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研究-一大蒙古国的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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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权(秦以下也称为皇权)是中国古代“家天下”政治的核心内容。不论汉族社会,还是周边民族社会,其君主制形成之初,大都带有浓厚的家产制(或称父权家长制)色彩,君权相当于扩大到政权范围的父家长权力。秦朝建立的皇帝制度,将原始的家长制君权更加完善化,并且建立起庞大而完备的官僚机构为之服务,此后历代相沿不替。在皇帝制度下,皇帝不仅终身、世袭、地位至高无上,而且还拥有高度集中的最后权柄,其权力可以通过官僚机构自上而下一直贯彻到社会底层。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皇权具有膨胀或自我扩展的趋向,但这一趋向之中曲折很多,绝不是直线式的。皇帝治国与家长治家相比,权力行使范围相去悬殊,工作的复杂性也远不可同日而语,会遇到很多制约因素,反而不见得能像家长在家族范围内那样为所欲为。其中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来自官僚机构。中国古代的官僚机构,本来是作为皇帝扩张权力的得力工具出现于历史舞台的,从属并服务于皇权是其首要特征。但随着自身的不断发展、完备、复杂化,其潜在的自主性倾向和公共服务色彩也会逐渐明显,体现出某种稳定、抗干扰的运转惯性,并趋向于将皇帝本人也包容在官僚机器之内,要求他作为机器的一部分(当然是顶端部分),按照机器运转规则(典章制度)正当地行使权力、发挥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皇帝很难像家长处理家产一样随意宰割天下,“家天下”原则的落实程度是有限的。对于上述现象,我们在唐、宋两朝特别是宋朝可以看得比较清楚,尽管当时皇权扩展的趋势并未消失。学者们对这一貌似矛盾的现象已经有所总结。周良霄一方面称唐宋时期的专制主义皇权“发展到成熟的阶段”,同时又强调这种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其“自我调整机制的完备”。姚大力则认为:唐宋两朝皇帝制度中,存在着“专制君权持续强化”和“限制君权的制衡程序同样在增强”两种趋势,彼此构成一种“张力”。两人又不约而同地指出,随后统一中国的元朝,却明显出现了上述自我调整机制“丧失”和张力“破坏”的现象。周良霄:《皇帝与皇权》,第241—271页,姚大力前引文。换言之,元朝是一个皇权单方面膨胀、强化的朝代。

    讨论元朝皇权问题必须追溯到大蒙古国的汗权。在蒙古建国前的12世纪后半期,漠北草原各部大都已出现相当显著的社会分化。原始的血缘氏族趋于瓦解,不断分离衍生出新氏族,又组合成为不稳定的地缘性部落集团。氏族、部落的首领是被称为“那颜”(蒙古语,汉译“官人”)的贵族。他们原是氏族中的富有者,因而成为同族成员的核心,凭借强力统治氏族,占有财产,自立姓氏,子孙相传。较大的部落集团通常都有一位最高领导者,他们拥有“汗”(或译为“罕”)的称号。由于部落集团时常出现分化和重新组合,因此这些“汗”的权力并非十分稳定。但在弱肉强食的兼并过程中,唯一的至上权力观念在草原社会中已逐渐产生,即所谓“天上止有一个日月,地上如何有两个主人”。《元朝秘史》第一八九节。随着成吉思汗对草原的统一,这种至上权力在现实中迅速发育成熟。君临漠北的唯一“大汗”成为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最高统治者,草原政治、经济权力的集中代表。汗权是怎样产生的?对此要先从统一前草原上的等级关系谈起。

    在统一前的草原各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化,等级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界限十分严格。与氏族贵族那颜相对,受其统治的一般氏族成员称为“哈剌出”(汉译“下民”),他们与那颜之间具有共同的血缘认同关系。但这种关系通常已世代久远,莫可稽考,不像那颜家族内部自有谱系。因此那颜与哈剌出虽属同族,但身份差别明显,哈剌出自视“低贱”,不敢在那颜面前陈述意见。参阅拉施特:《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余大钧等汉译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7页。比哈剌出地位更低的是通过战争从其他氏族掠夺来的依附人口“孛斡勒”(汉译“奴婢”),他们在原则上失去了人身自由,身份世袭,世代供主人(那颜或哈剌出)役属,地位近似于家内奴隶或仆从。此外,有些那颜还拥有从属于自己的军事侍从“那可儿”(汉译“伴当”),多由招收或自动投充形成,其中主要是外氏族成员,可能也有血缘关系较远的本氏族成员。这样在那颜的统治下,至少可区分出哈剌出、孛斡勒、那可儿三种身份的属民。其中就血缘联系而言,哈剌出属本氏族,孛斡勒属外氏族,那可儿大多为外氏族。就身份和字面意义而言,哈剌出、那可儿地位较高(那可儿因与那颜关系近密,地位更高一些),孛斡勒地位较低。哈剌出的汉译“下民”大致反映出其平民身份,那可儿译作“伴当”似乎还显示出与那颜具有某种意气相投的平等色彩。至于孛斡勒,《元朝秘史》译为“奴婢”,波斯史家拉施特《史集》一书称之为“奴隶”,其蒙语含义是“会说话的工具”,则尽显其微贱。然而另一方面,对于那颜来说,上述三种人都是属民,他与他们之间都具有主从隶属、依附关系,只有远近亲疏程度之分,并无本质之别。正如亦邻真所指出:“在史料中,孛斡勒与合剌出(引者按:即“哈剌出”异译)可以相提并论,而且孛斡勒还可以同那可儿等量齐观。……当然不能笼统地说那可儿、合剌出、孛斡勒完全没有区别。但他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点:都对主人有隶属关系。孛斡勒和那可儿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亦邻真:《关于十—十二世纪的孛斡勒》,载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三辑,中华书局,1986年。并参阅周良霄、顾菊英:《元代史》,第77—85页。

    汗的出现,使草原等级制度有了新的变化。在“天下扰攘,互相攻劫,人不安生”《元朝秘史》第二五四节。的动荡局面下,许多部落集团为了生存和自保,不得不通过推举首领“汗”来强化自身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与其他集团互争雄长。汗出自那颜阶层,但一旦得到推戴,就拥有了对集团内其余那颜的统治权力,那颜们要通过盟誓的形式向汗宣誓效忠。约在1189年,青年成吉思汗被一批蒙古乞颜氏那颜和异姓那可儿拥立为部落汗(并非后来的“大汗”)。《元朝秘史》第一二三节记述了当时拥戴者的誓辞。他们保证:“多敌行俺做前哨,但掳得美女妇人并好马,都将来与你。野兽行打围呵,俺首先出去围将野兽来与你。如厮杀时违了你号令,并无事时坏了你事呵,将我离了妻子家财,废撇在无人烟地面里者!”值得注意的是,领头宣誓的人并非与成吉思汗已有主从名分的那可儿,而是与他具有血缘关系、身份同样高贵的那颜阿勒坛、忽察儿、撒察别乞等。张承志指出,上述誓辞表明“贵族们以宣誓的形式正式承认汗的君主权。这种君主权规定无论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各部贵族都绝对服从汗的命令,如违背誓言则甘愿被剥夺财产、沦作奴隶,以至处死。承认汗的国家统治者的绝对权力——这是盟誓时贵族们与汗之间最基本的契约”。张承志:《关于早期蒙古汗国的盟誓》,载《民族研究》1986年第2期。这样,部落中除原有的等级差别外,汗与那颜之间又形成了新的一层统治、被统治关系。

    不过如上文所言,在当时草原混乱的局势下,各部落集团的构成并不稳定,汗的权力仍然会时常遇到挑战。成吉思汗的创业历程,一方面是兼并、收服其他草原部落集团从而使本集团日益壮大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在本集团内部逐渐树立个人绝对权威和镇压异己势力的过程。本集团内的异己势力主要来自同族那颜,也就是最初领衔拥戴他为部落汗的那些人。在成吉思汗的打击下,这些那颜或死或逃,部落管理权力基本上都被效忠于成吉思汗的那可儿所掌握。谈到成吉思汗权威的增长,包括他最后事业的成功,不能不说与其本人超凡的领导才能、素质和个人魅力(马克斯·韦伯所说Charisma)有很大关系。他虽然出身显贵,但其父早死,家道中落,一度颠沛流离,困窘不堪。在艰难的环境中,他从小就显示出果敢、残忍的性格和高超的权术。在这方面可举一例。成吉思汗在“除影子外无伴当”的少年困难时期,因钓鱼射雀被异母弟别克帖儿、别里古台所夺,即不听母亲劝阻,将别克帖儿射死。别克帖儿临死求情无效,要求饶恕别里古台。而此后别里古台成为成吉思汗创业的重要助手,成吉思汗对他并无芥蒂。事见《元朝秘史》第七六至七八节。法国学者格鲁台在其《蒙古帝国史》中不无惊叹地描述了这件事情(龚钺汉译本,商务印书馆,1986,第50—51页)。至于成吉思汗在发迹过程中对王汗、札木合等人的借助利用,更早为史家所揭示。随着家族权威重振和霸业初具,成吉思汗不失时机地利用萨满巫师散布“天地商量着,国土主人教帖木真做”的预言,使自己的统治权蒙上天命神授的色彩。《元朝秘史》第一二一节。成吉思汗后来还时常向人讲述早年的冒险经历,既夸耀自己的孔武勇猛,同时也暗示自己一直得到天神的庇佑。见《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汉译本第361页。他还反复强化属下忠于“正主”的观念,对抛弃甚至捉拿主人前来降附的敌方部下,毫不留情地予以严惩,而因保护主人奋力抵御厮杀者,则褒奖为“岂不是丈夫,可以作伴来”。参阅《元朝秘史》第一八五、一八八、二〇〇节。总之,成吉思汗的个人魅力、传奇经历、成功业绩、神授形象、御下权术,均使得草原社会原有的主从名分和等级观念最后充分服务于自己一人。他的属下无论来自本部别部,无论是主动投附还是力竭归降,无不忠心耿耿,至死不渝。到成吉思汗完成草原统一、建立大蒙古国之时,他的个人权威也已达到顶峰。用拉施特的话说,“所有血亲与非血亲的蒙古氏族和部落,都成了他的奴隶和仆役”。《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汉译本第15页。

    通过上述大蒙古国汗权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两个重要的特点。

    第一,蒙古大汗的个人权力自始独尊,并未湮没于家族权力之内。这方面可与东北女真族建立的金朝略作比较。女真作为一个从事粗放农耕的民族,建国前活动范围相对狭小,个体家庭尚未完全独立,父系大家族作为社会、经济实体仍然普遍存在,即所谓“兄弟虽析,犹相聚种”。《金史》卷四四《兵志》。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完颜氏宗室共同创业,家族力量作用巨大。灭辽翦宋,奄有中原,几乎所有重要战役都是由完颜家族成员指挥完成的。金初皇权虽依赖血缘宗族力量得以建立,但也因而难以体现出自己的独立性,被淹没在家族集体权力之中,君主的个人权威尚未得到充分发展,“虽有君臣之称,而无尊卑之别”。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六六引《金虏节要》。蒙古的情况则有很大不同。在12世纪的草原游牧民中,个体经济相当发达,分散经营的趋向比女真人显著得多。这是畜牧业生产力发展的自然结果。参阅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刘荣焌汉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58—61、72—73页;高文德:《蒙古奴隶制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8—48页。与此相联系,蒙古人的家族凝聚力也大为逊色,常常一家、一族人互相争斗,甚至分属于不同的部落集团。在成吉思汗的创业过程中,所依赖的家族成员主要只是母亲和几个弟弟,亲近如叔父答里台、堂兄弟忽察儿都曾站在他的敌对阵营。与家人相比,血缘关系不存或疏远的“那可儿”对他帮助更大。其主要创业功臣如“四杰”博儿术、博儿忽、木华黎、赤老温,“四狗”者勒蔑、速不台、忽必来、者别,都来自其他氏族。与成吉思汗争霸草原的对手之一札木合,被俘后总结成吉思汗的获胜原因,称“你母聪明,你又俊杰,弟每有技能,伴当每豪强”。有趣的是,纵横一时的枭雄札木合“自小亡了父母,又无兄弟”,只能依靠一些“不中倚仗”的“伴当”,其家族力量更弱于成吉思汗。见《元朝秘史》第二〇一节。相反血缘较近的主儿乞氏撒察别乞等人,则成为他的翦除对象。由于上述情况,大蒙古国建国时并不存在一个像金初那样强大的宗室贵族集团,而是一开始即呈现汗权独尊的局面。金太祖完颜阿骨打赴臣下(主要是宗室)宴会,“主人拜,上亦答拜”,太宗吴乞买因私用国库财物过度,被贵族会议数以“违誓约之罪”,“扶下殿,庭杖二十”。《金史》卷七〇《撒改传》,《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六五引《燕云录》。这在大蒙古国绝对是无法想象的。

    第二,大蒙古国“独尊”汗权的确立,主要来自北方草原民族原有的政治观念,并未倚借汉族社会的君主集权政治传统。这方面仍可与金朝比较。金初宗室贵族权力过盛,皇权不振,到第三代皇帝金熙宗,通过推行中原官制,并学习汉地的“宫室之状、服御之美、妃嫔之盛、燕乐之侈、乘舆之贵、禁卫之严、礼义之尊、府库之限,以尽中国为君之道”,《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六六引《金虏节要》。方才实现了君主个人集权。大蒙古国则自始汗权独尊,根本无须如此曲折。其意识形态根源,除前文所述上下主从等级隶属观念外,再就是可能由于草原游牧民经济生活的不稳定性,他们当中普遍存在着对绝对权威的需求。而且北方草原游牧民族自古便有君权神授意识(如匈奴单于自称“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匈奴大单于”),其最高统治者被认为受天之命君临下民,拥有世俗和宗教双重统治权,参阅萧启庆:《北亚游牧民族南侵各种原因的检讨》,载同氏《元代史新探》,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因此其绝对权威当然是不言自明的。蒙古人“所欲为之事,则曰天教恁地,人所已为之事,则曰天识著,无一事不归之天”,“常谈必曰托着长生天底气力,皇帝底福荫”。彭大雅、徐霆:《黑鞑事略》。其情况正是如此。

    成吉思汗的建国进一步改变了草原上的等级关系。建功立业的那可儿们与归降的各部旧那颜被授以世袭千户、百户之职,共同形成了大蒙古国新的那颜集团。对普通牧民哈剌出和孛斡勒来说,这些那颜是高高在上的“官人”,而对成吉思汗及其家族而言,包括各部旧那颜在内,他们都不过只是大汗的那可儿或家臣,是与哈剌出、孛斡勒性质相近的属民和仆从。姚大力精辟地总结了蒙古社会关系中“主奴观念泛化”的趋向,指出蒙古建国后“那颜和哈剌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孛斡勒的状况并没有变化,但是现在那颜、哈剌出本身的名分却又都向着孛斡勒跌落”。姚大力前揭文。无论那颜、那可儿、哈剌出、孛斡勒,大汗对他们同样拥有至高无上、生杀予夺的权力。大蒙古国成员对此可能视作天经地义,习以为常,但来自外部环境的观察者却感到惊讶不已。1245年至1247年出使蒙古的欧洲传教士加宾尼反复记载说:“鞑靼人比世界上任何别的人更服从他们的主人,他们对主人们表现极大的尊敬,并且不对他们说一点谎话”;“鞑靼皇帝对于每一个人具有一种惊人的权力。……不管他给予他们什么命令,不管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不管这命令是要他们去作战、去生或去死,他们都绝对服从,没有一个字的反对。即使他要求他们的未婚的女儿或姐妹,他们也把她奉献给他,不出一句怨言”;“一切东西都掌握在皇帝手中,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因此没有一个人胆敢说这是我的或是他的,而是任何东西都是属于皇帝的。……不管皇帝和首领们想得到什么,不管他们想得到多少,他们都取自于他们臣民的财产。不但如此,甚至对于他们臣民的人身,他们也在各方面都随心所欲地加以处理”;“当皇帝宣布了他的决定之后,任何人要对任何事情提出任何意见,是不可能的,也是风俗所不许可的”。道森编:《出使蒙古记》,吕浦汉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5、26—28、66页。时代稍晚一些的波斯人志费尼也评价大蒙古国臣民“的服从和恭顺,达到如此地步:一个统帅十万人马的将军,离汗的距离在日出和日没之间,犯了些过错,汗只需派一名骑兵,按规定的方式处罚他。如要他的头,就割下他的头,如要金子,就从他的身上取走金子”。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汉译本,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上册,第33页。志费尼的记载很容易让我们联想起范祖禹、苏洵对北宋的描述:“藩方守臣,统制列城,付以数千里之地,十万之师,单车之使,尺纸之诏,朝召而夕至,则为匹夫”;“虽其地在万里外,方数千里,拥兵百万,而天子一呼于殿陛间,三尺竖子,驰传捧诏,召而归之京师,则解印趋走,惟恐不及”。范祖禹:《范太史集》卷二二《转对条上四事》,苏洵:《嘉祐集》卷一《审势》。但范、苏二人所言,是宋初“防弊”之政、“祖宗之法”长期实施的结果,具有复杂的技术设计、操作背景,大蒙古国实现相同目标,则显然要简单得多。

    马克斯·韦伯曾从各种统治形式中归纳出法理、传统、Charisma(魅力)三种典型形态,或者说三种权力基础。借用他的视角来看,中国古代大多数王朝、政权在一开始或多或少地都具有Charisma型特征,其后Charisma色彩逐渐消失,开始向世袭制的传统型统治转化,但也会多少不等地带有官僚制的法理型统治特点(尽管如韦伯所说,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纯粹的法理型统治)。与其他王朝相比较,大蒙古国不仅起初的Charisma统治特征特别突出,而且在随后Charisma家族传承方面也相当成功。韦伯指出,Charisma有时会成为一种“血缘品质”,“与一个家族共同体和宗族结合在一起,家族或宗族被视为一劳永逸地得到魔法的恩惠,因此只能由其中产生出魅力(Charisma)的继承者”。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汉译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上卷,第276页,下卷,第474页。蒙古的情况正是如此。随着成吉思汗事业的成功,其本人的Charisma开始被看做家族世代相传的共同特质。《元朝秘史》第二一节记述了成吉思汗先祖孛端察儿之母阿兰豁阿感天光受孕的传说,并借用阿兰豁阿之口,称其所生子“显是天的儿子,不可比作凡人,久后他每做帝王呵,那时才知道也者”。此后元朝帝师八思巴在其所著《彰所知论》中又用佛教理论解释蒙古汗统,称“北方蒙古国先积福德,果熟生王,名曰成吉思”,并将成吉思汗比作佛教神话中的“(转)轮王”。用王启龙汉译文,见同氏《八思巴生平与彰所知论对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81页。这一说法对逐步皈依喇嘛教的蒙古人影响极大,乃至将本族源流上接于吐蕃、印度。参阅陈寅恪:《彰所知论与蒙古源流》,载同氏《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与汉族社会早已熟悉改朝换代不同,在当时蒙古人的意识中,第一个“朝代”就是由成吉思汗建立的,而且无疑成吉思汗后裔将会永远统治下去,不存在汗统易姓的问题。因此我们看到,成吉思汗家族在蒙古人中享有的崇高、核心地位能够长期延续,有“黄金家族”之美称,即使元朝(及北元)灭亡后汗统一度中绝,仍能复振。蒙元君主这种特殊的家族Charisma,是其他朝代君主未能完全具备的。这对理解蒙元王朝的家天下政治特色十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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