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之路-2004年修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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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中央主持修改宪法,比1999年修宪在民主立宪方面又有了进步。那一次是中央先有几点修改意见,而后召开两次专家座谈会;这次中央没有提出具体方案,而是召开六次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种建议,先民主,后集中。下面,我谈几点看法。

    首先,我认为应当在这次修宪中加进“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人权得到最充分的实现,应当是社会主义的理想。可是我们过去在这个问题上观念有错误,一度把这面旗帜交给了西方。最近十多年来,经过理论界的反复讨论,已逐步达成基本共识,就是社会主义者应当高举人权的旗帜。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富裕的社会,而这正是现代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与要求。中央采纳了多数学者的看法,在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中已先后写进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这次修宪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有同志说,世界上也有不少国家的宪法并没有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而且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再写进这一内容。我不同意这一看法。几年前,我们的舆论还普遍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直到今天也还有很多干部视“人权”为禁区,不敢触及。第一,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有利于彻底消除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误解和顾虑。第二,将这一原则写入宪法,有利于从立法、执法、司法、护法等各方面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第三,将这一原则写进宪法,可进一步消除国际上一些政府和人士对我国政府在人权问题的立场上的误解与攻击,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第四,人权的本来含义是一种“应有权利”,并不以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法律是人制定的,立法者对人作为人依照其人格、尊严与价值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可以规定也可以不作规定。宪法明定的各种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但人权不仅限于这些宪法权利,它的内容与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作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是科学的、有益的。

    其次,我还认为,应当通过这次修宪建立起我国以违宪审查为重要内容的宪法保障制度。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制度对树立宪法的崇高权威、保证宪法的切实实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国宪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而没有建立起任何具体制度。违宪主体是谁,即什么人的行为可以构成违宪;违宪客体有哪些,即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违宪;确认违宪后可以有哪些制裁方式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什么样的组织或个人有权提出违宪审查提案或建议;什么样的组织具体负责受理和审议,这类提案或建议其程序是什么;所有这些制度在我国都没有建立起来。这是现今我国宪法制度的最大缺陷,也是我国宪法还缺乏应有权威的根本原因所在。坦率讲,现在我国宪法被违反但得不到纠正的情况还不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国家领导机构及领导人带头切实遵守宪法,就将极大地促进全国人民都切实遵守宪法和各种法律。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不少学者一直在呼吁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当时我们的解释是“经验还不成熟”。现在20年已经过去了,恐怕不好再这样讲了。现在我国的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已取得巨大的成就,人民的政治觉悟和民主法制观念已得到很大的提高,今天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客观条件已经完全具备。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几种基本模式,一是由立法机关负责,如英国与苏联;二是由司法机关负责,如美国;三是由专门的政治机关负责,如法国;四是由宪法法院负责,如奥地利、德国。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尤其是现行政治体制,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是可行的。它由全国人大领导,在其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其性质与地位等同于现在的各个专门委员会,它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是对解释宪法提出建议,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相抵触提出建议,对报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是否违宪提出审查意见,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提出处理意见,对中央一级选举出的领导人的罢免提出审查意见,等等。委员会成员以15人左右为宜,其主任、副主任可以在副委员长中遴选,委员中最好有若干法学专家。各级人大都是处于执政党的领导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活动不会对党的领导带来什么影响或威胁。

    同时,我还就此提出一个具体建议。“孙志刚事件”已经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依照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三位公民有权就撤销国务院制定的“收容遣返”条例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必须就此作出回答,结论也只能说这一条例是应当撤销的。因此我认为全国人大应当就此尽快果断地作出决定,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权力,宣布撤销这一条例。自1954年宪法颁布到现在,50年了,我们还没有过违宪审查的先例。这次如果能这样做,一定会对树立宪法权威起重大作用。

    最后,我还主张对现行宪法的第126条作出修改。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干涉”是个贬义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接受党的领导,要接受人大的监督,但“领导”、“监督”同“干涉”完全不是一回事。1982年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同一些学者就不同意这样规定,主张回复到1954年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现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地方党委或人大这样或那样地妨碍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事情还时有发生,这同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有一定的关系。

    以上建议是否妥当,请考虑。

    后记:

    这是作者2003年6月1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由吴邦国委员长主持的宪法修改座谈会上的发言。这次座谈会主要是听取宪法学者的意见。参加此次座谈会的宪法学家还有许崇德、张庆福、韩大元、徐显明,以及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的顾昂然和项淳一两位同志。作者被要求第一个发言。2004年第四次修宪时,尽管有人反对,中央还是果断作出决定,采纳学者建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载入宪法。这次修宪后,中央电视台在党中央修宪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支持与指导下,作了一期长约50分钟的专题节目,阐述这次修宪的基本精神。作者在节目中讲的内容之一,就是为什么要将人权保障写进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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