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物议-略论乡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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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里制度的基本特征

    乡村基层行政编制采取乡里制,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地方。乡里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某些特殊性。

    第一,宗法性。历代乡里制度都是以对全体乡村居民进行什伍编制为起点的。因此,“什伍相保”或“什伍连坐”就成为历代乡里制度的一个基本组织原则。然而,中国封建时代乡村居民聚居的基本单位,大体上都是从原始公社制和奴隶制时代延续下来的。无论是聚落、闾、里,还是邑、社,村、庄,多半是聚族而居。其与奴隶社会不同的地方在于,由于阶级的分化,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关系,融于乡党邻里的关系之中。昔日的宗子,族长、家长变成了宗法地主而成为乡里的头目,从而赋予乡里行政编制以宗法性的特征。秦汉时代的乡三老,必须由“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者担任,因此号称“众民之师”[469],具有“劝导乡里,助成风化”[470]的权威。这种所谓三老,当为宗法地主无疑。北魏初年的宗主督护制的宗主,都是一些宗族首领。就是后来改行三长制的党、邻、里长,“皆豪门多丁者为之”[471]。北齐北周时代的党族,隋代的族正,唐代的乡正、耆老,五代、两宋的耆长(三大户),等等,均非宗法地主分子而莫属。就是明清时代的乡都头目,既然是从缙绅中间选聘,那么,他们的宗法性特征,也是显而易见的。更何况“里老”必须从“年高为众所服者”来选任呢?非但如此,宋代以后,历代的所谓“乡约”、“族规”、“家范”之类约束乡民的尊卑贵贱、伦理纲常观念,与乡里行政编制相互渗透,牵混一体,使乡里制的宗法性印记愈加鲜明。

    第二,行政包揽一切。乡里制度作为乡村的行政编制,本质上是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地方政权中最基层的行政机构。它的特点,是行政包揽一切。乡里头目是乡村的行政长官。他们秉承上级行政长官的旨意凭借手中的权力,管理乡村的一切事务:诸如按比户口,向上级呈报;宣布教化,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督催赋税,摊派力役;维持乡里治安(所谓“防盗”、“捕盗”),兼理司法(所谓“听讼”),等等。这不仅在乡官阶段乡官的内部分工中表现得十分突出,而且在职役阶段仍然没有改变。所以,陆世仪《治乡三约》称:“先按地方分邑数乡,然后什伍其民,条分缕析,令皆归于约长,凡讼狱、师徒、户口、田数、徭役,一皆缘此而起。”[472]这样,作为基层行政机构的乡里组织,同时又是最基层的税务机构和司法机构。

    乡里制度在封建专制统治中的地位

    乡里编制之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如身之使手,干之揔条”[473]。它们通过郡县制各级地方行政系统,与专制皇帝保持着严格的隶属关系。乡里头目具有本能的媚上性,他们的职能只是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人民负责。他们执行着专制皇帝下达管理乡村事务的命令,是专制主义统治乡村的政治代表。例如,秦汉时代的三老,地位十分尊崇。皇帝经常对他们赐爵、赐田帛,他们还可以上书奏事而受到皇帝的器重。有秩,郡所署,秩百石。啬夫,县所置。三国时代,魏的乡里头目,还有品级,即“诸乡有秩、三老、百石,第八品;乡小者置有秩、啬夫、百石,第九品”[474]。就是中唐以后,乡里制的正长,虽然不再是乡官,而是职役,但这种职役具有二重性:即有“役”的一面,向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承担义务;又有“职”的一面,拥有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所赋予他的权力,扮演着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统治乡村代理人的角色。其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中的地位,诚如苏绰所说,“夫正长者,治民之基,基不倾,上必安”[475]。陆世仪也说:“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治一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476]乡里机构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好比一条垂直线的两个端点,用顾炎武的话来说,就是“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477]。

    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对农民阶级的压迫与剥削,是通过乡里编制对农民的统治而具体体现出来的。由于乡里头目多半是由宗法地主来担任,因此,它体现了地主阶级与宗法势力对农民阶级的专政。秦汉时代的乡里头目,是郡县的属吏,有固定的秩禄,其代表地主阶级自不待言。北魏的三长,出自豪门。唐代“多置耆老一人,以耆年平谨者,县补之,亦曰父老”[478],而“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479]。宋代规定,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元代的里正、主首,多在“税高富实户”和“有蓄积人户”[480]中间产生。明清时代“乡则就缙绅聘焉”[481],里长也由丁粮多者担任。他们都是封建地主阶级,则是毫无疑问的。当然,在唐宋以后,由于科役繁重,常常弄得地主出身的里正、主首“破家荡产”。因此,他们往往采用投充影占(即投充到贵族官僚名下)、诡名析户(分户析产,借以降低户等)等办法,隐匿地产和人丁,逃避充当乡里头目的义务,而把这种职役转嫁到贫下户头上,是所谓“放富差贫”。不过,这在政府来说,一般是不允许的。例如,元代就曾不止一次地“止令贫难下户承充里正、主首”,要那些“不以是何投下,诸名色影蔽有田纳税富豪户计”,“一体轮当里正主首”[482]。当然,这类禁令能否得以实施?其效果如何?大可值得怀疑。但是,它却反映了地主阶级内部在财产和权力的再分配问题上所存在的矛盾。而贫民下户被迫轮当里正、主首一类乡里头目,实质上是地主阶级内部矛盾斗争的牺牲品。即使如此,并没有改变乡里编制作为多村基层政权的性质。因为它的“职”的一面,依然存在。张望说得好:里长、约长、族正,不过是“县令耳目股肱”[483]罢了。

    乡里制度在封建专制统治中的作用

    乡里制度是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统治的强有力的手段。这首先表现在,它的实行是适应封建国家控制人户的需要。众所周知,从秦汉时代起,地方行政区划不是以地域的广狭为标准,而是以人户的多寡为标准。这种情况,直到明代才有所变化,改以税粮多寡为标准。其所以如此,那是因为户口,是封建国家课取赋税、调发力役、组织军旅的最基本的依据。因此,力求在最大限度内把全国的人户控制在自己手里,就成为历代封建皇帝的一件头等大事。而封建国家控制人户,起自乡里。历代乡里头目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负责本乡本里的户口“案比”,并向上级呈报。汉代是一年一次登造户籍,由乡官组织民户到县“案比”。隋代规定“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唐代每里设正一人,掌案比户口。此后,历代大体每三年一次编审户口。例如清代,每隔三年,由各甲长将本户并十户造册送坊厢里各长,各坊厢里长再将本坊厢里各甲人户汇总造册报送州县,依此类推,一直报送中央。不言而喻,乡里制度对于封建国家控制人户来说,不失为一件法宝。

    其次,乡里制度对于维护封建地方治安,防范和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具有特殊功能。这一方面表现在乡里头目拥有司法权。他们各自负责本乡里有关户婚、田宅、斗殴之类案件的处理,借以防患于未然,安定乡里社会秩序。这在乡官阶段自不必赘说,就是演变为职役阶段以后,也依然如故。明太祖朱元璋甚至下令:凡乡里之词讼,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则谓之“越诉”,要给予“笞五十”的处罚。明代宗景泰年间规定:“民有怠惰不务生理者,许里老依教民牓例惩治。”明英宗天顺年间,又下诏说:“军民之家,有为盗贼,曾经问断不改者,有司即大书‘盗贼之家’四字于其门。能改过者,许里老亲邻相保管方与除之。”[484]由此可见,里老司法,实质上就是里老贯彻执行皇帝的旨意,代表地主阶级维护乡村中的封建秩序。另一方面,表现在“什伍连坐”作为乡里编制的基本原则和封建国家统治乡村的基本手段,而为历代所效法。商鞅变法,“令民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两汉规定什伍之内“以相检察,民有善恶事,以告监官”,都是这个意思。其后历代均有所损益,到宋明清时期,这种什伍连坐,就发展成严密的保甲法了。仅以清代的保甲法为例,除了有“保甲牌册”以外,还按不同行业发给各式各样的“执照”、“门牌”、“照票”,就连脚夫和乞丐,也发给所谓“腰牌”,以备查验。此外,《户部例则》有“按律连坐”一类规定;《刑部例则》有“照连坐律治罪”一类条款[485],都是用来防范和镇压农民阶级反抗的。因此,宋明清时期,不少论者述及保甲法的宗旨。朱熹认为,“保甲之法,什伍其民,使之守护里闾,觉察奸盗,诚古今不易之良法”[486]。陆曾禹也认为,“弭盗安民莫良于保甲法”[487]。彭鹏则说:“保甲行,而弭盗贼、缉逃人……无一不善备焉”[488]。严如煜也说,“保甲本弭盗良法”[489]。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当然,“盗贼”不一定都是农民造反,然而农民的反抗斗争,无疑是“盗贼”的主体。因此,所谓“弭盗”,主要是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

    (原载《光明日报》198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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