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物议-封建特权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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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权是阶级社会中等级制的产物。特权的出现,与民主传统的破坏是相辅而行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特权,便是奴隶主贵族世代垄断氏族首领的职位,破坏了原始社会的民主传统——氏族首领的禅让制度。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是用人们的等级划分而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立了国家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农奴制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一些特别的等级。相反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级划分已被消灭(至少在原则上已被消灭),所以阶级已经不再是等级。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则是非等级的阶级。

    马克思说:“差别、分裂是个人生存的基础,这就是等级所具有的意义。个人的生活方式、个人的活动性质等等,不但不使个人成为社会的一个成员、社会的一种机能,反而使他成为社会的例外,变成了他的特权。这种区别不只是个人的,而且凝结为一种特定的共同体,即等级……”“等级不仅建立在社会内部的分裂这一当代的主导规律上,而且还使人脱离自己的普遍本质,把人变成直接受本身的规定性所摆布的动物。中世纪是人类史上的动物时期,是人类动物学。”[10]

    在这里,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封建时代等级所具有的意义和等级把人变成直接受特权摆布的动物的罪恶事实。等级是产生特权的前提。在奴隶社会,“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产生了奴隶主特权。在封建社会,自皇帝而下,人分勋贵、官僚、良民、贱人,产生了封建特权。正像封建社会是从奴隶社会过渡而来的一样,封建特权是在承袭了奴隶主特权的基础上,扩大而形成的。封建特权可分为法定特权和法外特权两大类。它不同于资产阶级法权的地方在于:封建主不像资产阶级那样,在形式上要受法律的约束,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法律。因此,封建地主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就取得了支配社会财产的权力。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由财富取得权力,而在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阶级则由社会权力获得财富。

    由于中世纪各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治存在,政治制度就是私有财产制度,所以,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以及与之相关的皇帝、勋贵、官僚、僧道掌握支配农民的绝对权力,形成拥有封建特权的社会集团。我们所讲的封建特权,主要是讲这个社会集团上下串通、沆瀣一气,专门欺侮被统治的农民群众的种种权力。囿于篇幅,本文不打算叙述皇帝、勋贵、官僚、僧道所攫获的封建特权的全部内容,仅就中国封建社会封建特权的特点、它的社会基础、封建特权与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斗争和阶级斗争的关系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 中国封建社会封建特权的特点

    自从春秋战国之际,封建制取代奴隶制以来,我国就进入了封建社会。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确立了等级森严的官僚政治体系,在其后21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封建等级制度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作为封建等级制度的派生物——封建特权的触角,也就伸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形成鲜明的历史特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点:

    第一,等级性。中国封建社会,“等级分明,而天子加等焉,故其尊不可及也”[11]。用毛泽东同志的话来说,就是“在封建国家中,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各地方设官职以掌兵、刑、钱、谷等事,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12]。自皇帝而下,一般说来,官吏分正、从九品,共十八级。此外还有未入流的小官和办事的吏员。整个国家的组织机构,形成一个宝塔形状。官僚机构,高踞于人民群众之上,而皇帝又踞于官僚机构之上。皇帝拥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无上权力,人民根本不能参加国家机构和管理国家。什么法律都由他颁布,什么官吏都由他委派。“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命为制,令为诏”[13],“朕即国家”。因此,皇权也就成为最大的封建特权。皇权以下,各级官吏各自依据品级的高下,在统治阶级内部进行财产和权力分配的时候,享有大小不同的特权,从而显示出严格的等级性。

    例如,世袭与恩荫特权就是如此。众所周知,在战国时代,只有王而没有皇帝。从王到皇帝,这不只是名号形式的变化,而且表明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秦始皇以前,王下有诸侯,诸侯之下又有卿大夫。诸侯封有领地,雄踞一方,称王称霸。诸侯管下的土地、臣民,就是高高在上的王,也丝毫不能干预。至于诸侯下面的卿大夫,亦分有领地,是世袭的,诸侯对他们也是无可奈何。王、诸侯、卿大夫,这是一个特权的贵族等级,权力是分散的,谁也不是绝对的霸主。自秦始皇以后,情况大不一样了,权力集中到皇帝一人手里。所谓“贵为天子,富有四海”[14],所谓“君要臣亡,臣不得不亡”,诸如此类,都标志着皇帝处于绝对的特权地位。而且,这种特权地位是世袭的。老皇帝在世,就立定“太子”。不少“太子”还穿着开裆裤,就登上了皇帝的宝座。这样,父传子、子传孙,除了皇家,他人不得承继。在政治上,他是最高的首脑;在经济上,他是最大的地主;在军事上,他是最高的统帅;在思想文化的问题上,他是最后裁决的权威。皇帝的喜怒哀乐,决定着国人的身家性命。王公贵族也往往享有世袭爵位和土地的特权,即所谓“父子相传,汉之约也”[15]。

    在汉代,贵族、官僚还享有恩荫特权。大凡是官俸在二千石(即郡守)以上的官僚,只要任满三年,便可以保举子弟一人为“郎”。到了汉桓帝时,“宦官方炽,任人及子弟为官,布满天下”[16]。由两汉创始的这种“恩荫”制度,为历代封建王朝所师承。其中,宋代的“荫补”,花样翻新。有所谓“文臣荫补”、“武臣荫补”、“臣僚大礼荫补”、“致仕荫补”、“遗表荫补”之分[17]。“常荫”之外,还有所谓“特恩”。宋仁宗天圣年间(1023—1032),诏五代时三品以上告身存者,子孙听用荫,则“恩荫”及于前代!明道年间(1032—1033),录故宰臣及员外郎以上致仕者子孙授官有差,则“恩荫”又及于故臣!甚至新天子即位,监司、郡守,遣亲属入贺,亦得授官,则更出于“常荫”之外了。宋代赋予官僚的“恩荫”特权,大官可荫补子、孙、亲属及门客、医生等二十余人,小官可荫补子孙一人做官。高者可为承事郎,低者可补校尉。等级界限极为分明。

    在明代,“自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世其禄”。洪武十六年(1383),朱元璋“定职官子孙荫叙”:

    正一品子,正五品用。从一品子,从五品用。正二品子,正六品用。从二品子,从六品用。正三品子,正七品用。从三品子,从七品用。正四品子,正八品用。从四品子,从八品用。正五品子,正九品用。从五品子,从九品用。正六品子,于未入流上等职内叙用,从六品子,于未入流中等职内叙用。正、从七品子,于未入流下等职内叙用。[18]

    显而易见,等级依旧十分森严。“恩荫”制度,实质上是世袭制的变种,世袭制本来是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却被封建统治阶级改头换面地继承下来。由于“恩荫”制,可以推恩于贵者之亲故门客,因此,它的范围,又较之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更加扩大了。

    文化教育在封建时代,也是一种封建特权,被贵族、官僚士大夫所垄断。就以唐代的“京师学”为例,同样显示出这种特权的等级性特点。

    国子监,领六学(生徒皆隶尚书省补),一曰“国子学”,生徒三百人(分习五经,一经六十人。以文武官三品以上及国公子孙、从二品以上之曾孙为之)。二曰“大学”,生徒五百人(每一经百人,以四品、五品及郡县公子孙、及从三品之曾孙为之)。三曰“四门学”,生徒千三百人(分经之制与大学同。其五百人以六品、七品及侯、伯、子、男之子为之。其八百人以庶人之俊造者为之)。四曰“律学”,生徒五十人(取年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以八品、九品子孙及庶人之司法令者为之)。五曰“书学”,生徒三十人(以习文字者为之)。六曰“算学”,生徒三十人(以习计数者为之)。凡二千二百一十人。[19]

    学校作为入仕的阶梯,由于它的严格等级限制而被大小贵族和官僚的子弟所把持,广大劳动人民的子弟,是连学校的门槛也摸不着的。

    在封建时代,住房子也分等级。黄琉璃瓦的房子,只有皇帝才能住。“百官第宅”,依其品级,大小有严格规定。例如在明代,“公侯,前厅七间、两厦,九架。中堂七间,九架。后堂七间,七架。门三间,五架,用金漆及兽面锡环。家庙三间,五架。……一品、二品,厅堂五间,九架,屋脊用瓦兽,梁、栋、斗拱、檐桷青碧绘饰。门三间,五架,绿油,兽面锡环。……六品至九品,厅堂三间,七架,梁、栋饰以土黄。门一间,三架,黑门,铁环”,“庶民庐舍”。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制,“不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拱,饰彩色”。[20]

    贵族、官僚犯罪,在封建法律上享有减、免及输金赎罪的特权。封建法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官僚政治的护身符。它以法权的形式出现,把全社会的人分成许多等级,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封建统治。自《秦律》而后,历代都有“律”和“令”。封建法律的基本特点,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不仅皇帝在法律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王公贵族犯法享有减罪、免罪的特权,而且“刑不上大夫”,就是一般的官僚、缙绅、士大夫犯罪,也享有减、免、赎或用官品抵罪的特权。《汉律》规定,宗室贵族和六百石以上的官吏犯罪,不得擅自判决,必须报请皇帝,酌情恩免。如果因罪监禁,不入普通牢房,并且免除黥、劓等肉刑,甚至允许以钱赎罪,包括死罪在内。例如汉宣帝时,京兆尹张敞为私仇杀人,宣帝非但不予治罪,还起用他为刺史。魏晋律中,有一种所谓“八议”制度。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贵族,犯罪后,享有减罪、免罪特权。宋时,雍州刺史张邵,巧取豪夺,鱼肉乡里,贪赃枉法,依律当死。但是谢述上表却说:“邵,先朝旧勋,宜蒙优待”[21],结果,仅仅免官了事。又如,南齐巴东王杀死僚佐,戴僧静却为之解脱说:“天子儿过误杀人,有何大罪。”[22]但是倘若人民犯罪,则“皆案之以法”。梁朝的法律规定,该从坐者,老幼不得免。甚至罪犯一人逃亡,全家都要被捉去做苦工。陈朝首创“官当”之法,即以官品抵罪。这一点,后来的《唐律》又有所发展。“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先以高官当,次以勋官当,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总而言之,在封建法律面前,人人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反映了贵族、官僚所享有的法定特权,而这种法定特权的本身,又因其社会地位的尊卑而具有鲜明的等级特点。

    第二,特权的得失盈亏取决于政治上的升沉隆替。中国封建社会历时之长,王朝更迭次数之多,在世界历史上是仅见的。王朝的不断更替,使享有封建特权的社会集团不断变更。“一朝天子一朝臣”,几乎成了历代帝王所遵循的习惯法则。而每一代王朝的特权者又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从而赋予封建特权必须受政治权力严格制约的特点。

    众所周知,历代开国皇帝大都是凭借暴力上台的。他们一旦登上皇帝的宝座,便确立了自己至尊至上的特权地位。这种其大无比的特权即皇权地位确立之后,他的宗族、亲友,或者凭借血缘关系,或者依恃裙带的拉扯,一跃而为贵族。那些曾与皇帝风雨同舟者,包括他的侍卫、幕僚,等等,也“仆以主贵”而扶摇直上,变成特权者。

    西汉初年,那些跟随刘邦打天下的功臣,都“论功而定封”。后来,由于异姓王拥兵据地,刘邦感到不妙,逐一翦除之。然而,“惩亡秦孤立之败”,“激秦之无尺土封,故大封同姓”[23]。同姓封王者九国,功臣封侯者百四十余人。这种皇子封国,功臣、王子、公主、外戚、宦者等封侯的食封制度的推行,使贵族集团成为一个享有特权的阶层。食封制以两汉为极盛时代,自此而后,历代诸子、功臣享有食封特权者,所在多有,始终没有绝迹。

    司马炎篡魏,建立了西晋,将原有的曹魏特权集团打下去,司马炎通过大封宗室二十七人为王,又置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次,总计封国五百余个,组成了司马氏特权集团。南朝时期,自刘裕学着司马炎篡魏的样子代晋而为宋以后,接着萧道成代宋而为齐,萧衍代齐而为梁,陈霸先代梁而为陈,犹如过眼烟云,变化极快,以致一批又一批特权者随着各自所依托的政权的垮台而从特权的宝座上跌落下来。在这里,政治权力对特权的决定关系是明显的。

    随着历代封建王朝的兴起而出现的新贵集团,也随着历代封建王朝的衰败而沦落。“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上一代封建王朝的特权集团,在失去了政权的依托之后,多半惶惶然如丧家之犬,全部丧失了他们所占有的特权,下一代封建王朝创立伊始,一批新贵集团应运而生,取代了他们的特权地位,攫获了他们所占有的封建特权。尽管特权集团不断在更替,但是,封建特权作为压迫和剥削农民阶级的桎梏的本质,却始终不变。就像一把交椅,坐在交椅上的主人一换再换,但交椅的本身并无任何殊异。惟其如此,历代的野心家曾经为之攘夺不休。封建特权实质上成了孳生野心家的温床。

    第三,寄生性与残暴性。毛泽东同志在概括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特点时,曾经指出:“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物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又说:“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而且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去养活一大群的国家官吏和主要地是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地主对农民有随意打骂甚至处死之权”。[24]封建特权是封建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集中表现。毛泽东同志的精辟分析,揭示了封建特权的寄生性和残暴性的本质。就以明代的情况为例:

    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九年(1377),“定诸王公主岁供之数:亲王、米五万石,钞二万五千贯,锦四十匹,纻丝三百匹,纱、罗各百匹,绢五百匹,冬夏布各千匹,绵二千两,盐二百引,茶千斤,皆岁支。马料草,月支五十匹。其缎匹,岁给匠料,付王府自造。……”[25]这是皇帝的一个儿子——“亲王”,一年所享用的财物数字!至于皇帝本人,就更不用说了。明英宗初年,“凡上用膳食器皿三十万七千有奇”[26]。真是骇人听闻!

    以上我们从史籍中随手拣到的事例,就足以说明封建时代皇帝、王公贵族所攫获的封建特权的寄生性本质。至于官僚集团,像唐代的郭子仪等,一顿饭就费上十万贯,不同样表明他们的寄生性特点吗?历代的封建特权集团,不管他是皇帝、王公贵族,还是官僚、缙绅、士大夫,无一不是寄生虫。他们是社会上最大的消费集团,完全仰给于劳动人民的剩余劳动乃至必要劳动。就像蚂蟥一样,靠附着在劳动人民的机体上,吮吸劳动人民的鲜血来养肥自己寄生的躯体。

    寄生性特点,决定了封建特权的残暴性。就拿贵族、官僚“畜役奴婢”的特权来说吧!畜役奴婢,这是奴隶制的尾巴,一直拖得很长,与封建社会相始终。奴婢被视为“贱人”的最下层,在封建法律中,他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唐律宣布他们“律皆畜产”,“奴婢视同财、货,即令由主处分”。在元代,一个青年男奴的市场价格,与一头毛驴差不多。《元史》卷200《赵寡妇传》载:“以次子鬻富家,得钱百缗。”然而,奴婢的地位在元代的法律中,却远不及牲畜。据陶宗仪《辍耕录》卷17所载:“刑律私宰牛马杖一百。”而《元典章》42《刑部四·杀奴婢娼佃》所载的案例中,杀死一个奴婢,只杖二十七下,或七十七下。奴婢的社会地位不如牛马。历代贵族、官僚畜奴的数量不等,多者如元代的阿里海牙、忽都帖木儿等,有三万二千余人[27];少者如明代的“承事郎”一个小小的七品官,“家有僮奴千指”[28]。封建特权集团不仅不事生产,一切靠敲剥农民群众来维持;而且他们的衣食住行,一应生活上的琐事,包括拉屎撒尿,都要奴婢来侍奉。稍不如意,轻则一顿棒打,重则丢掉性命。这是何等地残暴、何等地野蛮啊!

    这里讲的是法定特权。至于法外特权,则带有更凶残的特点。例如,明代的官僚、缙绅、士大夫的法外特权就极多。像把持官府、包揽诉讼、夤缘纳贿、武断乡曲、占人田庐、抢人妻女、杀人越货、役使乡人、上下相护、大开后门,等等。虽然封建法律并不允许,但是他们干了,却照例不受法律制裁。《明史》卷148《杨士奇传》载:“士奇既耄,子稷傲很,尝侵暴杀人。言官交章劾稷。朝议不即加法,封其状示士奇。”《明史》卷190《梁储传》又载:“储子次摅为锦衣百户。居家与富人杨端争民田,端杀田主,次摅遂灭端家二百余人。事发,武宗以储故,仅发边卫立功,后还职,累冒功至广东都指挥佥事。”诸如此类,都暴露了封建特权,特别是法外特权的残暴性特点。

    第四,无孔不入和腐朽性。马克思指出:在封建时代,“权力、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常规的例外”[29]。这就是封建特权无孔不入的特点。它像蜘蛛网一样,笼罩着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不仅主宰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各个领域,而且人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都要受封建特权的严格制约。

    就拿礼仪来说吧!董仲舒鼓吹“天人之际,合而为一”[30],“王者参天地”[31],“受天命而王天下”[32],因此,“号称天子”。所谓“天子”,《周易乾凿度》孔子曰:“父天母地,以养万民,至尊之号也。”在所谓“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33]的鼓噪声中,皇权被说成是天授的。皇权的至尊至上,遂成千古不变的定制。在不可一世的皇帝面前,明清两代,大臣奏事,必须跪着。清朝的大官僚上朝,都穿着特制的护膝,满官更自称“奴才”。至于老百姓,若碰上皇帝出巡,回避不及,须跪伏道侧,连头也不准抬。南齐时永嘉太守王瞻,因“诣阙跪拜不如仪”,被认为有损于皇帝的至尊至上,居然“送付廷尉杀之”[34]。就是官僚居乡,也享受优礼的特权。例如朱元璋在洪武十二年(1379)颁布的诏令规定:致仕官居乡里,“惟于宗族序尊卑如家人礼”,“若筵席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如与同致仕者会则序爵,爵同序齿。其与异姓官者相见,不必答礼。庶民则从官礼谒见,敢有凌侮者,论如律,著为令”[35]。

    其次,从服饰上看。在封建时代,皇帝的衣食住行,国人不得模拟。皇帝尚黄色,穿龙袍,戴平天冠,皇后的服装绣凤,他人如有模仿,就是“僭用”,就是“大逆不道”,非杀即绞。“唐高祖以赭黄袍、巾带为常服……既而天子袍衫,稍用赤、黄,遂禁臣民服。”[36]明代的服色、用料、装饰,等等,都有严格的等级划分,不得逾越。就以服色而论:皇帝用玄黄[37],“一品至四品,绯袍;五品至七品,青袍;八品九品,绿袍;未入流杂职官,袍、笏、带与八品以下同”[38]。至于老百姓,就只能穿白色的衣服了。洪武三年(1370)规定,“庶人冠服”,“不许用黄(色)”,“男女衣服,不得僭用金绣、锦绮、纻丝、绫罗,止许绅、绢、素纱,其鞾不得裁制花样、金线装饰。首饰、钗、镯不许用金玉、珠翠,止用银”。洪武六年(1373)又规定,“庶人帽,不得用顶”。[39]

    所有这些,都表明封建特权无孔不入的贪婪特点。与这种贪婪特点相联系,就是封建特权的腐朽性。历代的封建特权集团,在生活上,都是寡廉鲜耻,荒淫无度。流行的说法,皇帝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妃。其实不一。官僚可以纳妾,多者像汉代的张苍,“妻妾以百数”。少的有三五个,十几个。然而,数量上的差别,并不改变问题的实质。

    二 封建特权的社会基础

    封建特权之所以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历史现象,其原因在于存在着产生封建特权的广泛的社会基础。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产生封建特权的物质基础。马克思说:“在这里不能不指出这样一个经验事实,就是这些特权都以私有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吻合的一般基础是什么呢?就是:私有财产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40]封建社会的私有财产,通过封建土地所有制表现出来。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还是马克思说得好:“在封建的土地占有制中至少主人显得象土地占有制底君主。同样在占有者和土地之间还存在着一个比单单物件的财富底关系更内部的关系。地片和它的主人一起个人化着,它有着主人的阶位,和主人一起是男爵的或伯爵的,它有着它的诸特权,他的审判权、他的政治关系等等。”[41]在中国封建社会,人们对土地的占有是分等级的。请看下列事实:

    在秦代,推行二十等爵制,“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确立了按军功分等的占田制度。

    西晋时代,公开推行官吏按品级占田、占客及荫亲属的制度。据记载:“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田五十顷。(每品减五顷以为差)……第九品十顷。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量给官品以为差降)。”[42]

    刘宋政权因循晋制,又确立了官僚、地主占山封水的制度,“凡是山泽先恒熂爈,养种竹木杂果为林芿,及陂湖江海鱼梁鳅(此鱼)场,恒加工修作者,听不追夺。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皆依定格,条上赀薄。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43]。

    元朝统治者对蒙古贵族、寺院僧侣、官僚实行赐田制度,据记载:“天下官田……累朝以是田分赐诸王、公主、驸马,及百官、宦者、寺观之属……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奸吏为庄官,催甲斗级,巧名多取;又且驱迫邮传,征求饩廪,折辱州县,闭偿逋负,至仓之日,变鬻以归。官司交忿,农民窘窜。”[44]有元一代,以江南田赐臣下见诸史籍的,少则几十顷,多至数千顷不等。到了明代,贵族、官僚的占田数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据《明史》卷77《食货志一》的统计,“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而“福王分封,括河南、山东、湖广田为王庄,至四万顷。群臣力争,乃减其半”。清朝统治者则采取对侵犯贵族官僚地主阶级财产权进行严厉制裁的政策,来保护官僚地主土地的占有。在清初,更特别强调保护满洲贵族圈占来的土地,严禁汉人典买满人的田产。

    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使土地和它的主人一起人格化。主人的权力和土地占有制成了孪生兄弟。主人的政治等级与占有土地的等级是统一的。因此,封建土地所有制成为封建特权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毛泽东同志说:“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45]个体经济,不需要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不需要较多的交换,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马克思曾经形象地把封建社会的农民比喻作“一袋马铃薯”,主要是从个体经济没有分工,没有商品生产,比较分散等几个方面来说的。个体经济使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都差不多,他们之间,只存在地域联系,而没有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所以,马克思说:“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46]我国封建社会源远流长,个体经济犹如汪洋大海,“农民世代相传,习于顺从”[47],客观上为封建家长制的统治提供了方便条件。列宁在分析专制制度时曾经指出:“‘专制制度仅仅代表各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是不确切的。或者说是不正确的。专制制度满足于各统治阶级一定的利益,部分地依靠农民群众和全体小生产者的得过且过的习惯,部分地依靠各种对立利益之间的平衡。”[48]因此,尽管农民群众历经千辛万苦和多年压迫的锻炼,自发地要求土地,要求革新、巩固、加强和扩大他们的个体经济,但是这种个体分散经营的小农业,“按其本性说来,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49]。生产力对历史的进程的规定性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下的个体经济时代,以等级制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必然成为它的政治形式,人民群众缺乏文化生活,缺少民主传统,互不联系,在客观上也就为封建特权的产生提供了一种适宜的土壤。

    孔孟之道是封建特权得以巩固的思想基础。历史表明,掌握物质生产手段的阶级,必然要掌握精神生产手段。一则利用精神生产手段使其对物质生产手段的占有合法化,二则用以团结或调节同一支配阶级内部的分离力量。因此,任何一个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之后,无一例外地都要控制精神生产手段。

    秦始皇统一宇内,采纳李斯的建议,“焚书坑儒”,无疑是企图控制精神生产手段的一种努力。后来,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作《春秋繁露》,侈谈“官制象天”,鼓吹天命观,为等级森严的官僚政治大造舆论。他提出所谓“天以四时之选与十二节相和而成岁,王以四位之选与十二臣相砥砺而致极”[50]的玄虚说教,认为天有春、夏、秋、冬之“异气”,王者则“副天之所行以为政”,于是“庆赏罚刑”一类政治措施应运而生,这叫做“王者配天”[51],最大的封建特权——皇权,被披上一层神秘的面纱。皇帝被尊为“天子”,皇帝上台统治人民被说成“奉天承运”,“天意所予也”[52]。而服从皇帝的统治,叫做“顺应天意”。因此,除了这个抓不住看不见的“上天”之外,谁也不能限制皇帝的权力,于是在董仲舒之流的鼓噪声中,君权被说成是“神授”的,皇帝是“天人交感”的特使,非凡人,而是“神”。这种君权的神化,实际上导致与神权相结合,使封建皇权披上了一层灵光缭绕的神圣外衣,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董仲舒又说“民者,暝也”[53]。所谓“暝”,即是“冥冥无知”的意思。于是,孔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被他们当作维护其特权地位的最好教条加以渲染。用所谓“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的宿命论来麻痹人民群众,褫夺了农民群众独立思考的权利,把农民群众的思想和行动严格地拘囚在他们所设置的思想樊笼中,只准农民阶级安分守己、逆来顺受,听任封建特权的宰割与凌辱,不准农民群众进行反抗。否则就是“犯上作乱”,“大逆不道”,违抗天命。

    董仲舒还编造一套封建伦理纲常,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渲染成天定的秩序,自天子以至小民,概莫能外。“立尊卑之制,以等贵贱之差”[54],“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乡党有序,则民有所让而民不敢争”[55]。从而把政治关系家族化,把家族关系政治化,倡导“忠君”思想的绝对合理性。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所谓“身修而家齐,家齐而国治,国治而天下平”的说教,几千年来成为地主阶级士大夫的座右铭,最露骨不过地把家族与国家融为一体,把家族关系完全当作政治关系来处理。讲父权、夫权,就是为了君权。所谓“人受命于天,固超然异于群生,入有父子兄弟之亲,出有君臣上下之谊”[56],在家孝顺父母,出外则忠诚君主,把防止“犯上作乱”的责任,通过家庭与宗族的关系来管制。由于封建社会一家一户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家长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力。在政治上他是家庭的代表,在经济上,他是家庭的主宰,不仅家内秩序靠家长来维持,而且社会义务也归家长承担。全体家庭成员,必须绝对服从家长的意志,而使家内毫无民主、平等可言。因此,封建家长实际是家庭中的特权者。在所谓“国之本在家”的封建时代,皇权与父权相互为用,家长的权力也就是皇帝权力的缩影。结果,这种建立在伦理纲常观念基础上的封建家长制,便成为孕育封建特权的温床。

    三 封建特权与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关系

    封建时代,各个特权集团所掠获的特权的大小,标志着统治集团内部对财产和权力再分配的结果。这种再分配是按等级进行的。因此,在各等级之间,围绕这种再分配出现了错综复杂的矛盾,形成了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与斗争。这种矛盾与斗争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就以最大的封建特权——皇权为例,它像一块肥肉,曾经使统治集团内部那些贪得无厌的集团垂涎三尺,并为之攘夺不休;它又像一块强有力磁铁,吸引着无数野心家为之角逐。中国历史上所出现的篡位、弑君、宫廷政变之类,大都是以争夺皇权为对象的。西汉初的诸吕叛乱,后来的王莽代汉、杨广杀父、赵匡胤陈桥驿兵变、赵匡义搞烛影斧声、燕王朱棣起兵赶跑建文帝,等等,形式上,是统治集团内部争当帝王的斗争,实质上,却是围绕最大的封建特权所展开的权力角逐。

    封建特权,集中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贪欲和意志。历代的封建特权集团,总是希望从农民群众身上榨取尽可能多的贡物,总是希望尽可能地扩大他们的特权范围。但是,事实上特权集团的贪欲总要碰到一定的界限,这个界限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反抗斗争所决定的。如果过分超越了这个界限,那就会使得一定的特权集团趋于崩溃而为新的特权集团所取代。一般说来,法定特权不过分超越这个界限,而法外特权则大大超越这个界限,因此,法外特权带有更大的野蛮性。马克思说:“在封建制度下也是这样……当权者不满足于法定权利而又呼吁自己的习惯权利时,则他们所要求的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这种形式现在已丧失其现实性,并已变成纯粹野蛮的假面具。”[57]

    马克思所说的“习惯权利”,就是法外特权。法外特权与法定特权是封建统治阶级敲剥农民的两种不同形式。法定特权,是封建地主阶级国家用立法的形式所规定的特权,它是从属于地主阶级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的。而法外特权,则体现了封建统治集团内部那部分贪婪的掠夺者的眼前利益,它是在封建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定特权和法外特权的矛盾,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的始终,影响到封建社会的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历代所谓明君贤相,所谓清官、循吏一类人物,他们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多少察觉到法外特权搞得多了,容易危及社稷,因此,对于那些突破法定特权的界限,千方百计地扩大特权范围的某些集团或个人的不法活动,总是试图加以限制,力求把特权规定在不致引起农民武装反抗的限度以内。于是,在历史上出现了一些明君贤相、清官循吏打击权贵、“压抑豪强”的现象,例如西汉时代的郅都“行法不避贵戚,列侯宗室,见都侧目而视”[58]。北宋的包拯“立朝刚严,闻者皆惮之……贵戚宦官,为之敛手”[59]。元代的潭澄为交城令时,“豪民有持吏短长为奸者,察得其主名,皆以法治之”[60]。周自强“听讼决狱,物无遁情,黠吏欲以片言欺惑之不可得”[61]。明太祖朱元璋三令五申:“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旧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62];“敢有持强暴以侵渔小民者,必置于法,朕不轻贷”[63]。著名的海瑞“素疾大户兼并,力摧豪强,抚穷弱。贫民田入于富室者,率夺还之”[64],等等。

    历史上的一些明君贤相、清官循吏打击豪强权贵维护法定特权的根本动机,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为了使他们既得的法定特权保得牢固、维持得长久。在这种斗争中,局部地区的农民群众,或许可以暂时摆脱豪强权贵的非法剥夺而免于家破人亡,回到相对稳定的忍受法定特权敲剥的地位。马克思曾正确地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65]因此,如果认为明君贤相、清官循吏打击权贵,是什么“为小民谋利”,“反映了贫苦农民和城市平民的愿望、要求和利益”,那就根本忘记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从而模糊了他们是封建法定特权卫道士的本来面目。

    法定特权与法外特权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法定特权与法外特权的矛盾,往往会导致集团之间的公开对抗,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第三种形式。东汉时的党锢,明代的东林党,都是如此。尽管他们的背景不尽相同,但斗争的内容却有某些相似。一般说来,在野的一方,总是以维护法定特权的面目出现,打着反对法外特权的旗号攻击对方。然而,斗争的结局,差不多都是以在野的一方失败而告结束。法定特权不断扩大,社会危机接踵而至。

    在封建时代,封建特权是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的一个根本原因。历代的农民战争,都是在封建特权不断扩大、法外特权愈演愈烈的情况下爆发的。封建特权与农民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封建特权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农民群众生活出路的缩小。因此,农民群众是封建特权的坚决反对者。历代农民群众为了改善他们毫无保障的社会地位,求得一线生路,总是采用武器的批判,来进行反对封建特权的斗争。列宁说:“什么是阶级斗争?这就是一部分人反对另一部分人的斗争,无权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反对特权的压迫者和寄生虫的斗争……”[66]

    陈胜、吴广领导的秦末农民大起义,以“诛暴秦”为宗旨,揭开了我国历史上农民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斗争的第一幕。在其后两千多年的历史上,这种斗争此起彼伏,连绵不断。他们曾经以平等思想相号召,向封建特权进行了一次又一次挑战。例如,南宋初年,爆发于洞庭湖地区的钟相、杨太起义,针对封建特权的等级特点,提出了“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67]的战斗纲领,揭露了封建特权的罪恶,概括了当时农民阶级的基本主张和要求。他们“焚官府、城市、寺观、神庙及豪右之家,杀官吏、儒生、僧道、巫医、卜祝及有仇隙之人,谓贼兵为爷儿,谓国典为邪法,谓杀人为行法,谓劫财为均平”[68]。在起义军内部,“入法皆为兄弟”。他们以夺取土地的大胆尝试,试图铲除封建特权赖以存在的基础,“多是占据民(指地主)田,或虽不占据,而令田主出租纳课”[69]。杨太还“复夺祠寺之田,授贫者耕之”,在农民军占领区,“无税赋差科,无官司法令”[70],对封建特权进行了一次有力的批判。

    又如,明代中期,法定特权与法外特权的矛盾,以明武宗与宦官刘瑾的矛盾,以及阉宦内部刘瑾与张永的矛盾等形式出现。这些矛盾加深了社会危机,“两河南北、楚、蜀盗遂起”[71]。其中,尤以刘六、杨虎起义规模最大,他们对封建特权,尤其是对一些权奸搞的法外特权恨之入骨。在本文第一节里,我们曾交代了明代的住房,都有严格的等级限制。但是一些大官僚却利用职权,大兴土木、营建私宅,大搞法外特权,吏部尚书焦芳,就是最突出的一个。焦芳是以权术起家的,此人“粗陋无学识,性阴狠,动辄议讪,人咸畏避之”。焦芳勾结宦官刘瑾“言必称千岁,自称曰门下。裁阅章奏,一阿瑾意”。焦芳的儿子焦黄中,“亦傲很不学,廷试必欲得第一。李东阳,王鏊为置二甲首,芳不悦。言于瑾,径授翰林检讨,俄进偏修”。后来焦芳父子失宠于刘瑾,被逐回河南泌阳老家。他们父子大搞法外特权,“焦芳家居,治第宏丽,劳被数省,积财如山”[72]。刘六、杨虎起义军中的将领赵鐩率领一支起义军打到河南泌阳后,一把大火,将焦芳搞的法外特权的象征——宏丽的居第,化为灰烬。并且“发窖多得其藏金,乃尽掘其先人冢墓,杂烧以牛马骨”,表示对焦芳父子大搞封建特权的愤恨。焦芳父子狼狈遁走,起义军没有捉到。于是赵鐩“取芳衣冠被庭树,拔剑斫其首,使群盗縻之,曰:‘吾为天子诛此贼’”。后来起义失败,赵鐩被捕,临刑前还说:“吾不能手刃焦芳父子以谢天下,死有余恨。”[73]可见农民起义军不仅是反对法定特权,而且是反对法外特权的主力军。列宁指出:“全部世界史、被压迫阶级反抗压迫者的一切起义的经验告诉我们,剥削者必然要进行拼命的和长期的反抗来保持他们的特权。”[74]赵鐩等人被处死以后,赵鐩等六人竟被剥皮,制为鞍镫,明武宗时常骑乘[75],封建特权者的手段是何等地凶残歹毒啊!

    由于农民不是新的生产力的代表,他们创造不出新的生产方式来代替封建的生产方式,政治上他们也不可能使广大农民成为统治阶级,创立新制度,因此历代农民运动,最后仍不免归于失败。但是,他们用武器的批判向一个又一个封建特权集团进行宣战,用血与火一次又一次扫除了桎梏生产力发展的封建特权,开辟了历史前进的道路。

    中国是一个有两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小生产的习惯势力、封建家长制的影响长期存在;中国又是一个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的国家,资产阶级先天不足。因此,批判封建特权的任务责无旁贷地落到工人阶级的肩上。封建特权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只有彻底批判封建特权,清除特权思想,才能大大发展生产力,促进四个现代化的胜利实现。封建特权又是生产力低下时代的产物,只有生产力高度发展了,消除了封建特权再生的经济基础,才能消灭封建特权。这就是历史的结论。

    (原载《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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