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之路-发展权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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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1.“和平与发展”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发展权作为一项重要人权,势必成为21世纪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亚洲,多数国家属于发展中国家,它们对发展权得到进一步实现寄予很大的期望。

    2.在国际上,发展权是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无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还是学者与学者之间,都普遍存在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看法。发展中国家通常都认为发展权是一项重要人权,而不少发达国家的政府则认为它不属于人权的范畴。

    3.发展权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产生过程?它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作为一项综合性人权,其核心或主要诉求是什么?如果发展权的本质是“发展机会均等”,那么它的理论依据何在?人们提出了种种否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的论据,如何回答这些论据?深入研究这些问题,以便求得共识,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 发展权产生的过程

    4.发展权的产生是同民族自决权的产生密切联系在一起的。60年代以来,长期遭受压迫和奴役的殖民地人民纷纷挣脱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枷锁,陆续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已经获得政治独立的国家仍然处于十分贫困的境地,面临着实现经济独立、迅速发展生产力以提高本国人民生活水平的艰巨任务。这些发展中国家认为,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发展中国家迅速发展经济和文化的主要障碍。这些国家强烈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以改变自己的经济、文化与社会的落后境况。发展权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提出来的。

    5.在理论上,许多学者曾对发展权概念的提出及其重要性作过论述。例如,塞内加尔最高法院院长、法学家卡巴·穆巴耶曾在1970年斯特拉斯堡国际人权研究所的一次演说中,第一次论述了发展权。他说,一切基本权利和自由必然与生存权、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权联系在一起,因而也就与发展权利相联系。发展权是一项人权,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378]但他认为没有必要为了设定此一权利而起草一份新的宣言,因为发展权已经包含在有关国际法的一些文件中,比如《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世界人权宣言》第22—27条。

    这些条文中的规定和原则都强调全球相互依存和开展国际合作的必要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前人权和和平司司长卡雷奇·瓦萨克对肯定发展权是一项新的人权也起过重要作用。他把发展权称为第三代人权。他认为,第一代人权主要指政治和公民权利;第二代人权主要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则包括相互依存权利,其中包括发展权。[379]不少人并不赞成他的“三代人权”论,但他的理论在发展中国家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

    6.发展权从提出到被联合国正式确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1960年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认为,“殖民主义的继续存在阻碍了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妨碍了附属国人民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序言)。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肯定了所有人民都享有“自由谋取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的权利(第1条)。1968年的《德黑兰宣言》对发展权的概念从人权角度作了论证,明确提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上的日益悬殊,妨碍了国际社会人权的实现;认为要达到人权的长久进展,有赖于健全有效的国内和国际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政策(第13条)。1974年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强调各国“有促进其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首要责任,每个国家有权利和责任选择其发展的目标和途径,充分动员和利用其资源,逐步实施经济和社会改革,并保证其人民充分参与发展过程和分享发展利益”(第7条)。1977年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强调“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继续存在,对于在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构成主要障碍”(序言)。所以,“实现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是有效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必要因素”(第1条第6款)。所有这些国际人权文书的有关规定,为以后制定《发展权利宣言》打下了基础。

    7.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通过第4(XXXⅢ)号决议,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和教科文组织等,“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将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与其他各项人权,包括和平权结合起来,对其国际方面加以研究,研究中应考虑到国际经济新秩序及人的基本需求”。1979年1月,该人权委员会又通过第5(XXXⅣ)号决议,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强调“发展机会均等,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内个人的权利”。1981年3月,该人权委员会通过第36(XXXⅦ)号决议,决定设立政府专家工作组,着手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和争论,1986年12月4日,第四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第41/128号决议)。该宣言全面阐述了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理论基础、它的概念和内容,以及实现这一权利的条件和措施。

    8.《发展权利宣言》在通过时并没有获得全体一致的同意,这就影响了该宣言的权威性。但是,那时以来,联合国大会、人权委员会、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等多次宣告发展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四十五届联合国大会召开的关于发展权的全球性磋商会议以及第四十九届人权委员会设立的发展权政府专家工作小组为致力于研究消除实现发展权的障碍作出了种种努力。1993年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又再次肯定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这些都证明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正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更为广泛的肯定和重视。

    二 发展权的性质和内容

    9.从上述发展权产生的历史和《发展权利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的制定过程可以清楚看出,发展权主要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来的,是这些国家的一种权利主张和权利诉求。“宣言”的通过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利益与价值观上相互宽容与妥协的产物。“宣言”的内容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点。这就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人们对发展权的概念势必产生各种意见分歧,同时在执行上也会遇到困难;另一方面,它综合与平衡了南方与北方、东方与西方在利益分享和价值取向上的差异,使发展权的概念变得丰富起来,有利于防止对它的理解与实施的片面性与狭隘性。

    10.如果对“宣言”所表述的发展权的概念作一个一般性的评论,大多数人可能会同意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人权,即发展权既是一项群体人权,也是一项个人人权;它的主体是民族、国家,也是个人。发展权的内容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实现发展权的义务承担者主要是各国政府,也包括整个国际社会,而且,“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同时,“宣言”还在发展权的概念中加进许多权利作为其要素,如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平权、民族与种族平等权、妇女平等权、民众参与权,等等。似乎,发展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它像一个大口袋,里面什么都有。这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也较容易在人们中求得共识,但是,其弊病也是明显的。因为,如果发展权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概念,那么,它在人们的观念中就会模糊不清,它也就会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

    11.我个人倾向于这样的理解:发展权是一种“发展机会均等”权。它首先是或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应当享有的“发展机会均等”的一种特有权利;同时,它也是一国内某些弱势群体应当享有的“发展机会均等”的特有权利。发展权实质上是一种平等权,而其内容是“发展”,亦即在发展问题上的平等权。它在整个人权体系中是属于“平等权”一族,它同民族平等权、性别平等权具有相同的性质,其区别在于它的内容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中的成果的平等享有权和参与权以及一些重要权利形式,如区别对待权和发展援助权,等等。也可以说,从狭义上讲,发展权的主体和受益者应当是发展中国家。这个意义上的发展权,同民族自决权、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一起,属于国际集体人权的范畴。从广义上讲,发展权也包括一国内某些群体的“发展机会均等”权。例如,中国近年来实行西部开发战略,中国西部地区的人民,正从国家和东部与中部地区得到从区别对待权和发展援助权中所能获取的权益。

    我个人对发展权的上述理解,是基于以下一些原因和考虑:

    12.发展权是“发展机会均等”权这一结论的得出,第一是基于对“宣言”的内容与结构的逻辑分析。“宣言”的序言具有实际内容的共16个自然段,其中最后一段是给发展权下定义。它的内容是“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的权利”。这里用的是“确认”一词,而前面15个自然段用的是“铭记”、“承认”、“认为”、“忆及”、“关注”,其内容是阐明发展权的背景、意义、原则以及其实现的条件,而没有涉及发展权究竟是什么。宣言正文共10条,其内容主要是规定发展权的具体内涵、相关原则以及实现发展权应当提供的条件和采取的措施,它没有给发展权下一个简明的、概括的定义。因此,“宣言”序言的第16自然段是对发展权的特殊性质所作的概括,是理解什么是发展权的主要依据。

    13.第二,我认为“发展”与“发展权”这两个概念虽有联系,但有区别,不应当混为一谈。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成果,也应参与其中作出贡献。任何国家的政府、一切社会团体、所有国际组织,都负有全面推进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进程的责任,以满足全人类的共同需要。这是它们应当做的,也是很多国家正在全力以赴做的事情。这是“发展”问题。“发展”是哲学概念,广泛应用于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展权”则是一个权利概念、法律概念。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它必须包括如下三个基本要素:应有特定的权利主体即受益者;应有特定的义务承担者;应有具体的权利诉求内容。发展权是符合与具备这三个要素的。

    14.第三,不宜把发展权这一概念的内涵理解得过于宽泛,否则发展权将失去自身存在的意义。例如,有人认为,个人的发展包含“国际人权公约中已认可的那些权利的总和”。[380]有人说,个人的发展权意味着“物质权利——衣、食、住以及卫生保健的权利和非物质权利——生命、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此外,还包括“最低限度的个人在发展过程中的参与机会”。[381]有人认为,发展权表示所有人在各个领域的普遍参与发展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言论、表达和新闻自由,公职人员选举程序、公民投票和罢免权以及必要时改变国家结构和程序的权利。”[382]依照这些学者的理解,个人人权的方方面面都应包括在发展权的概念中。其实,这里提到的许多个人人权都有各自特定的含义,它们已经在各国的法律及其实践中经历了上百年的历史,没有必要再放进发展权的概念中。如果把发展权界定为“发展机会均等”权,就能在人权的体系或清单中占有它自己独立或独特的位置。

    15.第四,从实践看,从发展权被提出和被国际正式确认到现在,发展权的概念主要是在国际上使用。从“宣言”通过以来,发展权问题已经成为联合国大会及其有关机构经常关心和关注的一项重要人权,已经成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予以优先审议的事项。但是在各国的法律与人权实践中却很少使用发展权的概念,在各国国内人权清单中很少出现发展权的称谓。在个人人权中,诸如平等受教育权、平等参与权、公平分配权等,在群体权利中,诸如性别平等权、民族平等权等,它们都有自己的权利归属,而很少被归结为“发展权”。也许,在中国正在进行的“西部开发战略”中,相对贫困落后的西部人民所应当享有的“发展机会均等”权,可以称为一种新的国内群体人权。

    16.第五,从现实情况看,作为国际集体人权之一发展权的主体发展中国家,其中的多数在民主、法治、人权等方面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少数国家甚至非常落后,而且发展中国家在享有区别对待权与发展援助权等权益时是以国家和政府的形式出现。因此“宣言”强调“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序言);强调“人是发展的主体”,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第2条);强调“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第6条);强调“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第8条),等等。这不仅在理论上能够全面准确理解与把握发展权的丰富内涵,而且在实践上对促进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政治、法律与经济制度的改革,保证发展权的实际成果真正为全体人民所享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即使这样,我仍认为没有必要将发展权的概念解释成无所不包、一个什么人权都可以往里装的大口袋。

    三 为什么发展权是人权

    17.反对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的学者提出过种种理由。例如,一位美国代表曾经这样讲:“不管给发展权下什么样的定义,都得考虑人权是由个人行使的,经济权利不像公民和政治权利,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强制执行的效力。”[383]在2000年5月10—11日“第四次中挪圆桌会议”上挪威一位学者认为:“人们经常说,发展权是国际实体赋予国家的一种权利。如果这一说法成立,发展权就不应该是人权。”[384]他认为,国家不应成为人权的主体,因为政府不应成为人权的主体;同时他对发展权是否具有法律性也提出了质疑。下面,我将简要说明我的看法。

    18.“人权的主体只能是个人”的观点,已经为实践所否定。在国际上,不仅民族自决权是一种集体人权,其权利主体是某些特定的民族;而且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平与安全权也是集体人权。伊拉克侵略科威特,加害者和受害者都不是某个个人。像人道主义援助权,其权利主体也都是某些特殊群体。在一国内,不仅土著人或少数民族是集体人权的主体,而且儿童、老年人、妇女以及残疾人、消费者等都不例外。他们主要是以群体的形式,从国家和社会那里得到某种特有的人权保障而获益,这同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个人人权是有区别的。当然,国际的和国内的集体人权是人权存在与行使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个人人权仍然是人权的基础。这是因为,不仅个人人权具有普遍性,任何人都应享有,内容也极其广泛;而且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任何集体人权所获取的利益都应当为某一群体的个人实际享有,否则集体人权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19.“经济权利不是人权”的观点,也已经为实践所否定。人的人身人格权利和政治权利与自由的特点是,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侵犯这些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特点是,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以保障实现这些权利。虽然两者的实现方式有重大区别,在现今绝大多数情况下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如得不到保障,还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但这不应成为否定经济权利是人权的理由。自20世纪30年代德国“魏玛宪法”首次将经济权利载入宪法以来,现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已确认经济权利是国家应保障其实现的一种基本权利。现在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即使在美国,总统也已经将批准加入该公约的问题提交议会,并正在进行审议。

    20.“政府不能成为人权的主体”,这是正确的。但是,国际人权文书在使用“国家”一词时,有时是指这个国家的政府,如“宣言”第2条:“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有时则是指这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宣言”确认“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这里所说“国家”当然是指这类国家的全体人民。这是从人权的一般性质和“宣言”全部内容的逻辑结构中可以推断出来的结论。同时,在这一点上,我也同意澳大利亚的罗兰德·里奇(Roland Rich)先生的一种推论。他说:“国家本身成为人权法的受者之一的可能,可能性在联大1803号决议所阐述的原则中显露出来,因为该决议承认人民和国家享有永久主权的权利。如果人民有资格成为人权法的主体,那么为什么那些组成国家的相同的人民就没有这种资格呢?”[385]

    21.发展权具有伦理性和政治性,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有人怀疑它具有法律性。我的看法则是肯定的。理由是,《发展权利宣言》在通过的时候,有146票赞成,只有8票弃权,1票反对(美国)。它以如此绝对多数获得通过,显示出发展权在朝着取得国际法的地位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世贸组织、国际金融机构、《海洋法公约》等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已经制度化、法律化,已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少国际组织的基本法承认了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必要性,也已在实践中形成制度。国家的援助行为正在制度化、法律化,如布兰德委员会(The Brandt Commisson)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The Development Assistance Committee of the OECD)一直在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有的国家还在其国内法对发展援助做了规定。自“宣言”通过以来,联合国大会、人权委员会、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以及非洲统一组织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也多次宣告实现发展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一切都说明发展权已经或正在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22.发展权产生的合理性和存在价值,是建立在如下三个基础上。一是发展权的伦理基础——平等理想。发展中国家的贫困落后状态是由复杂的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中也包括殖民主义的剥削和奴役。我们既没有必要把发展权看做是对过去罪孽的补偿,也不应当把它看做是一种施舍。挪威的Kanavin先生说得好:“发展合作与正义直接相关,这是人们应有的权利,而不是慈善行为。”[386]平等是人类共同的崇高理想,是《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构筑人权体系的基石,也是发展权存在的伦理基础。

    23.二是发展权的政治基础——人类的共存共荣。国家、民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各个方面,都是彼此联系、相互依存的。发展中国家如果得不到更快的发展,归根到底必将影响、制约工业发达国家的发展。实现发展权的根本的和最终的目的,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富裕。

    24.三是发展权的现实基础——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存在。正是这种旧秩序的存在,阻碍了发展中国家享有发展机会平等的权利。为此,“宣言”指出:“认识到除了在国际一级努力增进和保护人权外,同时还必须努力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序言)。多年来这种旧秩序虽有变化,但基本的方面仍然存在。消除旧秩序的任务主要有稳定初级产品价格、改善技术转让条件、摒弃贸易保护主义、减轻穷国债务负担、扩大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增加资金技术援助等。联合国一份报告称:1985年,富国向穷国转移资金270亿美元,而后者向前者偿付的债款和利息竟高达540亿美元。[387]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既是实现发展权的条件,也是发展权的一种权利诉求。

    25.发展权作为一项权利、一项人权,还有其特定的具体的义务承担者。“宣言”指出:“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第3条)。“各国有义务单独地和集体地采取步骤,制定国际发展政策,以期促成充分实现发展权利”(第4条)。这里所说“各国”,应是指所有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是发展权的主体,因此发达国家应是发展权义务的主要承担者。由于这是一项国际集体人权,联合国各级机构、其他各种国际组织,都应是很重要的义务承担者。发展权的实现首先要依靠受益者——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努力,因而它的政府的责任是极为重大的。但这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承担者。

    结束语

    26.发展权的实现在当今和未来的一个时期里,面临着许多挑战。经济全球化虽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重大的利益,但是北方与南方的贫富差距却进一步拉大了。为了保证发展权更好地实施,能不能建立一种有效的国际监督机制,这些都是难题。在这个问题上,我是乐观主义者。因为我相信:当今世界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民主、法治)与精神文明一日千里地飞速进步,必将为发展权的实现提供最广阔的天地。

    后记:

    本文是为2000年10月15—18日在南京举行的第三届亚洲法哲学大会提交的论文,刊载在《金陵法学论丛》第13期“21世纪的亚洲与法律发展(上卷)”。该文集于2001年由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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