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物议-小农经济不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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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史学界有一个流行的说法,认为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例如,有人说:“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建立在广泛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封建社会周期性的治乱兴衰,各个王朝不断地兴亡交替”都是这个经济基础决定的[206]。也有人认为:“中国封建社会里一直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它有顽强的生命力,不以朝代更替而解体,江山易主而瓦解。由于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不瓦解,所以,封建社会能一代延续一代,缓慢地向前发展”[207]。还有人说:“自耕农经济或个体小农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基础,基础的消长决定了制度的盛衰。”“封建专制制度之所以在中国历久不衰,根本原因是由于它有个体小农经济这样一个经济基础。”[208]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认定小农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首先会碰到两个毋庸回避的问题:其一,小农经济的科学含义是什么?其二,什么叫做经济基础?从上引诸论者的论述上看,他们所说的小农经济,就是自耕农经济。因而,它的片面性是十分明显的。

    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小农经济”条,对小农经济这个概念作了科学的解释。他说:小农经济,是“农业中的个体经济,即以小块土地个体所有制为基础,从事个体劳动的自耕农。不过,通常所说的小农经济,主要是从其经营规模和个体劳动而言,不限于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如马克思所说,‘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209],列宁所说,‘小农,他们根据所有权或租佃权拥有小块土地’[210],都是这个意思。在这个意义上,地主制下租种小块土地的佃农,也都是小农经济。在实行土地国有制的地方,或实行土地村社所有制的地方,那些分种小块耕地的农民,也都是小农经济”[211]。

    换句话说,对小农经济可以作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理解。狭义的理解,它涉及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指的是自耕农经济广义的理解,则不涉及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制形式,而是泛指农业生产中的个体劳动,既包括自耕农,也包括佃农、依附农和份地农。马克思说,“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212]。显然是就个体劳动及其小规模经营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而言的。它侧重反映了封建生产方式中生产力方面的内容。所以,有人认为,“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基本上是由分散的小农经济(以及后来的手工业)构成的”[213],就是这个道理。

    小农经济的科学含义如此,那么,它是不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呢?回答是否定的。我们知道,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所谓经济基础,指的是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各方面的总和。而生产关系的完整含义则包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三)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214]在这三条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第一条——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应当是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小农经济这个概念,不能同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画等号,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把小农经济说成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这就违反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学说的起码常识。

    其次,小农经济从来就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体系。

    就自耕农这种小农经济而言,他们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在这些社会的初期,都曾大量地存在过。他们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视各个社会占支配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而定。

    从西欧的情况来说,在古希腊奴隶制的城邦经济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还主要是自由农民。马克思说,“自耕农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215]。但是,随着奴隶制的发展,这些自由农民在奴隶主的压迫和高利贷的盘剥之下,大量陷于破产,沦为奴隶。在罗马奴隶制帝国灭亡的废墟上,在征服者日耳曼人村社的瓦解过程中,又出现过大量的自耕农。然而,随着西欧封建化过程的推进,庄园经济取代了自耕农经济,自耕农纷纷失掉土地,沦为农奴。在封建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再一次出现了大量的自耕农。马克思说:“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十四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当时,尤其是十五世纪,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216]“在十七世纪最后几十年,自耕农即独立农民还比租地农民阶级的人数多。他们曾经是克伦威尔的主要力量……大约在1750年,自耕农消灭了,而在十八世纪最后几十年,农民公有地的最后痕迹也消灭了。”[217]在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中,他们被赶出庄园,夺走土地,变成资本家的雇佣劳动者。

    从中国的情况来说,在奴隶制时代,自由小农分化成奴隶主和奴隶,或靠社会养活的无产者。在封建时代,除地主经济居于主导地位外,还有奴隶制经济的残余形态和自耕农经济掺杂其间。自耕农经济受地主经济支配,而时刻处于分化之中。当然,这种分化逃不出封建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例如,在封建社会的初期,自耕农有奴隶化和农奴化两种倾向,农民以他们的起义阻止了奴隶化,但却被地主阶级拉入农奴化的轨道。魏晋以后,社会矛盾十分复杂,但就农民阶级斗争的总趋势而言,是反对农奴化,把个体经济从封建农奴关系中解脱出来,结果导致了唐宋以后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唐宋以后,除了辽金元时期由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把落后的生产方式强加于中原地区,重新加强了农民的农奴化,遭到农民阶级的反抗外,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起了瓦解封建租佃关系,为资本主义的产生清除障碍的作用。一般说来,中国封建社会的自耕农,前期数量较大,后期越来越少。在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之后、在王朝更替的过程中,自耕农的数量曾相对增多,不过,好景不长。随着新王朝的巩固和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加强,土地兼并逐步趋向激烈,自耕农便以加速度濒于破产,逐步佃农化。

    自耕农的历史表明,自耕农这种小农经济具有无法克服的不稳定性。它不可能成为独立的社会经济体系,不可能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因而不可能构成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

    就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佃农这种小农经济来说,他们不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而是通过契约关系向地主阶级租种小块土地,然后向地主缴纳地租(包括分成租与定额租),因此,它只是从质和量的方面规定了封建主义生产的规模和性质,即小生产。所以,也不可能成为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

    总之,不管是狭义的小农经济,还是广义的小农经济,都不可能成为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

    第三,有些论者,常常以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之后,新王朝的统治者往往采取“扶植发展自耕农经济”的措施,诸如汉初、唐初、明初的休养生息、轻徭薄赋、移民垦荒,以及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封建王朝所采取的一些打击豪强、抑制兼并的措施为论据,来论证小农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同样是不能成立的。

    一则封建国家同自耕农的关系,是压迫与剥削的关系,而不是依靠与被依靠的关系,二则自耕农的小土地私有制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始终处于对抗性的矛盾状态。

    我们知道,封建社会是农业社会,绝大多数居民是从事农业的。而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是一种基于对抗性的生产方式。生产过程中的个体性质与生产资料——土地——的地主所有制的矛盾,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一基本矛盾的运动,造成了封建社会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农民阶级反对地主阶级斗争的展开。所谓“大乱之后,人民分散,土业无主”[218]的现象,在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土地相应增加,农民阶级也有可能获得一小块土地,从事小生产。这种局面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农民战争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打击的结果。新上台的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阵脚,为了保证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从儒家传统的“民为邦本”观念出发,不得不承认农民阶级对小块土地的占有,甚至采取鼓励、扶植自耕农的措施。唐太宗的“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219],“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220],包拯说的“民者,国之本也,财用所出,安危所系,当务安之为急”[221],海瑞说的“为民,为朝廷也”[222],都从同一角度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封建国家这样做,根本目的,是保证赋税收入、徭役和兵役的源泉。马克思说,捐税的存在,只是“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223],它反映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封建国家是地主阶级压迫农民阶级的工具。自耕农虽然不向地主阶级缴纳地租,但却必须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各种徭役和兵役,这种赋役负担,实质上是一种变了形的地租,即集中化了的地租。这就表明,封建国家与自耕农的关系,是压迫、剥削的关系。

    非但如此,自耕农还不完全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身份。超经济强制,是封建主义的必然伴侣。封建国家对自耕农的赋役征索,常常超过自耕农所能负担的程度,所以,每当封建王朝加强封建统治的时候,自耕农就开始大量破产。随着地主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大量的国有土地和自耕农的土地又通过各种渠道转移到地主阶级手中。这样的例子,在中国历史上俯拾皆是,兹不赘述。当破产农民辗转流徙,阶级矛盾日趋尖锐的时候,一些明智的帝王和地主阶级内部的某些有识之士,有时会采取一些打击豪强、抑制兼并的措施,表面上看来,似乎是打击地主阶级,保护自耕农,但实质上,他们的动机、他们的出发点,却是从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考虑的。要知道,在封建地主阶级内部,在“养鸡下蛋”还是“杀鸡取卵”的问题上,斗争从来没有终止过。如果把封建国家某些“养鸡下蛋”的行为,误作是保护自耕农,进而推论出自耕农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岂不是把地主阶级的国家看作是代表自耕农利益的政权了吗?“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使阶级冲突得到缓和。”[224]“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控制农奴的机关”[225]。中国历史上自耕农在某个特定的时期之所以会受到“保护”,充其量,不过是封建统治阶级“使阶级冲突得到缓和”的一种手段而已。

    另一方面,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虽然同属于私有制,但是二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始终处于对抗性的矛盾状态。人们通常说,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温床。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在封建社会,时刻处于分化过程之中。其中,除极少数的幸运儿可能上升为地主外,绝大部分自耕农,由于生产性质的狭小,力单势孤,经受不起封建国家残酷的赋役剥削和天灾人祸的打击,在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社会条件下,往往沦为地主虎口中的羔羊。虽然地主阶级也要承担封建国家的课役,然而,他们却能够把赋税和徭役转嫁给他们的佃户,他们还可以凭借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特权,享有减免的优惠,有时甚至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承担赋役,而自耕农则做不到这一点。相反,他们往往还要在地方政权的压迫下,代替地主阶级承担赋役。宋代关于“贫民产竭而税赋犹存”[226]的记载,就是生动的例证。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与自耕农小土地所有的矛盾运动中,后者总是处于劣势而失败,历代流民的出现,便是这种矛盾运动的直接后果之一。在整个封建社会,受压迫的农民阶级也曾竭力按照自耕农的模样来改变土地的占有关系,但是,封建时代那些想把土地变成自耕农个体所有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虽然在短暂的历史时期内能成为现实,但终归是徒劳的,由于封建生产方式的运动基本规律的制约,土地依旧是封建地主阶级的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自耕农的小块土地私有制,绝对不可能成为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毛泽东同志1943年11月9日写的《组织起来》一文,曾经说过:“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227]我们有些同志常常以此为根据,得出自耕农这种小农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经济基础的结论。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毛泽东同志在这里,显然是着重从封建生产方式中生产力的因素——“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分散的个体小生产”——的角度提出问题的,没有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形态,没有涉及封建生产关系的性质。不应该理解为自耕农式的小农经济。严格讲起来,“小农经济”与“个体小生产”是两个概念,其内涵及外延是有区别的。毛泽东同志在这里不使用“小农经济”这个概念,而是用“个体小生产”这个概念,足见毛泽东同志的用意是十分明确的。相反,早在1939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著名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在论述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的主要特点时,却明确地指出:“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在封建国家中,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各地分设官职以掌兵、刑、钱、谷等事,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228]这里,既揭露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主导地位,又揭示了地主绅士所代表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性质。它才是“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显而易见,只要对毛泽东同志的思想体系作完整的、系统的理解,是不应把毛泽东同志侧重生产力方面的叙述,作为论证自耕农这种小农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经济基础的论据的。

    第四,有些论者常常喜欢引用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分析当时法国的小农的一段话,即“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229]来论证“地主阶级和个体小农都需要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制度”,进而推论出“小农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也是失当的。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在法国资本主义建立的过程中,曾经出现了大量的拥有小块土地的小农,而法国资产阶级社会实行的是选举制,农民有表决权。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是与法国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

    其次,这是马克思早期著作中,说到农民问题的一段重要的话。他是在评述1851年波拿巴政变时,从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高度,针对当时法国小农的政治态度而言的。法国1830年“七月革命”后,也就是在资产阶级和贵族之间的阶级斗争以资产阶级的完全胜利告终之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提到了第一位。1831年爆发了历史上第一次旨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独立进行的起义——里昂织工起义。它开辟了工人阶级独立进行反资本主义政治斗争的纪元。1848年法国又爆发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与1830年的“七月革命”不同,是法国和欧洲历史上,工人阶级第一次独立地参加革命。这次革命带有工人阶级本身的要求,即建立一个不但保证有政治自由,而且保证劳动不受资本压迫的共和国。然而资产阶级使1848年6月巴黎无产阶级的起义淹没于血泊之中。被无产阶级吓破胆的法国资产阶级于1851年12月2日急急忙忙用反革命政变来结束“革命”[230]——这就是马克思所写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波拿巴政变,使法国的君主制度,以特别拙劣的形式得以恢复。“历史传统在法国农民中间造成了一种迷信,以为一个名叫拿破仑的人将会把一切失去的福利送还他们。”[231]甚至荒唐地幻想在波拿巴身旁建立一个“国民公会”[232]。结果,他们上了“流氓无产阶级的代表”——波拿巴的当,在法国革命的震荡中,站在资产阶级一边,表现在1848年12月10日的选举中,投了波拿巴的选票,从而对震荡的结局(它以反革命的资产阶级上层分子的胜利而告结束)发生了重大影响。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波拿巴王朝是农民的王朝,即法国人民群众的王朝。”“波拿巴代表一个阶级,而且是代表法国社会中人数最多的一个阶级——小农。”[233]显而易见,马克思在这里,主要是就1848年12月10日的选举,农民投了波拿巴的选票一事而言的。撇开这一特定的历史事件,便不能正确理解马克思的意思。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结局呢?马克思从当时法国小农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方式的角度,作了进一步的分析。他说:

    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隔离状态由于法国的交通不便和农民的贫困而更为加强了。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这样,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形成的,好象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既然数百万家庭的经济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所以他们就形成一个阶级。由于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有地域的联系,由于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任何的共同关系,形成任何的全国性的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所以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234]

    马克思在这里揭示了农民是一个自在的阶级,而不是一个自为的阶级的缺点,而这个致命的缺点,就造成了在政治上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这种情况,就导致了1848年12月10日的选举,农民投了波拿巴的选票。

    为了防止人们产生误解,马克思接着强调指出:“要很好地了解我的意思。波拿巴王朝所代表的不是革命的农民,而是保守的农民……不是农民的开化,而是农民的迷信。”[235]

    事实确乎如此。议会制共和国三年的严酷统治,使一部分法国农民摆脱了对于拿破仑的幻想,并使他们(虽然还只是表面上)革命化了。法国农民一旦对拿破仑帝制复辟感到失望,就会把自己对小块土地的信念抛弃,于是“就把负有推翻资产阶级制度使命的城市无产阶级看做自己的天然同盟者和领导者”[236]。

    显而易见,马克思从建立工农联盟的角度出发,批评1848年革命过程中法国的保守农民的政治态度,并揭示了他们的转变,但是,并没有把小农经济看作是波拿巴王朝的经济基础,因为,波拿巴时代的社会经济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居主导地位。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封建领主已由城市高利贷者所代替;土地上的封建义务已由抵押制所代替;贵族的地产已由资产阶级的资本所代替。农民的小块土地现在只是使资本家从土地上榨取利润、利息和地租,而让土地耕作者自己随便怎样去挣自己的工资的一个借口。法国土地所负担的抵押债务每年从法国农民身上取得的利息,等于英国全部公债每年债息的总额。受到资本这样奴役的小块土地所有制(而它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招致这样的奴役)使法国的一大半国民变成了原始人”[237]。尽管波拿巴利用“拿破仑观念”骗取了小农的选票,但是,一旦他们发现自己上了当,就毫不犹豫地抛弃它。如果用保守小农的政治态度来判断波拿巴王朝的经济基础的性质,那么,在小农的政治态度发生变化的时候,又怎么办呢?莫非波拿巴王朝的经济基础也跟着发生变化不成吗?——这显然是一个无法回答的棘手的问题。

    既然用小农经济这个概念来说明波拿巴王朝的经济基础都不能成立,那么,用波拿巴时代小农的政治态度,来推论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的政治态度,进而演绎出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的结论,就更不着边际了。谁都知道,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时代,从来没有像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所实行的选举制那样,由农民参加选举封建皇帝。因此,马克思关于“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的观点,对于那种认为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的论者来说,是帮不了什么忙的。

    通览上述,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小农经济都不可能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那么,到底什么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呢?

    前面我们说过,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应当是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而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世界各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由于历史的、地理的和其他生产条件的差异,结果各自形成自己的特点。中国的封建社会,不仅与欧洲的封建社会有显著不同,而且与东方其他国家的封建社会也不大一样。中国的封建社会有自己的特点。人们通常喜欢称之为“东方的专制主义”。这就是皇帝以超乎一切代表国家的身份出现,拥有无限的权威。在名义上,是所谓“六合之内,皇帝之土”[238];而实际上,皇帝若占有私有土地,又被视作“弃万乘之至贵,乐家人之贱事”[239],不合礼法。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不像欧洲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形态那样单纯。一般说来,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包括封建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三种形式。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居于绝对的支配地位,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关系的核心,并对中国很早就形成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结构,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所以说,建立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各方面的总和,包括生产资料的地主所有制,在生产中地主对农民的统治与人身依附关系,以及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等等,才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个问题,远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清楚,拟当另文详述,此不赘。

    (原载《学术研究》198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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