权利。《独立宣言》说得很清楚: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天赋人权,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认为做官是幸福的,那他就有权去追求做官。所以,美国的儿童在班上谈理想时,可以宣称自己长大了要当总统,也可以说自己长大了只想当个主妇。大家会一视同仁地为他们鼓掌,不会认为前一个大逆不道,后一个胸无大志。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