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九讲-因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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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果律原理

    在实际生活和科学研究中,我们都会很自然地认为所有事情都是事出有因的,并且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同的结果依然会出现。

    现在,我们必须从物质与心灵特定的因果关系中,转移到普遍的因果关系上来。所谓因果律,其实是实际生活和科学研究中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实际生活和科学研究中,我们都会很自然地认为所有事情都是事出有因的,并且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同的结果依然会出现。这样的假设很正常,也很实用,只要没有其他反对意见,我们就不必发表什么异议。但是,如果有人认为这种假设并不可靠,并且这种反对在某种情况下确实是正确的,这个时候,作为哲学家,我们就要面临一些难题了。

    让我们举一个关系到精神因素和物质因素的最普通的因果关系链的例子:我感到有点冷,于是我决定生火;我相信火能产生热量,能让我感觉不那么冷;我用一根经过特殊加工的木头在一种特殊的纸上摩擦,从而点燃木头;我把这种方法运用到纸和木头上,火的燃烧使房间变得暖和,我也感觉暖和了,直到一阵困意袭来,我在柴火前的椅子上睡着了。这里,我也许会把自己打盹走神归咎于房间变暖和。这是一种很常见的因果关系链,这个链条中每一环节(除了火)本身都同时是上一环节的结果,也是下一环节的原因。原因B引起结果C,结果C又造成结果D,以此类推,环环相扣,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因果链。如果我想再次获得同样的效果,只要条件恒定不变,那我只要完成整个链条中的第一步,剩下的一切都会随之而来。

    2.先行关系与接近关系

    原因必须与结果相接,并且在时间上必须先于结果。

    当我们说“A引起B”时,到底意味着什么呢?回顾休谟关于因果关系的分析,对于原因的要求,他强调的至少有两个因素:原因必须与结果相接,并且在时间上必须先于结果。这就是说,原因必须在空间上与结果相邻,在时间上在结果之前。由于超距作用[12]是不可能的,所以,原因必须与结果相邻。如果某种原因与其结果看起来似乎在空间上距离很远,那我们也一定能够通过一系列的中间因素追本溯源,找到与结果相邻的直接原因。

    比如,一支在伦敦演出的管弦乐队通过无线通信,让身在曼彻斯特的人们听到他们的演奏,并对他们的心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果我们说,这种不可思议的远距离因果关系其实就是超距作用,这样的解释根本毫无作用。我们必须能够分别追踪这两个事件,否则这依然只能说是个不可思议的奇迹。对于有些人,这样的事情能够发生简直就是奇迹,但如果我们熟悉与之相关的科学知识,就能解释在相距如此远的情况下,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这种因果联系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就不会认为这是奇迹,因为我们对于这件事一定有合理的解释。

    在我们之前的例子中,接近原则很好理解。如果我把点燃的火柴放在距壁炉十码的地方,那木头和纸片就不会燃起来;有了原因(点燃的火柴),在接下来的结果(火)之前,点燃的火柴必须接触纸片。同样,原因在时间上必须先于结果的原则也很好理解,并且它在因果联系的概念中同样重要。我们很难想象结果先于原因:我不用火柴去砂纸上摩擦,火柴的顶端就不会有火焰;我没有生火,房间就不会变得暖和,假设我在房间变暖和之前一直没有犯困,也不会浪费掉一些时间。

    然而,仔细想想就会发现,在原因“和结果相邻”且“在时间上先于结果”这显然必不可少的简单事实背后,还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首先讨论关于原因在时间上先于结果的问题。

    在时间上,原因必须在结果之前,否则我们就无法区分原因和结果,并且把其中之一称为“原因”,而把另一个称为“结果”。然而,如果原因在时间上确实先于结果,那么原因就不单单是结果的原因。如果说A是B的原因,由于我们断定A在时间上先于B,所以在B发生之前,还要有一段时间的流逝,那么B的原因就不是A了,而是A加上一段时间的流逝。这样,我们的问题就立即出现了:除了否认我们之前“A是B的原因”的观点之外,我们还必须断定这个加上的时间是否有一个明确的量,如果有,又是多长时间。比如,我们说伦敦一个管弦乐队的演出加上一段时间(这个时间短得几乎无法想象)的流逝的结果,就是在曼彻斯特的愉快欣赏;然而,我们同样也可以说,我们祖先的性质和习性加上一段时间的流逝(这个时间非常长),从而产生了我们。由于A和B之间一段时间的流逝的引入,我们引入了一个既无法解释也无法忽略的非理性因素。无论是在间隔空间和间隔时间的概念问题中,还是在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的问题上,我们都可以用A加一段时间的流逝来解释。如果A是B的原因,那A就必须与B相邻,并且在时间上先于B。然而,如果A在时间上先于B,那A和B之间就一定有间隙,有一段间隔的时间;同样,如果A和B是相邻的,那它们之间也必须存在空间上的间隔。要是没有空隙的话,那这二者就是在同一个地方了,而这样它们就不再是两个东西,而是同一个东西,A也不能说是B的原因了。如果A与B之间隔着一段时间的空隙,A必须通过移动才能到达B,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但不管哪种结果都一样:A越过这个空间到达了B,那A就再也不是B的原因;或者A永远也到不了B,因为不管它怎么接近B,它们之间依然会有间隙,不管多么小,但还是会存在,这个间隙会越来越小,但永远不会消失。由于牵涉空间,那这个问题就变成了芝诺的飞矢不动悖论,或是阿喀琉斯悖论的问题;此外,它还牵扯到时间,所以它也是一个连续级数的问题。我们总能够在一个连续或紧凑的(虽然在数学中这两个词有所区别,但这里把它们当作同义词来使用)级数中的任意两个相邻的两项之间插入另一个项,例如有理数构成的级数。在1和2之间,我们还可以插入1 1/2,在1 1/2和2之间插入1 3/4,在1 1/2和1 3/4之间插入1 5/8,以此类推,我们可以一直这样进行下去。如果我们想通过用0不断加上1/2、1/4、1/8等数字而得到1,那我们永远也得不到1。只要我们试图在一个连续级数中从一个点到达另一个点,就会碰到这个无限后退的问题,说无穷后退或许更贴切一些;并且,如果我们试图在因果关系链中由A到达B时,这个问题就会变得更加棘手。

    当我们考虑到A,即所谓的B的原因时,这种无穷后退仍然令人头疼。A到底是什么呢?我们知道,一切事情都有其原因,那么A除了是B的原因之外,它本身也是某件事情的结果,这里我们称它为Z。既然A自己本身是Z的结果,那我们凭什么把A单独挑出来,并把它称为B的原因?B的原因不是A,甚至也不是之前所说的A加上一段时间的流逝;如果B的原因是A,A的原因是Z,Z的原因是Y,这样不停往前推下去,我们就根本没有希望找出B的原因。我们根本无法停止,也就是说,我们根本无法说就是A这一件事单独引起了B,因为如果这样说的话,就意味着A本身是没有原因的。

    3.第一因

    只要我们把一件事情当作另一件事的起因,我们就会面临一个无穷溯回的难题,因此,这个最初的原因本身必须是不需要原因的,它没有前因,它本身就是整个宇宙最初的运动。

    这就是哲学家和神学家所说的第一因,神学家认为上帝就是这个第一因。如我们所知,有人认为,这个世界上有关因果律的证据数不胜数;运动变化无处不在,但所有这些又是如何开始的?又是由谁启动的?这些变化发展必须在某个时候、某个地方有一个起点,才形成了整个宇宙现在的状态。但是,如果如我们所怀疑的那样,只要我们把一件事情当作另一件事的起因,我们就会面临一个无穷溯回的难题,因此,这个最初的原因本身必须是不需要原因的,它没有前因,它本身就是整个宇宙最初的运动。

    这种观念又一次体现了笛卡儿的传统思想,他试图用这种源自亚里士多德的传统观念来证明上帝的存在。他断定自己是存在的,并且上帝时时刻刻都在维持他的存在,他的这种观点我们之前已经谈到过。笛卡儿意识到,他的存在和持续存在都不是因为他本身;他的存在取决于另外的某种事物或某个人,而这种事物或这个人拥有足够的力量创造出他,并且维持他的存在。或许有人会认为,是笛卡儿的父母创造了他,但他们不能维持他的存在,事实上,他们甚至也不能维持自己的存在,因为他们自己也需要被创造出来,他们的存在也需要维持。因此,无论笛卡儿将自己的血统追溯到多么久远的祖先,他都没办法弄清这条因果关系链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是如何开始的。由此,笛卡儿断言,由于他自己和一切有限的偶然存在都是存在的,而且历史研究和史前研究都不能指引他为这些不容置疑的存在找到足够的依据,因此,一定存在一个另一类的初始原因。这个初始原因本身没有动因、没有极限,并且不依赖于任何事物,但它是不可或缺的。笛卡儿所说的这个原因,就是上帝。

    作为证明上帝存在的证据,这种观点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价值。第一,这个相对含糊的所谓原因的特点,正好符合基督教对其信仰的上帝的要求;第二,这种有限的因果链可以在某个特定的点转化成无限。然而,即使抛开神学色彩,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一个致命的弱点。仔细回想一下我们就会发现,它首先断定所有事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这里指笛卡儿的存在,接着继续在祖先中寻找自己存在的原因。然而,这种追本溯源却被随意地假定从某一个点开始,并有了最初的联系。也就是说,因果律先被当作这种求索的基础和工具,然后突然就被抛弃了,这种观点不再强调所有事情都事出有因,而是认为有一种没有原因的存在,它也许是人类,也许是一种活动,总之它是第一因,或者说没有无因之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不能一开始以因果律为基础,主张一切事情都有原因,然后又突然转而认定存在一个没有原因的东西;无论因果律是否合理,我们都不能一会儿运用它,一会儿又随意地抛弃它。不管所有事情是否都有其原因,这个观点始终建立在所有事情都事出有因的基础之上,既然这样,那又怎么可能存在无因之因,或者没有原因的事物呢?

    4.前提之和

    如果我们真的要进一步去找出某个事件的所有前提,那很快就会发现,我们根本无法区分原因和结果。

    这样看来,我们必须停止把任何一件事称作另一件事的原因,因为事物的原因应该是形成这个事物所必需的所有情形的总和,即这个事物存在的所有条件。例如我们之前的例子,在我点燃火之前,木头和纸必须经过适当的处理,壁炉要精心建造并清理好,烟囱要打扫干净,炉子里要放上适量的煤;此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的火柴得是干燥的,顶部涂上了必要的材料,并且它必须与砂纸摩擦;回过头来再说火柴的制造,我们在地理课上已经学过,火柴的制造要涉及世界各地的商业机构。如果这其中的某一个条件得不到满足,那我就没法调动这个简单的因果联系链来取暖了。因此我们很容易便能发现,不管多么微不足道的结果,其前因后果的总和将会是多么巨大。那么现在,我们是否就可以说,每一个结果的原因都是它所需要的所有先决条件的总和呢?用在实践或科学研究中,这样说确实没错,但如果考虑到这种说法本身的正确性的话,我们就必须注意其局限性。

    其中第一种情况我们已经提到过,无限级数的总和根本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我说某种特定结果的前提的总数是多少,我们都遗漏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状态A和状态B之间存在一段时间的流逝,不管这个时间有多短,它都存在。在这个例子中,它则是在所有前提W、X、Y、Z、A和所谓的结果B之间。前提之和这个概念,并没有比一个原因对应一个结果更接近这个棘手问题的答案。

    然而,如果我们真的要进一步去找出某个事件的所有前提,那很快就会发现,我们根本无法区分原因和结果。如果一个事件是由它所需要的所有前提造成的,那么它就是由它自身与整个宇宙中先于它或与它同一时间的所有其他事件的关系总和造成的。如果我们将这些前提限定为先于它的,那就又将陷入之前“一段时间的流逝”的困境中;如果我们指的是与这个事件同一时间的前提,我们就会发现,不但无法区分它的原因与其他不相关的事件,而且连这个事件本身和它所谓的原因也无法区分。这个我们试图找出其原因的事件,变成了紧紧交织的世界历史中某个瞬间的横切面中的一个元素,并且我们可以将其归因于它周围的事物,就好比一幅画中某一个色块存在的原因是整幅画的存在。然而,这种关系却完全不同于我们一开始想要建立的关系。

    5.必然联系

    如果一件事无数次发生在某件事之后,没人会怀疑它下次也会在此之后发生;在实际生活中,没人会怀疑在这个我们所知的世界上有了白天就会有黑夜。但这种可能性无论多高,都达不到休谟对必然性的要求,只有达到这个要求,一个事件才能被定义为另一个事件的原因。

    我们已经提到过休谟提出的“一个事件被称作另一个事件的原因”其中的两个前提:在时间上先于这个事件,在空间上与之相邻。然而,稍微想一想就会发现,仅仅具备这两个条件还不足以证明其因果关系。

    无论什么时候,白天过后紧接着就是黑夜。如果有一次我恰好在听到火车鸣笛之后看到日全食,我也不会认为是火车的鸣笛导致了日全食,就算我每次看到日全食都是在听到火车鸣笛之后。也许我经常会听见火车鸣笛,但之后却没有看到日全食。我也经常看到棒球手想要击中球,却没能击中,但当他真的击中球时,我依然可以认为,他能击中球在某种程度上还是要归因于他自己。然而,我一定不会认为日全食的原因是火车鸣笛,即使我经常看到火车鸣笛后出现日全食。对于我们所说的各种形式的巧合,我们都很熟悉,也能区分巧合事件与真正存在因果关系的事件。为了对此进行区分,我要介绍休谟的第三个前提:必然联系。原因仅仅先于结果,并在空间上与之相连,这依然不够,它必须与结果有着必然的联系;这就是说,没有它,结果就不可能发生,这就是必然联系的本质。

    而现在的难点就在于证明这种联系的必然性。在我们提到的两个例子中,这种联系都是恒定不变的:不管什么时候,白天都是在黑夜之前,并且白天之后一定会是黑夜;同样,据我目前所有的经验,每次日全食之前都会听到火车鸣笛。如果我只依据经验,那么这些事件之间的联系就再清楚不过了,而且我可以得出结论,这种联系是必然的。据我自己的经验,我没理由否认白天导致了黑夜,火车鸣笛引起了日全食。相反,我完全有理由断定这两组事件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但我为什么没有这么做呢?因为经验和观察结果是绝对不能证明这两组事件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经验确实能够证明它们之间有着恒常联系,就是说每次一个事件发生了,另一个事件确实紧接着便发生了;但是,经验并不能证明其中一个事件发生之后另一个事件必须发生。我们只能说,到目前为止,白天之后总是黑夜;据我所知,火车鸣笛之后也总会有日全食,但我们绝不能说必须发生接下来的事件。当然,它发生的可能性可以十分大。如果一件事无数次发生在某件事之后,没人会怀疑它下次也会在此之后发生;在实际生活中,没人会怀疑在这个我们所知的世界上有了白天就会有黑夜。但这种可能性无论多高,都达不到休谟对必然性的要求,只有达到这个要求,一个事件才能被定义为另一个事件的原因。

    6.因果律的来源

    在客观世界,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找不到两起必然联系在一起的事件,我们最多只能指望找到一种恒常联系。比如白天和黑夜之间,我们发现,一个发生后另一个发生的可能性相当高;事实上,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科学实验都是建立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仍然不是我们所说的因果关系。

    由于经验不能作为原因所要求的必然联系的证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我们多么仔细审视自己的经验,观察这个世界,我们永远不能像看到桌子和高山、遇见战争那样就能发现因果关系。虽然因果关系密切难分,且必不可少,但它并不是客观世界的客观事实。在客观世界,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找不到两起必然联系在一起的事件,我们最多只能指望找到一种恒常联系。比如白天和黑夜之间,我们发现,一个发生后另一个发生的可能性相当高;事实上,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科学实验都是建立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仍然不是我们所说的因果关系。

    那么,这个近似于恒常联系的因果关系又源自何处呢?我们已经看到,它不可能由经验而来,因为在我们的经验中,根本找不到符合原因与结果作用规则的事件。

    由于因果关系缺乏实证,即在经验上没有根据,所以休谟认定,因果关系完全是出于主观因素;也就是说,因果关系的概念是拥有经验的人主观加上去的。事物的运动并没有原因,而是人类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目的歪曲了观察到的事物。这样就能根据需要,让某个续发事件再次发生。每个事件都有其起因,其实是我们强加给它们的特点,事实上,它们只是简单的一件接着一件而已。点燃的火柴根本不知道它会引起炉火燃烧,事实上也不是它引起的,而是火柴点上去以后,炉火就紧接着燃烧起来了。但只要我们想,我们还可以用另一根火柴生起另一炉火,我们把这种真实的时间顺序概括成“原因”——这么一个无论如何都没有实证的概念。

    在此,我们最好先暂时回到莱布尼茨的问题上来。笛卡儿把他的精力集中在物质与精神的关系这一问题上,而我们已经清楚这仅仅是包含在因果关系中的一个例子。然而,莱布尼茨则抛开了这一问题,转而钻研变化的问题。我们先分析下面这个由他提出的例子:当我去戳自己的手指时会是什么情况呢?此时,我们有一个状态A——正常状态的手指单子[13],以及相应的状态B——精神单子;接着出现了状态A′——被戳到的手指单子,以及与之相应的状态B′——疼痛的精神单子。对于莱布尼茨来说根本不存在如何解释去戳怎么会造成精神上的疼痛感这个问题,戳这个动作并不会造成疼痛感,虽然看起来似乎是戳了才疼的,这二者同时发生在两个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精神实在中。但是手指的A′状态为什么,又是如何紧接着A状态的,以及精神状态B′为什么,又是怎样紧跟着状态B的,对于这些问题莱布尼茨必须予以解释。他无法用任何因果联系对此进行解释,因为原因只是假象,然而关于两种毫不相干的实体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必须有所解释。必须存在一种永恒不变的东西,一种能够构成两种状态的共同要素的东西,一种能够使这一变化赖以发生的东西,否则就不可能存在变化,只可能是两种毫无联系的暂时现象的相继发生。莱布尼茨的解释是基于他自己对单子的本质和上帝制定的单子之间预定和谐的观点之上的,单子被创造之初便被赋予了这样或那样的性质,被安排在特定的位置上,即有着固定的模式。单子的生存和发展就是不断揭示自己的本质,从而达到至真的程度。当然,单子也会变化,但它的变化都由自身决定,而绝不会由自身之外的任何因素决定。它的生存和发展便是不断揭开自己的本质,而这一本质是在它被创造之时便被赋予的。单子永远不能提升,它只能始终处在自己注定的位置上,因为一旦它离开了自己的位置,预定的和谐就会土崩瓦解。但这一事实并未完全排除变化的可能性。当今世界关于变化的唯一理由就是变得更好,而变得更好就意味着在某种奖项的竞争中取代并且超越暂时领先的竞争对手。而竞争这一词则是莱布尼茨所陌生的,他口中的单子不会为了赢得竞争去改变,也不会像国家板球队一样提升自己的排名,它只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去达成目的。对单子来说这是内在的需求,别无他选,因为预定和谐就意味着命中注定、无法更改,意味着完全无法改变自身的本质或是影响外在世界,因此要说单子有任何目的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整个宇宙唯一的目的便是上帝在以这样的秩序创造这样的物质时表现出来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到底是什么我们就无从得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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