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研究-一从“务行故事”到“祖宗之法具在”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北宋前期“祖宗之法”的提出追念祖宗之世、推崇“祖宗之法”(或曰“祖宗家法”),是赵宋一朝突出的历史现象。两宋对于“祖宗之法”的重视与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我们讨论宋代中央集权的活力与僵滞、各层级权力结构的分立与集中、“守内虚外”格局的展开、文武制衡关系的形成、官僚机制运作过程中上下左右的维系,乃至赵宋王朝的兴与衰……如此等等,处处都会遇到所谓“祖宗之法”的问题。事实上,宋代政治史中诸多事端的纽结正在于此。或许可以说,离开对于“祖宗之法”的深切认识,则难以真正透过表层问题,揭开宋代政治史之奥秘;同时也难以真正把握宋代制度史之精髓。

    (一)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历代开国者所颁布的具有本朝特色的条规轨则,所被引述的行事方式,常被称为“祖宗圣训”或是“祖宗故事”。征引祖宗朝的典制法规,以其作为目前事务的裁断准则,这种做法,前代亦有,并非首见于宋。然而,将其凝聚为至高无上的原则精神,奉扬为一个朝代神圣的政治号召;大到朝廷决策的理论依据,小到任用官员、确定则例……凡事举述“祖宗之法”,则是至宋代强化突出的。这种动辄引述列祖列宗的做法,在其后的元明清诸代,也都曾对当时的政治发生过深刻的影响。有关明代的典型例证,参见许振兴:《论明太祖的家法——〈皇明祖训〉》,《明清史集刊》第三卷,1997年6月。

    围绕“祖宗之法”,在宋代曾有许多不尽相同的提法,例如“祖宗法”、“祖宗家法”、“祖宗之制”、“祖宗典制”,等等。诸多说法的共同之点,在于对本朝前代帝王所施行法度中一以贯之的精神之追念与推崇。

    宋人心目中的“祖宗之法”(“祖宗家法”),是一核心精神明确稳定而涉及面宽泛的综合体,它既包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包括统治者应该循守的治事态度;既包括贯彻维系制约精神的规矩设施,也包括不同层次的具体章程。从根本上讲,它是时代的产物,是当时的社会文化传统与政治、制度交汇作用的结晶;其出发点着眼于“防弊”,主要目标在于保证政治格局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应该说,“祖宗之法”是赵宋多年以来动态累积汇合而成的。

    把太祖太宗时期施行的法度及其精神加以总结概括,将其称为“祖宗典故”、“祖宗之法”,并且奉为治国理事之圭臬,始于北宋真宗时期。揭举这一旗帜的直接创意者,应当说是有宋一朝著名的“贤宰相公”李沆、王旦等人以及一批矢意于治的士大夫。尽管宋代有些士大夫时常征引《诗》称周武王“绳其祖武”、成王“不愆不忘,率由旧章”以及“毋念尔祖,聿修厥德”等辞句,作为奉行祖宗法度的理论依据,但事实上,“祖宗之法”在当时的提出,显然并非光大儒家理念的直接产物,而主要是在10世纪后半叶以来长期社会实践中酝酿反思的结果。

    如何保证长治久安,使宋代不致成为五代之后短命的第六代,始终是萦绕在宋初统治者心间的重大问题。自宋太祖始,即经常与臣僚谈及如何使子孙世代谨守开国以来所创立的法度。绍兴(1131—1162)初年,宰相吕颐浩曾与宋高宗说起太祖时的一件事:    臣尝见太祖皇帝与赵普论事书数百通,其一有云:“朕与卿定祸乱以取天下,所创法度,子孙若能谨守,虽百世可也。”《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六一,绍兴二年十二月癸巳条。开宝九年( 976年)十月,宋太宗在其即位诏书中郑重宣告:    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一七,开宝九年十月乙卯条,中华书局标点本,第382页。    这几句话,是太宗及其辅佐臣僚对于太祖在建立诸般规章制度时所执持的原则,做了一番概括综合与提炼之后,精心表述出来的。他们把太祖开国致治十七年间所一以贯之的核心精神,浓缩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八个字。

    太宗的即位,经常受到非议;他的施政作风,也与太祖有诸多不同。但是,作为五代塑就的最后一代精英人物的代表之一,他凭借自己的政治经验,继承了其兄长开创的稳定趋势,成功地杜绝了国家内部再度分裂的可能。从宋朝“文治”传统之形成过程来看,太宗的所作所为,影响比太祖更为直接。

    宋初设范立制的立足点,在于防止前车之鉴的复现。杨亿在其《谈苑》中说:    太宗尝谓侍臣曰:“国若无内患,必有外忧;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为之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焉。帝王当合用心于此。”《杨文公谈苑》,上海古籍出版社宋元笔记丛书本,第50页。    显然,当时内政施设的核心,在于“防弊”;君主所警惕的“内患”,首先是指有可能发生在臣僚中的“奸邪无状”。而这一后世统治者“谨当遵承,不敢逾越”的法度,法度所体现的预设防范、周密制约精神,就是宋人常说的“祖宗之法”(或曰“祖宗家法”)。它并不仅仅是对太祖一代统治立法原则的总结,也不仅仅是宋太宗恪谨奉行、并加以扩充的安邦之术,而且是两宋三百年间历代帝王尊崇不辍的治国原则。

    宋代的中央集权制度,大体上是在“专务以矫失为得”《水心别集》卷一二《法度总论二》,《叶适集》,中华书局标点本,第789页。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权之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如何防范文武重臣的篡夺之祸;如何防止人事、财政、军政等大权旁落;如何禁制百官凭藉种种因缘相互朋比,以致构成为专制政权的离心力量;如何消除地方上已在或潜在的割据势力;等等。任人格局中“且要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非”《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三,熙宁三年七月壬辰条,中华书局本,第5169页。的良苦用心,诸般施设中所贯彻的文武相制、内外相维、上下相轧原则,都分明体现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精神。

    太平兴国八年(983),太宗对臣僚们说:    中国自唐季,海内分裂,五代世数尤促,又大臣子孙鲜能继述父祖基业。朕虽德不及往圣,然而孜孜求治,未尝敢自暇逸,深以畋游声色为戒。所冀上穹降鉴,亦为子孙长久计,使皇家运祚永久,而臣僚世袭禄位。《杨文公谈苑》,上海古籍出版社宋元笔记丛书本,第48页。    类似的谈话有许多次。至道元年(995)八月,太宗立三子寿王为太子,同时改其名为赵恒。当时,他抚着儿子的后背,特别说明了改名之深义:“名此,欲我儿有常德,久于其道也。”此事对于真宗赵恒影响颇深,他做皇帝之后,曾经有建议增损旧政者,他即举述此事作为拒绝的理由。《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二,至道三年十一月甲子条,中华书局本,第887页。

    至道三年四月,宋真宗即皇帝位,制书中强调说:    先朝庶政,尽有成规,务在遵行,不敢失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至道三年四月乙未条,中华书局本,第863页。很明显,这个调子是追随太宗即位诏书中“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长编》卷一七,开宝九年十一月乙卯条。而来的。

    此后,在仁宗乾兴元年(1022)登极赦中,说:“夙侍圣颜,备承宝训,凡百机务,尽有成规,谨当奉行,不敢失坠。”英宗嘉祐八年(1063)即位诏中,也说:“夙奉圣颜,备闻圣训,在于庶政,悉有成规,惟谨奉行,罔敢废失。”《宋朝事实》卷二《登极赦》,国学基本丛书本。这类规范一律的语言,并不仅只是表面文章,而是为当时国家政治局面的发展定下了基调。

    北宋前期的诸多制度,应该说并非绘制蓝图之后的全盘重塑,而是适应新的形势,在中晚唐以来诸项制度基础上逐步变通、有因有革的结果。同样,宋朝的“祖宗之法”,事实上既非预先完整制订,甚至也并非完成于太祖太宗两朝;它不是一二位祖宗主观构想的结果,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经过不断的融会、确认而丰富起来的。

    北宋初年,宋太祖及其决策集团对于自身实力及面临的局势、潜在的对手有较为清醒的认识,他们以比较理智的态度,采取相对宽缓平和的方式,层层推进,步步为营,化解了许多棘手矛盾;同时,也为国家日后在各个方面的发展奠定了相对稳定宽松的政治基调。决策者对于“召和气”的关心,也随之成为统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对于民间文化发展、经济事业、社会生活等方面,自建国之初宋廷即因仍自然趋势而未予过多干预。邓广铭:《宋代文化的高度发展与宋王朝的文化政策》,《历史研究》1990年第2期。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为士大夫群体力量的形成、为其参政议政,提供了适宜的外在条件。

    在晚唐五代激剧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士人中“清流”“浊流”、“文学”“吏治”、“文章”“经术”之类传统分野受到了强烈冲击。北宋前期,决策层的构成者们虽往往以进士起家,但多数长于吏干,是饶有应付事变的实践经验而理念色彩并不十分浓厚者,他们更为关心的是现实政治而不是空泛的道德问题。他们中的多数以纯诚勤勉、渊默温恭而著称;其佼佼者,例如虽“寡学术”而“习吏事”、果断深沉的赵普,《宋史》卷二五六《赵普传》,中华书局标点本,第8940页。“周知大体,多识旧章”、《宋大诏令集》卷五一《吕端拜相制》,中华书局本,第261—262页。 谨慎凝重的吕端,“居位慎密……动遵条制”、以防微杜渐为念的李沆,《宋史》卷二八二《李沆传》,中华书局标点本,第9539—9541页。被誉为“有华国之文,负经邦之业”、《宋大诏令集》卷五二《王旦拜集贤相制》,中华书局本,第262—263页。“以儒学吏才张为国器”《小畜集》卷一九《送王旦序》,四部丛刊本。的王旦等人,对于“祖宗之法”的形成及其提炼概括,起了重要的作用。他们是所谓“祖宗法度”的参与制定者和忠实维护者;或许可以说,他们就是祖宗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人格化”体现。“祖宗之法”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他们的言行反映出来,并且得以贯彻的。

    (二)

    和乃父一样,赵恒登极伊始,即明确宣示了遵行先朝成规的态度。对于“先帝”的大小举措,新皇帝都十分小心地表示出维护的姿态。元祐(1086—1094)初年,王岩叟等人曾经提到,真宗时    知制诰张秉撰一叙用官制词云:“顷因微累,谪于荒遐。”真宗览之曰:“如此,则是先帝失政。”遂罢其职。参见《长编》卷三九三,元祐元年十二月壬寅条注文;卷三九四,元祐二年正月辛未条。可见这位嗣皇帝为维护先帝形象,或者更确切地说,为树立自己维护先帝的形象而颇动心机。

    在选定咸平为自己的第一个年号时,皇帝又在改元诏书中表示:“朕诞受皇图,缵承茂烈,深惟抑畏,岂敢遑宁。”《宋大诏令集》卷二《帝统二·改元》“改咸平元年诏”。真宗去世后公布的乾兴遗诏中,以他的口吻回顾在位的二十载,说:“朕嗣守丕基,君临万宇,惧德弗类,侧身靡宁,业业兢兢,倏逾二纪。”《宋大诏令集》卷七《帝统七·遗制》“乾兴遗诏”。 君临天下的压力,无疑伴随着真宗一生;若说“深惟抑畏”、“业业兢兢”,则只有咸平、景德年间,庶几可称。

    真宗前期,承继祖宗遗绪,被认定为国家文治武功、光大太平基业的保证。士大夫们普遍认为,新皇帝的责任在于“垂子孙之贻谋,光祖宗之大业”;《宋朝诸臣奏议》卷三七《上真宗应诏论彗星旱灾》,宋史资料萃编本。 而且,“今国家三圣相承,五兵不试,太平之业,垂统立制,在兹辰也”。《宋文鉴》卷四三,四部丛刊本。 在朱台符、孙何等人于咸平二年(999)所上奏章之中,都明确地表达了这种认识。次年,真宗北巡归来后,王禹偁在其《贺圣驾还京表》中,也称颂皇帝“奉承祖宗,威怀戎狄,但懋守文之策,靡矜神武之功”之美德。《小畜集》卷二二,四部丛刊本。

    即位于而立之年的真宗赵恒,尽管每每称说“朕每念为君之难,且思继志之重;兢兢业业,罔敢怠荒”,《宋大诏令集》卷三《第五表上尊号允批答》,中华书局本,第12页。而实际上,作为有宋建国以来生长于承平之世的第一代帝王,他一方面缺乏如太祖、太宗般把握政治局势的能力,一方面又急切于标树个人的统治形象。这一致命弱点,无疑被富有政治经验的臣僚所洞察。

    此时正当北宋王朝自开创向守成转型的时期,如何使人主兢兢业业,保证朝廷“无事”,决策层中的一些士大夫深切地感到了沉重的压力。对于他们来说,五代乱离,殷鉴未远。在当时情形下,循祖宗旧典、遵“祖宗之法”的提出,不仅是宋代帝王的统治方略,也是统治阶级上层一些黾勉求治的决策人物用以说服乃至“慑服”君主、协调统治步调的合理方式。真宗前期的宰相李沆之所以被称为“圣相”,正是由于他在这一方面具有“先识之远”。《宋史》卷二八二《李沆传》,中华书局本,第9539页。杨亿在为李沆所写墓志铭中说,李沆    谋事补阙,夜思昼行;纳诲尽规,有犯无隐;深识大体,务行故事。《武夷新集》卷一〇《文靖李公墓志铭》。《杨文公谈苑》中也曾引述李沆自己的话说:    居重位,实无补万分,唯中外所陈利害,一切报罢之,唯此少以报国尔。朝廷防制,纤悉备具,或徇所陈请施行一事,即所伤多矣。在涉及国家根本大计的方方面面,都需要借重于祖宗朝成规定法的影响。李沆等人这种竭力维护“朝廷防制”,处处“务行故事”的做法,是对太宗即位诏所宣布精神的身体力行,被时人认为是深识治体的表现,事实上已经奠定了恪守祖宗法度的原则。

    景德以后,“真宗以契丹既和,西夏纳款,遂封岱、祠汾,大营宫观,蒐讲坠典,靡有暇日”。《宋史》卷二八二《李沆传》,中华书局本,第9539页。朝廷上下对于“太平盛世”的自我期许,祥瑞符兆的纷至沓来,于不知不觉中酝酿着新的变数。轰轰烈烈的天书、造神、封禅运动,持续了真宗后期历史的十数年。这场由王钦若诱发创意、宋真宗自编自导的闹剧式运动,是当时诸多“正人君子”们始料不及的。一系列非正常举措及其严重后果,无疑在许多士大夫的心中投下了浓重的暗影,导致具有良知的臣僚们群体性的反思。在此背景之下,位居首辅的王旦首先将“祖宗典故”“祖宗之法”作为治国原则提出,以期借此抑制帝王过度偏离国家正常的统治轨道。

    欧阳修在《太尉文正王公神道碑铭》中,说到景德(1004—1007)后期,是时契丹初请盟,赵德明亦纳誓约,愿守河西故地,二边兵罢不用,真宗遂欲以无事治天下。公以谓宋兴三世,祖宗之法具在,故其为相务行故事,慎所改作。进退能否,赏罚必当。真宗久而益信之,所言无不听。《欧阳文忠公集》卷二二,四部丛刊本。欧阳修此文作于至和二年,即公元1055年,时距王旦辞世已有三十八年。文中所说“公以谓宋兴三世,祖宗之法具在”云云,似不曾直接出自王旦本人之口,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欧阳修的揣度与认识。但应该承认,王旦生前“为相务行故事,慎所改作”之特点相当突出。

    大中祥符六年(1013),当真宗考虑允准其“深所倚信”的内臣刘承规之乞请,授予他节度使名衔时,宰相王旦义正词严地说:“陛下所守者祖宗典故,典故所无,不可听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一,真宗大中祥符六年七月丙申条,中华书局本,第1839页。据《宋史》说,“自是内臣官不过留后。”《宋史》卷二八二《王旦传》,中华书局本,第9549页。至南宋宁宗时,宰臣京镗尚引此事为法,阻遏宦者迁节度使;见《宋史》卷三九四《京镗传》,中华书局本,第12038页。祥符、天禧之际,真宗意欲以王钦若为宰相,王旦出面阻止,所举述的理由之一即“祖宗朝未尝使南方人当国”。《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〇,天禧元年八月庚午条,中华书局本,第2075页。在当时,据守“祖宗朝”之典常故事,不仅是王旦等人制约帝王行为的有效借口,也是他们行使政治信念的依据及建设统治规范的需要。

    注重故事的施政倾向,当然非赵宋一朝所特有。一般而言,“为政务行故事”与“庙论主于安静”,二者本如影随形。而宋真宗时期“务行故事”原则的提出,则恰恰与东封西祀的举国运动几乎同时。这实际上是政坛上的翻覆、精神上的抵触困惑、制度上的反思与磨合的结果。

    真宗朝是北宋许多制度的定型期。此前,君主及其亲信群结合紧密,个人治理的取向相对突出;此后则基本完成了向君主官僚制度统治方式的转化。参见拙作《近臣与外官:试析北宋初期的枢密院及其长官人选》,《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真宗时期乃至仁宗初年的统治者们,始终致力于倡行祖宗之法,而当时所举述的“祖宗之法”,基本上局限于具体的法规“典故”,征引的直接目的在于保持政策的一贯性,纠差防偏。仁宗亲政之后,与士大夫阶层的成长同时,“制度”(包括在“故事”基础上整理而成的诸多传统规范)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更为突出。“祖宗之法”的正式提出,及其趋于“神圣化”,正是伴随着这一过程发生的。

    (三)

    仁宗即位之初,朝廷中常见的提法仍是遵行祖宗故事;当时致力于效行祖宗法度的王曾、吕夷简等人,所征引的内容基本上局限于具体的法规典故,举述的直接目的在于保持政策实施的前后一贯。从恪守“祖宗故事”到遵行“祖宗之法”,这一递进过程大体上完成于天圣、明道时期。

    天圣(1023—1031)、明道(1032—1033)年间,刘太后临朝称制。正是在这段“非常时期”,酝酿成就了北宋王朝正常的统治秩序。赵宋的“家法”,也正是在此之后才被士大夫们愈益自觉地提及。北宋开国以来培育选拔的士人,底气蕴蓄,面对位于至高点上的太后,仿佛有着更为充分的自信,在政坛上也有了更加响亮的声音。而自认是“赵家老妇”的太后,《宋史》卷二四二《后妃传》。对于保守赵宋祖宗基业的责任及压力,也一直有着清楚的感受和表示。恪守祖宗成规,在这一时期,始终是朝廷宣布的信条。太后拔擢的宰相吕夷简,自认为“内外事无不当与”,“朝廷大事理当廷争”;《东都事略》卷五二《吕夷简传》;《长编》卷一一一,明道元年二月丁卯条。以天下为己任的范仲淹、欧阳修辈,开始在政坛上崭露头角。直到南宋中期,陈傅良在讲论赵宋兴起后的士大夫之学时,还称道说:“起建隆至天圣、明道间,一洗五季之陋,知向方矣!”《(雍正)浙江通志》卷二六一《温州学田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刘太后去世、仁宗亲政之后,“恪守祖宗之法”的提法大行其道。宋朝士大夫对于“祖宗法”、“祖宗之法”、“祖宗家法”的明确提及,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有充分依据的,始见于这一时期。

    明人陈邦瞻将“祖宗之法”提法的出现,认定在仁宗初即位的乾兴年间(1022),而将其“首创权”归功于时任宰相的冯拯。是年六月,原本权势熏灼的宰相丁谓因经营真宗山陵不当及交结宦官事而被免职。七月,宰相执政调整,曾经依附丁谓的枢密副使钱惟演,由于与太后的特殊关系而仍受重用,被晋升为枢密使,至十一月才被罢出京。陈氏所修《宋史纪事本末》卷四《丁谓之奸》中,讲到这番人事变动,有这样一段话:    (乾兴元年)十一月丁卯,钱惟演罢。……(丁)谓得罪,惟演虑将及己,因挤谓以自解。冯拯以是恶其为人,因言:“惟演以妹妻刘美,乃太后姻家,不可与机政以废祖宗之法,请罢之。”乃以保大节度使知河阳府。这样看来,“祖宗之法”的正式提法似乎已经出现。不过,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宋史》卷二八五《冯拯传》叙此事颇为简略:    钱惟演营入相,拯以太后姻家力言之,遂出惟演河阳。《丁谓之奸》中上引文字,应来自《宋史》卷三一七《钱惟演传》。传文云:    谓祸既萌,惟演虑并得罪,遂挤谓以自解。宰相冯拯恶其为人,因言:“惟演以妹妻刘美,乃太后姻家,不可与机政,请出之。”乃罢为镇国军节度观察留后,即日改保大军节度使、知河阳。将《宋史·钱惟演传》与《宋史纪事本末》中的相应文字稍加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前者就事论事,只是指出作为太后姻家的钱惟演“不可与机政”,而并没有将此事牵升到“废祖宗之法”的高度;后者则加上了“点睛”之笔,殊不知在当时的官僚士大夫中,尚无如此一说。关于此事,还可以找出宋人的其他记载作为印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九,乾兴元年十一月丁卯条、陈均《九朝编年备要》卷八《钱惟演枢密使》条,都有关于此事的详细文字,但都没有提及“祖宗之法”。

    在这一时期,朝廷中强调的,仍然是遵行祖宗的成规定制;而较之于王旦时期,继承祖宗之政的呼声更显强烈。面对临朝称制的太后与少年天子,时任参知政事的王曾“正色独立”,《宋史》卷三一〇《王曾传》。曾经进奏说:    天下者,太祖、太宗、先帝之天下也,非陛下之天下也。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卷五之一《丞相沂国王文正公》引《政要》。从而鲜明地亮出了保守祖宗基业的旗帜。作了宰相以后,王曾与同列张知白、鲁宗道等人坚持以祖宗成规为裁断要事之基准。天圣四年(1026)正月,驸马柴宗庆求为使相,王曾即引先朝石保吉、魏咸信例拒之。《长编》卷一〇四,天圣四年正月甲辰条。当时,凡朝廷议而未决的事端,自科举考试、天下马政至殿宇营造,臣僚们都时常征引“祖宗旧制”作为处置的依据。参见《长编》卷一〇四,天圣四年八月戊子条、九月戊申条;卷一一一,明道元年八月丁卯条。天圣四年,宰相王曾等在议论考试举人条目时,曾经顾虑到“今言事者必曰:‘此皆先朝旧规,不可轻议改革。’”《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四,天圣四年八月戊子条,中华书局本,第2420页。说明当时诸事引据先朝旧规已经成为风气,祖宗朝的成章定制已经不容“轻议”。 王举正、李淑等奉命编纂的《三朝宝训》,也在明道元年二月由宰臣吕夷简奏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一,明道元年二月癸卯条,中华书局本,第2576页。

    仁宗亲政后,朝廷中出现了匡正弊政的集中举措。而当时君臣们认定的治世良方,不外乎祖宗法度。例如,殿中侍御史庞籍批评前此朝廷政令背离了祖宗之制,上奏章《乞改复祖宗旧制》:    三圣垂统,纪律大具,陛下文明恭俭,绍隆宝图,祗守先训,克臻至治。臣窃见朝廷政令有渐异祖宗之制而宜改复旧贯者多矣,……实欲朝廷凡百政令率由旧章,沮劝允明,侥幸咸塞……《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二《君道门·法祖宗》。同年八月,端明殿学士宋绶也上言建议“惩违革弊,以新百姓之耳目”。他追忆说:    太宗尝曰:“国家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豫防;惟奸邪共济,若为内患,深可惧也。”……愿陛下思祖宗训戒,念王业艰难,整齐纪纲,正在今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明道二年八月丁未条,中华书局本,第2634页。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明道二年十二月丁未条,记载着仁宗针对监察官员除授之事对于宰相李迪的批评:    先是,宰相李迪除二人(按:指张沔、韩渎)为台官,言者谓台官必由中旨,乃祖宗法也。……上曰:“祖宗法不可坏也。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矣。”迪等皆惶恐。遂出沔、渎。    仁宗朝,遇事讲求“祖宗之法”的做法愈益普遍,而且逐渐不容轻议,成为臣僚们阐发政治主张时立论的依据、谏诤规劝皇帝时通用的利器。

    (四)

    宋廷“祖宗家法”一说的出现,似与“祖宗之法”不相前后。北宋前期,对于士人家族治家之“家法”严整与否,君臣们在朝廷之上曾经有所议论。太宗辅臣李昉家族世居京城之北,“凡七世不异爨”,其子孙辈亦皆“能守家法”。大中祥符四年(1011),真宗曾对李昉的儿子李宗谔说:“闻卿至孝,宗族颇多,长幼雍睦。”并且继而指出:    朕嗣守二圣基业,亦如卿辈之保守门户也。《宋史》卷二六五《李宗谔传》,中华书局本,第9142—9145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六,大中祥符四年十月戊辰,中华书局本,第1738页。景祐三年(1036)五月,范仲淹在仁宗面前批评吕夷简,说:    汉成帝信张禹,不疑舅家,故终有王莽之乱。臣恐今日朝廷亦有张禹坏陛下家法,以大为小,以易为难,以未成为已成,以急务为闲务者,不可不早辨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八,景祐三年五月丙戌条,中华书局本,第2784页。“祖宗家法”提法的出现,应该与当时对于“家法”的普遍重视有关。身为人主,帝王之家的“家法”自然有其特殊意义。范仲淹所说“陛下家法”,既包括维系皇族“家事”、制约姻戚关系的法度,又包括处理“时政”的原则。仁宗时的另一辅臣丁度,即曾经把“祖宗家法”的精神提炼为“忧勤”二字。《清波杂志校注》卷一《祖宗家法》,中华书局唐宋史料笔记丛刊本,第15页。

    元祐五年(1090)十一月,就哲宗纳后事,范祖禹上疏于太皇太后高氏,其中有云:    本朝太祖皇帝以来,家道正而人伦明,历世皆有圣后内德之助。自三代以来,未有如本朝家法也。……惟陛下远观上古,近监后世,上思天地宗庙之奉,下为万世子孙之计……在章奏的最后部分,范祖禹又驳斥所谓“陛下家事非外人所能预”说云:进言者必曰:“此陛下家事,非外人所能预。”自古误人主者,多由此言也。天子以四海为家,中外之事,孰非陛下家事?大臣无不可预之事,亦无不当预之人。《范太史集》卷二〇《论立后上太皇太后疏》(元祐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显然,宋人所谓“祖宗家法”,尽管经常涉及处断皇族、宫廷内部事务之准则,但也涉及皇帝面临的各类中外之事。它既不同于学术、技艺传承中分别门户、世代谨守之“家法”,也不同于一般家族内部规范行为、约束门风的“家法”;即便是有关遴选后妃等类事宜,也不被宋代的士大夫承认为单纯的“陛下家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于赵宋王朝的家法、国法须作贯通的认识。事实上,对于“祖宗家法”,宋人通常作广义的理解。

    元祐八年,宰相吕大防借迩英阁讲读的机会向哲宗“推广祖宗家法以进”,他说:    祖宗家法甚多。自三代以后,惟本朝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盖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陛下不须远法前代,但尽行家法,足以为天下。 关于祖宗家法的具体内容,吕大防分析为“事亲之法、事长之法、治内之法、待外戚之法、尚俭之法、勤身之法、尚礼之法、宽仁之法”八项。他说:    自古人主事母后,朝见有时,……祖宗以来,事母后皆朝夕见,此事亲之法也。前代大长公主用臣妾之礼,本朝必先致恭,……此事长之法也……前代宫闱多不肃,宫人或与廷臣相见……本朝宫禁严密,内外整肃,此治内之法也。前代外戚多预政事,常致败乱;本朝皇后之族皆不预事,此待外戚之法也。前代宫室皆尚华侈,本朝宫殿止用赤白,此尚俭之法也。前代人君虽在宫禁,出舆入辇;祖宗皆步自内庭,出御后殿,岂乏人力哉,亦欲涉历广庭,稍冒寒暑耳,此勤身之法也。前代人主在禁中,冠服苟简;祖宗以来,燕居必以礼,……此尚礼之法也。前代多深于用刑,大者诛戮,小者远窜;唯本朝用法最轻,臣下有罪,止于罢斥,此宽仁之法也。

    至于虚己纳谏,不好畋猎,不尚玩好,不用玉器,饮食不贵异味,御厨止用羊肉,此皆祖宗家法所以致太平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〇,元祐八年正月丁亥条。中华书局本,第11416—11417页。这里所说的,主要是调整皇族内部关系、限制宗室外戚权势的一些法则。南宋淳熙(1174—1189)末年,光宗即位之初,诏职事官轮对,郑湜首先提出:“三代以还,本朝家法最正:一曰事亲,二曰齐家,三曰教子,此家法之大经也。”《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一,淳熙十六年二月二日条,中华书局点校本,第9页。也是就这一意义来谈论的。应该说,这大致是狭义上的祖宗家法 。

    明清之交的思想家顾炎武作《日知录》,在其阐论礼制部分有《宋朝家法》条,说:    宋世典常不立,政事丛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然其过于前人者数事:如人君宫中自行三年之丧,一也;外言不入于梱,二也;未及末命即立族子为皇嗣,三也;不杀大臣及言事官,四也。此皆汉唐之所不及,故得继世享国至三百余年。若其职官军旅食货之制,冗杂无纪,后之为国者并当取以为戒。《日知录集释》卷一五,嘉定黄氏重刊本。这里既说到皇室的服丧、立嗣等问题,也涉及君臣关系问题。但他所谈论的宋朝家法,似乎与当时的“典常”、“政事”以及“一代之制”无干,这显然与宋代的情形不符。

    在中国传统社会,帝王的“家法”在一定程度上即是“国法”。吕大防既然是向哲宗讲述国家“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的原因,在宗室、外戚关系之外,自然也涉及皇帝如何处理与臣僚关系的内容,例如宽仁之法。他的一番话,本意在于揭示“祖宗家法”的丰富内涵;但是,他话中的微言大义尽管出自防微杜渐之思,然而立意并非高远,与其说他是在全面阐释祖宗家法,不如说他是在特定背景下,有针对性、有侧重点地向年轻的哲宗皇帝进言。

    吕大防有关“祖宗家法”的奏对,不久即遭到其政治对立派别的激烈批评:    大防奏对十余,有论“人主步自内庭,出御便殿,欲涉历广庭,稍冒寒暑,此勤身之法也。”览之扼腕。盖大防以腐儒之学、斗筲之器,循至台鼎,因事辄发,以邪说猥词钤制人主,愚玩而已。强悍跋扈,莫此为甚。《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〇,元祐八年正月丁亥条,中华书局本,第11417页。即便与吕大防同一阵营中人,也并不认为他的表述足以概括祖宗家法的内容。例如,苏辙就曾补充说:    祖宗别更有家法,殊不杀人,大辟则案条,疑狱则奏上,有司不若唐之州县得专杀人也。同上。在宋代,涉及“祖宗家法”内容的叙说不胜枚举。比如,《文献通考·征榷考一·征商》中记载着南宋陈傅良的一段话,他说:    我艺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刘克庄在其《进故事》中,讲到杜衍任相时抑绝侥幸之事,又说:    内降非盛世事也。……惟我朝家法最善,虽一熏笼之微,必由朝廷出令。列圣相承,莫之有改。……此所以为极治之朝也。《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八六,四部丛刊本。    这样的“家法”,内外包容,巨细无遗,实际上就是自祖宗以来累代相承的规则,也就是所谓的“祖宗之法”。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