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物议-中国皇帝制度完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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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六国,“更号曰皇帝”[95]以后,“皇帝”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称号,遂为历代封建王朝所师承。直到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末代皇帝溥仪,皇帝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大约延续了两千一百多年,对中国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皇帝制度的成型过程,应当是中国古代史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作一考察,请史学界的师友们指正。

    一 秦始皇创立的皇帝制度是一种军事封建专制主义

    按照秦王嬴政与大臣们的讨论,“皇帝”一词,是“三皇”、“五帝”的兼称。嬴政改“王”为“始皇帝”,这不只是名号形式的变化,而且表明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在西周的时候,只有“王”而没有“皇帝”。西周的王与秦以后的皇帝,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周武王克商以后,按照王室血缘亲疏关系,实行“受民受疆土”[96]的分封制。周天子称王,王封属下为诸侯,诸侯享有领地,称诸侯国。周初曾分封诸侯国71个。诸侯的领地,就是高高在上的王也不能干预。而诸侯又封属下为卿大夫,卿大夫也有分地,称“采邑”,亦是世袭的。起初,卿大夫采邑内的土地和居民,还直属于诸侯,到后来,随着卿大夫势力的增强,采邑的独立性几乎与诸侯的领地差不多,诸侯对他们只好无可奈何。卿大夫下面有士,也被封予食地,于是形成一个“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97]的等级结构。王、诸侯、卿大夫,这是一个特权的贵族等级,权力是分散的。因此,西周的统一,实际上不过是由诸侯国组成的一个松散的联盟。到了战国时代,众多小诸侯国互相兼并,最后形成秦、齐、楚、燕、韩、赵、魏七个大国并立,是为战国七雄。原来的周天子,已经成为夹在大国之间的小国之君,今非昔比,反而要靠大国的保护了。这七国曾先后称王,每一国的王,又相继实行变法,各自在本国内用封建制取代了奴隶制。随着封建制的确立,他们便各自在自己的国内把政权力量统一起来,集中到自己手里,初具专制主义的雏形。但是,七国之间,各个国王自行其政,互为角牴,谁也不是绝对的霸主。因此,就全国而论,这时的王,与后来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后所改称的“皇帝”,仍然有很大的差别。嬴政称“始皇帝”以后,情况与西周、战国时大不一样了。“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命为制,令为诏”,“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98],权力集中到皇帝一人手里。所以,“皇帝”自作为当代君主的名号出现于历史舞台之日起,就显示其一人独裁的本质。封建专制主义从此在中国历史上被正式确立下来。

    皇帝地位的确立,是皇帝制度形成的必要前提。秦始皇首创皇帝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皇帝权力的确定、宫廷制度的厘定、中央及地方官僚系统的设立、兵权的集中、律令的颁行等方面。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皇帝制度的阶级基础与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曾经有过一些什么变化?

    秦始皇所创立的皇帝制度,是以军功地主为其阶级基础的。秦国的封建制度是从秦孝公时的商鞅变法为开端的。早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向秦孝公进言:“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于是以商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这就是商鞅的第一次变法。其内容为: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99]

    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在前次变法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改革。史称:

    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100]

    这就是第二次变法。对于商鞅两次变法的内容,学术界有着不同的归纳。但大同小异,差别不大。笔者认为,归根结底,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世业制,确立了以军功地主为其阶级基础的封建制。所谓“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所谓“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所谓“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所谓“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所谓“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所谓“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等等,无一不是针对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世业制而发的。目的在于彻底打破这种旧的奴隶主贵族等级制度而代之以军功地主的占田和附属劳动力的封建等级制度。商鞅制定的军功爵制共二十级:

    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101]

    这种军功爵制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而且,“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爵子,级乞一人”。[102]所谓“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爵子”,就是没有军功爵的人家,要给有军功爵的人家服劳役。按规定,每月服役六天,全年为72天。役使内容不详。所谓“级乞一人”,就是有军功爵的人家,按等级每级“乞一人”为“爵子”。《荀子·议兵篇》有云:“斩五甲首而隶五家”,军功爵制的第五级为“大夫”,按“级乞一人”计算,应当有五个没有军功爵的人为他服役。因此,“斩五甲首”者,就是第五级大夫。这样一来,有军功爵与无军功爵就大不一样了。有军功爵者就享有役使无军功爵者的特权,换言之,无军功爵的人家要向有军功爵的人家提供劳动力。这可以称作经济特权。据《韩非子·定法篇》记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选与斩首之功相称。”这就是说,军功爵制又为军功地主铺平了政治上向上爬的道路,使军功地主拥有政治特权。诚然,军功爵制虽不可与秦之官僚制度同日而语,但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却是不能否认的。军功地主自商鞅变法后,成为秦国封建统治的基础,在其后的封建统一战争中,成为秦国的依靠力量,在打击各国的奴隶主贵族势力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到秦始皇统一为止,军功地主经过一百三十年的实践锻炼,牢固地确立了其阶级地位,成为秦始皇建立皇帝制度的阶级基础。

    秦始皇所创立的皇帝制度,是以申、韩之术为理论基础的。由于秦始皇统一过程中的主要敌手是六国贵族,所以,秦始皇在依靠军功地主的同时,对维护宗法关系的儒家学说是摒弃的。早在商鞅变法的时候,他就提出了“便国不法古”以及“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的主张,并对宗法关系及儒家思想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例如,“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等等,都包含着破坏血缘大家族的宗法关系的明确内容。商鞅变法,主要是吸收了李悝变法的成果。李悝的《法经》成为商鞅变法的理论根据。因此,运用法家学说来对付儒家,也就成为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它明令焚毁儒家经典《诗》、《书》,禁止儒生游学游仕[103],就是证据,秦朝统一后,秦始皇继承了商鞅的一套主张。所以,董仲舒讲:秦始皇“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104]。所谓“用商鞅之法”,最主要的,就是确立以军功地主为依靠力量,用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确立专制主义的统治。这里所说的法家思想,主要是申不害与韩非的思想。“申子曰: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105]韩非说:“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106]“故明主之治国也……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107]商鞅说:“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名分不定”,则“奸恶大起”,此乃“亡国灭社稷之道也”。[108]所以商鞅在变法时,对于所谓“言令不便”的“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使“其后莫敢议令”[109]。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可以说是对“商鞅之法”的发展。他所创立的皇帝制度,也就是尊申、韩之术,“用商鞅之法”的必然结果。关于秦始皇尊崇申、韩之术的问题,后来李斯在与秦二世胡亥的讨论中,曾多次述及[110]。因此,董仲舒说:秦始皇“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非有文德以教训于(天)下也”[111]。显而易见,秦始皇所创立的皇帝制度,是以申、韩之术为理论基础的。

    由于秦国从商鞅变法起,就大力扶持军功地主的势力,使秦国的封建制度从一开始就具有浓厚的军事封建性质,所以,秦始皇师承商鞅的做法,完成统一大业,使他所创立的皇帝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军事封建专制主义。这就是皇帝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最初形成时所具有的特性,也是它不同于后代的皇帝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 皇帝制度到西汉武帝以后演化为宗法封建专制主义

    汉承秦制。汉高祖刘邦建立汉王朝后,在因袭秦始皇所创立的皇帝制度的时候,颇多损益,历经惠帝、文帝、景帝,至武帝时,终于演变成宗法封建专制主义。从此,中国的皇帝制度基本定型,并一直延续到清末。后世对汉武帝时定型的皇帝制度虽不断有所增损,但是,基本上没有跳出宗法封建专制主义的框框。

    皇帝制度从军事封建专制主义演化为宗法封建专制主义,主要标志是分封采邑制的恢复与军功爵制的逐渐衰废;儒法合流,儒家学说经过董仲舒的改造后,重新登上历史舞台,成为皇帝制度的指导思想与理论基础。此外,在宫廷制度方面,诸如后官、礼仪等,都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和充实。

    这里,我们着重考察一下分封采邑制的恢复与军功爵制的衰废。早在西汉初年,楚汉相争之际,汉高祖刘邦遣将四出略地,遂以所得之地封之,共封异姓王七个,即:齐楚王韩信,梁王彭越,赵王张耳,韩王信,淮南王英布,燕王臧荼、卢绾,长沙王吴芮。那些跟随刘邦打天下的功臣,也“论功而定封”,到汉高祖十二年(前195),共封“侯者四十有三人”[112]。后来,由于异姓王拥兵据地,刘邦感到不妙,遂逐一翦除之。然,“惩亡秦孤立之败”,“激秦无尺土封,故大封同姓”[113]。据称:“汉兴序二等。高祖末年,非刘氏而王者,若无功上所不置而侯者,天下共诛之。高祖子弟,同姓为王者九国。唯长沙异姓,而功臣侯者百余人。”[114]所谓“汉兴序二等”,《通典》解释说:“汉兴设爵二等,曰王、曰侯。皇子而封为王者,其实古诸侯也,故谓之‘诸侯王’。王子封为侯者,谓之‘诸侯’。群臣异姓以功封者,谓之‘彻侯’。大者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以为差降……而诸王国,皆连城数十,逾于古制。其诸侯功德优盛,朝廷所敬异有赐特进者,其位在三公下。其次列候有功德,天子命为诸侯者,谓之‘朝侯’,其位次九卿下。……其称‘侍祠侯’者,但侍祠而无朝位。其非朝侯侍祠而以下土小国,或以肺腑宿亲若公主子孙,或奉先侯坟墓在京师者,亦随时见会,谓之‘猥诸侯’。”[115]这种皇子封国,功臣、王子、公主、外戚以至宦者等封侯的分封采邑制,本来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一种产物。秦始皇建立军事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时,曾予以废除。汉高祖刘邦在总结秦亡的原因时,却认为秦始皇由于没有继承奴隶制时代的这种分封采邑制,造成了皇权的孤立,结果导致失败。因此,他从奴隶制的废墟里捡回分封采邑制这个武器,加以改造,郡县制与分封制相结合,成为他维护“家天下”统治的工具。我们知道,这种封国、封侯的分封采邑制,固然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一部分财产和权力再分配中所出现的矛盾,但是,由于诸侯王设置官属,制比朝廷,除丞相为朝廷所置之外,其余均由诸侯王自行任免,结果使他们雄踞一方,自成体系。史称:“诸侯王……掌治其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116]《通典》也说:“凡诸侯王……掌治其国。……凡诸侯王官,其傅为太傅,相为丞相,又有御史大夫诸卿,皆秩二千石。百官皆如汉朝。汉朝惟为置丞相,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之。”[117]这样,一方面,他们与封建国家共同榨取农民的贡赋;另一方面,又不断扩大对土地的占有,直接压榨农民,获取地租。用刘邦的话说,叫做“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女子公主”[118]。俨然是国中之国。这种国中之国的存在,意味着统一之中包含着割据的因素。对于皇帝的集权来说,无疑是一种削弱。这却是汉高祖刘邦所始料不及的。分封采邑制在两汉为极盛时代,自此而后,历代有所损益,但作为皇帝制度的一种补充,却始终没有绝迹。

    汉高祖刘邦在恢复分封采邑制的同时,还继承了自商鞅变法以来的二十等爵制。不过,汉代的二十等爵制较之秦朝的二十等爵制,有所变化,并在变化中逐渐衰落。汉高祖五年(前202)夏五月,“兵皆罢归家”。刘邦发布诏书说:

    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又说: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兴。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抗礼。今吾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119]

    刘邦的这道诏书,宣布了对秦朝军功爵制的继承。根据这道诏书,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在宣布承认秦朝军功爵的同时,扩大了军功爵制的范围,大夫以上的又普遍加了一级。所谓“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所谓“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云云,就是这个意思。第二,所谓“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就是扩大了封爵特权和免役范围。第三,秦朝的“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爵子”即大夫役使庶子的规定被取消了。第四,地方官“背公立私”,不能“善遇高爵”,以致造成“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的现象普遍存在。这说明汉初的军功爵,在人们的心目中已不像秦朝的军功爵那样神圣了。

    本来,军功爵制,是适应封建兼并战争即封建统一战争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统一局面的形成,这种军功爵制的重要性便日益减弱。等到刘邦建立西汉,战争刚刚结束,所以他还比较重视这种军功爵制,不得不讲一讲军功爵制的问题。然而,随着和平局面的出现,他所重申的军功爵制,也仅仅是口头上讲讲而已。实际上,军功爵制逐渐趋于废弛,变成一种荣誉称号。军功爵制废弛的过程,与鬻爵有着密切的关系。早在秦王嬴政四年(前243),秦国即制定了“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120]的鬻爵规定。“汉兴,接秦之敝”,不仅继承了这一规定,而且还有所扩大。汉文帝曾经采纳晁错的建议,“使天下入粟塞下以拜爵”,“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到汉景帝二年(前155),又“复修卖爵令”。[121]汉武帝时,由于“兵连而不解”,“干戈日滋”,国家财政困顿,“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一方面,设置“武功爵”十一级,以供买卖。据《史记集解》瓒曰:“《茂陵中书》有武功爵: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铎,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曰执戎,十级曰左庶长,十一级曰军卫。此武帝所制以宠军功。”其拍卖办法是:“请置赏官,命曰武功爵。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减二等;爵得至乐卿;以显军功。”[122]另一方面,大力拍卖二十等爵:“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征发之士益鲜。于是除千夫五大夫为吏,不欲者出马;故吏皆适令代棘上林,作昆明池。”[123]这是国家可以拍卖军功爵的明文规定。非但如此,在社会上,有军功爵的私人也可以买卖。汉惠帝六年(前189)“令民得卖爵”[124]。此后,类似的事件迭次发生。史称:“岁恶不入,请卖爵、子。”[125]如淳曰:“卖爵级又卖子也。”这样一来,军功爵制就日益败落了。到了东汉,这种鬻爵的情形更加发展。汉安帝永初三年(109),“三公以国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钱谷,得为关内侯、虎贲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缇骑、营士各有差”[126]。汉桓帝延熹四年(161)秋七月,“占卖关内侯、虎贲、羽林、缇骑营士、五大夫钱各有差”[127]。汉灵帝光和元年(178),索性悬价拍卖:“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128]据《山阳公载记》所云:“时卖官,二千石二千万,四百石四百万,其以德次应选者半之,或三分之一,于西园立库以贮之。”军功爵变成了交换的商品,使军功地主失去了依托。他们的地位,逐渐被新扶植起来的宗法地主所代替,而成为皇帝制度的阶级支柱。

    所谓宗法地主,就是史籍中反复出现的所谓孝悌、力田、三老者流。他们是在军功爵制衰废过程中逐渐被扶植起来的。汉惠帝四年(前191)“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129]。高后元年(前187),“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130]。汉文帝十二年(前168)下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131]汉武帝元狩元年(前122),诏曰:“朕嘉孝弟力田……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县乡即赐,毋赘聚。”元狩六年(前117),汉武帝又下诏重申,“谕三老孝弟以为民师”。[132]自此而后,历经宣、元、成、哀诸帝,到东汉诸君,几乎没有例外地都采取有效措施扶植以三老、孝悌、力田为代表的宗法地主势力。宗法地主势力逐步取代了军功地主的阶级地位和社会地位,成为汉朝皇帝制度的阶级基础。

    中国的皇帝制度到西汉武帝时基本定型。在此后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它作为一项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始终代表着封建生产关系的总和,并被一直延续下来。所以,夏曾佑曾经总结说:汉高祖,不过是“为汉一朝之皇帝”;而汉武帝,则“为中国二十四朝之皇帝”。其理由是“中国之政,始于汉武帝者极多”。例如,公元前140年,“武帝即位,称建元元年,帝王有年号始此”;“是年诏郡国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上亲策问,擢广川董仲舒为第一,科举之法始此”;“仲舒请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之,于是罢绌百家,用儒术,议立明堂,遣使安车蒲轮,束帛加璧,迎鲁申公,专用儒家始此”;元光二年(前133),“李少君以祠灶却老方见上,上尊信之。于是天子始亲祠灶,造方士入海,求蓬莱安期生之属,而事化丹沙诸药齐为黄金矣,方士求仙始此”;元光五年(前130),“女巫楚服,教陈皇后祠祭厌胜,挟妇人媚道,事觉,诛楚服等三百余人,废皇后陈氏,巫蛊始此,废后亦始此”;元朔六年(前123),“诏吏通一艺以上者,皆选择以补右职,以儒术为利禄之途始此”;元封元年(前110),“春正月乙卯,封泰山,丙辰,禅泰山下阯东北肃然山,封禅始此”;太初元年(前104),夏五月“造太初历,以正月为岁首,色上黄,数用五,以为典常,乘之后世。以正月为岁首,色尚黄,皆始此”,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夏曾佑还说:“其尊儒术者,非有契于仁义恭俭,实视儒术为最便于专制之教耳。”这是很中肯的。不过,夏曾佑所讲的这些问题,在我们看来,实际上都是中国皇帝制度定型的表现。

    在中国的皇帝制度从创立到定型的过程中,秦始皇和汉武帝是两个起了决定性作用的皇帝。“故自来论中国雄主者,曰秦皇汉武。因中国若无此二君,则今日中国之形势,决不若此。故此二君,皆有造成中国之力,二千余年以还,为利为害,均蒙其影响。”[133]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未定稿》1981年第27期,收入本书时,删去原来的正标题“从军事封建专制主义到宗法封建专制主义”,改以原副标题为正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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