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研究-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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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研究的背景

    保险市场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业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保险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保单持有人,作为保险产品的需求者以及保险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保单持有人是保险市场上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由于保险市场失灵(如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以及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保单持有人在市场各方的行为博弈中始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某些保险市场主体却通过不规范的行为获取不正当或不合理的利润,则这个市场的发展就会缺乏赖以支撑的基础,并将危及到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近年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成为了国际保险业发展中的一大走向。首先,为了让保单持有人能够理解复杂难懂的保险合同,各国立法不仅要求保险人须尽说明解释义务,而且要求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合同通俗化。如美国的大多数州保险立法均要求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单必须通俗易懂,否则,不得对外签发。其次,缓和了保单持有人的严苛的告知义务,废除原先的“主动告知主义”为“询问告知主义”。再次,对于保险人从保险合同缔结前的询问、说明到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等一系列程序的义务更加系统和完善。最后,许多国家还专门制定了针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这些趋势表明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已经成为了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潮流动态。

    从我国来看,自保险业恢复以来,我国保险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1980年至2010年间国内保险业务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为31.8%。经过四十多年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日益增强,发展规模逐步壮大,业绩稳步增长,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与国外已发展几百年的保险业相比,我国保险业发展还很稚嫩,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盲目的规模扩张以实现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的冲动导致了我国保险业面临负债积累过快、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情况,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危害到保单持有人的根本利益。此外,在现阶段的保险市场上,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一些保险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拟定意思表示模糊的保险条款,甚至任意克扣保单持有人交纳的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赔付责任或拖延赔付时间;保险中介者为获得更多手续费隐瞒、误导甚至欺诈保单持有人,等等。这些行为在损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同时,也损伤了保单持有人对保险业的信任程度,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曾有一项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保险的购买过程满意度较低,有31%的消费者认为保险代理人过于纠缠,有26.2%的消费者认为保险代理人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不清楚,而有8.9%的消费者有过退保行为,其中有19.5%的保户退保理由是由于感觉上当受骗。可见,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状况堪忧,给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隐患。

    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是一国保险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也是政府保险管制的宗旨。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并采取多种措施打击保险不诚信行为,并在保护保单持有人隐私、对保单持有人进行保险教育等方面也做出了不少努力。然而,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政府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手段的不足导致保险监管的效果时不时偏离于预期目标。此外,作为保险市场自律管理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常常受制于政府主导,难以有效地行使对保险公司的自律管理,加之目前我国媒体监督和司法救济缺位,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状况。实践表明,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状况是各国保险市场发达程度差异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没有保单持有人,保险市场将如无源之水。因而,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保险市场及保险公司生态链的和谐共荣。

    第二节文献综述

    0.2.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险监管的目标以及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方面。

    在保险监管的目标方面,国外许多学者认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应视为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Allen L.Mayerson(1965)认为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保单持有人难以真正熟悉和比较保险产品,加上大多数保单冗长且复杂,因此应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不被收取过多保费、误导宣传或误导销售等不规范的行为侵害,并保护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他认为保险监管的目标在于维护公正以及确保偿付能力,其中,公正体现在合理性(reasonableness)、无歧视(impartiality)以及公平(fairness)三个方面:合理性意味着保险公司应合理对待所有的保单持有人,如应保证保费充分、确保分红险保单利润的合理分配等;无歧视是指保险公司应无歧视地对待每一位保单持有人;公平是指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单不应当含有模糊不清的或误导性的语言,且保险公司的营销行为应加以规制以防其不诚信或撬单行为;确保偿付能力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有能力履行其对保单持有人的保单义务。Francis Achampong(1983)指出,保险监管的手段和目标应包括保证保险人与保单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合理性、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公平性,以及保单持有人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平衡和保护。欧洲经济合作和开发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2001)的研究人员总结了OECD国家保险监管主要关注的三方面内容:自由化、金融混业趋势以及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建立。Harold D.Skipper和Jr.Robert W.Klein(1999)认为保险监管应以保护公众利益为最终目标,监管部门应构建一个竞争性的、安全稳定的保险市场,指出为达到这一目标,政府应建立充分、公正、透明的保险监管体系。Klein(1995)指出,保险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保单持有人免遭保险人破产所带来的风险,并将偿付能力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区别开来: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保单持有人不因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而导致的金融风险;而市场行为监管的目的除了建立公平的保险销售与索赔机制外,还在于保证保险产品及其价格的公平合理。

    在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方面,国外学者以及一些政府和国际组织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和指导。Sayuri Shiraishi(2005)在讨论日本寿险公司的破产时提出三个问题:保单持有人是否拥有充分的信息以做出正确的资产安排?关于寿险公司经营状况中什么信息对于保单持有人是最重要的?保单持有人应如何筛选和评价保险公司?最后,他指出了信息披露以及审慎的监管体制对于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非常重要。在通过公司治理促进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方面,OECD保险委员会(Insurance Committee)(2003)指出“保单持有人及其保护应被视为保险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核心(Core Stakeholders),并且应当成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活动、外部审计或公司董事会履行其职责的中心工作;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建立,在安排上应当反映出保险业自身的特点,即保护保单持有人、受益人和股东的利益。”同时,“保单持有人应当有权通过监管机构或法院等法定的补偿机制,获得迅速的补偿。应鼓励其他补偿渠道的建立,如公司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独立的仲裁机构等,为保险消费者提供费用低廉和快捷的服务。”

    在与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有关的国际指导性文件中,2004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颁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原则》,2005年OECD颁布了《保险公司治理指引》,这两份文件为保险公司治理中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建立保单持有人保护保障基金方面,英国早在1975年就制定了《保单持有人保护法》(Policyholder Protection Act),确定由保单持有人保护委员会为破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财务上的保障;南非于2004年分别颁布了长期和短期性保险的保单持有人保护条例(Policyholder Protection Rules);美国于2007年通过了保单持有人巨灾保障法案(Policyholder Disaster Protection Act);等等。

    可见,国外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研究重操作甚于重理论,主要侧重于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针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研究非常有限。

    0.2.2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保单持有人的称谓在近年才提出,因此对于国内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研究,本书将从对投保人保护、被保险人保护、保险消费者保护,以及保单持有人保护等四个方面的研究来陈述前人的研究成果。

    在对投保人保护的研究上,龚晓宇、黄卫华(1997)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投保人保护协会制度并建立我国的投保人保护协会;宋伟、胡焕(2008)从投保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探讨了投保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现状及措施等方面;范玲(2009)分析了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对于投保人作为保险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缺失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谢江军(2009)指出保险代理人的不规范行为将严重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并以投保人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分析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组织和行为瑕疵及成因,并提出改良建议;官人庆(2010)针对投资连结型保险的投保人的投资利益进行了探讨,主要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论述投保人投资利益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被保险人保护的研究主要体现在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加强方面(如胡滨,2009;林海权,2009;等)。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探讨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建立。如李喜梅(2003)对保险消费者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并指出保险消费者应享有保险消费安全权、知情权、投保自由选择权、保险合同解除权、公平交易权、保险金请求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等十二项权利,提出保险消费者权益可以通过保险消费者的自我保护、保险人的自觉合法经营和履行义务以及外界的各种监督来实现。姚飞(2006)基于法学的角度,从建立保险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入手,分析了现行《保险法》相关法条的分析和保险监管制度政策,提出了应完善法律制度和建立救济机制保护我国保险消费者。

    在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上,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如阎波、荆涛(2005)对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中保单持有人概念及相关问题的疏漏进行了讨论;李利,许崇苗(2009)、舒钰虹(2009)、肖和保(2009)分析了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中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改进方面等。

    二是从保险监管的角度出发探讨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如蔡莉莉,黄斌(2005)认为保险公司的债权主要由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持有,由于分布广泛、分散和易于“搭便车”的特点,保单持有人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搜集、整理、分析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信息,或真正有效地干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风险投资行为。因此,他认为作为主要债权人的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构成的是一种“软约束”,即“用脚投票”,需要政府作为保单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绩效不佳时对其实施有效的外部干预,保护广大的被保险方利益。杨华柏(2005)认为从保险监管者的立场来指导、规范或者评价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其着眼点应当在于如何通过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体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以保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从保险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如张维功(2005)指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从本质上讲就是要规范风险汇聚安排的参与者(保单持有人)与其组织者(包括股东、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以最低的成本实现风险的分散,并获得相对其他组织或风险汇聚安排形式的比较优势。他认为保险是一种风险汇聚安排机制,保单持有人利益的维护是股东利益和经营者利益实现的前提,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重要地位。他同时提出应考虑吸纳保单持有人等利益相关者参与董事会建设的具体形式等。吴洪(2008)指出在保险组织契约中,投保人(保单持有人)、经理层(人力资本所有者)同样具有相应的谈判实力,由保险股东、保单持有人、融资性债权人以及人力资本所有者共享保险公司所有权,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应考虑契约性多边治理模式。

    四是从保险保障基金的角度进行讨论。如保险保障基金设立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刘连生,2006);介绍国外保险保障基金的运行模式探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许莉,2003;江生忠,朱威至,2008等);完善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立法制度,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等(王新红,伍云,200426)。此外,江先学(2009)系统、全面地研究了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及其评价体系、多维监管机制等,对于构建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以更好地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和实践指导。

    由上可见,国内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取得了不少有益的成果。然而,这些成果的研究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成果,且由于保单持有人的概念较新,在保单持有人这一特殊主体的定位以及如何从制度上进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寥寥无几。

    第三节研究的意义

    保单持有人作为保险产品的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的债权人,其利益亟需正式制度予以确认并加以保护,否则将危及到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凸现出来的。

    从理论上来看,国外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监管目标、具体政策措施等方面,更多是从立法、行政监管的角度探讨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而从国内的研究现状来看,虽然有一些关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研究,但大多是讨论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措施,而未见深入有针对性的阐释,对于保单持有人的概念是什么,其利益到底有哪些,利益受损有何表现,该如何加以保护等问题鲜有人探讨,更不用说深入、系统的研究。可见,国内外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研究还相当薄弱:国外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研究重操作甚于重理念,主要侧重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而国内对于保单持有人保护的现有研究又很零散,尚未涉及构建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体系的层面。本书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理论研究、案例分析、国际比较、博弈分析等方式,从外部法律制度、内部治理制度、自我保护制度三大维度构建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从而为充实和完善我国商业保险制度理论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本书研究的领域涉及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理论,试图将各个学科的内容有机地融合,来具体分析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在综合学科的运用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从实践上来看,我国商业保险正处于快速发展和壮大的时期,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问题和矛盾,保单持有人利益屡屡遭受侵害。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公司“重规模不重质量”、“重业务不重客户”的倾向还较严重,保险中介者队伍建设不健全,政府监管资源未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保险市场中,保单持有人自身的保险知识和保护意识存在明显不足。保险业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担负着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不仅是维护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促进保险业科学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因而,研究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可以为我国政府部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对推进我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创新以及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平衡保险市场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节论文的结构框架及研究方法

    0.4.1结构框架

    本论文主要研究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文章从阐述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溯源出发,分析了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剖析了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历史演进、现状及缺失、表现形式及制度根源,并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建设的经验,其后,文章从博弈分析的角度分别剖析了保险公司、保险监管者与保单持有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最后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相关对策。

    本书包括七部分内容,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导论。本部分总结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论文的研究框架及研究方法,相关概念界定、文章研究的主要创新点与不足等。

    第一章: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溯源。本章主要阐述了消费者保护与附合契约理论、公共利益理论与代表性假说、利益相关者理论,从不同理论角度出发,说明了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二章: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历史演进及现行制度分析。本章首先对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历史演进进行了梳理,其次,分析了我国现行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及不足。

    第三章: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受损的表现及制度分析。本章通过一些相关案例分析了保险市场上不同主体(尤其是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者)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可能侵害,并阐述了保险监管机构等监管主体监管乏力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可能影响,最后探讨了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受损的深层次的制度根源。

    第四章: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启示。本章对英、美、德、日等国外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第五章: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博弈分析。本章应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了保险市场上三大主要参与主体即保险公司、保险监管者、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博弈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减少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发挥非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作用以及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本章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应体现公正、安全、稳定、秩序的目标;其次,从正式制度及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探讨了现阶段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约束;最后,从外部法律制度、内部治理以及自我保护三个维度分析和探讨了完善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对策,其侧重点在于通过制度重构完善保险公司外部管制和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以强化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制度保护。

    0.4.2研究方法

    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的、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的制度问题,本书将运用多学科理论和知识,采用多种分析研究方法,来开展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研究。

    第一,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是对实际情况用个案的方式真实地进行描述和说明。本书在第三章中分析了保单持有人利益受损的表现形式,通过案例来说明在现实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保险中介者等市场主体对保单持有人的实际的或潜在的侵害。

    第二,博弈分析法。本书通过建立保险市场主要利益主体的静态、动态博弈模型,揭示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者之间以及保单持有人与保险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得出了有意义的结论。

    第三,比较分析法。使用比较法能更直观地观察到事物间的差异和差距,并为问题找到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本书对英、美、德、日四个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找出它们的特色及先进经验,为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第四,历史分析法。本书应用的历史分析法主要体现在论文的第二章和第四章关于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沿革和现状以及美国、英国和德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变迁方面。历史分析法关注的是客观事物的历史发展过程,这对于揭示行业发展的规律和制度建设上是有帮助的。

    第五节相关概念界定

    (一)保单持有人的范围界定

    在国外,保单持有人的提法较为常见。《标准普尔金融术语词典》中对保单持有人的解释是“保单持有人又称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的人或团体,它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只是拥有保单的人(虽然该保单的被保险人是他人);保单持有人拥有很多权利,如变更受益人、转让保单所有权等;若所签发的保单为团体保单,如由雇主提供团体健康险保单或团体人寿险保单,雇主则为保单持有人,而被保险人称为保单所有人更为合适。”OECD出版的《保险公司税收》一书中认为“保单持有人是指拥有保险单的人,他不一定是该保单的被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保单持有人与保单所有人有所不同,如由公司或组织拥有团体险保单时,该公司或组织是保单持有人,而单份保单的持有人称为保单所有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单持有人与保单所有人互用。”

    在我国,保单持有人的提法较少,在国内的研究文献中多数采用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等字眼。在法律法规文件中,2000年2月颁布的《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对保单持有人做了界定,即“本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2008年9月11日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第二款中所称的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基于以上分析,借鉴国外保单持有人的概念,结合我国的实际,考虑到本书的研究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投保方的利益,笔者将本研究中的保单持有人界定为在保险市场上通过购买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并拥有保单各项权利的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单持有人既是保险公司的消费者,也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对于不同的险种或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有差别,但本书的研究中将保险合同上投保方所拥有的合同权益以及各项经济利益统称为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是无形商品,其主要功能在于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保险人对于风险的承担贯穿整个保险合同始终,但真正实现则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理赔之时。然而,由于保险合同的无形性、附合性以及保险赔付的不确定性,保单持有人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弱势方,其利益受损时有发生。此外,保险公司是高比例负债经营的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只占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而保单持有人对公司资产的投入和贡献远远大于股东。这种高比例负债的资本结构以及控制权掌握在股东手中的现实,很可能会导致股东-债权人代理问题,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二)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概念界定

    不同于由厂商和消费者所组成的一般产品市场,保险市场由多方不同的经济主体构成,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单持有人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等。本书中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基于保险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充分博弈,在一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框架下实施的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落实、合同权利和经济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这一定义充分考量了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一,认为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应有阶段性。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多方面的原因,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应体现与时俱进的特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完善和充实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体系。

    第二,在肯定法律保护和政府监管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核心地位的同时,提出了保险公司治理在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重要作用。

    第三,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因此,除了严格的立法监管和司法实践外,还需要保险市场各方主体的积极参与,才能构建完善的保单持有人保护体系,从而有效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该定义同时强调保单持有人自我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通过自我保护可以有效地弥补其他保护制度的缺陷或不足。

    第六节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本书的主要创新包括:

    第一,应用多学科的交叉理论知识与经验研究成果,首次较为系统地探讨了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初步构建了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框架,探索设计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

    第二,本书对保险市场上的三大主要参与主体——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以及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详尽的博弈分析,通过博弈结果得出了几点有意义的结论。

    第三,本书从保单持有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及路径选择两方面,尝试性地探讨了保单持有人参与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本书在查阅了大量外文文献的基础上,对英、美、德、日等国外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比较分析借鉴,拓宽了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第五,本书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缺陷,包括立法制度、行政监管制度、市场环境培育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等;应建立保单持有人的申诉补偿机制以确保其利益受损时进行申诉以及获得合理的补偿;应建立外部法律制度、内部治理制度、自我保护制度三位一体的保护框架,多维度构建我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体系;等等。

    本书作为阶段性的学习成果,限于笔者研究能力和查阅文献的限制,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由于保单持有人本身的概念在我国近年才提出,对于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研究尚属新的领域,国内有关该研究的文献非常有限,可供借鉴的资料较少,因此,本书的理论分析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有必要对处于相对弱势群体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进行持续的研究。另外,关于保单持有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探讨,本书提出了一些初步的设想,但其可行性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仍有待进一步思考和完善。对于上述问题,笔者将在以后的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中继续研究、弥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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