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帝国与共和”三部曲-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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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说明什么呢?说明美苏两大军事体系根本就不可同日而语。美国是“真老虎”,苏联却是“纸老虎”。伊拉克这一次败得如此之惨,原因之一,就因为“伊拉克是一个陆海空三军全面‘苏’化的国家”,伊军是完全按照苏联模式创建的军队。所以,伊拉克败给了美英联军,其实也就是以苏联为首的武装集团败给了以美国为首的武装集团,美国的战争理念战胜了苏联(也包括苏式的)战争理念。十几年来,美国打了多次战争,海湾、波黑、科索沃、阿富汗,次次宣布了这种胜利。现在,几乎已没有人怀疑苏美两种军事体系和战争理念谁优谁劣,就连俄罗斯人也不怀疑。

    那么,它们的本质区别在哪里?

    我认为,在于对人尤其是对人的生命的态度。苏联是不在乎人的,它甚至打的就是人海战术。一百五十万将士,说派出去就派出去了,虽然是“先后”。直到伤亡五万之众,实在打不下去了,这才撤兵。撤兵也不是因为心疼那五万生命,而是国力不够,赔不起。

    美国却相反。战争伊始,就把尽量避免人员的伤亡放在了首位,包括尽量避免敌方人员的伤亡。与兵不厌诈、滥杀无辜的“战争惯例”相反,在这次伊拉克战争中,美国人“每一次攻击都要事先告诉对方,然后在尽量减少平民伤亡的准备中,用精确制导炸弹打击敌方的军事政治目标,而且还要尽量少伤对方的军事人员”。至于尽量避免己方人员的伤亡,自然更是题中应有之义。一个连敌人的生命都要珍惜的武装集团,岂有不爱惜自己将士的道理?于是美国人没有万无一失的把握决不轻易动武,即便动武也尽量不动用地面部队,因为他们“宁可毫不在意地扔掉一百吨炸弹,也不肯轻易地付出一个人的牺牲”,这正是他们明知是杀鸡却还要用牛刀的真正原因。

    一个人的生命比一百吨炸弹更珍贵,这就是美国的战争理念。刘亚洲将军告诉我们,美国人有着“一贯珍惜生命的传统”,而且在历次战争中都是人员伤亡最少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参与了除苏德战场外所有重要的战役,并在决定性战役中起主导作用,但人员伤亡只有三十万,占总伤亡人数的千分之三,远远低于日本的六百万,德国的近千万,苏联的两千万,中国的三千万。实际上,“一个世纪以来,美军参与了世界上所有的大规模战争,从来没有遭受到比对手更重大的伤亡,而且伤亡越来越少,直至零伤亡”。如果说,在朝鲜和越南战场(这是美方投入兵力最多也败得最惨的地方),美国还派出了大量地面部队,那么,这一次在伊拉克,为数不多的陆军却是参战而不作战。在空中打击泰山压顶般的掩护下,地面部队轻装上阵,快速前进,遇险则绕,一路狂奔,兵不血刃地直取敌国首都,从而把伤亡减到最少最少,使战果变得最大最大。

    这种“胜利”,实在是太惊心动魄了。

    人权也是国力

    美国人能够如此麻利地搞定一场战争,视颠覆他国政权如囊中取物,取人首级而不伤己身,当然是因为“美军始终紧扣军事革命的脉搏,不敢丝毫落后”,因此多财善贾,长袖善舞,打遍天下无敌手。但问题是,其他国家难道都是不知落后或甘愿落后,一心一意等着挨打,束手就擒的?怎么就总也跟不上“世界潮流”,而且一差就差了十万八千里呢?

    这里面当然也有很多原因,比如龟兔赛跑的故事里,兔子输给了乌龟,是因为骄傲,而美国这只“兔子”却连盹都不打一个,“乌龟”们自然追不上。但美国不打盹,苏联就打盹了?美国是“兔子”,难道苏联不是?当然也是,否则怎么会去打阿富汗,又怎么敢打阿富汗?那么,为什么跑来跑去,最后只剩下了一只“兔子”,另一只却变成了“乌龟”?

    原因就在于这两只“兔子”的想法不一样。苏联是只要能称霸,流血牺牲在所不惜。美国呢,霸也是要称的,却不想死人,至少是不想多死,很在乎死多死少。这就逼得他们千方百计发展军事科学技术,发明制造诸如精确制导炸弹、无人驾驶飞机之类的东西,逼得他们大力发展空军,尽量避免陆战,尽可能地通过信息战、心理战来打击对方。也就是说,由于美国珍惜生命尊重人权(当然首先是美国人自己的人权和生命),结果反倒增强了军事力量和战斗力,已到了可以不损一兵一卒就横行于天下的地步。

    实际上这也是美国这个国家在短短二百多年间由一个大西洋彼岸的松散联邦迅速崛起为称雄世界的超级大国,现在又变成唯一的超级大国的原因之一。我们知道,美国这个国家的建立是有些与众不同的。她是先有《独立宣言》,再有《联邦宪法》,最后才有联邦政府。然而美国的建国日却定在联邦政府成立、合众国正式成为一个国家的十三年前,即1776年7月4日。这是他们发表《独立宣言》的日子,而《独立宣言》最重要的精神是: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也就是说,这个国家自建国之日起就把人权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并由此而凝聚了国民,增强了国力,壮大了国势。

    毫无疑问,美国的人权也不是没有问题的。细数起来,也会有一大堆。但美国尽管不够尊重他国人权(比如虐待伊拉克战俘),总归珍惜本国士兵生命(看看《拯救大兵瑞恩》就知道);过去人权状态不好(比如歧视黑人和妇女),现在总在改正(至少不敢公然歧视)。这就够了,足够使它自己强大起来了。比方说,把在他国(比如纳粹德国)受迫害的科学家吸引到美国来为其所用,想方设法“不战而屈人之兵”,既达到战争目的又不损兵折将,等等。

    可见人权也是国力。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珍惜,都将直接转化为创造力、生产力和战斗力。诚然,有战争就会有牺牲,死人的事情是难免发生的。但战争的目的决不是杀人,更不是人死得越多越好,而是相反。古人云:“从古知兵非好战”,我们也可以跟进一句:“自古善战非嗜杀”。不要以为抛头颅、洒热血、敢于牺牲就好,更不要把自己人民和战士的生命不当回事。刘亚洲将军说得对:“国不知有民,民就不知有国。”美军在伊拉克,一路凯歌,如入无人之境,沿途路不破,桥不炸,雷不埋,根本就没有也不必担心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当然不会有的。因为伊拉克人民完全犯不着为那个从来就不把他们当人看的家伙卖命。“地球上所有的战争都是人的战争”,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将来谁更尊重人权、珍惜生命,谁就更容易取胜,反之则败。苏联人的军事体系和战争理念也好,萨达姆及其专制政权也好,输就输在这里!

    本文凡有引号者,均引自刘亚洲:《一场充满问号的战争》

    《厦门晚报》2004年6月3日至6月10日

    看法官告政府——读“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

    被告麦迪逊

    现实生活中最好看的事情,恐怕莫过于打官司。你看古时候,只要县衙门一击鼓,县太爷一升堂,门外便总是围满了好事者,赶都赶不走。这大约因为但凡是案子,总会有悬念,具有戏剧性,可以观赏;又因为但凡是案子,总会有判决,具有示范性,应该观摩。我们虽然并不希望打官司,却也保不住什么时候会打他一打,正所谓“你不打官司,官司要打你”。看看别人怎么打,学点经验,没有坏处。

    所以,打官司好看、可看、该看。如果是民告官,或者是官告官,就又多了点看头。如果是小官告大官,而且是本应该审案的法官告了政府要员,只怕就更值得一看了。

    本文要讲的,就正是这样一个故事。

    这个案子发生在二百年前的美国,原告叫马伯里(Marbury,又译马布利),被告叫麦迪逊(Madison),因此本案就叫“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麦迪逊是当时的国务卿,马伯里则是一个被任命了却又没能上任的地区治安法官。我们知道,国务卿是一个很大的官。美国没有总理。总统、副总统之下,就是国务卿。但副总统是个看球衣的替补队员(备位总统),不管事的。这样,国务卿在联邦行政机构中,就是名义上的“老三”,实际上的“老二”。一个小伙计,告了大老板,岂能没有戏看?

    何况本案的被告詹姆斯·麦迪逊也不是等闲人物,他在历史上被尊为“联邦宪法之父”。也就是说,美国的宪法(它到现在没有修改过一个字)就是此君“撺掇”一帮子人鼓捣出来的。当然,制定宪法并不是小麦一个人的功劳,他自己也说宪法不是智慧女神那样单个头脑的创造物,而是许多头脑和双手的产品。但麦迪逊确实是制宪会议的核心和灵魂。这个过程,我在本书正文部分讲得很清楚,这里不罗唆。

    联邦宪法生效以后,美利坚合众国就由原来的邦联变成了联邦,也有了第一届由参众两院、行政机构和最高法院构成的联邦政府。行政机构中,总统是华盛顿,副总统是亚当斯,国务卿是杰斐逊,财政部长是汉密尔顿,麦迪逊则当了众议员。麦迪逊本来是想当参议员的,可是他所在的州(弗吉尼亚)偏偏不选他。麦迪逊没有办法,只好去竞选众议员。当然,马伯里告他的时候,他已经是国务卿了。这时的总统,也不再是华盛顿或亚当斯,而是杰斐逊。但这是十二年以后的事。

    现在还说建国之初。华盛顿班子里的这几个人,亚当斯是马萨诸塞人,汉密尔顿是纽约人,杰斐逊、麦迪逊和华盛顿都是弗吉尼亚人。他们一直活跃在美国革命的政治舞台上,堪称一时之选,关系也非同一般。亚当斯和杰斐逊是老朋友,1776年一起起草了《独立宣言》(杰斐逊执笔)。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也是老朋友,1787年一起在制宪会议上通力合作。他们两个,还有宾夕法尼亚的威尔逊,意见往往一致,是制宪会议的“铁杆三剑客”。我们知道,美国历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称伟大,一是《独立宣言》,奠定了美国的建国理念和精神,是合众国的“上帝”;二是《邦联条例》,开始了十三个殖民地的联合,并且确定了美国的国名(美利坚合众国),是合众国的“教父”;三是《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政体,建立了美国的政府,保证了美国的长治久安,是合众国的“父亲”。现在,起草《独立宣言》和制定《联邦宪法》的人都进了华盛顿的班子,这个政府可谓人才济济。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这些老朋友进入政府后,却逐渐分道扬镳,最后反目成仇。先是杰斐逊和汉密尔顿搞不来,华盛顿又多半站在汉密尔顿一边,于是杰斐逊一气之下掼了乌纱帽。后来,政界出现党争,亚当斯和汉密尔顿成为联邦党人,杰斐逊和麦迪逊成为共和党人(民主共和党,跟现在那个共和党没关系),所以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也成为政敌。只有华盛顿超然物外,是“无党派民主人士”。1792年,华盛顿连任总统,亚当斯还是副总统。1796年,华盛顿坚决谢绝了政界和国民的再三挽留,告老还乡,回弗吉尼亚去种地,共和党便推出杰斐逊做候选人,与联邦党的亚当斯竞争。结果亚当斯得七十一票,杰斐逊得六十八票,亚当斯以三票之差当选总统,时称“三票总统”,杰斐逊屈居副总统。杰斐逊一看只差两三票,就大力发展民主共和党。结果,1800年,美国第四次大选,杰斐逊以七十三比六十五的多数把亚当斯赶下了台,使亚当斯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只做了一任的总统。雪上加霜的是,联邦党人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也一败涂地,不但丢了总统宝座,也将失去国会的控制权。

    这下子亚当斯窝囊透了。亚当斯原本也不是寻常人物。他的族兄塞缪尔·亚当斯是公认的“美国革命之父”(有人甚至称他为“美国的列宁”),资格比华盛顿还老。他自己(约翰·亚当斯)则是第一次大陆会议的核心和灵魂,起草了比《独立宣言》还早的《权利宣言》,资格也不比华盛顿差。后来华盛顿当总统,他当副总统,有职无权,百无聊赖,坐冷板凳,吃冷猪肉。好不容易熬到“转正”,又生活在华盛顿的影子里,总统当得十分别扭。

    现在反正要下台,亚当斯就不想再窝囊。于是,亚当斯利用马上就要“过期作废”的权力,很做了一些事情。与本案有关的,主要有两件,一是任命了新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二是任命了四十二名联邦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原来担任首席大法官的,是埃尔斯沃思。老艾是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的重要人物,美国政府称为“联邦政府”,美国国会称为“联邦议会”(原本叫作“全国政府”和“全国议会”),就是他的提议。打破会议僵局,使制宪工作柳暗花明的,也主要是他。1800年时他虽然只有五十五岁,但身体不好。杰斐逊原本指望他能在自己上台以后辞职,这样就可以任命一个“自己人”。谁知埃尔斯沃思不早不晚,偏偏在新总统还没上任、老总统还在台上的时候提交了辞呈(有人说是故意的)。这就给了亚当斯一个大好机会,立马任命自己的首席大法官,接替因病辞职的埃尔斯沃思。这件事的意义何在呢?一说大家就明白──国务卿是要跟着老总统下台的,大法官却是终身制。这样,亚当斯就等于在新总统的身边,埋了一颗拔不掉的“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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