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研究-三元王朝的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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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0年,忽必烈登上汗位,草原本位的大蒙古国由此蜕变为汉地本位的元王朝。随着中原模式官僚体制的建立,元朝国家制度与大蒙古国相比有了显著不同。但就“家天下”政治格局而言,两者一脉相承,并无大异。在加上尊号、庙号、谥号等汉式美称,辅以都城、宫阙、朝仪、印玺、避讳等汉式典制之后,汉地的尊君卑臣传统与大蒙古国汗权彼此结合,进一步保证了元朝皇帝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在仁宗延祐四年一份关于偷盗官库钱物案件的奏事文书里,中书省蒙古大臣针对此类案件并无处断“定例”的情况,奏称:“汉儿伴当每只说例有。皇帝圣旨了呵,便是例也者。”似乎在蒙古人眼里,“圣旨即法律”的尊君原则主要是本族传统,而对汉地官僚制当中重视法规、成例的做法有些不以为然。见《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十一·诸盗一·强窃盗·入官仓库偷钱物底敲了》。与此同时,草原社会“主奴关系泛化”的倾向继续向汉地延伸,汉族百姓同蒙古牧民一样,被视为与皇帝有依附关系的属民。元朝政府将他们根据职业标准划分为若干种类,称为“诸色户计”,包括民户、军户、匠户、站户、灶户等等,分别为国家承担不同义务,“各务本业”,“各有定籍”。《元典章》卷二《圣政一·重民籍》。其定籍佥拨,不由自主,世代相袭,不得脱籍移易,反映出国家(皇帝)对普通百姓的人身控制较之两宋明显有了强化。元朝汉语中有“怯怜口”一词,源于蒙古语,意为“家中儿郎”,特指蒙古、色目贵族合法占有的私属人户。而从更高的角度看,当时也已有“普天率土,尽是皇帝之怯怜口”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七《治道》载郑介夫奏议。见陈得芝等辑点《元代奏议集录》,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下卷,第109页。的说法。在至元十六年禁止回回人依本俗杀羊的一道圣旨里,忽必烈重申了蒙古诸大汗讲过的一段话,略谓“为天护助俺收抚了您也,您是俺奴仆,却不吃俺底茶饭,怎生中?”《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宰杀·禁回回杀羊做速纳》。按这条史料中的“您”是“你”的复数,意即“你们”,并非尊称。作为被征服者,自然也就成了大汗的“奴仆”。这段话虽是针对回回人所说,但毫无疑问同样适用于汉人。何兹全说:“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元代社会是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一个变局。……蒙古人……把人身隶属关系和奴役制普遍的披在汉人社会上面。他们把全社会的人民都看做皇帝、贵族吃粮当差的被役使的人户。”何兹全:《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元代社会》,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此言大体上是不错的。

    同样,在政治领域,元朝的君臣关系像草原时期一样继续保持着主奴色彩。姚大力列举了蒙古、色目大臣及南宋降将向皇帝奏事时自称“奴婢”的事例,认为“它们反映了当时在蒙古、色目、南人,包括北方汉人官僚中十分通行的情况,……也说明主奴观念进入元代君臣关系是受蒙古旧制影响的结果,并且它已经渗透到汉式的皇帝官僚关系中间”。姚大力前引文。元朝的高官显贵,对于汉族社会而言都是“大根脚”(根脚,意为出身)的元勋世臣、高高在上的特权贵族,而在熟悉蒙古传统的元朝上层统治集团(包括皇帝和这些高官自己)看来,其显贵仅仅因为他们是皇帝的世仆家臣,是“老奴婢根脚”,所以“不比别个的有”。《永乐大典》卷二六〇八《宪台通纪·加脱欢答剌罕大夫散官》。“老奴婢”在蒙古语中对译为“斡脱古·孛斡勒”,“斡脱古”意即“老”、“耆老”。拉施特记载:“斡脱古·孛斡勒的意思是说,他们都是成吉思汗祖先的奴隶和奴隶的后裔。[其中]有些人在成吉思汗时代立过值得嘉奖的功绩,[从而]确立了[蒙恩的]权利。因此他们被称为斡脱古·孛斡勒。”见《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汉译本,第14页。参阅亦邻真前引文。其中许多人任官的同时仍然隶名怯薛,要在规定的当直日期入宫服役。姚燧《牧庵集》卷一五《董文忠神道碑》详细记载了担任佥书枢密院事要职的怯薛董文忠给侍内廷的情况,谓其“凡乘舆、衣服、鞶带、药饵,大小无虑数百十橐,靡不司之。中夜有需,不须烛索,可立至前。风雨寒暑,饥渴骏奔,心无怠萌,口绝勚语,属属乎惟以执事不恪获谴为惧”,有时甚至“长直四十日不至家,夜杂妃嫔候侍,休寝榻下。上呼之,方惫,熟寐不应,命妃蹴兴之”。周良霄分析这段史料时指出:“观此,知这个身任怯薛的朝廷大员,在内廷完全是操宦竖之所行。大臣体貌,已扫地无存。”他进而得出结论,元朝的“君臣关系也就是主奴关系,这无疑也增益了皇帝的专制权威”。周良霄、顾菊英:《元代史》,第470—471页。与上述情况相联系,君臣关系有时又被比喻为主人与犬马的关系。怯薛家臣参与决策,献替可否,即被看做“犬马思报其主”所应尽的义务黄溍:《金华集》卷二四《定国忠亮公神道碑》。。忽必烈用卢世荣理财,谕以“疾足之犬,狐不爱焉,主人岂不爱之。汝之所行,朕自爱也,彼奸伪者则不爱耳”。《元史》卷二〇五《卢世荣传》。联想到成吉思汗评价其“四杰”等功臣“是我的前后的助手,是我的能干的、尽心竭力的奴仆,是我的神箭手,我的快马,我的手上的伶俐的鸟儿,我的拴到马鞍上的猎狗”,《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汉译本,第360页。可知被比为“犬马”通常是一种明显的荣宠。不过如果皇帝径直称官员为“畜生”,那就代表着严厉的责骂。见《元典章》卷一〇《吏部四·职制一·不赴任·广选不赴任例》。元末人叶子奇通过对比汉朝皇帝的“体貌大臣之礼”,感慨“后世之待大臣,直奴仆耳,直牛羊尔”,很明显就有针对元朝的寓意。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杂制篇》。

    从大蒙古国到元王朝,宗亲分封制度的内容日趋复杂。在草原兀鲁思分封的基础上,又发展出投下私属分拨、汉地五户丝食邑分封、宗王出镇等不同的附属形态,并且通过参考汉地制度,增加了有关王府衙门设置、爵位等级诸方面的一系列具体规则。尽管有上述复杂内容,但从本质上说,元朝的分封制度不过是草原游牧民分产习俗的遗存,是蒙元“家天下”政治在一个侧面的体现。就中国历史的发展线索而言,则是对唐宋以来中央集权官僚制强化和分封制衰微(从某种程度上看也是“家天下”色彩衰微)趋势的一种逆转。马端临概括说,唐朝“自中叶以来,皇子弟之封王者不出,诸臣之封公侯者不世袭,封建之制已尽废矣”。宋朝“皇子之为王者,封爵仅止其身,而子孙无问嫡庶,不过承荫入仕为环卫官,廉车节钺,以序而迁,如庶姓贵官荫子入仕之例。必须历任年深,齿德稍尊,方特封以王爵,而其祖、父所受之爵则不袭也”。北宋中期甚至出现“宗姓几无一王”的情况。事实上即使封王,也如顾炎武所言,是“封国但取空名,而不有其地”。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七六《封建十七》,卷二七七《封建十八》;顾炎武:《日知录》卷一四《封国》。反观元朝,则是“宗王驸马,通称诸王,岁赐之颁,分地之入,所以尽夫展亲之义者,既优且渥”,“有分地人民赐与之厚,有车服官府符信封谥之贵,有使命往来之礼,有奉命征讨之事”,当然也“有训敕防禁之闲”。《元史》卷一〇八《诸王表》序;苏天爵编:《元文类》卷四〇《经世大典序录·帝系附录》。其宗亲贵族的特权地位,较之唐宋明显多了。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一种较完善的贵族权力、爵位、财产分配制度”李治安语,见其前引书,第330页。,元朝分封体系的发达,不仅超出唐、宋等汉族王朝,也超出了北魏、辽、金等前代北方民族王朝。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拓跋鲜卑、契丹、女真诸民族建国前夕的活动范围相对狭小,其个体经济和分散经营趋向发展不够,因此在建立“家天下”政权时,对庞大“家产”采取了比较集中和统一的管理方式,家族成员并没有像蒙古一样“各分地土,共享富贵”,而是只“共享富贵”,未“各分地土”。有“各分地土”传统的游牧民族匈奴、突厥,则又未能进入中原建立政权。这就使得元朝的分封制度即使在北方民族王朝范围内来看,也显得颇为特异。

    另一方面,如上节所言,大蒙古国在“各分地土”时,保留了比例巨大的家族公产“大兀鲁思”归大汗直辖,事实上是一种不彻底的分产。而分产之后,宗室外戚大多数情况下在外不在内,参与大兀鲁思中枢政务的机会明显低于异姓家臣。随着元王朝的建立及统一中国,“大兀鲁思”变得愈为庞大,再加上汉族模式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建立,使得宗室外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更显下降。他们大都居于草原封地(亦有少数人留居于中原食邑),不时领取朝廷的巨额赏赐,并在自己家族内进行封地再分配,过着养尊处优的生活。有时他们会作为皇帝的代表,奉命统兵作战或镇戍地方,有时则奉召参加忽里台大会,参与拥立新君,但毕竟与国家中枢的日常政务很少发生关系。他们可以在中书省、枢密院等中央重要机构中荐用私人、担任职务,但所任只是属官,并没有很强的独立性。就对朝政的直接影响而言,这些“皇亲国戚”所起的作用远不及身份低于他们的“家臣”。在元朝,高级官职基本上都为出自怯薛的蒙古、色目贵族和少数汉族勋贵所垄断,怯薛出身被称为“大根脚”,最为显贵,即所谓“凡入官者,首以宿卫近侍”。朱德润:《存复斋文集》卷四《送强仲贤之京师序》。宗室、外戚既已各有封地,就不大可能自降身份投充“家臣”性质的怯薛,这也是金、元制度区别之一。金朝宗室疏属常被选入宫中担任护卫、祗候等内廷杂职,并由此出任外廷职务,亦不乏仕至要职者,例子很多,散见于《金史》列传。而元朝则很难找到类似事例。因而也自然极少有担任政府高官的机会。例如从“百僚之长”宰相的任职情况看,迄今还找不出元朝哪一位宗室成员曾经拜相,外戚入相者也仅寥寥数人。参阅拙著《元代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91—92页。按这里所说的元代外戚,主要是指几个在蒙古建国前后与成吉思汗家族结成“安答-忽答”关系的姻族,如弘吉剌氏德薛禅家族、亦乞列思氏孛秃家族、斡亦剌氏忽都合别乞家族、汪古部阿剌兀思剔吉忽里家族、畏兀儿高昌王亦都护家族等。部分“家臣”阶层的异姓贵族,最初并没有与汗室通婚的资格,后因政治地位贵显,方获联姻之荣。这种情况与我们所说的蒙元外戚与政问题性质有异,故不在讨论之列。忽必烈晚年赵天麟上奏云;“今国家内族星布,外戚云分,皆获食邑而不预大权,皆仰皇猷而各安常分,汉、唐以来未有之也。”成宗时郑介夫也说:“以今日之人事观之,……秉国钧者皆色目、汉儿,未尝一官任舅后之族,如吕、霍、上官之奢僭,无有也。”《历代名臣奏议》卷七七《宗室》载赵天麟奏议,卷六八《治道》载郑介夫奏议。分别见《元代奏议集录》上卷,第284页,下卷,第128页。而同属北方民族的“家天下”政权,辽朝却是“秉国钧,握兵柄,节制诸部帐,非宗室外戚不使”,金朝宰相亦以“内属、外戚与国人有战伐之功、预腹心之谋者为多”。《辽史》卷一一四《逆臣传》传论,元好问:《遗山集》卷一六《平章政事寿国张文贞公神道碑》。由于分封制不发达,它们的君主家族成员主要凭借其特殊身份直接参与朝政,出将入相,把持要职,与元朝分产型的“家天下”模式明显不同。

    与宗室外戚“不预大权”、“各安常分”的状况相反,异姓家臣在元朝继续充当君主治理“家天下”的主要助手,其权势之膨胀又超出大蒙古国之上。元朝以中书省为一元化的宰相机构(个别时期曾设立尚书省),特别强调其“政本”地位,因而宰相(尤其是最高一级的右、左丞相)权力颇重。虞集云:“世祖皇帝……立官府置郡县,各有其职,而上下相承,内外相维,联属贯通,以通功成务。丞相治中书以统之,上承天子,出政令于天下,较若画一,莫敢逾焉。”何中说:“今天下之事归于中书,中书之务统于宰相。宰相,犹周之冢宰也,群公百辟,俯首奉约束,奔走不暇。”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二二《御史台记》,何中:《知非堂稿》卷八《贺元参议明善书》。宰相之中如世祖忽必烈朝的阿合马、桑哥,仁宗、英宗朝的铁木迭儿,文宗朝的燕铁木儿,顺帝朝的伯颜、脱脱,尤以擅权著称。面对这些受到君主信任、大权在握的异姓家臣,宗室、外戚有时反而不得不仰承鼻息,委曲求全。忽必烈平定宗王乃颜叛乱后,右丞相安童奉命讯问卷入其事的宗室诸王,“多所平反”,一天罢朝后“诸免死者争前迎谢,至有执辔扶公(安童)上马者,公毅然不顾”。于是有人向忽必烈告状:“宗室虽有罪,皆太祖子孙,丞相虽尊,人臣也,奈何悖慢如此!”忽必烈虽略感不快,但仍然为安童开脱说“彼特辱之,使改过迁善耳”。苏天爵:《元朝名臣事略》卷一《丞相东平忠宪王》引元永贞《东平王世家》。桑哥专权,“虐焰熏天,诸王贵戚亦莫谁何,无不下之”。燕铁木儿任相时“礼绝百僚,威焰赫赫,宗戚诸王无敢以为言者”。《元文类》卷五九姚燧《平章政事徐国公神道碑》,权衡:《庚申外史》癸酉元统元年条。在某些“家臣”权力恶性膨胀的特殊时期,宗亲贵族甚至完全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被动地位。如元末伯颜专政,“构陷剡王彻彻笃,奏赐死,帝未允,辄传旨行刑。复奏贬宣让王帖木儿不花、威顺王宽彻普化,辞色愤厉,不待旨而行”。其中彻彻笃是宪宗蒙哥曾孙,在习惯上被称作伯颜家族的“使长”,故时人称其事为“奴婢杀使长”。《元史》卷一三八《伯颜传》,《庚申外史》已卯至元五年条。明太祖朱元璋晚年制《皇明祖训》,规定新天子即位后,“如朝无正臣,内有奸恶,则亲王训兵待命,天子密诏诸王统领镇兵讨平之”。如亲王不幸为“奸臣”所害,王府官员和护卫军有权“移文五军都督府,索取奸臣”。朱元璋:《皇明祖训·法律》。这一规定似乎与元朝末年的经验教训不无关系。

    关于元朝宰相权重的原因,我在以前曾作过探讨。《元代宰相制度研究》,第213—217页。要言之,即政治生活中存在大量利于宰相专权的机制,与此同时从制度上对宰相专权所作限制却很少。更深层的原因,则是元朝皇帝中的大多数人权力欲不强,只满足于深居宫中,垂拱而治,对亲自处理政务并没有太大兴趣。即使一些较为勤政的皇帝(如忽必烈等),其统治方式也是重在执赏罚督课之柄,并未越俎代庖,强行揽权。元朝皇帝并无常朝之制,“惟正旦、天寿节御朝受贺,常日不复讲”,以致“百官入见,岁不过宴贺一二日,非大臣近侍鲜得望清光者”。吴师道:《礼部集》卷一九《国学策问四十道》,《江西乡试策问》。他们处理政务的主要方式,是居于宫中坐等大臣奏事,并且似乎没有批阅文书的传统,动口不动手,多数时候对大臣所奏之事都只是简单答复“那般者”了事。其他王朝时有一些事必躬亲的“勤政”型皇帝,与他们相比元朝皇帝的日常工作量远为逊色。况且这还不是皇帝个人怠政所致,而是制度如此。同时,由于元朝君臣关系中长期保持着来自草原游牧社会的私人隶属色彩和身份差异,大臣不过是君主的家臣或奴婢,其权力在大多数时候都被看做皇权的外化和延伸,不被视为威胁。于是就出现了在汉族王朝乃至其他北方民族王朝中不常看到的情况:皇帝委任责成,大胆放权,大臣勇于任事,不加避忌,“有奏皆准,言无不行,意欲若此,君亦从其若此,意欲如彼,君亦从其如彼”。《历代名臣奏议》卷六八《治道》载郑介夫奏议,见《元代奏议集录》下卷,第128页。以致明太祖朱元璋一再批评“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委任权臣,上下蒙蔽,……人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甲辰年正月戊辰,卷五九洪武三年十二月己巳。事实上,元朝一百余年中,皇帝几乎从未把削弱相权当做一个认真的问题去考虑。在他们看来,真正能够对自己皇位构成威胁的,并非执政的异姓家臣(哪怕他们权力再大),反而是那些与自己同具黄金家族血统而并无人身役属关系的宗室贵族(尽管他们并未掌握实权),因此后者时常成为打击对象。例如武宗时有越王秃剌之狱、宁王阔阔出之狱,仁宗时有魏王阿木哥之狱,英宗时有安王兀都思不花之狱,英宗与泰定帝放逐怀王图帖睦迩(文宗),文宗放逐其侄妥欢帖睦尔(顺帝),等等。元廷还颁布专门规定,严禁“阴阳法师辄入诸王公主驸马家”,《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四·禁令》。猜防之意十分明显。实则家臣的忠诚和无威胁也并不是永恒不变的。元朝后期,在皇位争夺激烈的背景下,一些家臣通过拥立新君、进行政治投机所获得的权力,已有突破传统主从名分、危及皇权的趋势。其代表人物,主要是燕铁木儿和伯颜两大权相。待到元朝倾覆,汗室北奔,更是出现了异姓家臣挟持汗室成员、自擅甲兵、互争雄长的动荡局面,乃至黄金家族的汗统一度中绝,很久以后才由达延汗重新建立。达延汗统一草原之后,同样实行分封。值得注意的是,他虽以恢复成吉思汗事业号召蒙古,但其分封方式却与成吉思汗有很大不同,并未保留类似大蒙古国“大兀鲁思”那样由大汗直辖的家族公产,而是将草原彻底分割为六万户,大汗统领左翼三万户,常驻于察哈尔万户。这种分封方式的采用,很有可能是吸取了元朝后期以来异姓家臣势力恶性膨胀的教训。不过顾此难免失彼,达延汗比较彻底的分封,的确确保了汗室后裔的特殊统治地位,抑制了异姓家臣势力的发展,但核心“大兀鲁思”的不存,却使得蒙古的政治认同难以巩固,领主分立(大汗后来只能控制察哈尔一个万户),无法重现成吉思汗时代的辉煌。这已离开本文讨论范围,就不再赘述了。

    还是回到元朝。尽管元朝皇帝不勤政务,时或有家臣专权,但从本质上说,家臣的权力仍然是皇权的体现。即使是燕铁木儿、伯颜之类已显僭越之迹的权相,从他们的所作所为中也“看不出过去(引者按:指唐宋)那些体现权力制衡的法定程序,有的只是对权力的窃取与滥用”。姚大力语,见其前引文。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元朝皇权毕竟在某些方面呈现出了一些上异于两宋而下启明朝先河的强化趋势。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由于君臣关系带有主仆、主奴色彩,皇帝对臣下的礼遇和人格尊重明显下降。赵天麟说:“今国家立统以来,百官犯罪,上自宰辅,下及守令,决付之理官,而例于小民以鞠讯之,有械系之于市井者,有鞭笞之于官署者,有枭其首以儆戒遐迩者,有醢其躯以熏蒸天地者,甚非尊上卑下、崇礼厚俗之方也。”《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八六《礼臣下》载赵天麟奏议,见《元代奏议集录》上卷,第376页。来自北方草原的蒙古统治者,头脑中并没有“刑不上大夫”的儒家教条,况且在蒙元“家天下”政治形态下,不论职务高低,为官为民,无非“皇帝之怯怜口”(前引郑介夫语),因此对有罪官员采取简单直接、又便于显示权威的体罚方式是再正常不过了。元初,监察御史王恽上言,反对“一切内外职官如公私有犯,不听收赎,皆以的决(引者按:的决,金元习用语,即指笞杖)论罪”的做法,认为这样做“甚非待才能而厉臣节也”。但他对“相臣得罪,且受杖责”也没有表示明确反对,只说这是“出人主一时权断旧例,即非永格体制”。可见皇帝杖责宰相等高级大臣,在观念上已基本为人们所接受。王恽:《秋涧集》卷八七《论职官公私有犯不听收赎皆的决事状》。按元朝体罚官吏的做法十分普遍,不仅见于皇帝处罚大臣,也见于长官处罚属官以及一般官员犯罪(包括过失犯罪)量刑惩戒(如《元典章》中即载有大量有罪官员被“的决”的案例)。王恽所反对的主要是后者。到明朝,后一种情况趋于消失,但王恽所谓“出人主一时权断旧例”的廷杖却愈演愈烈。

    体罚臣下的做法并不始于元,在金朝即已十分常见。海陵王完颜亮曾表白说:“古者大臣有罪,贬谪数千里外,往来疲于奔走,有死道路者。朕则不然,有过则杖之,已杖则任之如初”。又云“大臣决责,痛及尔体,如在朕躬,有不能已者”。《金史》卷七六《萧玉传》。仅《金史》卷五《海陵纪》即记载海陵王廷杖大臣十余例,被杖者近二十人,其中包括尚书令、左丞相等高官。不仅“暴君”完颜亮如此,体罚官员一直是金朝的传统。于金世宗时使金的南宋人楼钥记载:“金法,士夫无免捶楚者,太守至挞同知。又闻宰相亦不免,唯以紫褥藉地,少异庶僚耳。”楼钥:《北行日录》卷上。《朱子语类》卷一三三《本朝七·夷狄》记载了另一条内容相似的传闻:“虏中大臣有过时,用紫茸毡铺地,令伏其上杖之。尝有一宰相、一驸马受杖,驸马因此悒怏而死,非恨其杖也,恨不得紫茸毡也。”生活在“待士大夫以礼”环境下的宋人,显然对“北虏”政权中臣僚的境遇颇为惊异。金朝后期的医生还发明了“以酒下地龙散,投以蜡丸”的药方,可以“使受杖者失痛觉”,结果“此方大行于时”。以致时人作诗讽刺说“年来纸价长安贵,不重新诗重药方”。元好问编:《中州集》卷八《范滑州中》。《金史》卷四五《刑志》总结这种情况说:“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壹小大,使之咸就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足以听公上之所为,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大夫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元朝在这方面与金朝的相似之处,不见得完全是受金朝影响,毋宁说同为北方民族“家天下”政权,两个王朝在这方面展示出了不约而同的共性。

    同后来的明朝相比较,元朝的君臣关系并不是经常显得剑拔弩张。这主要是因为皇帝对黄金家族的“天命”、“神授”地位十分自信,待下疑忌之心不重,而高官大多出自蒙古、色目贵族和汉族胥吏,通常也不会像富有道义原则和使命感的儒家士大夫那样坚持一种“以道事君”的斗争态度。明朝的皇权膨胀给人印象深刻,原因之一就是士大夫“以道事君”之后往往窜谪接踵、死伤枕藉。而元朝士人仕途不畅,报国无门,反而使得皇权少了许多显示“淫威”的机会。元、明之际人苏伯衡比较两朝士人的不同境遇说:元朝不重用士人,因而“求之也不全,责之也不备”;明朝重用士人,同时“求之也必全,责之也必备”(《苏平仲文集》卷六《送楼生用章赴国学序》)。他的话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帮助我们了解两朝君臣关系的各自特色。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一个现象:即在复杂的政治斗争中,对皇帝尊严、权威的细小冒犯或不敬都可以被用来冠冕堂皇地置人于死地。以忽必烈朝两大权臣阿合马、桑哥为例,阿合马倚仗忽必烈宠信,专权十余年,遇刺身亡。《元史》卷二〇五本传称其死后忽必烈“犹不深知其奸”,稍后“尽得其罪恶,始大怒”,命剖棺戮尸,诛其子侄。而据《史集》所载,忽必烈的怒因主要是发现阿合马隐匿了一颗进贡的大钻石。《史集》第二卷,余大钧、周建奇汉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345页。桑哥情况类似,《史集》称他被杀的罪名是家里搜出了宫中所无的珍珠和贵重物品,且隐瞒不向忽必烈呈报。藏文史料则记载忽必烈面数桑哥罪状,一是出外时在一棵大树下坐了大汗乘凉时坐的坐位,二是擅自吃了送给大汗尝新的果子,三是汉人工匠所织一种“无缝的衣服”献给大汗两件,桑哥手中却有三件。同上书,第349页,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陈庆英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84页。阿合马、桑哥二人为忽必烈敛财,民怨沸腾,又擅权跋扈,营私舞弊,罪恶甚多,但忽必烈显然不愿意如实公布他们的全部罪行(因为这样会有损他自己的威望)。在他看来,家臣对主人细微的不忠已足以构成死罪,而朝廷上下似乎也乐于接受这一解释。与上述情况相联系,忽必烈时几位“敛财之臣”的下场还比较充分地暴露出了元朝君臣关系中冷酷的一面。他们得宠时权势赫然,不可一世,但一旦形势变化导致失宠,下场则相当悲惨。如阿合马遇刺后罪状败露,被“发墓剖棺,戮尸于通玄门外,纵犬啖其肉”;曾被褒谕为“疾足之犬”的卢世荣被杀后“刲其肉以食禽獭”(《元史》卷二〇五二人本传)。对这种“翻脸不认人”的冷酷君臣关系,在随后的明朝可以看得更为清楚。英宗初即位时,出身怯薛世家的汉族勋贵贺胜(蒙古名贺伯颜)在政争中被杀,罪名仅仅是“乘赐车迎诏,不敬”。《元史》卷一七九《贺胜传》。同书卷二七《英宗纪一》则记载贺胜的罪名为“便服迎诏”。稍后监察御史锁咬儿哈的迷失、观音保、成珪、李谦亨四人上疏谏止英宗兴修佛寺,结果被政敌诬以“彼宿卫旧臣,闻事有不便,弗即入白,今讪上以扬己之直,大不敬”,前两人被杀,后两人被杖流。《元史》卷一二四《锁咬儿哈的迷失传》。此事充分反映了元朝政治当中国事与皇帝“家事”混淆不分的特点。锁咬儿哈的迷失之死,与修寺的是非毫无关系,主要是因为他们作为怯薛成员,即使进谏也应当以家臣身份非正式地“入白”。现在公开露章陈述己见,冒犯皇帝尊严,即是家臣对主人的“大不敬”。另外,在实行“四等人制”的元朝,蒙古人与汉人同罪异罚,前者轻后者重,但上面这次风波中汉人所受惩罚轻于蒙古人,则是由于同为家臣,亦有亲疏之别。蒙古人作为亲近家臣,其“不敬”行为较之疏远的汉人更应受到严惩。

    最后还有内朝官的问题。在中国古代,内朝官的活跃通常都象征着皇权加强,元朝的情况也是如此。元朝的内朝官——怯薛是一个蒙古传统组织,并未纳入汉式官僚体系之内。在作为皇帝近侍、接近并包围皇帝这一点上,它与历代汉族王朝的宦官集团颇有共同之处。但怯薛不仅是“天子左右服劳侍从执役之人”,同时又是“世家大臣及其子孙生而贵者”,其社会地位要大大高出宦官之上。《元史》卷九九《兵志二·宿卫》,卷二〇四《宦者传》序。怯薛在元朝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他们参与御前奏议决策,以内驭外,挟制朝臣,甚至介入皇位更迭,形成了一个紧靠权力源头、超越于政府机构之上的决策团体。其受人嘱托,朦胧奏请,甚至假传敕旨付外施行,在元朝被称为“隔越奏事”,屡禁不止,是造成朝政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按金朝有近侍局,其性质和作用与元朝的怯薛类似,但已官署化,有品级(正五品)。刘祁《归潜志》卷七称其“要密与宰相等,如旧日中书,故多以贵戚、世家、恩幸者居其职。……本以传诏旨,供使令,而人主委信,反在士大夫右,……至于大臣退黜,百官得罪,多自局中”。关于元朝怯薛干政的具体情况,已有学者进行过比较详细的研究。参阅李治安:《怯薛与元代朝政》,载《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这里想作补充的是,对元朝皇帝来说,内朝官怯薛与外朝官省、院、台、部官员,都不过是自己的家臣,在这个意义上并不存在内外之分。怯薛通过非正式渠道参与决策,献替可否,通常都被视为他们作为皇帝亲信家臣所应尽的一种义务,因此上文所提到的锁咬儿哈的迷失才会有“闻事有不便,弗即入白”的罪名。而且在事实上,元朝怯薛成员与外朝官之间也一直保持着频繁的相互流动。从某种程度上说,元朝皇帝正是通过这种内外朝人员的往来流动,对庞大的官僚机器实施了有效的控制。这与明朝皇帝在朝廷内外遍设宦官机构的做法,达到的效果是异曲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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