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实训教程-侦查讯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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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侦查讯问的概念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辩解的一项侦查措施。侦查讯问作为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具备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侦查讯问的主体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管理部门和海关缉私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作为一项侦查措施,只能由上述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侦查讯问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所谓犯罪嫌疑人,即涉嫌犯有某种罪行的人。既不是具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也不是处于被告地位的人,而是处于侦查阶段涉嫌犯罪地位的当事人。第三,侦查讯问的方式是正面审查。第四,侦查讯问的性质属于一种侦查措施。第五,侦查讯问的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的供述和辩解,进而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

    二、侦查讯问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侦查讯问与盘问

    侦查讯问与盘问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不同。侦查讯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而盘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答《人民警察法》)。二是适用对象不同。侦查讯问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盘问的对象是涉嫌违法犯罪的人。三是使用的机关不同。侦查讯问的使用除公安机关以外,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等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均可使用;而盘问则只能由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使用。四是使用的场合不同。侦查讯问适用于作为刑事诉讼重要组成部分的侦查活动中;而盘问则适用于人民警察留置嫌疑人的活动中。

    (二)侦查讯问与侦查询问

    侦查讯问与侦查询问相比,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适用的对象不同。侦查讯问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而侦查询问只适用于被害人和证人。二是方式方法不同。侦查讯问所使用的谋略和方法大多带有强制性,由此造成的讯问氛围紧张、激烈、严肃;而侦查询问所使用的方法大多数比较和缓,是以说服教育和启发引导等形式实现的。三是获得的证据性质不同。侦查讯问获得的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即口供;而侦查询问获得的证据是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三)侦查讯问与治安讯问

    侦查讯问与治安讯问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性质不同。侦查讯问是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它具有侦查的性质;治安讯问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在作出一定的治安行政处罚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的诘问,它具有公安行政管理的性质。二是主体不同。侦查讯问的主体是具有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人员,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管理部门和海关缉私部门的侦查人员:而治安讯问的主体只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他机关均无治安讯问权。三是对象不同。侦查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治安讯问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四是起始时间和时限不同。侦查讯问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进行的,在整个侦查期限内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治安讯问是在治安案件立案后进行的,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五是法律依据不同。侦查讯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治安讯问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节 侦查讯问的任务

    侦查讯问的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追究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体说,侦查讯问的任务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

    讯问和查证是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的两种基本手段。虽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是认定案件的不可缺少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认定案件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获取其真实的供述或辩解,对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为何犯罪以及如何犯罪等,比任何人知道得都更清楚、更全面、更细致,因此侦查讯问人员应当通过讯问,促使犯罪嫌疑人就自己犯罪的主客观等情况作出供述,尤其是作案目的、动机等深层次的情况,从而使侦查人员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

    二、深挖余罪,查破积案

    实践表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仅仅有涉嫌的犯罪案件,而且还会有未被掌握的其他犯罪案件;不仅知道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在与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交往过程中,还知道其他人的违法犯罪情况和线索。因此侦查讯问不仅要问明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发现的犯罪事实,而且通过讯问,还要使同案犯罪嫌疑人及早归案,把在侦查中发现的隐藏较深的犯罪嫌疑人挖出来,把犯罪线索追查清楚,以查破积案,扩大战果。

    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惩罚犯罪,保护无辜,是侦查讯问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侦查讯问的目标,不仅仅是揭露和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还应该在讯问过程中注意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为侦查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罪人。虽然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证明是犯罪人,但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很难保证已经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有罪之人,在某些案件中有时会将一些无辜者当作犯罪嫌疑人拘捕归案。所以,侦查讯问人员要通过讯问,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及时发现无辜者,防止使其遭受长时间的羁押,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四、收集犯罪资料,研究犯罪活动规律

    侦查讯问的过程既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涉嫌的犯罪作出供述和辩解的过程,也是侦查讯问人员全面细致地了解犯罪嫌疑人预谋犯罪、实施犯罪以及对抗侦查等情况的过程。因此,侦查讯问人员掌握着案件的整体情况,具有收集犯罪资料,研究犯罪规律、特点的有利条件。侦查讯问人员要结合办案活动,全面、系统地收集犯罪情报资料,对各类犯罪的规律、特点、成因和条件等进行研究,对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其演变过程以及社会上滋生犯罪的条件和防范工作的漏洞进行剖析,提出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建议,供领导机关决策和有关部门改进工作进行参考。

    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服法、改恶从善的教育

    侦查讯问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服法、改恶从善的教育,表面上看来似乎与侦查讯问风马牛不相及,实际上关系极大。对犯罪嫌疑人来讲,侦查讯问的过程是一个十分特殊、十分深刻的接受教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侦查讯问人员对其进行的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还是言辞激烈的揭露批驳,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和心灵产生较大的触动,都会对其丑恶的心灵起到鞭挞的作用,或对其积极向上的思想起到褒扬之效果。因此,侦查讯问人员应该紧紧抓住侦查讯问这一环节,围绕认罪服法,改恶从善这一核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道德、形势和前途教育。通过教育,使犯罪嫌疑人树立悔罪思想,正确权衡利弊得失,真正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而使内心深处痛悔自己的过去,并为争取光明前途而真诚坦白,彻底招供,自觉接受法律的处罚。

    第三节 侦查讯问的原则

    侦查讯问原则,是侦查讯问人员开展侦查讯问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侦查机关和讯问人员必须全面贯彻执行。

    一、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

    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要遵循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科学原理,客观、全面、发展地看问题,不论是拟定讯问计划,实施讯问策略、方法,还是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都要从具体犯罪嫌疑人、具体案情、具体办案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切忌主观、片面地进行决策和行动。与此相对立的做法叫做主观臆断,它是主观唯心主义的思想方法在办案中的表现。

    以主观臆断思想方法指导办案,就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从已有的有限经验(其中有的已形成“心理定势”或者偏见)出发,仅凭经验来决策和采取行动,有的甚至纯粹是凭“想当然”办案;二是要案件的客观事实服从自己的主观推测和假定,而不是努力使自己的思想认识服从于案件的客观实际;三是囿于成见,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去看问题,而不是辩证地动态地看待案件中的人、事、物;四是当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发生矛盾的时候,不是冷静反思,公正客观地处理,而是固执己见,一意孤行。这种思想认识对办案工作是十分有害的,应当予以克服和矫正。

    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所谓重证据,就是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在办案活动中,要树立证据第一的思想,对一切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6条)。犯罪是已经发生过的事情,而侦查讯问人员对案件事实并没有亲自耳闻目睹,要想使自己的主观认识同案件的客观事实相一致,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只能凭借客观存在而又与案件有关联的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各种证据。尤其是在庭审制度改革、“疑罪从无”原则确立的今天,侦查讯问人员更应该强化证据意识,在证据的收集、保全、运用等环节下工夫——全面收集,妥善保全,灵活运用,确保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侦查终结的证明要求。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有罪、无罪以及罪责轻重等问题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七种证据之一。

    口供与其他证据相比,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较强的虚假性。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及自身的前途和命运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罪责,逃避惩罚,往往出于本能的需要而隐瞒罪行,拒供或伪供,致使其口供具有较大的虚假性。二是较强的证明力。由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他对自己是否犯罪、如何犯罪、为何犯罪等比任何人都更清楚。因此,犯罪嫌疑人作出的真实口供,要比其他证据更能准确、细致、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真相。

    所谓不轻信口供,就是不能轻易地相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更不能盲目地运用口供来分析和认定案件事实。不轻信口供,并不是说对口供一律不信,更不是不要口供或者轻视口供的作用。由于侦查讯问人员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接触社会阴暗面较多,常年与不法之徒打交道,容易滋生某种职业负向心理——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评价上,往往对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侦查讯问人员总是不太相信;但对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则乐于或者倾向于相信。乍一看来,这种“合乎逻辑”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没有犯罪的人怎么会承认自己有罪呢,因为他自知认罪后必将招致严重的法律后果。但是,侦查讯问人员如果不考虑案件的全部特点及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心态,不是辩证地看问题的话,这种逻辑有时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办案实践中,因“偏听偏信”而冤枉好人,放纵罪犯的例子时有所见。正确认识和处理口供与证据的关系,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做到不枉不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侦查实践中,往往有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认为“口供至上”、“口供第一”、“口供是证据之王”,把口供捧到不适当的位置;二是认为“口供虚假”、“口供不可用”,把口供贬低到不适当的地步。这两种观点都是欠妥的。由于口供具有较强的虚假性和较强的证明力两个特点,因此我们既不能全信,也不能不信,而是不要轻信。即不要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轻易相信和使用口供,而一旦口供被查实,就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

    三、严禁以非法的讯问方法获取口供

    侦查讯问是法定的侦查措施,法律对其运用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必须认真遵守执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法律对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所作出的要求。

    在讯问实践中,非法的讯问方法一般表现为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方法两大类。

    刑讯逼供,是指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逼供,就是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直接采用野蛮残暴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折磨来获取口供。例如捆绑、悬吊、毒打、电击等。所谓变相肉刑逼供,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虽不直接采用野蛮残暴的方法,但所使用的手段同样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精神受到折磨,例如罚跪、罚站、罚饿、罚晒、罚冻以及“车轮战”等。刑讯逼供程度严重的,往往致犯罪嫌疑人伤残甚至死亡。

    所谓“其他非法手段”,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引供,即侦查讯问人员按照自己的推想或者假设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认问题的一种非法方法;二是诱供,即侦查讯问人员以给犯罪嫌疑人某种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准备实现的许诺为诱饵,套取其口供的一种非法的讯问方法;三是指供,又叫指名指事问供,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将一些未经查实的案件事实情节,如人、事、物、时间、地点等直接地指出来,要求犯罪嫌疑人按所指内容供认的一种非法的讯问方法。

    以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从表面看来“快捷”、“高效”,但其造成的危害往往是极其严重的。一是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或精神伤害,甚至致人伤残、死亡或者精神失常,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二是把案情搞得真假难辨,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放纵犯罪分子,冤枉无辜;三是违背了我国已经签署的国际公约——《严禁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有损我国的国际声誉及党和政府的威信,有损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四是因刑讯逼供行为带来侵权而导致刑事赔偿时,还会给国家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五是刑讯逼供害人害己,不仅侵害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而且刑讯逼供者自己也会因触犯刑律而被绳之以法。

    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历来是严格禁止和坚决反对的。但时至今日,非法取证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尤其是基层办案单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等。突出表现在:一是一些民警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功名意识严重,往往不把讯问对象当人看待;二是办案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过分依赖讯问和口供,试图通过讯问解决一切问题,以至当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时不惜动用非法的讯问手段;三是审讯能力不强,自我调控能力差,当遇到犯罪嫌疑人抗审心理和行为严重,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时,往往求助于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的讯问方法。

    第二,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约束、惩治不力。首先,我国法律虽然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但是,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口供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相应的排除法则规定。实践中对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同样采信的情形并不鲜见,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约束不力的表现。其次,执法部门的有些领导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要求不严,措施不力。往往有意无意采取默许、迁就、纵容、庇护的态度,个别的甚至带头搞非法讯问。这样做不仅无益于教育刑讯逼供者,相反,对其他民警却可能产生某种“示范效应”,引发从众行为,或者出现“法不治众”的恶性循环。

    第三,剥削阶级司法制度和办案方式的影响。我国虽然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但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的影响并未完全根除。惩办主义、“罪从供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口供是证据之王”、严刑逼供等剥削阶级司法制度和办案方式,还有着深刻的影响。

    如何区别非法讯问与合法讯问?

    非法讯问现象,有的比较显露,不难识别,但有的则比较隐晦,而且容易同合法的讯问方法相混淆,以至于有的侦查讯问人员视合法的讯问方法为非法,不敢大胆地使用,或者相反,视本来非法的讯问方法为合法,极力效仿和推崇。因此,有必要正确划分非法讯问与合法讯问的界限。

    1.肉刑逼供与依法加戴戒具。讯问实践中,侦查讯问人员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加戴戒具。它与肉刑逼供虽然都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的行动不便和肉体痛苦,但出发点及其方式、限度有明显的区别:依法加戴戒具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安全,而肉刑逼供的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加戴戒具以约束人身自由为限,且按规定的方式执行,而肉刑逼供则不但不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如扣紧铐、“背剑”),而且往往给犯罪嫌疑人造成极大的痛苦,不堪忍受。

    2.“车轮战”与连续追讯。相同点表现在:两者都持续了较长的时间,甚至超过了行政机关工作的一般时间。但两者的区别是:首先,“车轮比’属于变相肉刑的一种,其目的是试图从肉体和精神上彻底摧毁犯罪嫌疑人,因此讯问持续的时间特别长,而且其间犯罪嫌疑人得不到任何形式的休息;而连续追讯的目的是为了创造和利用有利的突破时机,连续讯问,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喘息的机会,尽管也会持续一定的时间,但其间一般是在保证必要的休息和正常的饮食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其次,“车轮战”是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而侦查讯问人员则可以轮班(一般分3个班或者4个班)休息,轮换上阵;连续追讯则一般不中途更换讯问主体,由负责讯问的侦查员一追到底,与犯罪嫌疑人展开意志、毅力、智慧、体力的综合较量。

    3.引供与唤醒记忆。从言语表达的角度看,两者似乎都具有提示性和启发性,但不能混为一谈。唤醒记忆是在犯罪嫌疑人存在回忆障碍的情况下,侦查员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帮助其客观、真实地回忆和陈述有关的案件事实。侦查员所采用的方法本身只是为了创造适宜的心境或者激发联想以唤醒记忆,它不能取代犯罪嫌疑人的回忆,犯罪嫌疑人有充分地回忆与回答的自主性;而引供,不论明引还是暗引,都是侦查员将自己的主观推测或者假设强加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回答问题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因而回答内容本身常常并不代表或者体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而仅能反映侦查讯问人员的意志。

    4.诱供与教育感化。教育感化是讯问实践中常用的一种讯问方法。它与诱供的界限是比较分明的:凡是以超出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允许范围的、且根本不可能兑现的许诺套取口供的,属于诱供;反之则是正当的教育感化,成功的教育感化往往能促使犯罪嫌疑人比较主动、彻底地交代问题,口供也较为稳定;而诱供虽然也有可能骗取口供,但这样的口供多具有不稳定性,一旦犯罪嫌疑人感到上当受骗就有可能翻供。因此,两者在实际效果上还是有差异的。

    5.指供与使用证据。虽然两者都是试图让犯罪嫌疑人明白侦查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案件的事实或情节,但仍然存在本质的区别:首先,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指名指事问供是将一些未经查实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指出来,前提具有不确定性;而使用证据,一般是使用经过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或情节的证据材料,相对具有客观真实性。其次,实施的后果不同。使用证据,往往能达到击溃或者动摇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迫使其招供的独特功效;而指名指事问供则容易暴露我方的虚实底细,甚至助长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而且即使犯罪嫌疑人按照讯问人员所指问的内容作出了供认的选择,也难以鉴别其供词的真伪,即该供词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陈述,还是按侦查员所指问的内容违心地“顺竿爬”。

    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的发生,应当重视和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侦查讯问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这是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的治本措施。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增强侦查讯问人员的守法意识,自觉克服功名与特权思想;让侦查讯问人员掌握非法讯问与讯问策略、方法的区别,学会正确运用各种策略、方法和斗争手段。新民警必须经过办案程序、办案基本知识和严禁刑讯逼供的教育方能上岗。

    二是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把严禁刑讯逼供作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来抓。作为领导,对民警不仅要布置办案任务,而且要规定办案纪律,交代办案方法;检查工作不仅要看是否突破了案件,而且要看是如何突破的,有无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行为。对领导干部带头或者授意搞刑讯逼供以及发现刑讯逼供行为不予制止的,要从严处理。

    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做到警钟长鸣。公安纪检、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及时了解、严肃查处刑讯逼供问题。要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典型案例,对民警进行教育,使之深刻认识刑讯逼供的性质和严重危害,增强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做到自觉不搞非法讯问。

    四是严肃查处搞非法讯问的民警及有关责任人。要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后果,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法纪处分,决不包庇护短。对那些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后果的人,要下决心将他们调出公安机关;对因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查处纵容、包庇、失职的领导人。

    五是完善立法,发挥制度的约束功能。要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确立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来确保该制度的落实。

    四、严禁枉法办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枉法办案,当前最突出表现是办“人情案”(徇情枉法)和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它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司法腐败的重要内容,而且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侦查讯问人员枉法办案现象的滋生和增多,原因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既有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也有队伍管理不善的原因,还与个体意志不坚定,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经不起金钱、美色、人情等的诱惑有关。特别是在改革刑侦体制,实行侦审一体化的新形势下,侦查人员要负责从立案侦查到结案移送起诉的整个工作,职责增多了,任务繁重了,相应的权力也增多了,膨胀了,但应有的监督制约机制反而弱化了,而失去监督的权力势必走向腐败。为此,要加强为警清廉教育,不断增强侦查员的拒腐防变能力: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和外部监督的合力作用:对枉法办案的民警要严肃查处,以儆效尤;要大力弘扬正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节 侦查讯问的法律要求

    侦查讯问作为法定的侦查步骤之一,法律对其作出了明确和严格的具体要求。

    一、对讯问人员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由此,法律对讯问人员具有以下要求:

    (一)身份要求——讯问人员必须是侦查人员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项侦查行为,依法只能由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这项活动。讯问实践中,要注意克服由治安联防队员代替侦查人员进行讯问、记录等活动的错误做法。但是,公安院校的毕业实习生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实习期间,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数量要求——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一审一记,审记分开,可以互相配合,共商对策,提高工作效率和讯问质量;二是保证讯问活动的正常、安全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行凶、自杀、逃跑等意外事件的发生:三是可以相互监督,防止个别侦查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

    二、对讯问时限的要求

    (一)对被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限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据此,对被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限要求是不得超过12小时,换言之,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者拘传后的12小时内必须结束讯问,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对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限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第2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由此可知,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12个月内或者被监视居住的6个月内,侦查人员仍有权对其进行讯问。但这种讯问必须依法进行。

    (三)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限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刑事诉讼法》第65条、13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根据这些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否则便是违法失职。该次讯问后,公安机关在拘留审查期限内仍可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因此,对被逮捕的人,侦查机关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否则便是违法失职。

    三、对讯问方式的要求

    讯问方式是指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模式、态度和方法。

    (一)讯问方式的严肃性

    讯问方式作为讯问活动的外部表现形式,必须反映讯问活动的本质目的和要求,即必须服从于获取真实可靠的供述,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这一目的。这就决定了讯问方式只能是严肃的问答式。讯问人员依法就案件事实进行提问,犯罪嫌疑人要正面、直接地作出如实回答,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避而不答或撒谎回答。讯问方式的严肃性决定了讯问方式只能是问答式,而不能是谈心式、谈判式、商洽式,更不能是乞求式。在严肃的问答式的前提下,侦查人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谈心,对其进行思想、政策、法律教育。实践证明,严肃的问答式是最可靠、最有效的讯问方式。此外,讯问方式的严肃性还体现在审讯室的环境庄严肃穆,陈设井然有序,室内光线充足,讯问人员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讯问态度严肃自然等方面。

    (二)讯问方式的合法性

    讯问方式的合法性,是指讯问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讯问,不仅讯问的方式要合法,而且讯问的内容也要合法。《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在讯问中,绝对禁止刑讯逼供,禁止引供、诱供和指供,同时也不得损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

    四、对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4条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法律对其在讯问中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详见本章第五节)。

    第五节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权利

    为进一步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诉讼目的,提高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1997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力度,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法定权利。刑事诉讼法对上述内容的修订,不仅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而且也是查清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诉讼权利能否得以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公安机关承担的相应保障义务为基础的。因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大多集中于侦查阶段,并在侦查讯问中行使,而讯问又是在侦查阶段最容易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侦查环节。因此,侦查讯问人员有必要准确理解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所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并在实践中注意加强对这些权利的保障。

    一、自我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还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不能委托律师或他人为自己辩护。自我辩护权,即犯罪嫌疑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减轻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一种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行使自我辩护权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主要有:辩护和狡辩难以区分,把辩解当作狡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急于破案或查清案件事实,刑讯逼供时有发生;有的犯罪嫌疑人因为自身的一些原因,不敢、无法和不能为自己辩护。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权的实现,侦查讯问人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权的实现,不附有任何条件,不受任何限制。第二,侦查讯问人员应承担起保障犯罪嫌疑人实现自我辩护权的义务。在第一次讯问时,应主动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讯问中要认真听其辩解,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护权;应对其辩解迅速进行查证和核实。第三,在难以区分是辩解还是狡辩时,应当以辩解对待。当然,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百般狡辩和故意抗拒,侦查人员不仅要据理批驳,还应当把这种行为记录在案,作为从严惩处的依据。

    二、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对此也作了专门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内容,包括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大进步。但要真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这一权利的实现,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必须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深入学习相关法律规定,从思想认识上明确律师介入侦查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是司法民主的国际趋势;第二,在第一次讯问后,应明确、全面地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第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创造条件,决不能人为地制造障碍;第四,尽快总结经验,对于犯罪嫌疑人行使该项权利,依法制定出具体可行的保障制度。

    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取保候审权

    《刑事诉讼法》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理由应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中的七种情形之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要求回避权

    要求回避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况,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得参加本案的侦查、翻译、鉴定的一种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对回避人员的范围、有权要求回避的主体和回避的理由作出了规定。该项权利的实现,有利于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顾虑,增强其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保证办案人员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加强人民群众对侦查人员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在侦查阶段,由于侦查工作是秘密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侦查人员的情况,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应严格地履行保障义务。第一,侦查人员应做好主动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第二,在第一次讯问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告知参加办案人员的身份,征询是否要求回避;第三,应及时上报犯罪嫌疑人要求回避的申请,认真作出处理意见:第四,在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第五,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工作,但要求回避的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停止工作。

    五、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权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应当理解为与查明犯罪无关的问题。实践中,一般是指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据此,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活动只应围绕与案情有关的问题进行,对于侦查人员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保障犯罪嫌疑人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进行之前,做好充分准备,制定讯问计划,避免在讯问中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第二,第一次讯问中,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如实回答时,就应告知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三,侦查讯问人员决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行使拒绝回答权的合法行为,以抗拒从严相威胁或予以斥责。

    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各民族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侦查讯问人员应当使用与其相同的语言或为其翻译。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并用当地通用的文字书写各种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

    3.办理外国籍人犯罪案件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翻译。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但翻译费由犯罪嫌疑人承担。

    各民族犯罪嫌疑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一项宪法权利。违反这项权利的诉讼,是不合法的诉讼,诉讼所产生的结果是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效地行使该权利。

    七、有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权和要求补充鉴定权或者重新鉴定权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用作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指经过专门机构进行鉴定、侦查讯问人员审查核实后,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对于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鉴定意见。

    “申请补充鉴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有疑点、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确或者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有遗漏等,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的申请。

    “申请重新鉴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有错误,或者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以及其他原因影响鉴定人作出正确鉴定等情况下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侦查讯问人员在履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该项权利的义务时,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让犯罪嫌疑人知道的鉴定结论,只限于用作证据的各类鉴定结论;第二,告知时应当征询是否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八、核对讯问笔录权

    讯问笔录是侦查讯问人员制作的记载侦查讯问情况的书面诉讼文书,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结束后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该权利的实施,有利于保证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纠正侦查人员有意和无意的记载错误,防止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该项诉讼权利的实现,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注意提高笔录的制作质量,在制作时严格遵守诉讼法和有关规章所规定的笔录的格式、结构和制作程序。侦查人员应准确、客观、完整地记录讯问情况,不得任意取舍,改变原意。第二,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核对权。有阅读能力的,要保证其有充分的阅读时间;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大声、清晰地向其宣读;核对后,侦查人员应主动向其征询意见。第三,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对笔录中的“遗漏”或“差错”等进行补充和纠正。第四,犯罪嫌疑人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严格履行证明手续,即当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侦查讯问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九、控告权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控告申诉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实施非法的讯问方法;三是超过法定时限的强制措施:四是关押场所的环境恶劣;五是侦查人员使用违法的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的控告申诉权利,对于发现侦查工作中的错误和不足,促进依法办案,提高侦查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该项权利的实现。第一,在第一次讯问时,就要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控告申诉权;第二,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控告,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在案,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第三,要将控告材料迅速转送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第四,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应当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

    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权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时法定代理人到场,不仅可以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绪,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还可以取得法定代理人的支持和配合,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六节 讯问笔录的制作

    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以文字形式记载讯问活动情况的法律文书。

    一、讯问笔录的作用

    讯问笔录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讯问笔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讯问笔录是固定讯问活动情况的重要手段

    一次成功的讯问,固然需要侦查讯问人员出色的讯问,同时也离不开记录人员完美的记录。它是讯问与记录有机结合的产物。没有出色的讯问,再完美的记录也没有价值,同样,没有完美的记录,再出色的讯问也难以有效固定下来。可以这样说,讯问是记录的前提条件,而记录又是讯问的应有结果。

    (二)讯问笔录是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处理的重要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重要证据,一般情况下,这种证据是通过讯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讯问笔录经过查证属实后即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以及从轻、减轻、免除或从重处罚的重要证据。

    (三)讯问笔录是考察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并对其依法处理的重要依据

    讯问笔录要对讯问活动中的重要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记载。它客观地反映着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活动中的态度和言行,例如,是真心悔过还是狡辩抵赖,是坦白交代还是拒供伪供,是态度老实还是气焰嚣张等。通过讯问笔录,就可以再现和了解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真实情况。这可以为侦查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宽或从严的处理意见提供基本的依据。

    (四)讯问笔录是总结讯问经验教训的重要资料

    讯问笔录全面真实地记载着侦查讯问人员进行讯问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反讯问的有关情况,记载着侦查讯问人员的成功和失误之处。通过研究讯问笔录,可以从中找出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为以后改进侦查讯问谋略和方法提供重要的参考。

    (五)讯问笔录是研究犯罪活动规律,制定预防犯罪对策的重要参考资料

    讯问笔录中不仅记载着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和条件,而且记载着其犯罪的具体方法和手段。通过研究讯问笔录,就可以使侦查讯问人员从中总结出犯罪活动的一般规律,发现社会治安防范方面的漏洞,从而为制订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有效对策提供资料。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讯问笔录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讯问笔录都作了规范性的要求,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内容准确、完整、不失原意

    所谓准确,就是要求讯问笔录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部活动情况,要将回答的内容、重要的体态表情等准确记载或描述清楚。特别是对侦查人员出示证据的方式方法、揭示的内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定性定罪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等如实记录,并尽可能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原话,以便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要注意汉字在形、音、义三方面的准确性。对涉及案件的人名、地名、组织名称、专用名词等,要准确无误地记录,不应记错或随意更改。特别是姓名,一定要问清,记准是哪几个字,这样侦查人员才能看懂,不发生歧义。

    所谓完整,就是要求讯问笔录要完整地反映事物的全貌。记录每一句话,应该是一句完整的话;记录每一件事,应该有头有尾、清清楚楚:记录每一条罪行,应该记清楚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后果,而不能丢三拉四,记此失彼。此外,讯问中无声语言的情况在笔录中也要有所反映。

    所谓不失原意,就是要求讯问笔录要将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原意记录下来,不能凭主观臆断随意取舍,任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实践表明,侦查人员若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字不差地记录下来,既没必要也不可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并不是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是关键、要害,有时回答内容甚至很哕唆、偏离主题,这就需要侦查人员按其原意加以归纳、概括。同时,有资料表明,人们平时说话的速度每分钟能说出120~150个字,有时甚至能达到每分钟300字左右;而书写则不然,用汉字、音节对应法(有别于速记法、简缩写法)来写,每分钟只能写30~40个字。这就是说,说话速度是书写速度的20倍。因此,要求侦查人员一字不漏地同步记录全部对话内容是不可能的。

    (二)文理通顺,字迹清晰

    讯问笔录具有法律的严肃性。犯罪嫌疑人口供是用文字形式固定在笔录中的,这就要求讯问笔录必须符合语法规律,文字用语明白易懂,使人看后能够正确领悟,不拖泥带水,一问一答,条理分明。另外,字迹要规范端正,不能潦草难辨。否则,会增加理解上的困难,降低甚至失去诉讼价值。

    (三)制作讯问笔录应与讯问活动同步进行

    讯问笔录一般不能采取事后追记、补记的办法来制作,更不能按事先拟好的讯问提纲整理笔录。讯问结束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应将讯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允许其提出更正或者补充,并按上指印;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在末页写明“此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词时应当允许,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他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供词同讯问笔录一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写好后,应当在每页下方签名、按指印,并在末页上注明时间;侦查人员收到亲笔供词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四)便于长期保存

    讯问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它将作为案件证据材料装入刑事侦查卷长期保存备查。因此,制作讯问笔录时,必须用公安部统一规格的讯问笔录专用纸,不能随便用其他规格的纸张代替。为便于辨认和长期保存,制作笔录时只能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圆珠笔或中性笔书写。

    三、制作讯问笔录的方法

    (一)讯问笔录的格式。讯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文书的名称,即“讯问笔录”标题,在标题后面的括号内写明讯问的次数,标题下面写明讯问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讯问地点,侦查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和单位、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

    2.正文。这是制作讯问笔录的重点。初审时首先要问清并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及主要简历情况,包括姓名(含别名、曾用名、化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暂住地、出生地、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理以及有无家族精神病史等情况,然后再问清并记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在续讯中若上述问题已经查清则可以不必再问,在续讯中应重点记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时间、地点、原因(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后果,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等。

    3.尾部。尾部主要记载讯问后履行法律手续的情况。讯问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后,一是要由其签署意见,如“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二是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注明签字的时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按指印的,侦查人员要在笔录上注明。

    (二)制作讯问笔录的方法

    由于手工书写笔录速度始终赶不上说话的速度,因而记录特别是要达到规范要求的记录,往往是一项十分辛苦的劳动。因此,侦查人员学习掌握一定的笔录制作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1.熟悉案情和讯问计划。事先熟悉案情和讯问计划是做好讯问笔录的前提和基础。讯问前,记录员必须通过各种方法全面熟悉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涉及人名、地名、物品名称、单位名称以及专业术语、工艺流程等,这样才不至于在记录中出现“卡壳”现象;只有事先熟悉了讯问人员制订的讯问计划,明确了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要问什么以及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如何问等,这样才能使记录员坚定信心,从容不迫地面对讯问,有条不紊地做好笔录,并且能够做到心中有数,记录时把握节奏,抓住重点,以避免有答必录,处处受制于对方,心理高度紧张,手忙脚乱。

    2.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制作讯问笔录是一项十分紧张的脑力劳动,眼观、耳听、脑思、手记几乎同时进行,既要注意侦查讯问人员的问话,领会讯问意图,又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动作、表情,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重要的神态举止准确、全面地记录下来。因此,记录人员必须精力高度集中,全身心地投入,不能有任何懈怠或马虎,否则,将会直接影响讯问笔录的质量和效果。记录中对一时没有听清或不会写的字词可以先空下来,讯问结束后再问清楚填补上,不要为此分散精力,影响记录的进程。

    3.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讯问笔录要求尽可能详尽,但并不是说要机械地逐字逐句地记录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和表露的一切,而是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即记清记准涉及案件定性定罪的事实和讯问活动的关键情节。一般就犯罪嫌疑人的某一项罪行来讲,其“重点”和“关键”包括五个方面:

    (1)犯罪事实的组成要素,即犯罪的时间、地点、当事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知情人、关系人、同案人等)、经过(包括预谋、作案时和作案后的情节)、手段、后果(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财物损失、人员伤亡等)以及动机、目的等;(2)证明犯罪事实组成要素的证据;(3)供述中的矛盾点;(4)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更正;(5)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涉及的有侦查价值的线索,即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与案件有一定关系的人和物的线索或者其他有侦查价值的线索。

    4.审、记配合。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是一个办案集体,两者既要分工,又要互相配合。汉语的口语速度要比书写速度快10~20倍,在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正常速度的发问和犯罪嫌疑人正常速度的回答,就会使记录人员感到比较紧张,遇到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双方激烈争论的情况,记录人员的压力则会更大。因此,侦查讯问人员既要集中精力搞好讯问,同时还应当注意记录人员的记录情况。例如,要吐字清晰,语言精炼,以减少记录人员辨音上的难度。遇到犯罪嫌疑人供述速度过快或语词含混不清、难以理解和记录时,应当采取恰当的方法,让犯罪嫌疑人放慢速度或复述一遍,或由侦查讯问人员概要复述,以确保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必要时还可以在讯问室内放置一块黑板,把不易听清、听懂的字词以及犯罪过程中的一些不易表达的情节写出来或画出来,以便使记录人员有时间客观准确地作出记录。

    实训一制作讯问笔录训练

    (一)实训的目的和要求

    讯问笔录是侦查讯问人员制作的记载侦查讯问情况的书面诉讼文书,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通过本次制作讯问笔录训练的目的,就是让学生体验现场讯问的气氛,发现和体会自己在记录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初步了解侦查讯问笔录的文书格式、内容结构和制作讯问笔录的具体要求。

    实训要求:

    1.实训时间为2学时。

    2.实训结束后每位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制作完成一份侦查讯问笔录。

    3.实训结束后应由教师根据学生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逐个进行讲评并按百分制打分。

    (二)实训器材

    1.讯问笔录用纸一套(空白);

    2.参考用讯问笔录范例材料一份;

    3.训练用完整的视听教学资料一套(光盘、录音带或录像带)(另行提供);

    4.侦查讯问视听室。如果没有专用视听训练室,可以用具各视听设备的普通房间或教室模拟;

    5.消耗物品:材料纸、印泥等。

    (三)实训方法

    制作讯问笔录采取操作性训练方法进行。

    (四)实训内容

    熟悉讯问笔录文书的规范格式,学习并初步掌握讯问笔录的内容结构,感受和体验讯问现场的特有气氛,明确制作讯问笔录的具体要求。

    (五)实训要点

    实训用的案例应该精心选择,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段内容要素较为完整的初次讯问的录音或录像。由于学生是初次接触讯问情景,要求所选案例应该简单明了,问答语速不能太快,只要能够反映出讯问笔录中需体现的内容即可。

    由于制作讯问笔录的书写速度要求与平时正常书写记录速度有所不同,而参加训练的学生又是第一次体验讯问现场气氛,因而本次训练中可能会有部分学生感到紧张、不适应,甚至手忙脚乱。但通过本次训练,一方面让学生初步感受和体验一下讯问氛围,另一方面也可让其充分意识到自己在书写和记录方面存在的不足,以便在今后的学习中自觉加强和改进。

    (六)实训步骤

    1.下发侦查讯问笔录用纸(空白)

    2.下发参考用讯问笔录范例材料

    [示范案例](初讯)——黄×盗窃摩托车案讯问笔录材料

    2003年3月15日17时许,巡警在某商场附近当场抓获一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黄×,随即移交公安机关。值班侦查员录制了摩托车主及巡警的证实材料后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将黄×送入看守所。第二天早晨上班后,交侦查员刘×、王×审理此案。两人了解到抓获过程是:汪女士骑摩托车到某商场购物,因购物地点在门口处并急于赶路,就没有拔下车钥匙,谁知购物出来后看到一个人正把摩托车骑走,于是大喊‘抓小偷’,这时巡警赶到,追过去将偷车人抓住。巡警提供的情况是:“我们两人巡逻至某商场附近,听到有人喊“抓小偷”,并看到一个女士正在追赶一个骑摩托车的人,骑车人看到我们后想转弯,结果摔了,他爬起来就跑,边跑边向外扔了带有一形状特殊钥匙的钥匙串,追了50多米把他抓住,随后在群众的协助下找到了他扔掉的钥匙。然后带他回来,随即两刑警到看守所提审黄×。

    讯问笔录(第一次)

    时间2003年3月16日9时30分至16日12时55分

    地点:××市公安局看守所

    侦查员:刘××、王××

    记录员:王××

    犯罪嫌疑人:黄×

    问:你叫什么名字?

    答:黄×

    问:出生时间?

    答:1975年7月3日。

    问:现从事什么工作?

    答:打零工。

    问: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及现住何处?

    答:我家没有别人了,户口在××市××区双阳镇,现在本市朝阳区南岭小街租住一问平房。

    问:还有什么亲属吗?

    答:有个叔叔在双阳镇。

    问:办理暂住证了吗?

    答:办了,在南岭小街派出所办的。

    问:把你的简历讲一下。

    答:1982年~1988年在双阳镇小学读书:1988年~1991年在双阳镇一中读书;1991年—1993年在双阳镇高中读书;1993年10月因父母双亡而辍学;1994年春节后来××市靠打零工、捡破烂过活,一直到现在。

    问:你以前是否被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处理过?

    答:没有。

    问:你是因为什么被拘留的?

    答:因为偷摩托车。

    问:把偷摩托车的时间、地点、经过详细讲一讲。

    答:昨天晚上快5点时,我往住处走,路过某商场门口时,看到一个女的骑摩托车停在那里后没拔钥匙就进了商场。我凑过去打开钥匙门,启动了摩托车,刚刚走开时,那个女的从商场里出来,见我骑她车,边追边喊“抓小偷”,我加大油门向南骑,忽然看见两个警察,赶紧向西拐,由于心急拐弯太猛,一下子摔了,我起来就跑,没跑多远就被抓住了,我一时贪偷人家的车,犯了错,你们能不能放了我,以后我再也不敢了。

    问:你为什么要偷摩托车?

    答:本来也没想偷,当看到她没锁车时突然想偷的,

    问:你做这事是什么行为?

    答:是盗窃。

    问:在昨天这件事上你是配合我们的,表现得比较好,希望你能再接再厉,把其他的事情也都说清楚。

    答:(沉默)

    问:你的事情你我心里都有数,虽然咱们刚刚接触,但公安机关是做什么的你不会不知道,现在有两条路摆在你面前,一是顽抗到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二是走坦白从宽的道路,争取得到从宽处理,早日悔过自新,你听明白没有?

    答:听明白了,……

    问:那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答:我现在头脑乱得很,也很痛,能否让我休息一下。

    问:好,我们可以给你时间,也希望下次能看到你的良好表现,你的态度直接关系到对你的处理,你要抓住机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有权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你要不要请律师?

    答:暂时不请。

    问:你以上讲的都属实吗?

    答:属实。

    问: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答:没有了。

    (交犯罪嫌疑人看笔录后签字、逐页签名、画押)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黄×(签名、捺印)2003年3月16日

    3.熟悉讯问笔录格式,通过阅读示范笔录,了解讯问笔录的结构内容和制作要求;

    4.播放事先制作好的讯问贺××的录音或录像材料,要求学生同步进行记录;

    5.教师点评与总结。

    实训结束后,学生上交讯问笔录,指导教师批改后,就实训情况进行总结评析。

    实训评分标准:

    笔录格式 30分

    笔录内容 50分

    笔录文字组织水平 20分

    实训二制作讯问笔录分步训练

    (一)实训的目的和要求

    实训目的:通过对讯问笔录内容结构方面的分步训练,使学生切实掌握讯问笔录的内容结构和制作要求,能够熟练地制作出比较规范的讯问笔录,同时也训练学生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书写速度和记录能力。

    实训要求:

    1.训练时间为3学时(分3次进行,每次1学时);

    2.实训结束后每位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制作完成相应讯问笔录;

    3.训练结束后应由教师根据学生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逐个进行讲评并按百分制打分。

    (二)实训用资料

    1.讯问笔录用纸一套(空白);

    2.训练用案例材料若干部分。

    (三)实训方法

    制作讯问笔录采取操作性训练方法进行。

    (四)实训内容

    通过讯问笔录整篇分段的写作方法的练习,学习和初步掌握讯问笔录的文书格式、内容结构,体验讯问现场的气氛,明确制作讯问笔录的具体要求。

    (五)实训要点

    学生首先应当十分明确讯问笔录的格式、结构内容及填写要求。

    1.讯问笔录的规范格式:

    讯问笔录(第 次)

    时间

    年月 日 时分至

    年月 日 时分

    地点

    侦查员姓名、单位

    记录员 单位

    犯罪嫌疑人

    2.讯问笔录的结构内容:

    (1)首部内容(即上述规范格式要填写的内容);

    (2)正文部分(含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

    (3)尾部内容(即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3.讯问笔录的填写要求:

    (1)首部内容。该部分的填写要求如下:

    本文书名称。使用讯问笔录专用纸记录时,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名称后括号内的讯问次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起止时间。即讯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注意应精确到某时某分,如果是整点开始或结束,“分”前也不能空白,应填上“00”。如果是讯问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笔录上的起止时间应与提讯证上的时间一致。

    木地点。指讯问的地点。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被讯问人的住处、单位、学校或其他指定地点,都要写清楚,而且要写具体,如“××市看守所第×审讯室”、“××市公安局××审讯室”、不能仅写“××市看守所”、“××市公安局”。

    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单位。这里应当由侦查员和记录员本人分别在横线上亲自签名,不能互相代替;侦查员和记录员单位不能省略不填。侦查员和记录员不能由一人同时担任。

    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要弄清其姓名的写法,即究竟是哪几个字。犯罪嫌疑人是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如果是外国人,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注意姓名写法应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写法相同,还应与讯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的签名完全一样。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第一次讯问时,要详细记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即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即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绰号、乳名、笔名、网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成员、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况。

    上述基本情况,在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一般可以不必再记。但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要改变、补充以前的供述,则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和记录。

    (3)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履行告知程序时,首先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交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要向其宣读。然后,问其是否看清或听清了告知书的内容,如果看清了或听清了,应当在笔录上记明。还要问犯罪嫌疑人有何要求,如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具体要求的,一定要如实记录下来。

    (4)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

    案件事实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包括其对自己进行的无罪辩解。一般情况下,从所占篇幅看,有罪供述即犯罪事实是讯问笔录的记录重点。当然,因为关系到一个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前途甚至生命,对其无罪辩解也要予以同等的重视。

    记录案件事实,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重点把握“八要素”,即时间、地点、当事人、起因、手段、经过、后果、证据。根据案情的不同,有的案件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要素即该案所特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某些事实和情节,如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责任,有无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如何,有无立功表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等,也都应该写清楚。

    (5)尾部内容。

    按照预定计划,需要讯问的内容问完记完后,最后一问,一般是问犯罪嫌疑人以上所述是否属实,能否全部负责,回答一般都是肯定的。如:

    问:你以上讲的是事实吗?

    答:是事实。

    至此,讯问即告结束。然后应该履行法律手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将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误或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或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讯问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的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

    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并签名和捺指印。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书写能力,由办案人员代为书写上述内容,并由其本人捺指印。

    最后犯罪嫌疑人还要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以外的每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捺指印。

    (六)实训步骤

    1.下发侦查讯问笔录用纸(空白)。

    2.教师以适当的语速表述精选的案例笔录内容,要求学生同步进行记录。

    [案例笔录1](讯问笔录首部及部分正文)

    讯问笔录(第一次)

    时间2003年2月5日22时05分至2003年2月6日1时30分

    地点××市公安局六处审讯室

    侦查员姓名、单位张×、潘× ××市公安局六处

    记录员王××××市公安局六处

    犯罪嫌疑人:张××

    问:你的姓名、曾用名和外号等?

    答:我叫张××,没有别的名字和外号。

    问:性别?

    答:男。

    问:出生年月日?

    答:1978年1月7日出生。

    问:身份证件和号码?

    答:这是身份证,号码是620303 1978010710××。

    问:民族?

    答:汉族。

    问:文化程度?

    答:高中。

    问:工作单位和职务?

    答:在××武警部队当兵。

    问:现住址?

    答:××市××区新外大街4号院。

    问:政治面貌?

    答:团员。

    问:把你的简历详细讲一下。

    答:我在1985年在××省××市铁三局一处小学开始读书,上中学也是自爱铁三局一处中学,1998年12月份参军。参军后到××县的新兵连训练,1999年3月25日下的连队,下连对就到新外大街4号院,一开始是站岗,4号哨、3号哨、5号哨、6号哨、最后是在2号哨。在2号哨上将近有一个月。

    问:家庭成员情况?

    答:父亲张××,铁三局二处工人。母亲齐××,也是铁三局工人,已提前病退。妹妹张×,还在读初中。

    问:以前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没有?

    答:没有。

    问:这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你仔细看看。

    答:行。(看告知书约6分钟)

    问:你看清楚了吗?

    答:看清楚了。

    问:你有什么要求?

    答:没有。

    问:经过部队的教育,相信你也应该知道一些道理。我这里可以满足一些你合理的要求,但你应该把自己的问题讲清楚。当然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你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你问吧。

    ……

    [案例笔录2](完整笔录)

    讯问笔录(第二次)

    时间2004年3月5日8时30分至2004年3月5日11时00分

    地点××市公安局第二预审室

    侦查员姓名、单位赵××、许××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记录员吴×× 单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犯罪嫌疑人:贺××

    问:你的问题考虑得怎么样了?

    答:我想起来了,还有一件事没有交代。

    问:是哪件事啊?

    答:在××酒店敲诈的事。

    问:是什么时间?

    答:今年2月11日

    问:是你一个人吗?

    答:还有阿龙和阿美,阿龙叫刘玉龙,小名阿龙,阿美大号叫什么,我不知道。

    问:你把敲诈的过程交代清楚。

    答:好,今年2月11日晚上11时,阿龙打电话让我到××公园。当我赶到时,阿龙和一个女人在门口等我。那个女人长得很漂亮,身材苗条留长发,涂脂抹粉。阿龙介绍我和她认识,她说你就叫我阿美吧。后来我问阿龙:有什么事?他说:你不要急,坐下来再说。他带我们到一个凉亭内坐下。这时他神秘地说:今晚搞“行动”,捞他一把。他指着西边的××酒店说:阿美,你先打头阵吧。阿美会意地点了点头就走了。

    问:那个女人走后,你们怎么样?

    答:那个女人走了以后我便问阿龙:怎么“行动”?他从皮包里拿出一身警服穿在身上,“嘻嘻”地笑着,很得意的样子。当时我奇怪地问他:你这件警服从哪弄来的?他说借来的。他很快转移话题,问我想不想发财。我说,谁不想发财呢。他便握住我的手说:想发财就跟大哥走,我今晚带你去“捉鸡”。我问:保险吗?他拍拍胸膛说:没问题。于是他就带我到××酒店。上到四楼,在404房门前他敲门叫查房。过了大约5分钟,一个男客人打开房门,他便带我冲进去。阿龙叫我守住这个男人,然后进洗手间检查。过了一会儿,阿龙推着那个叫阿美的女人出来,大声吓唬那个男客:嘿!你好大胆,敢叫“鸡”(妓)嫖娼,走,回派出所!那个男人很害怕,向我们求情,说给他一次机会。阿龙打了他一巴掌,那个男人边叩头,边从钱包里掏出一叠人民币塞给阿龙。

    问:有多少钱?

    答:阿龙好像有意挡住我的视线,用背遮住我,接到钱后就放到皮包里,所以具体多少钱说不准,但估计起码有三四千元人民币。

    问:你有什么根据?

    答:阿龙当时对那个男客说:算罚款,这次放过你,后来他叫我“押”那个“鸡妹”回派出所,我们便离开那间酒店。走到那个公园门口时,阿龙说有财运,大家有福同享,边说边从皮包里拿出钱数了一下,分给我1000元。我说了一声多谢大哥。然后他叫我先“打的”回去。

    问:你当晚几点钟回到工厂?

    答:晚上1点。

    问:阿龙和阿美当晚在什么地方过夜?

    答:我不知道。

    问:你分的赃款呢?

    答:花了300元,剩下的放在箱子里。

    问:今天先到这里。你回去好好考虑一下,还有哪些违法犯罪行为,下次坦白交代。

    答:行。

    以上记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贺××(捺指印)

    2004年3月5日

    [案例笔录3](笔录中的一些特殊技巧)

    笔录节选一:履行告知程序(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

    问:这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

    答:我可以看(看告知书约8分钟)。

    问:你看清楚了吗?

    答:看清楚了。

    问:你有什么要求?

    答:我想请我弟弟为我聘请律师。

    问:访问结束后,我们会把你的这一要求转告你弟弟。刚才给你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你已经看过了,我再强调一下,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当然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

    笔录节选二:结束时履行法律手续(笔录与所述相符的情况)

    ……

    问:你以上讲的是事实吗?

    答:是事实。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签名、捺指印)

    ××××年×月×日

    问:你以上所交代的是否属实?

    答:完全属实。

    问:今天问到这里,你回去再认真考虑考虑,还有什么问题没有交代,下次再接着谈。把笔录看一下,和你说的是不是一致,签上意见。

    答:好。

    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签名、捺指印]

    ××××年×月×日

    笔录节选三:结束时履行法律手续(笔录与所述不相符的情况)

    问:以上所记内容和你说的一样不一样?

    答:我觉得有几处不一样。你们没有理解我的意思。

    问:哪几处不一样,你指出来。

    答:第3页的第2行第一句话应该这样写……;第五页的第4行到第6行这一段应该这样写……;第7页第2行中的“是3月1日”前应该加上“可能”两个字,因为我不能确定是这一天;第9页第6行的“我收拾你”这一句话不对,我没有这样说过,我的原话应该是“我饶不了你”。……

    问:还有哪些不符的地方?

    答:没有了。

    ……笔录节选四:结束时履行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情况)

    ……

    该人既拒绝回答问题,又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侦查员×××记录员×××

    ××××年×月×日

    ……

    本次讯问笔录共8页,张××既拒绝阅读,也拒绝签字。

    侦查员×××记录员×××

    ××××年×月×日

    ……

    本次讯问笔录共9页,张××已仔细阅读,但拒绝签字。

    侦查员×××记录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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