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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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郑玄《论语·颜渊》注云:“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通1参见孙作云:《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66年第98页。

    2于省吾:《双剑誃诗经新证》卷4。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页。

    也为天下通法。”又郑笺《大雅·公刘》亦略同。

    (三)《广雅·释诂》:“彻税也。”

    (四)朱熹《孟子集注》云:“周时一夫授田百亩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用分故谓之彻彻通也均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谓:“彻”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说1即本之朱子注。

    (五)毛奇令《四书賸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主张贡助兼用说。

    (六)毛奇龄《论语稽求》云:“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也说:“助、彻皆从八家同井起义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谓之助;通八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谓之彻《孟子》云:“‘八家同养公田’同养者通共治之谓也”2。此为彻、助同一说。

    (七)崔述主张共同耕作说:“按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后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

    “同沟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尝自私其百亩也。所谓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于民者粟之数耳”1。

    (八)姚文田《求是斋自订稿》说:“彻之名义似彻取之义尤为了当然其制度何若终不能明。惟《周礼·司稼》云:‘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知彻无常额惟视年之凶丰谓之彻者直是通盘核算犹彻上彻下之谓”。2此为计年之收获而税其什一说。万斯大《周官辨非》亦主此说。

    这里我们虽然罗列了各家的主要论点但不想在此一一加以评论。我们认为要想弄清彻法内容只是求之古籍和训诂考证实在不易明白如和当时的“国”、“野”关系相互参证似乎不难理解。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他把彻与赋联系起来的看法较为合理。然而什么是赋呢?赋与助既然都是“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二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这可以从《汉书·食货志上》中得到启示如云:“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汉书·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这就使我们可以意识到赋与税是有区别的。税是作为“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的。赋作“兵赋”解不应作“田赋”解在先秦典籍中的例证很多。我们知道住在“国”中的周族公社农民除平时担当农业生产外战时还有当兵作战的义务并且需要供给国家兵甲车马之费。他们向奴隶主贵族所缴纳的“赋”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就是这个意思。在原始社会时期每一氏族公社成员就是一个战斗员作战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力。同时作战所需要的武器、马匹、粮食等也需自备。周族公社农民的“赋”就是与公社的残存一起演变而来的。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页。

    2金鹗:《求古录礼说》卷十一。

    1《崔东壁遗书·三代经界通考》。

    2焦循《孟子正义》卷231例。

    彻字除《孟子》外多见于《诗经》。例如《公刘》云:“彻田为粮”;《江汉》云:“彻我疆土”;《崧高》云:“彻申伯土疆”。彻字或训为治1或训为剥2多训为通3。我们觉得把相类的“彻”字分作几种解释颇难通达。我们认为《公刘》郑笺的“什一而税谓之彻”似较正确。《诗经》里的这个“彻”字全都用作动词犹言“税以什一”从广义上说就是用作征税如同《广雅》所云:“彻税也。”彻字似是周族的一种方言就是彻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谓之彻。《公刘》所说的“彻田为粮”是彻法的开始后来周王室征服了南方谢人还继承了这个办法。《诗经》中凡言“彻”必言“土田”或言“疆土”这与《公刘》言“彻”前又言“度其原隰”同都是周人的治田法。所以《毛传》注《崧高》之“彻”也曰“治也”。上述的彻田、彻土田、土疆都是彻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这是西周奴隶主贵族掠夺公社农民在“公田”上的剩余劳动并不是直接收取什一之税。这种原来施行于西方周族的彻法在周灭商后周族奴隶主贵族通过部落军事殖民的方式进行统治时便在各国“国”中沿用了过去的彻法奴役和剥削“国人”矣。

    1《诗经大雅·公列》:“彻田为粮”《毛传》:“彻治也。”

    2《诗经·豳风·鸱鹗》:“彻彼桑土”《毛传》:“彻剥也。”

    3一说“同养公田”即有通力合作之义故可说是通。汉代违通为彻是习惯上通常的用法。第四节春秋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不籍千亩”“履亩而税”

    《国语·周语上》说:“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这条材料不仅说明西周末年籍田仪礼的废除同时也告诉我们中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由定期分配转向永久占有。这些变化是生产力的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结果。

    根研究用“块炼法”取得锻铁即熟铁一般要比以“铸铁法”取得铸铁要早千年左右1。中国在公元前六世纪业已经出现铸造“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已经明了“铸铁法”由此可以推断铁制工具早在西周末年已经出现。铁制工具的出现生产力的展使得西周末年的农作物产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公社农民对“私田”上的劳动增强了兴趣因而出现了“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诗经·国风·甫田》)的“公田”荒芜现象。针对这种“公田不治”(《汉书·食货志上》)的情况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便一反过去传统即“公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私田”上的归公社农民所有的办法而改为选择其中长势好的地块作为“公田”的办法进行剥削。《诗经·大雅·桑柔》云:“好是稼穑力民代食。”这里的“稼穑”是指“私田”上的收获物;“力民”当即诗中常见的“田畯”;“代食”即“代蚀”或剥削。全句意谓你特别喜爱的“私田”上的收获物被“力民”把它剥削去了。这也就是《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说的“时宣公无恩信于民民不肯尽力于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这种做法虽然能够改变“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吕氏春秋·审分览》)的弊病但毕竟是一种麻烦事。所以从周宣王“不籍千亩”以后改变了“公田”和“私田”之分逐渐实行了“履亩而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的制度。这个变化大体上是从西周末年开始的。《国语·周语下》载太子晋的谏语中说:“厉始革典。”韦昭注云:“革更也。典法也。厉王无道变更周法。”这个注语并没有讲清“典”的具体内涵。《国语·鲁语下》记载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问孔子不对而私下对冉有说:“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苟而赋又何访焉!”这段材料与《左传》哀公十一年所说大体相同。如云:“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鲁语》中的“周公之籍”在《左传》中写作“周公之典”可见后者的“典”就是前者之“籍”。据此我们可以断定《周语》中“厉始革典”的“典”就是这个“周公之典”所谓“革典”就是“变籍”也就是指变革自古以来的只剥夺“公田”上的收获物而“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社农民所有的传统习惯。这当是“厉始革典”的实际内容。这一变化就使得周天子每年要在“藉田”上举行藉田仪礼变成了完全没有意义的事情。这种藉田仪礼的废除反映了我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从此开始了内部量变动摇了周王朝的统治基础。

    上、中、下地受田与土地休耕轮作1杨宽:《中国古代冶铁技术的明和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7页。为了实行“履亩而税”先必须使公社农民的“私田”固定化因此公社内部的定期分配土地也便由暂时的占有变为永久的占有。《汉书·食货志上》云:“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更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爱其处。”这里所说的“自爰其处”就是颜师古注引孟康所说的“三年换主(土)易居”变为“自爰其处不复易居”。《周礼·地官·大司徒》职也说:“不易之地家百畮: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郑玄注云:“郑司农云:不易之地岁耕之地美故家百畮。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耕种地薄故家二百畮。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耕种故家三百畮。”《遂人》职更云:“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五十畮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畮莱百畮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二百畮余夫亦如之。”郑玄注云:“莱谓休不耕者。”《地官·县师》注也说:“莱休不耕者。郊内渭之易郊外谓之莱。”可见《遂人》职的“下地”就是《大司徒》职的“再易之地”“中地”就是“一易之地”两者正相符合。只是《大司徒》的“不易之地”为岁皆可种没有休耕土地而《遂人》之“上地”则每年耕百亩休耕五十亩稍异其趣。这种上地、中地、下地的亩数之不同则是因为土质虽然不一样又想要维持每个公社农民每年都能有定量生产的土地面积也就是说由于占代施肥知识还不达地力衰竭时必须采取休耕制以维持相同耕种面积的缘故。如同《遂人》职所说:上地一夫得一百五十亩年耕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休耕即每个五十亩三年轮流休耕一次是由于上地土肥地力不易衰竭的关系。中地一夫二百亩年耕二分之一即每个百亩隔年就要休耕一次。下地地薄一夫三百亩每个百亩三年耕种一次。轮耕次数之长短主要决定于地力之肥瘠实际耕种面积不管每个公社农民所授的土地为上地、中地还是下地每年都是一百亩。所以《吕氏春秋·乐成》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邺地的一夫分得二百亩则是因为土质比较贫瘠每年需要休耕一次以养地力其实也是一夫百亩的。

    “履亩而税”制度在各国实行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展的不平衡这种土地制度的变化是先后6续完成的。就西周全国范围来说周王畿完成的较早而诸侯国变化的较晚。在春秋列国中先实行“履亩而税”的是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韦昭注云:“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从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这种按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的征税办法显然是一种“履亩而税”制度。继齐之后《左传》僖公十五年载晋国“作爰田”。“爰田”《国语·晋语三》作“辕田”韦昭注引贾逵说:“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疆界也。”晋国的爰田既称曰“作”当为一种新制必与西周时期的三年换土易居者不同。作爰田后必是公社农民把公社分配的土地变为永久占有“自爰其处不复易居”了。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谷梁传》解释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可见鲁国从此以后也开始了“履亩而税”其后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把土地区别平原、山地、低洼、沼泽、盐碱等地区规定出产量标准“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楚国的整理土地既然是为了“量入修赋”如果还是过去的那种“公田籍而不税”(《礼记·王制》)制也就无法进行。可见楚国整理土地后以前的“爰田易居”的爰田制必然要为“自爰其处”的爰田制所代替否则就不可能“履亩而税”。当时的郑国也曾对公社土地进行了改革。《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说的“田有封洫”是在整理土地经界沟洫“庐井有伍”是把原来井田中公社农民的土地庐舍加以调整。子产的这次田制改革最初遭到人民的反对后来又对他大加赞扬。《左传》记载这个过程时提到的“取我衣冠而褚之”《吕氏春秋·乐成》作“我有衣冠而子产贮之”。杨宽先生在其《古史新探》中谓“贮”是财产税说颇可取。“取我田畴而伍之”的“畴”《一切经音义》引《仓颉》云:“畴耕地也。”“伍”《吕氏春秋·乐成》作“赋”可知这里的“伍”字当是“赋”之借字。由此可见子产的田制改革既与赋税有关说明当时的郑国也已开始了“履亩而税”。社会经济展缓慢的秦国到了秦简公七年时“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也经过了这种土地和赋税制度的变化。上述的田制变化除了生产力进步外也与公社农民不断增加需要更多土地才能维持奴隶主贵族不断扩大采邑封疆之限日趋泯除有关。当时的公社农民在耕种公社分配的土地外也有私自种植垦荒土地而逃税者。这种情况长久下去奴隶主贵族的土地收入就要相对减少这也是当时统治阶级所以采取诸如“初税亩”一类的方法进行剥削的原因之一。《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云:“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也就是按照公社农民每人的耕地面积多少来征税。这样一来除了他们所授的土地外连同新垦土地一起也就是说不管它是授田还是私垦的都一律丈量征税奴隶主贵族的剥削收入也就会大大增加。《左传》宣公十五年解释“初税亩”时说:“以丰财也”正得其旨。

    普遍采用彻法什而取一我国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后加之“国”“野”关系的消失当时的赋税制度也由西周时期的“国”中行彻法、“野”里行“助法”变为一律地采用彻法来奴役和剥削公社农民了。这从《论语·颜渊》中的如下一段话语中可以得到证明:“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乎?’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这里的“二吾犹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云:“孔曰二谓什二而税。”朱熹《集注》云:“二即所谓什二也。”《孟子·告子下》又说:“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如何?’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二十取一过轻鲁什取二又过重足见这时的彻法的税率自然少于什二其当为什一无疑。所以战国以来的古籍中都说“什一”是当时的理想税率。例如《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貊小貊。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颁声作矣。”

    制订户籍田册前面已经指出商周时期的全国土地虽然全归奴隶主国家所有但是实际上还是公社占有公社农民通过公社才能领得一部分“私田”奴隶主贵族对公社农民不管是地税、兵役、力役以及其他贡纳等等剥削都是通过公社来进行的。现在奴隶制国家只是通过公社直接了解公社的人口数字和土地多少作为向公社农民进行各种剥削的依据。从这时起各国普遍地出现了“书社”组织1。《荀子·仲尼》杨倞注说:“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周礼·天官·宫伯》郑众注云:“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图”《周礼·天官·司会》郑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广狭。”可见春秋以后的公社所以称为书社就是因为这时的公社必须把公社内的户口、土地数字制成清册上缴于最高统治者国王或国君作为对于公社农民征税和力役的根据。所以《国语·周语上》在说西周宣王“不籍千亩”后就有“乃料(韦昭注云:“料数也。”)民于太原”的记载。在各诸侯国中当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后也都先后出现了整理户籍的记载。例如齐国在“相地而衰征”后《管子·国蓄》有“正户籍”的记载;《管子·禁藏》又有“户籍田结”的记载戴望《校正》说:“谓每户置籍每田结其多少”与杨倞注所说的“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同义。晋国在“作爰田”后也有“损其户数”(《国语晋语九》)即整理户籍的记载。楚国子木为了“量入修赋”也使“劳掩书土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即把公社的土地人口“书于版图”以为修赋的根据。秦国在“初租禾”后也在秦献公十年“初为户籍相伍”1。所有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变为长期占有赋税制度一律改为“履亩而税”以及剥削单位由过去的公社变为每个公社农民以后便不能不“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以为奴隶制国家向公社农民进行征税、劳役和征兵根据的反映。各国相继实施的上述户籍制都在于确定各户人口和财产情况通过户籍与国家直接生关系从而把公社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永远提供税役这也就是中国编户齐民的开始。

    1见《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哀公十五年;《吕氏春秋·知接》;《史记·孔子世家》;《晏子春秋·内篇杂上第十八》和《战国策·秦策二》等等。

    1董说:《七国考》中华书局第89页。

    第五节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废井田、开阡陌”与土地制度的变化要想弄清战国时期的土地、赋税制度先应从商鞅的“废井田开阡陌”谈起。据现有资料看以往对于“废井田开阡陌”的记载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战国策·秦策三》云:“蔡泽曰:夫商君为孝公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二)《史记·秦本纪》云:“(商鞅)为田开阡陌东地渡洛。”

    (三)《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秦)昭襄王主十九年而立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

    (四)《史记·商君列传》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五)《汉书·食货志上》引董仲舒语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

    (六)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概括秦制云:“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累钜万而贫者食糟糠。”

    (七)《汉书·地理志》云:“(秦)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佰。”

    (八)《全后汉文》卷四十六崔寔《政论》云:“昔者圣王立井田之制分口耕耦地各相逼适使人饥饱不偏劳逸齐均富者不足僭差贫者无所企慕。始暴秦堕坏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纪纲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于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钜亿之货户地侔封君之土故下户踦■无所跱足。”

    (九)《通典·食货一》云:“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踰僭兴矣。”

    同上《食货一》又云:“(商鞅)废并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富国兵强天下无敌。”

    同上《食货四》云:“夏之贡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益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末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

    (十)《文献通考·田赋考一》引吴氏语曰:“井田受之于公毋得粥卖故王制曰:田里不粥。秦开阡陌遂得买卖。又战得甲者益田宅五甲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制矣。”(十一)《文献通考·田赋考一》引朱熹《开阡陌辨》曰:“是以一旦奋然不顾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方使民有田。”

    (十二)《文献通考·田赋考一》马端临按云:“秦坏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税人则其谬尤甚矣。”

    (十三)《周礼订义》引薛氏曰:“昔之南北一步东西百步至商鞅破井田开阡陌则又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昔之南北一步者开为百步故谓之陌;东西百步者开为千步故谓之阡。开拓土疆除去烦细令民自尽力于其间。其意盖以田愈实则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十四)《史记·商君列传》《正义》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按:谓驿塍也疆封聚土也疆界也谓界上封记也。”

    据此可知以往对于“废井田开阡陌”的解释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开字解释为“开置”例如前引(九)云:“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又(十三)云:至商鞅破井田开阡陌则又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另一类则力排“开置”之议认为是“开辟”之意即前引(十一)朱熹所云:“开者乃破坏剗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而非秦之所制矣”。并引《史记·范睢蔡泽列传》中蔡泽所云:“(商君)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为证。在他看来“盖陌之为言百也遂洫从(纵)而径涂亦从(纵)则遂间百亩洫间百夫而径涂为陌矣。阡之为言千也沟浍横而畛道亦横则沟间千亩浍间千夫而畛道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于为何要破坏剗削阡陌在朱子看来是因为道路沟洫占地太多而要剗削之以作为耕地。所以他接着说:“然遂广二尺、沟四尺、洫八尺、浍二寻则丈有六尺矣。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路二轨道三轨则几二丈矣。此其水6占地不得为田者颇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虚弃之也所以正经界止侵争时蓄泄备水旱为永久之计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均见《开阡陌辨》)。

    朱熹的看法初看起来似有道理然而结合秦国社会情况观之则知他虽说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但其解释并不确切。《商君书·算地》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故有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莱。开则行倍1。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用。夫弃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务过也而上下事之故民众而兵弱地大而力小。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当为什一之误)此先王之正律也。”这段记载告诉我们商鞅认为一个国家的人口和土地应当有个适当比例过与不及都是不利的。也就是说“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用”所以他说“民众而兵弱地大而力小。”因此商鞅主张调整人地比例的方法应当是“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莱”。我们知道商鞅以前的秦国据《史记·秦本纪》载一直是个地广人稀、荒地待垦的地区所以秦孝公三年第一次商鞅变法商鞅与甘龙、杜挚争论的结果“孝公遂出垦草令”(《商君书·更法》)根本没有谈及剗削道路、填平沟洫、以辟田地的事情。在相隔十年后的第二次变法时才提出了一个“开阡陌”的问题来这是由于秦国突然变得地狭人众了么?不是的。《史记·秦本纪》载: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徒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五十一年攻西周“西周君尽献其邑三十六城口三万”国土日渐增加“地胜其民”的情况更加严重。可见在布垦草今后十年的秦国不仅没有出现地狭人众造成人口压力甚至有可能变得更加地广人稀因而朱熹之说殆难成立。

    我们以为要想解释清楚“开阡陌”的真义似乎只有从商鞅变法和商鞅思想中寻找根据。大家知道商鞅变法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新唐书·突1按此下当有缺文。

    厥传上》引杜预注云:“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种面积。这种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经实行1。第二《史记·商君列传》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缩小每户人口以一个成年男子为主体。第三《商鞅列传》又云:“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提倡农战政策。一、三两项是为了尽地力扩充兵源。第二项则是既要求尽地力又是为了扩充兵源。总合看来商鞅变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农”和“战”。在商鞅看来由于“农”是为了“战”所以他在变法中先改变田制来适应兵制也就是先把过去的“步百为亩”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使当时的农民平时家家为农每户人口少而耕地面积增“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战时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百里出战卒万“名出于战则民致死”。这样就深合“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见《商君书·算地》)的旨意。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当然需要把原来每家田地的界限打开重新加以厘定。《史记》《正义》所谓“封聚土也;疆界也;谓界上封记也。”正所谓“阡陌”就是一种田界因而所谓“开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步百为亩”的旧田界而建立一种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新田界。这样一来也就能够改变在过去的一家授田百亩的情况下每户赋税负担的不合理。比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平均所得甚低但却要负担与人口较少人家相同的赋税。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多余人口出去从事工商等业那么他们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额外纳税这与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变法鼓励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数字也就大体相同而且每家都按新制百亩授田这样每家的人口数目相近受田面积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因而每家的负担也就平均矣。所以《商君列传》中写道:“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范睢蔡泽列传》也说:“静生民之业。”

    由此看来所谓“开阡陌’的“开”字确有开辟、决裂和剗削井田阡陌的意义因而在一些国家或地区里由于较早地由“爰土易居”进入了“自爰其处”阶段使三代以来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走向解体出现了土地私有现象。但是商鞅等也确又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授田制度因而“开”字也又有了“开置”的意义。具体些说在一些国家中由于过去的三年一换土易居的爰田制较晚地为“自爰其处”的一夫授田百亩的授田制所代替所以这种授田制度也就一直维持到成国末年。

    战国时期的土地私有与土地买卖战国时期存在着土地私有而且有了土地买卖当是无可置疑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云:“甲小末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从这条民事问题的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某甲的马因为管理疏忽跑到别人的田里吃了庄1详见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

    稼因而引起纠纷。很显然这马是甲的私有财产那块生长庄稼的田地也是别人私有的。《徭律》云:“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这条材料说的是禁苑附近的田有的属于‘贵”者有的属于“贱”者有的田多有的田少它有力地说明了当时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不过贫贱者虽有少量的土地终于免不了被富贵者用各种方式兼并了去。正如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田赋考》中所说:“盖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货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

    土地买卖是土地私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历史上土地买卖的展是与土地私有的增加相平行的。早在春秋时期就已出现的土地买卖迹象到了战国时期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展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逐步解体就进一步展了。例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所云赵括为将之后“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便是其例。那些有少量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往往因为天灾或在“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以其常役修其城郭”(《墨子·辞过》)“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孟子·尽心下》)以及“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重田野之税以夺之食;苛关市之征以难其事”(《荀子·富国》)等赋敛剥削之下不得不把土地卖出成为“无立锥之地”“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上》)的人。所以《汉书·食货志上》追述战国时情况曾经算过一笔细帐:“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这还是按一户百亩来计算的。实际上自耕农民的私有土地大多是少于这个数目的。这些仅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往往被迫出卖自己的土地土地买卖就为地主兼并土地开了方便之门。仲长统《昌言·损益篇》中反映了这一现象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当时贵者的土地来源并不限于购买更多的是来自国家的赏赐。《史记·赵世家》载晋国赵简子“赐扁鹊田四万亩”又记赵烈侯赐给歌者田“人万亩”。《史记·商君列传》云:“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说明按赐爵等级而给予“田宅”、“臣妾”的制度在商鞅时期已经开始实行。这种情况《商君书·境内篇》中说得更为明白如云:“能得甲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史记·王翦列传》又云:“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优贫乎!’”这种赐田的办法在《军爵律》中得到了证实如云:“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所以《通考·田赋考》引吴氏语云:“(秦)战得甲者益田宅五甲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矣。”

    大地主的兼并与自耕农的零替上述的大土地所有者兼并土地之后又利用各种手段对自耕农民进行掠夺大量土地为他们兼并了去“而耕田之大率属役于富贵者也”。所以崔寔《政论》云:“秦隳坏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纪纲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上家累钜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土下户踦■无所跱足乃父子低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全后汉文》卷四十六)。这里的有妻室儿女的“下户”决非奴隶。这种雇佣关系可以从云梦秦简《封诊式·告臣》中得到旁证:“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由此可以看出丙对甲的属役关系是和土地有密切关系是一种租佃关系不为地主耕田种地就会遭受种种迫害。地主阶级在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大量土地后也就要求在法律上有相应的法规来承认和保护他们的土地。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记录:“‘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陌。顷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徒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这里的“封”就是“封疆”即田界是设立于阡陌之旁的标记。法律规定偷偷改变田界的就应处以“赎耐”之刑。这样的处罚是为了防止有人侵犯土地是为了保护私有土地当然也就被认为“不重”矣。

    恩格斯说:“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1。战国时期由于私有土地的展大土地所有制的出现也就改变了过去的“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2的情况逐渐形成了赋税和地租的分离。《汉书·食货志上》所说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就是和赋税分离的地租。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3反映的是所有者财产的权力:“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4反映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这是完全符合战国及其以后的封建社会的情况的。

    “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我们已经指出中国进入奴隶社会后仍然保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这种田制最初实行着“换土易居”的定期分配制度。从西周末年的宣王“不籍千亩”到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等等以后当时的公社土地便由定期分配逐渐变为公社农民长期占有。这一变化只是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内部的一种量变并不说明井田制的最终崩坏。文献记载说齐国“相地而衰征”后又有“井田均畴则民不憾”(《国语·齐语》);鲁国在“初税亩”后又“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楚国在“量入修赋”的同时又说“井衍沃”(《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1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842页。

    国“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后也“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等等1便是其证。

    秦国的社会展进程较之其他各国缓慢到了战国前期才出现了与“初税亩”、“作爰田”等同样性质的“制辕田”。《汉书·地理志》曰:“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佰(阡陌)。”段玉裁云:“爰、辕、■、换四字音义同也。”那么什么叫作“辕田”呢?颜师古注引张晏语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颜师古注引孟康语又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爱其处而已’是也。辕爱同。”近人高享在其《商君书注释》序即《商鞅与商君书略论》中也说:“按《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于是乎作爰田。’《国语·晋语三》:‘爰田’作‘辕田’。爰辕均当读为换。”他认为“辕田”即“爰田”亦即“换田”。至于什么叫“开阡陌”颜师古注是这样解释的:“南北曰阡东西曰陌皆谓开田之疆亩也。”这个“制辕田”既与晋国的“作爰田”同义说明此时秦国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经有了内部量变即由过去的定期分配土地制度转变为长期占有。前引孟康语中既然说:“三年爰田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不易居也”更可知道“爰田易居”的古制在秦国的历史上大概也曾实行过否则在谈及商鞅相秦实行“复立爰田不复易居”时是绝不会提到这种“古制”的。由此可见《汉书·地理志》中的“制辕田开仟佰(阡陌)”的排列顺序可能不是一个偶然巧合它反映了秦国曾经存在过井田制度而且它也经过了“辕田”即“爰田”的变化过程1。“辕田”是井田制度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而且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阶段它是我国古代社会中后期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是说“爰田易剧”爰田制到了“自爰其处”的爰田制时仍然还实行着授田制度。所以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秦国里这种授田制一直维持到战国末期。

    秦《田律》所反映的战国土地赋税制度睡虎地秦简《田律》云:“入顷芻稾以其受(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芻三石、稟二石。芻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稟相输度可■(也)。”这里提出了由国家“授田”给农民和按授田的顷亩数(不论其垦与不垦)缴纳刍、稟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所谓“授田”就是国家把国有土地以份地形式分配给农民土地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民。《吕氏春秋·审分篇》所说的“分地则”的“分地”即“份地”也就是《田律》中的“授田”。《为吏之道》又云:“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自今以来■(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这条规定说明凡非“假门逆旅”、“赘壻后父”都可以立户和都应给予田宅。据秦简整理小组考证文中的“廿五年”当为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公1详见徐喜辰《晋作“作爰田”解并论爰田即井田》《中国古代史论丛》第8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61—276页。

    1详见徐喜辰《晋“作爰田”解并论爱田即井田》《中国古代史论丛》第8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61~276页。

    元前252年)这距李悝、商鞅变法已有百年上下魏国同秦国一样也在实行“授田”制度。这是秦、魏两国的情况。东方的齐国大概也是如此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西汉前期墓出土竹简《田法》1可以为证。如云:“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当系“州”字之误)而为州(当系“乡”字之误)。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成或(域)。”此言州、乡按土地等级授田。“□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此言“更赋田”、“易田”。“□□□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半作。”此言有关缴纳和免除赋税的年龄规定。“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大(太)上与大(太)下相复(覆)以为■(率)。”此言以中常年景的收成为标准。“大(上)与大下相复”制定出租税率。“叔(菽)(萁)民得用之稟民得用其什一刍人一斗皆■(藏)于民。”此言受田之民除缴纳田租外还需缴纳赋税即稟、刍等物与上引《田律》意思相同但是两个简文所言刍、稟数量相差较大2。文献资料中也有授田制的记载如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商君书·算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管子·乘马》);“分地若一强者能守”(《管子·国蓄》);“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传曰:‘农分田而耕’”(《荀子·王霸》);“均井地节赋敛取与之度也”(《尉缭子·原官》)等等。

    秦律中有二十多个律名其中专讲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还有《厩苑律》、《金布律》和《仓律》等。此外在《法律答问》中又有关于《田律》的解释。这些事实反映出秦国对于土地制度的重视也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秦国土地制度的新资料。例如秦国为了实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严密的田界系统。除前引《田律》外1979年在四川省青川县现的《秦更修田律木牍》1也是一个有力的佐证。如云: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脩封捋(埒)正■(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

    这条命令颁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o9年)大约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确是秦国的田土界限当时政府颁布法令予以保护。根据现有材料看来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还为农民提供籽种、耕牛和农具等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如云: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

    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均见《秦律·仓律》)以四月、七1裘锡圭在其《啬夫初探》中说:“我们初步推测这三篇法(指《田法》、《布法》、《库法》)也是齐国作品。伐们的据根是薄弱的这三篇法的国别问题今后还需要继续研究。”(见《云梦秦简研究》第247页中华书局编辑部编)

    2上述《田法》条文转自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齐国法律考析》(《史学集刊》1984年第4期)一文引例。

    1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

    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其以z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

    ■(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均见《秦律·厩苑律》)

    秦国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种国有制因此也就实行着马克思所说的地租和赋税合一的方式进行剥削就是以授田制为基础的定额剥削即前引的“入顷刍稟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稟二石。”这是征收饲草征收量根据授田数字不论耕种与否每顷都须缴纳一定数额。根据上面的简单叙述可知秦国的授田有着一套完整的制度构成了一个系统通过直接对生产者的授田也保证了国家向直接生产者的剥削。

    综上看来我们可以看出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后的战国时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种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国有制并存的形态而且后者还居于主导地位。由战国时期生产力的展水平观之当时土地私有化还具有一定的条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缚下却延缓了这种土地私有进一步展的历史进程。第六章等级和阶级第一节等级的产生和划分等级的产主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名的《宣言》里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可以看到社会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都有各种独特的等第。”马、恩所说的古罗马的等级与我国商周(夏代暂且不论)时代的等级基本上是符合的。但是他们既称之为等级又称之为阶级两者似乎是不区别的其实不然。因为他们又接着说:“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的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1看来等级又可以转化为阶级。在资本主义以前普遍地存着等级资本主义社会才使阶级表现得最为突出。这样说来等级与阶级又是不同的故列宁说:“等级与阶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1现在我们先谈等级的产生。我国先秦典籍里只说“等”等就是等级而绝不见阶级的字样。这不是说我国古代没有阶级而是暗示真正的严格意义的阶级的产生要晚至近代。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长幼、辈分由亲族渐渐至于姻族因此形成了等级制度。至于被征服的不同族类由于血缘关系根本不同只有处于被统治阶级的地位对于征服阶级形成等级隶属关系。

    由于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因此家族称谓常常和表示社会地位的爵位(等级)生混淆。但仍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渊源关系。例如战国时期的《孟子·万章》这样记载: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礼记·王制》将天子除外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即所谓五等爵。前者是王朝的爵位等级后者是诸侯国内贵族的爵位等级。由于孟子是战国时期人他自己也承认只知“其略”我们不敢断定他所说的爵位等级就是商周的实况。不过五级等爵已见于甲骨卜辞应该是大体可信的。而且五等爵除侯以外公、伯、子、男原来都是家族称谓。这样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亦可证明。

    伯金文作白。它本是大拇指的象形字是第一、老大的意思引申之为“诸侯之长”如周文王曾被称为“西伯”意即殷商时西方的诸侯之长。子即儿子。国王的长子为大子也就是太子。天、大本是同字因此天子也就是太子后来才引申为天的儿子即天子的。甲骨卜辞多见“多子”、“多子族”就是由长子分派出去的族群。春秋宋、鲁等国男子的名称常常作“子某”或“某子”者意即出自子族。

    男从田从就是今人所谓男子汉。甲骨卜辞“多田于(与)多白”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o页。

    1列宁:《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列宁全集》第二卷第4o4页。胡厚宣教授认为侯与伯相近男与田通因此多田与多伯实即侯、伯、子、男。他认为公不在五等爵之内而我们则认为公就是先公、公王也是家族称谓而作为等爵的。如公刘、古公、吕公(姜太公)、周公、召公都称为公实际就是父家长。周之惯称父家长为公犹商宋称父家长为父如春秋时宋有华父、乐父、孔父等。《诗·大雅·公刘》:“君之宗之”其实公也就是君。春秋时邦君相称曰君自称曰寡君群下则称之曰公。顾炎武举称王公为君之例如称周文王为文君、晋文公为文君、宋文公为文君、楚庄王为庆君、鲁昭公为昭君、齐景公为景君、宋襄公为襄君、宋元公为元君等。或谓“在早年实无以公为爵之事”这是因为他不知等爵正是来源于家族称谓之故。

    古代最初的等级、爵位不必一定就是五等或六等正象等级并不一定只是“人有十等”。五等爵的说法大概是战国时期的儒家根据典籍整理以后的结果。比如主、亚、旅等也可能是家族称谓同时也是等爵。《诗·周颂·载芟》云:侯主侯伯、侯兹侯旅侯强侯以有依其士。《毛传》:“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士子弟也。”有的学者认为它们不是家族称谓而是等爵也有的学者待相反的意见。其实这种争论是没有必要的。被统治阶级中的等级以上所述是古代统治阶级中的等级。被统治阶级中是不是也有等级呢?其等级又是如何的呢?《左传》昭公七年楚尹无宇所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给我们一点可以讨论的根据。他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大雅·北山》)曰:“普天之下莫非君土;率土之滨莫非王巨。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巨士;士臣皂皂臣舆舆巨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这段史料之所以可贵就是它包括统治阶级的等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等级在内。其中有些问题值得特别说明:(一)它开头就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又引《大雅·北山》之诗这不但说明楚自己承认其为周的诸侯(至少就这条史料说)而且证明等级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即有了土地关系因而构成等级关系。

    (二)尹无宇说“人有十等”但实际不止十等而是十二等。这十二等里还不包括庶人、工商在内而参照《左传》中其他史料即可知道庶人、工商也是等级。如《左传》襄公九年:“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又如桓公二年“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襄公十四年“庶人、工商、皂隶、牧圉”;哀公二年:“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些记载无不有庶人、工商而且无例外地都列于皂隶之上。襄公九年之所以把商工、皂隶合在一起那是因为它们都有专业的缘故。因此等级中如果加上庶人、工商就已有十四等了。尹无字之所以说“人有十等”不过是为了与“天有十日”相配才如此说的。

    (三)另外还似乎应该有一个“小人”等级。周代国家曾经实行国野制度。士与小人同属于征服阶级住在城外即“乡”有保卫国土和从事耕种两重任务。小人可能原是城内贵族在血缘关系上比较疏远的平民或者是他们只从事耕种而士则专门当兵因此士为贵族的最末一个等级而小人则是平民。《尚书·无逸》可以为证: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爱既小人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爱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不敢侮鳏寡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大意说殷商先王如武丁、祖甲在其即位以前都曾经与“小人”一起劳动从事农业所以他们都能知道稼穑的艰难和痛苦。祖甲的一条上面说“小人”下面说“庶民”似乎不同。孙星衍注云:“史迁‘惠’作‘施’‘庶’作‘小’”则“小民”也就是“小人”。1在国野制度时小人与庶人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别前者是统治阶级中的本族平民住在“乡”内;后者是被征服者住在野外从事农耕不当兵也无政治权利。春秋时孔子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1可见“庶人”是没有政治权利的。庶人议政乃是“天下无道”、春秋后期的现象。故小人可称公民庶人才是真正的平民。《左传》僖公十五年的记载给我们提供了一条更有利的证据:秦、晋、韩原之战以后晋惠公被俘晋立惠公的儿子国为怀公并作州兵、作爰田坚决不肯讲和同时派阴饴吕甥到秦去谈判。秦穆公问:“晋国和乎?”阴治吕甥不卑不亢地回答说。

    不和。小人耻失其君而悼丧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圉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

    秦穆公继续问:“国谓君何?”(意即国人对于惠公的态度怎样)对曰:“小人感谓之不免。君子恕以为必归。小人曰:“我毒秦秦岂归君?”君子曰:“我知罪矣秦必归君。”

    这一段对话充分地反映小人与君子(贵族)的政治立场之不同而且他们有共同参加国家大事讨论的权利。但是君子表现得温文尔雅、彬彬有礼而小人却显得粗野、坚定。由此可见贵族与小人是春秋时期还存在的两个不同的等级。但是小人与庶人不同前者有当兵的义务和政治权利而后者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2。这两者是绝对不容混淆的。

    但是春秋后期由于国野制度的解体庶人与小人的界限已逐渐缩小这也是不可忽视的事实。晋国的“作州兵”、“作爰田”可能就是开国野制度破坏的先例。因此文献记载上往往把两者混淆起来。如同是《左传》襄公九年说“其庶人力于农穑”而襄公三十年却说“小人农力以事其上”两者似乎也无区别。《孟子·万章》说“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谓庶人。至战国时两者确已合流为一了。

    (四)皂隶以下则是奴隶和隶属民等级。所以知之者是因为尹无字家逃亡了一个看门的奴隶才引起他对楚灵王说了“天有十日人有十等”这番话的。他说: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所以封汝也。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1《史记、太史公自序》云:“年十岁则诵古文尚书”可见司马迁曾学古文尚书其文字与今文尚书略有不同。

    1《论语·季氏》。

    2这段记载并见《国语·晋语》三文字也大同小异。

    也。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王事无乃阙乎!昔周武王数纣之罪以告诸侯曰:纣为天下边逃主革渊薮故夫致死焉。

    这段话都说的是关于追捕奴隶是合理合法的事。周文王之“所以得天下”纣王之所以失天下也与奴隶有关。前者在承认追捕奴隶的合法性后者在收容逃亡来的奴隶。楚文王也有《仆区之法》。但是我国古代的奴隶只是家内奴隶而不是生产奴隶。

    除奴隶以外我国也有比奴隶地位略高的隶属民。上引《传》文中“仆臣台”而下云:“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陪台就是仆台即“仆臣台”合成之词。仆、陪、附古皆同音。故“附庸”即“陪敦”庸敦则是形近而误。因此陪台可能也就是附庸。它与罗马的隶属民似乎相似。1(五)古代的等级虽然很多但概括起来只有“上”、“下”两大等级或两大阶级即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上引《左传》说“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桓公二年说“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都是上、下相对他说。1应该注意的是庶人也是被统治阶级虽然庶人不是奴隶而应该是平民公社成员。因此我们如果按阶级的标准来划分应该是三大阶级即天子、诸侯、公、卿、大夫和士为贵族阶级。他们是国家的最高统治阶级掌握全部政权和全部土地。小人、庶人、工商是平民阶级。小人与贵族有疏远的血缘关系。在国野制度尚存在时他们与庶人不同有公社土地有当兵和讨论政治的权利。后者却没有。所以小人可以算是公民。庶人则是平民。皂隶仆圉等则是奴隶阶级。

    1家属民即被保护民。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15页。

    1凉山彝族等级很多但是也可以划分为两大阶级统治阶级称为“色颇”意即“主子”;被统治阶级称为“节伙”意即奴隶。其中包括“曲诺”。过去民族学者认为它们就是奴隶或隶属民我认为应是平民。

    第二节等级与阶级的关系等级、阶级和应缘关系古代社会的每一阶级之中可以分成若干等级由若干等级构成为阶级即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但现今对于古代被统治阶级中等级间的隶属关系已经无法完全弄清楚。

    统治阶级内存在着血缘关系并以其亲疏远近辈分大小年龄长幼等定其爵位、等级。被统治阶级内部是否也有血缘关系呢?《左传》桓公二年说:“天子有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2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没有饼到奴隶阶级。据此庶人、工商(因为他们是平民)可能也有血缘关系并且还有家族组织不过没有象统治阶级那么严密的宗法系统。这一点庶人(包括工、商)和凉山彝族的曲诺恰好相似。至于皂隶以下的等级之间因为它们大部分来自俘虏被迫作为奴隶应该已经打破了原来的血缘关系(除非是整个民族或部落被征服者)。在先秦文献里虽然有称为若干家、若干室的这只是指其配偶和儿女而言不能说是家族组织。这就是说被统治阶级内部尤其是奴隶阶级内部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唯其如此凉山黑彝贵族就自以为它们的血是最纯洁、最高贵的而视被统治阶级为“杂种”、“贱种”。

    在古代典籍中虽然没有凉山彝族那样裸的有关血统论的记载但是春秋时人还依然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中原诸侯视秦、楚为“蛮夷”的山东境内的附庸小国常被排斥于“华夏”之外。《国语·齐语》记载四民(士、农、工、商)说“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这不是说他们的身分和职役也是世袭的吗?不但这样连他们的居住区域也被划定界限不使“杂处”这不是和凉山黑彝在奴隶阶级中划分为“彝根”和“非彝根”一样了吗?但是庶人、工商只和统治阶级在血缘关系上有亲疏而并不是奴隶。1等级之间不可踰越一般说来各等级间是不能升降和踰越的。只要一生下来是属于某一等级的贵族也就永远是某一等级的贵族。礼本来就有维持社会等级秩序的作用因而贵族阶级内不但有关于婚丧祭祀朝聘宴饮御射的礼极其复杂繁琐而且穿什么衣服、戴什么帽子、用什么器物都有明确的规定。谁如踰越就是失礼或“僭礼”。然而贵族阶级内的等级只是上下级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隶属关系。贵族的权力是很大的。春秋时也还是如此。例如鲁国的季孙氏、叔孙氏、孟孙氏他们联合起来驱逐鲁君出国。晋赵简子问于史墨说:“季氏出其君而民眼焉诸侯与之。君死于外而莫之或罪也?”史墨对曰:“物生有二有三有陪2王有公诸侯有卿皆有2也。天生季氏以2鲁侯为日久矣。”1据此说来诸侯是天子之“2”卿大夫是诸侯之“2”。2犹我们今人所谓“副”。因此当时鲁国季氏不1先秦统治阶级中有姓和氏的称号而平民以下均无姓氏。

    1《左传》昭公三十一年。

    能认为就是“犯上作乱”的行为。孔子作《春秋》“乱臣贼子惧”只是他老人家担心这样的事件多了会妨碍等级秩序的作用。孟子对齐宣王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之视君如寇仇。”2可见君臣关系是相对的。秦汉以后君主政体展了经学家过分强调君臣之间为隶属关系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然被统治阶级是整个地隶属于统治阶级的因此两者有一条不可踰越的鸿沟。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这句话原是从“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而来。本来对本族人民(中国)施行德治对异族人民(四夷)施用刑罚(包括战争)。春秋以后国野的界限已逐渐缩小德已成为具体的礼仪但还不是成文法故演变而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说礼与刑的对象还是不同的。礼只施行于贵族阶级内部。对于被统治阶级则施行残酷的体罚。因此礼与刑成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一条绝对不可踰越的界限。但附带必须提到统治阶级内部上下等级之间是可以互相通婚的如天子的女儿可以下嫁于诸侯诸侯的女儿可以上嫁于天子卿大夫的女儿也可以上嫁于诸侯但是在礼仪上还是有等级的区别的。至于贵族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却绝对禁止通婚。凉山彝族对此有绝对的限制以保持其皿缘关系的“纯洁”。

    总上所述可以得到如下的认识:统治阶级内部虽然有严格的等级制但并不是隶属关系只是上下级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关系。被统治阶级与统治阶级是真正的等级隶属关系。被统治阶级是整个地属于统治阶级的因此只有义务、没有任何权利。后者是被奴役被剥削的阶级前者是奴役、剥削的阶级。至于他们采取如何的奴役、剥削关系所谓生产关系是依当时的历史条件而定。等级与阶级尽管有如上所说的区别但是历史不是一刀切的。在秦汉以后封建社会的长时期里等级制仍以变相的形式存在着它甚至遮盖了阶级面目。

    2《孟子·离娄下》。

    3《礼记·曲礼》。

    第三节春秋战国之际新的阶级出现春秋战国之际的新旧过渡春秋战国之际旧的制度、旧的等级已经开始动摇新的制度、等级以及新的阶级产生了。这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渡时期。

    春秋末期有一次齐景公和晏婴坐在路寝上景公望着对面豪华壮丽的宫殿感慨地说:“美哉室!其谁有此乎?”晏婴回答说:“其陈氏乎?陈氏无有大德而有施于民豆、区;釜、锺之数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公厚敛焉陈氏厚施焉民归之矣。”景公听了问怎样才能改变这一情况。晏子说:“唯礼可以已之。在礼家施不及国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慆(慢也)大夫不收公利。”1礼在古代本来有维系社会等级秩序的作用而齐景公时已失去这种作用了。本来确是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慆的而今恰恰相反民迁、农移、工贾变、士滥、官慆了。晏婴所谓的礼当然是指旧制度而言如在井田制度时确是民不迁、农不移的。在“工商食官”制度时工贾各有专业确是工贾不变的。在等级制度时确是可以做到士不滥、官不慆的。但是历史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礼崩乐坏”的局面终于愈演愈烈。

    战国以后铁器的使用已更加普遍。凡农具、工具以至女红所用的针都是铁制的了。这大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展和农、工、商业的进一步分工。恩格斯说:“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个家庭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仍然保守着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在各种公社范围内进行的共同耕作制。”2这番话正好象是针对我国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情况说的。《孟子·滕文公上》载盂子和许行之徒陈相的对话:孟子曰:“许子必种粟而后食乎?”曰:“然。”“许子必织布而后衣乎?”曰:“否。许子衣褐。”“许子冠乎?”曰:“冠。”曰:“奚冠?”曰:“冠素。”曰:“自织之与?”曰:“以粟易之。”曰:“许子奚为不自织?”曰:“害于耕。”曰:“许子以釜甑爨、以铁耕乎?”曰:“然。”“自为之与?”曰:“以粟易之。”“以粟易械器者不为厉(害)陶冶;陶冶以械器易粟岂为厉农夫哉?许子何不为陶冶舍皆取诸官中而用之?

    何许子之不惮烦?”曰:“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子人。天下通义也。”

    孟子的话是极其富于逻辑性。他一层层地反问使得陈相自陷于矛盾之中。从孟子的话中可见战国时期确已由社会分工而产生农、工、商阶级、“治人”和“治于人”的两大对立阶级。许行之徒自称是信奉“神农之言”的。他们主张“君民益耕”共同参加劳动。这正是原始的公社共同耕作制的反映。春秋战国时期还有许多氏族、部落的存在因此还保留着公社的共1《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2《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o页。

    同耕作制。但是孟子所讲的井田制已经是等级和阶级对立下的井田制即“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的井田制。旧的形式而新的阶级关系所以他反对许子之徒的“君民并耕”的主张。

    春秋末期所生的民迁、农移工贾变、士滥、官慆的社会现象为战国以后不同阶级的形成具备了条件。

    士的流别士、农、工、商谓之四民始见于《国语·齐语》同时见于托名为管子所作的《管子·小匡》篇。四民作为阶级应该产生于战国时期《齐语》(非全部《国语》)可能是经过后人的篡改的。

    士本是战士它是贵族阶级中的最末一个等级而战国以后它已经与农、工、商并列了。这确是值得注意的新现象。因为它既可以上升于大夫(所以称为“士大夫”)也可以下降于庶人(所以称为士庶人)。这时小人与庶人也已经合流为一。

    士的流别最为复杂也最“滥”。战国以后他们大部分可以凭着专有知识和一技之长谋得衣食生活。上焉者做大夫的家宰、家臣下焉者就只有做食客、游说、游侠、卜卦算命或者从事商业活动(如子贾、自圭等)。孔于从政失败之后退而整理《诗》《书》创立了“私人讲学”的儒家学派。他是我国第一个教师、思想家和教育家。战国以后诸子百家争鸣达到我国思想文化最繁荣的时期。

    农民、隶农、佃农农民的来源大部分就是古代住在野中从事农业的庶人。自井田制破坏以后他们有的已成为“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的个体农民其次则为“隶农”、佃农、雇农等等。

    在孟子的笔下农民的日子似乎不坏所谓“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他们在自己的住宅周围“树之以桑”。畜养一点家禽、狗、猪等“五十者可以衣帛矣。”再进一步“设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真是一幅自然美的田园风光。

    但是孟子的话显然掺和着他自己的理想这个理想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必须以统治者实行“仁政”为条件。如果不然则“老弱转乎海壑壮者散而之四方”“狗彘食人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1总之农民的处境还是很危险的。

    “隶农”之名最早见于《国语·晋语》晋武公时:“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饗为人而已。”可见他们对于其主人还有一定的隶属性所以称之“隶农”。他们已经可以从主人那里获得一块“沃田”耕种。但是勤勤恳恳地劳动一年到头自己留下的粮食还很少只是“为人而已。”

    佃农是租耕“豪民”土地的农民。雇农是受雇于主人的农民其中也有长年和短时间的雇农之别。依《韩非子·外储》篇的描写这种雇农已很少1参看《孟子·梁惠王》、《孟子·滕文公》。

    隶属性。主人为了鼓励他们劳动的积极性常常以丰富的酒食款待他们。如果不然他们就可以到别的主人家去出卖劳力。陈胜、吴广也是佃雇农似乎也是比较“自由”的。他们甚至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革命意识对旧时代的等级制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工商身份的变化在古代“工商食官”的制度下工商是不分的。他们在宫廷和贵族家里劳动其衣食和原料都由公家和主人供给所生产的东西都是为贵族享用的不许在市场上买卖。工商的身分是不自由的要在“工师”的监督下劳动1。战国以后这种制度已破坏了。同时从农民中也分化出来小部分的个体工、商业者。更值得注意的是与农业和手工业完全脱离关系的商人也开始出现。不可忽视成国秦汉之际商业经济的展。《史记·货殖列传》对此有很生动的描写。这对不但出现了许多商业城市而且已侵袭着周围的农村。“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农民纷纷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商人自己不从事生产而他们贩运各地的土特产和手工业品转手之间便成了巨富。农产品、手工业品都成为商品从而商品的商品——货币也明了。司马迁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财富确乎已成为比政治权力还大的力量使许多人心甘情愿地彼剥削、奴役。从而出现了旧的等级以外的“素封”阶级。《史记·货殖列传》说: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赋税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美好矣。素封者就是非出身封君而是庶人、农、工、商、贾等级的而他们的财富收入可以与封君相比;是更徭、租赋的负担者。这是以前历史上所没有过的富有阶级。

    贵族内部的贫富分化春秋战国之际贵族阶级内部也出现了贫富的分化。有的已穷困了没落了有的却成为富强的贵族。《左传》庄公十三年晋献公“患桓庄之族偪”士■建议“去富子则群公子可谋也已”。杜注:“富子指桓庄之族”。鲁国季孙、叔孙、孟孙三家以季氏为最强。《论语·季氏》说他“富于周公”(指周公的后人)。可见强族必定是富有者是“私肥于公”的结果。私家富强了公家就衰弱了没落了。

    齐国的陈氏于齐景公时已开始强大。“在礼家施不及国”的而陈氏:“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大夫不收公刊”而他却是以“假公济私”的手段培养了自己的实力。春秋时期不但齐国的陈氏是这样宋国的公子鲍乐氏和郑国的子罕也都是用“假公济私”的手段赢得了国人的拥护以取得了政权。1《春秋》三传谴责他们是“僭礼者”而僧礼者必然是僭富者。如郑国的大夫子皙当时有人批评他“无礼而好陵上估富而卑其下”1见《礼记·月令》。

    1见《左传》文公十六年又襄公二十九年。

    2可见“无礼”正是“估富”的结果。

    这些新贵与旧贵在血缘上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但他们并不是凭借其血缘关系而获取政权与社会地位的而是凭借其雄厚的财富获取政权与社会地位的。

    2《左传》昭公元年。

    第四节商鞅变法的阶级政策礼法之争的问题商鞅变法先向秦孝公提出。他说:“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保守派贵族甘龙、杜挚反对变法。他们说:“法古无过循礼无邪。”从他们的对话看来礼和法只是古今时代的问题;礼和法应该相辅为用是无可争辩的。但是礼本来只施行于贵族阶级内部并且它是习惯法不成文法。春秋后期郑、晋等国先把《刑书》铸在鼎上予以公布遭到叔向等旧贵族的反对。这样一来礼和法不但反映了古今时代之争而且反映了旧贵和新贵之争。

    战国以前东方国家贵族执政公室卑弱从天子到诸侯权力不断下降。礼已经失去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西方国家秦、晋等国以“富国强兵”为目的提出以法加强君主权力集中于一身。提拔“军功”贵族裁抑宗室贵族。这是礼法之争的主要原因。

    春秋后期郑、晋等国先把《刑书》铸在鼎上予以公布。这固然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他们的法是军事法后来李悝、商秧变法著《法经》和《秦律》也是以军事法来作为民法的这些法是极其残酷的。法家无不主张严刑苛法甚至认为轻罪也应用重刑人民就不敢犯罪了。这谓之“以刑去刑”。因此法家的法并没有给人民带来任何好处。比如商秧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好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就是军事法为民法之一例。

    二十筹级爵制与新旧贵族《史记·商君列传》说:“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男女奴隶)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而无所芬华。”这一政策反对、裁抑宗室贵族而提拔新兴的军功贵族是很明显的。但是应该注意商鞅并不根本反对贵族的特权——爵秩等级制度而只是把旧贵的特权转让给军功贵族甚至这些特权还比旧贵更多更优越。

    所谓二十等级爵制这也是商秧根据秦的旧制而加以扩大和完成的。其等级名称是:公士、上造、管、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这二十等爵虽然与古代的五等爵名称全然不同但骨子里依然保留着五等爵的原则的。其所以增加等级是在奖励军功使更多的人可以获得“军功”的机会和权利。据新出上的秦简所见不但平民甚至奴隶、刑徒只要能斩获级也就可以获得爵位循序升级。虽然要获得高级的等爵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它比起血缘关系身分的世袭性总算是给了人们一些机会。

    二十等爵制只是以新的等级制代替了旧的等级制如果获得爵位的话它的权益不只是田宅、臣妾而且可以按爵级获得供驱使的“庶子”。《商君书·境内》云:“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这不等于说除赐予奴隶以外还可以获得服役的农奴了吗?此外爵至五大夫以上还可以有“赐税”、“赐邑”的优待。当然要达到爵至五大夫以上如果原是平民是很不容易的。凡是有爵者在犯罪时可以享有各种特权。重罪可以减轻轻罪可以免除:犯同样的罪爵级高的可以比低的受到较多的优惠。这样商鞅变法不但没有废除等级制而且更展了等级制造成更多的特权阶级。土地国有还是私有《史记·商君列传》说:“商秧废井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但是废井田以后的田制究竟是什么呢?各家考释颇有不同。今据新出土的云梦秦简可知商鞅实行的田制是国有制即国家按农民户口授予土地的授田制。秦简《田律》云:入顷芻、藁以其受(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芻三石。芻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藁相输度可也。因为自井田制破坏以后大部分农民已失掉土地有的农民成为个体农民或佃雇农。秦有大量的土地尚未开地广人稀商鞅为了“富国强兵”的目的使农民既耕且战不得不将农民按什伍编制起来授予土地。原来残余的、或被旧贵所侵占井田的阡陌、封疆破坏了新的田制只是扩大了每亩的单位面积却仍是井田的形式。此其一。同时土地既是全部为国有的已无须有公田和私田的区别;农民所有的土地由“私田”而成为份地了。此其二。春秋以后东方国家的井田也逐渐被“暴君污吏慢其经界”公社农民实际成了贵族的农奴(助耕公田等于徭役地租)。商鞅变法由国家授予土地农民则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负担赋税、徭役。在变法之初是可能做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的。此其三。《商君列传》谓商鞅“废井田”而《汉书地理志》作商鞅“制辕田”。按“辕田”即“爰田”是春秋初期晋国已经实行了的。秦因生产力较晋落后地广人稀直至战国初才实行。《汉书》颜师古注引曹魏时张晏、孟康等人的解释是由“三年一爰土易居”的办法而变为“自爰其处”即由公社以三年为期重新把公社全部土地调整、分配的办法而变为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轮流换耕的办法。这是必须以生产力、生产技术的展为前提的。虽然按照《汉书·食货志》的记载:“二十授田六十还田”但是实际上农民可以长期占有土地。此其四。

    以上四点是商鞅变法的新田制的实质。商鞅变法本来只为“富国强兵”。白秦孝公时起至秦始皇连年不断对外战争赋税、谣役的负担日益加重加之严刑苛法人民动辄犯法奴隶、刑徒的数量过了古代。在这种情形之下商鞅的授田制是否能够真正贯彻实行是很成问题的。根据云梦秦简的记载:在实行授田制时就已经有把国有土地租佃给农民耕种私自收租而“匿田”不报的情形生了。战国时期商业经济已经相当展秦授田下的农民却依然不能避免失去土地沦为奴隶、农奴、佃农、雇农以至逃入山林作为“盗贼”命运。因此汉人贾谊、董仲舒等一致谴责商鞅废井田是土地私有的千古罪人。这也是有根据的。董仲舒说秦时:“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也不是诬蔑之辞。总之商鞅变法以后私有土地确乎已经大大地展了。11参看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土地制度》和《云梦奏简看秦的赐爵制度》两文原载《云梦秦简初探》。重农抑商政策及其他《商君列传》云:“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总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就是商鞅的重农抑商政策。复其身就是免除徭役。商鞅认为农业、耕织是生产之本而工商业则是末。尤其是商业是不事生产的它们只是转贩农民的粮食、丝织品、布匹等只有妨碍农民的利益。商鞅实行授田制后使农民固著在土地上不能移动以保证国家有一定的赋税来源和兵源这直接关系到耕战政策的实施所以他把“事末利”和“怠而贫”者同论法律特重其罪将其妻子、儿女没为“官奴婢。”在战国时期商业经济既已展商秧这一政策只能起消极的作用。

    法家的法不但没有保护新兴的工商和农民的地位和利益而且严刑苛法的结果使他们的负担更加剧加深了。商鞅变法根本没有废除奴隶制而严刑苛法和赋役的加重连年的对外战争反而促使农民更快地陷于破产以至扩大了奴隶的队伍成为秦末农民起义的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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