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帝国与共和”三部曲-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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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批准费城宪法的理由,主要有三:制宪会议越权,缺少权利法案,危害各邦存在。显然,并非所有人都同时持这三种观点。不满宪法缺少权利法案的,是一些“民权主义者”;认为宪法危害各邦存在的,则是一些“邦权主义者”。后者主要是后来愤而退场以示抵制的那些人,即耶茨、兰辛、默瑟和路德·马丁“四大金刚”以及他们的同盟军。在他们看来,尽管大家都是“美利坚人”(Americans),但并不共一个国家。各邦(State)才是各自的“祖国”,合众国则不过是一个“多国联盟”。或者说,“一个民族,多个国家,一个联盟”。他们的政治理想,也是自食其力,小国寡民,即小国家、弱政府、非君主、自立宪,有点类似于希腊城邦制度。6月6日,舍曼在制宪会议上说,许多事情还是放在各邦政府手里好。人们生活在小邦,比生活在大邦幸福。邦或许就应该像罗德岛那么小。太大了,政府就鞭长莫及。埃尔斯沃思在6月30日也说,全国政府只应该分担国家安全,他想要的却是邦内的幸福。每个公民的幸福只能在他的邦内获得,也只有在自己的邦里他才能有所指望。他的幸福有赖于邦权的存在,就像新生的婴儿需要母亲哺育一样。舍曼和埃尔斯沃思是康涅狄格代表,并非邦权思想最重的人,最终也都支持宪法。他们的想法尚且如此,其他人可想而知。

    这其实也是有文化和历史渊源的。国家这个词,英语中本来就有两个,一个是nation,一个是country。nation强调政治上的一致,即一个政府领导下的全部人民、国土、主权等概念。country则强调一种自然形成的区域,相当于祖国、故土、家园。显然,邦(state)就是美国人的country,合众国(UnitedState)则是他们的nation。对大多数并不关心政治,只想安安生生过日子的美国人来说,生于斯长于斯、充满乡土气息的country是亲切的,而那个远在天边、八竿子打不着的nation,还有那个什么“全国政府”,则是陌生的。我们知道,那时的美国,还是一片蛮荒大陆,没有飞机、火车、高速公路,谁也不知道“中央政府”是个什么玩意,是个什么样子。他们也不明白,既然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国家(country),他们的邦(state)就是他们的country,为什么还要另外弄一个nation,而把他们的country毁掉?这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心理,邦权主义者是不乏拥趸的。

    民权主义者的情况又不同。

    在民权主义者看来,世界上最重要的东西就是公民的权利。一个国家,如果她的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那就是一个好国家;她的政府如果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那就是好政府,有没有效能倒在其次。当然,政府应该有效能,但不能为了效能牺牲公民的权利。如果效能和民权是熊掌与鱼不可得兼,那么,应该舍去的是效能。因为正如《独立宣言》所说,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这就很清楚了:政府,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才建立的。如果不能保障,要它做什么?

    宪法也一样。一部宪法,如果在向政府授权的时候,居然只字不提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又是什么狗屁宪法?

    这正是梅森要持反对态度的原因。梅森对宪法草案的批评和否定几乎是全面的。大至众议院没有代议实质、参议员不是民选代表、联邦司法权力过大、议会权力含义广泛,小至总统没有宪法顾问、副总统既不必要又很危险等等。但他最得到广泛同情的一条意见,是联邦宪法没有宣布公民权利的条款,没有宣布言论和出版自由,没有维护陪审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连习惯法的好处也享受不到。这样的宪法,实在是糟透了。

    梅森这样指责宪法并不奇怪,因为他是“权利法案之父”,正如麦迪逊是“联邦宪法之父”。1776年,梅森参与制定弗吉尼亚宪法,起草了其中的“公民权利法案”,使弗吉尼亚宪法成为最初十三部邦宪法中唯一具备权利法案的。制宪会议最后几天,准确地说就是9月12日,梅森向会议提出增加公民权利法案的动议,而且可以参考各邦权利法案,起草并不困难,几个小时就能弄好。梅森的动议得到格里的附议,却遭到舍曼反对(可见民权主义者和邦权主义者不是一回事)。舍曼说用不着。因为各邦都有权利法案,并不因这部宪法而废止,只要继续生效就行了。梅森说恐怕不行。宪法是最高法律,高于各邦权利宣言。宪法里面没有权利法案,公民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表决结果,除马萨诸塞不在场,纽约无表决权外,其余十邦都反对,梅森的动议被否决。

    现在看来,这是一个失误。倒不是因为制宪代表不重视公民权利,更非他们反对权利法案,只不过在他们那里,当务之急是建国、制宪和授权。至于其他问题,只好以后再说。何况会议已开了很久,大家都很疲劳,也有些不耐烦。再说舍曼的观点也不是没有道理。依照民主和法治的观念,但凡未经人民和宪法授权的,就是政府不能做的。联邦宪法既然没有授权政府侵犯公民权利,自然就不能侵犯。相反,如果一一列举应该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反倒可能授人以柄:凡是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就是政府可以做的,岂不更糟?

    然而在梅森看来,这是不可原谅的失误。他和伦道夫都坚信,实行这部宪法的结果必定是虐政。9月15日,梅森说,这部宪法是在不了解人民想法的情况下制定的。我们不能就这样对人民说:要么接受,要么一无所有。宪法弄成现在这样,实在让人无话可说。我在这里不同意,回到弗吉尼亚也不支持;我在这里不签名,回去以后也决不投赞成票。他的意思和伦道夫一样:难道要我去推销一套必将以虐政告终的方案?

    不能说反对派的意见没有道理。问题在于,历史的车轮并不是按照人们的主观愿望来转动的。就在反联邦主义者抗议之声甚嚣尘上的时候,批准宪法的进程却在节节推进。

    尘埃落定(1)

    旗开得胜

    第一个批准联邦宪法的是北方小邦特拉华,时间是1787年12月7日。

    作为当时最小的一个邦,特拉华在制宪会议上叫得最凶,批准宪法却最早。这看起来有点怪,其实不难理解。6月28日,麦迪逊曾在制宪会议上说,与大邦相邻的小邦其实更应该寄希望于总体政府,因为只有总体政府才能一视同仁地在大邦和小邦之间进行治理。实际上这也正是特拉华内心的想法。特拉华原本是纽约南部的三个县,俗称“下三县”,后来划归宾夕法尼亚,和宾夕法尼亚共一个总督。1776年9月21日,特拉华在乔治·里德等人的领导下,通过了宪法,建立了政府,但经济上仍受宾夕法尼亚影响和控制,几乎所有的商品都须途经费城出口,贸易权完全掌握在宾夕法尼亚的手中,甚至被看作“费城商业帝国的一部分”。沉重的出口税,往往压得特拉华喘不过气来。在新宪法下成为新国家的一分子,无疑更有利于特拉华的存在和发展,至少可以避免出口邦的欺压。所以,特拉华对建立“全国最高政府”是有兴趣的(表决时投票赞成),五名代表也都坚持到底,并在宪法上签名。他们在制宪会议上据理力争,只不过害怕被大邦吞噬。后来既然争到平等表决权,自然乐观其成。他们甚至决定抢在宾夕法尼亚之前行动,争取最先批准的荣誉。于是,特拉华代表大会全票通过批准案(三十比零),议会甚至决定在威尔明顿割让一块土地作为联邦的首都。

    接下来就是宾夕法尼亚了,时间只比特拉华晚五天,即1787年12月12日。宾夕法尼亚也是对建立总体政府感兴趣的邦。作为大邦和中部诸邦的领袖,宾夕法尼亚希望成为新政府的经济和社会核心,通过联邦政府获得与其他邦尤其是特拉华和新泽西更坚固的联盟。因此它派出的代表团人数最多,阵容最强大。古弗尼尔·莫里斯和威尔逊在会上频频发言,富兰克林则每到关键时刻便出面调停斡旋,说服劝解,实际上影响甚至控制着会议的进程。“邦联最高政府”(FederalSupremeGovernment)和“全国最高政府”(NationalSupremeGovernment)的区别,就是古弗尼尔·莫里斯解释的,威尔逊则几乎一直和麦迪逊并肩作战。宾夕法尼亚代表团内部意见也比较统一,八名代表都坚持到底,并在宪法上签名。制宪会议后,宾夕法尼亚第一个举行代表选举,第一个召开批准会议。如果不是特拉华抢先一步,宾夕法尼亚就是第一个批准联邦宪法的邦。

    不过宪法的批准在宾夕法尼亚并不顺利,而且实际上是一场尖锐的党派斗争。结果是赞成宪法的战胜了反对宪法的。威尔逊在邦议会慷慨陈词,说反对宪法的人是自私的。他们满脑子想的不是邦的自由,而是自己的财富。反对派的处境却很不利,报纸甚至拒绝刊登他们的言论。反对派见大势已去,便拒不出席会议,想让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结果却被拥护宪法的市民“绑架”到场。最后,批准联邦宪法的动议被代表大会以四十六比二十三通过。

    新泽西第三个批准联邦宪法。新泽西是由两个殖民地合并而成的。一个东泽西,一个西泽西,合起来就叫新泽西。东西两部分在地理、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异较大。东部比较激进,联邦党人多。西部相对保守,反联邦党人比较多。不过反联邦党人最终还是对宪法投了赞成票。原因主要是反联邦党人意识到,由于缺乏港湾,只得依赖纽约和费城的港口,而纽约不断提高关税,又几乎使该邦无利可图。新宪法却可以使十三个邦的经济成为相互依存的整体,沉重的债务也可以转嫁给联邦政府。经济利益是比政治原则更现实的东西,老百姓可不听你们夸夸其谈,反联邦党人被迫做出让步。在布瑞利(他曾在制宪会议上和佩特森并肩作战)的主持下,新泽西代表大会以全票通过(三十八比零)批准宪法议案,时间是1787年12月18日,只比宾夕法尼亚晚六天。

    第四个批准联邦宪法的是佐治亚。作为排名倒数第三的南方小邦,佐治亚充满矛盾。它一方面有着很大的领土野心,另一方面又面临严重的内忧外患。西班牙在南面的佛罗里达半岛盘踞,克里克族印第安人则与之作战多年。这使佐治亚邦政府财政几乎陷入绝境。一个邦,如果又弱小又贫穷,一身是债、还不安全,又想增加土地,除了依靠联邦政府的力量,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呢?所以,佐治亚代表团在制宪会议上,几乎从不加入邦权主义的大合唱,反倒每每支持弗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的方案,只要不反对它们买卖和使用奴隶就行。1788年1月2日,佐治亚批准联邦宪法,而且也是全票通过(二十六比零)。

    7天以后,即1788年1月9日,康涅狄格成为第五个批准联邦宪法的邦。康涅狄格代表团在制宪会议上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提出“康涅狄格妥协案”),该邦的政治精英则多为联邦党人,舆论也站在他们一边(仅有五篇反对的文章在当地报纸上出现)。原因之一是征税权给予联邦政府后,各邦的税务负担将是均等的,康涅狄格在竞争中将不再处于不利地位,还能确保社会稳定。于是康涅狄格以压倒优势批准了宪法(一百二十八比四十)。

    马萨诸塞批准联邦宪法是在1788年2月7日,比特拉华整整晚了两个月。马萨诸塞虽然是个大邦,但它的财政在邦联中是最糟糕的,不仅有国债,在独立战争中还拖欠了大笔的邦债。正是债务引起的问题,导致了1786年的谢斯起义;而这场起义,则又是召开制宪会议和建立总体政府的理由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马萨诸塞最应该批准宪法。问题在于,马萨诸塞反对派的力量太强。他们的领袖,一个是塞缪尔·亚当斯,一个是约翰·汉考克,再加上一个在制宪会议上拒绝签名的埃尔布里奇·格里,实非联邦党人所能对付。因为这三个人,都是在《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上签过字的(约翰·汉考克还担任过大陆会议主席)。而且,在这两份文件上都签了字的马萨诸塞人,也就他们三个。其中塞缪尔·亚当斯更是非比寻常。他是公认的“美国革命之父”(有人甚至称他为“美国的列宁”),1764年起就开始闹革命了。殖民地人民反印花税法的斗争,就是他号召和领导的,格里则是他的追随者。我们前面说过,马萨诸塞是美国独立思想发源地和革命运动的策源地,塞缪尔·亚当斯则是马萨诸塞的革命领袖。这样一个人反对宪法,这可如何是好?

    好在反对派最后也认识到,在规范贸易、组织防御方面,邦是无法与一个联合的国家相抗衡的。何况马萨诸塞的情况实在欠佳,也硬不起来。6月29日,戈勒姆在制宪会议上劝说小邦不要只顾反对。联盟决裂,对谁都没有好处。比如特拉华,难道就不会受宾夕法尼亚的摆布?特拉华代表团团长里德马上就顶了回去,说特拉华如果和马萨诸塞做邻居,倒是没有什么可担心的。特拉华一直享受着平静嘛!里德这样说,当然是因为马萨诸塞发生了谢斯起义,而特拉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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