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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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提示】

    在本章的学习中,学生要掌握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所有权的两种共有形式,并能区分它们。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都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见的法律问题,应重点掌握。了解我国目前关于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有些学者将其称之为自物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

    所有权是人类社会进入到私有制阶段后的必然产物。我国古代的著名法学家商鞅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名分已定,贫盗不取。”他把所有权归结为定名分、止纷争,其对所有权的本质及社会功能已有十分清楚的认识。这是我国法学家对所有权较早、较全面的认识。但当时的法律并没有对所有权下明确的定义和完整的规定。

    进入现代法治社会,我国通过专门立法对所有权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属于物权,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与债权相比较,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之所以将所有权看做是绝对权,是因为所有权的实现不需依靠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即可。在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即所有权人,而义务主体则是除了所有权人的一切人。这也体现了所有权的独占性。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履行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是积极的作为。基于两者的这一区别,法学理论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二)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最终的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因此所有权人对于其所有物的支配是最全面、最充分的。与之比较,抵押权、质押权等其他物权仅仅只能表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三)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所有物的干涉,同一物体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而债权则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共存于同一物体。

    (四)所有权存续的时间无限性

    工业产权的权利存续时间有着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债权的存续时间取决于债务清偿的时间。而某一所有权法律关系只要其客体存在,其法律关系将永久存续下去,即使该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也仅仅是该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并不会归于消灭。

    §§§第二节所有权的主体

    一、所有权主体的概念

    所有权主体是所有权法律关系当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对定纷止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有权主体,是指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它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其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对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主体又称所有权人;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除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即非所有人。

    二、所有权的共有关系

    一个物体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所有权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这就是对财产的共有。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含义是:

    1.共同共有中的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财产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一旦这种共同关系解体,共同共有也就解体。如夫妻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体,他们的财产就应当划分份额,这时共同共有关系也就解体。

    2.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但是基于合伙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一般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按一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对于共有财产,如出现共有关系不明时,即一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而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时,法律上认定为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的含义是:

    1.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据预先确定的比例享受其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在按份共有关系中,份额多的共有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多;反之,亦然。各共有人的份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等。如果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不明确,可推定为均等。如张某和刘某分别出资十万元、五万元购买一辆货车,则两人按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全部共有财产,并不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例如,四人按平均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就不可能说四人的权利义务各自及于一个车轮或车辆的某一部分,而不及于车辆的其他部分。

    3.按份共有约定不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共有财产的处分与分割

    1.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共有人平等地承担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共有财产进行维护、保管等方面,其费用由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共有人要出售其财产份额时,应当告知其他共有人。在出价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可以先于非共有人取得该份额。这是为了保护财产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状态而做的规定。

    2.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共有财产分割方式。如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该财产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共有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即对于财产的分割到底采取何种方式,应当视财产的实际情况来定。例如,要分割一台机器设备,那只能采取折价、拍卖等方式,否则该机器的价值会受损。如果要分割一吨大米,可根据各共有人实际所占的比例直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也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赔偿。

    3.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不能确定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究竟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应视为按份共有。

    三、所有权主体权利和义务

    (一)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任何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财产所有人也不例外。财产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国家法律

    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承担的义务。我们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2.不妨害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财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在不动产所有权权利的行使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如相邻两栋房屋所有人在使用自己的房屋时,不得给相邻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房屋的使用造成妨害。

    3.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

    行使权利注重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所决定的,与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4.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有着各自的风俗,我国又是一个有着优秀道德传统的国家。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必须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民族风俗的要求。

    (二)非财产所有人的义务

    非财产所有人的义务,主要是一种消极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的义务,即义务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但有时法律甚至要求非财产所有人保护他人的财产,特别是当国家的财产受侵犯时,要求每一个公民尽到保护的义务。

    §§§第三节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所行使的权能。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一、占有权

    (一)占有权的概念

    占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占有权是对财产实际运用的前提条件。

    (二)占有权的分类

    1.以占有人的身份划分,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是指财产所有人直接占有自己的财产,称为实际控制。如所有人自己居住自己的房屋。

    (2)间接占有,是指所有人的财产为非所有人占有,在非所有人占有其财产时,所有人对其财产的控制表现为间接性,又称为法律控制。如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这时占有权让渡给了他人,所有人的占有体现为间接性。

    2.以占有的合法性划分,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符合所有人的意愿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如房屋的租赁、财产的租借等。

    非所有人的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不符合所有人的意愿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盗窃他人财物、贪污公款等。

    3.以占有人的主观意愿划分,非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对他人财产的占有行为是非法的。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对他人财产的占有行为是非法的。

    划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有重大意义。对于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

    二、使用权

    (一)使用权的概念

    使用权,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以获得一定利益或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利。使用是指为了实现财产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

    使用权和占有权是紧密联系的,对财产的使用以对财产的占有为前提,享有财产使用权必定同时享有财产占有权。但是,享有占有权并不一定享有使用权。例如,保管人就只能对保管物进行占有而不能对其进行使用。

    (二)使用权的分类

    和占有权一样,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取得财产的使用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只能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构成非法使用。

    三、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财产所有人收取由原所有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利益的权利。新增经济利益包括由原物派生出来的孳息(如果树上结出的果实、房屋的租金)和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等。其中,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据物的用法取得的利益,如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收益被排除于所有权的权能之外。受《苏俄民法典》的影响,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在给所有权下定义时仅仅这样概括:“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将收益权排除在外。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财产归国家统收统支,不存在利润的问题。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权不仅是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而且是所有权中一项重要的权能。收益权的独立性表现在它能与所有权相分离而独立存在。例如,国家为保护自然环境,将国有的荒山、荒岭划拨给集体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将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承包人,而仅保留处分权,从而实现了收益权和所有权的分离。

    现代商品经济是一种价值经济,财产所有人总是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升值。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他们宁可让渡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部分处分权。于是出现了很多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一些专为财产所有人获得收益的经济实体。例如,股东将其财产出资给某公司,该财产归公司占有、使用和处分,而股东则凭借其取得的股权获得一定的收益。

    四、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拥有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权能。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形式。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财产进行消费。如将买来的粮食吃掉,将布加工成成衣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愿,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置。例如,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将财产抛弃等,都是法律上的处分。

    由于处分权是决定财产命运的一种权能,因而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也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物权的重要标志。处分权不是一项独立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未经许可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侵权。当然,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都是独立权能,能够和所有权相分离,而处分权则不能与所有权分离。

    §§§第四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的取得和消灭要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

    一、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根据合同或其他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此时权利人成为该物的所有人。在民法学中,所有权的取得通常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依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愿而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又称所有权的第一次产生。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生产

    生产是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中最重要、最普遍的一种。生产是人类通过劳动对生产资料进行加工,从而创造出新的价值的过程。生产出来的产品应当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也就是说,通过生产,财产所有权可得以实现。

    2.取得原物之孳息

    孳息是收益的一种,是在原财产上产生的新的所有物。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原财产上产生的孳息一般归原财产所有人所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

    国家可以依据法律,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依靠强制力,在未征得原所有人同意下,采用征收、没收、国有化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这几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场合,这种取得不考虑原财产所有人的意愿,也不考虑是否对等,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原所有人所有权的一种剥夺。因此,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4.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是指隐藏于土地以外的其他包藏物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2)无人认领的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如丢失的手机、货币等。对于遗失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此条款,我们可以得知:拾得遗失物应当无偿归还失主,这不仅是道德标准,更是法律规范。但是,如果拾得人并不知失主为何人时,遗失物该如何处理?关于这点,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长期形成的习惯,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处理:如果遗失物是在公共场所拾得的,应当交由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处理。例如,公园的公园管理处、菜场的菜场管理处等;如果遗失物是在其他场所拾得,应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共场所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公告招领,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即视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5.取得添附物

    添附物,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财产。添附发生后,要恢复各物之原状,必然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添附物的所有权一般归各方共有。一旦发生所有权的分割,则应根据添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添附有以下三种情况:

    (1)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财产或花费更大。如几人共同建房屋,甲出钢筋水泥、乙出砖瓦等,就属于典型的附合。附合物的所有权归属应区分两种情况:①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经济补偿。②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区分动产的价值,通常原动产价值高的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并给对方以经济补偿。如果无法区分原动产价值的高低,则由原动产所有人共有合成物。

    (2)混合

    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使得原动产不能识别,从而形成新的财产。如面粉与水混合,水泥和沙子混合。混合物一般由原动产价值较高的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也可由各方共有。

    (3)加工

    加工,是指将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加工制造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加工物一般应由原材料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但当加工制造的价值显然超过原材料价值时,也可由加工人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原材料人则获得一定的补偿。

    6.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无人继承的财产,是指公民死亡后遗留下来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地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实际上,无人继承的财产属于无主财产,因此国家或集体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原始取得的一种。

    7.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先占是一种实际占有或直接占有,才能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先占是西方各国民法一项公认的原则。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分析其原因有两个:

    首先,我国在立法上虽没有明确规定先占制度,但是也没有明确宣布一切无主物都归国家所有。因此,认为无主财产都属于国家所有并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从客观上来说,国家也不可能对所有的无主财产进行管理,如果排斥先占原则,必然会导致很多无主财产的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反而不利于所有权的确定。而在实际生活中,我国历来允许人民群众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滩涂、水面进行打猎、捕鱼,采集野生植物、果实乃至名贵中药材等,并承认他们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当然,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破坏,国家通过立法对一些野生动、植物进行了保护,无主财产的范围就缩小了许多。对于这些珍稀动、植物,所有权就属于国家或集体。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埋藏的文物,也属于国家所有。除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些无主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外,剩余的无主财产大多是没有很大价值的财产,国家不必要对此强调自己的所有权。

    总之,对于无主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我们应当分两种情况来考虑: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无主财产的归属,应按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二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无主财产的归属,就可按先占原则来确定。

    8.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从善意取得的概念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在物权法还没有出台前,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也就是说,物权法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也做了肯定,今后不动产也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2)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该转让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由于善意取得既涉及原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善意取得的财产是否要返还给原所有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原则:

    ①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财产的占有人手中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例如,甲将摩托车借给乙使用,乙私自将该摩托车赠予丙,则丙在接受赠与时不论是否知道乙的行为是非法的,都无权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仍应归甲。

    ②如果第三人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合法占有人手中取得财产,则第三人可以对抗原所有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讲的合法占有人是合法占有财产,但无权转让财产的人。例如,上述案例中的乙,就是合法占有人,但是他无权处分甲的财产。如果这时丙取得摩托车是有偿地并善意的,那么丙就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获得该摩托车的所有权。甲的损失,可以向乙追偿。

    ③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管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第三人购买了明知是捡来的手机,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都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当然这里也有例外情况: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赃物、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确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加强所有人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如承租人、保管人)的责任,督促所有人谨慎地选择对方当事人,这也是要求财产所有人自己承担一定的信任风险。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合法途径或根据当事人的意志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不同,它是以当事人即原财产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进行的。财产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

    1.买卖

    买卖,是指一方出让财产的所有权以获取一定的货币,另一方以支付货币为代价换取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买卖是一种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也是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法。

    2.赠与

    赠与,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法律行为。通过赠与,财产所有权从赠与人手中过渡到受赠人手中。

    3.互易

    互易即互相调换,是一种传统的商品交换形式,在货币出现之前,物物交换是唯一的商品交换形式。货币产生之后,互易在商品交换中的地位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但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网上交易中的互易活动(双方在网上联系需要交换的商品,并约定好交换的时间地点,见面时进行物物交换)逐渐活跃起来,成为一种新的交换方式。

    4.继承或接受遗赠

    所有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依法归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或根据所有人的意志赠与给予自己并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人。这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5.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企业破产后,应当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其遗留的财产在缴纳所得税、清偿债务后如还有剩余,应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东及债权人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都是依法律规定的途径取得的,属于继受取得。

    6.其他合法原因取得

    其他合法原因取得,如通过提供劳务取得财产所有权等。

    二、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即所有权的终止,是指所有人因某些法定原因而丧失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转让所有权

    在买卖、赠与、互易等活动中,随着所有权的转让,受让人取得了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而原所有人则丧失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

    (二)抛弃所有权

    抛弃是以消灭所有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抛弃只要所有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抛弃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体现出来。如所有人抛弃对财产的占有,则其抛弃的意思表示就生效,所有人即丧失了对抛弃财产的所有权。不过不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抛弃行为都是有效的。如果抛弃行为可能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则抛弃行为无效。例如,将患有传染病的牲畜抛弃于闹市中;将有严重污染的废气、废水随意排放抛弃等,不但不会产生所有权的消灭,还可能产生新的债权。

    (三)所有权主体消灭

    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后,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随之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引起旧的所有权消灭,新的所有权产生。

    (四)所有物本身消灭

    所有物本身消灭通常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主要包括所有人的处分行为、自然灾害或他人的过错三种情况。如粮食在家庭生活中消耗掉、房屋在自然灾害中毁灭、他人的过错使财产损毁等。所有物一旦消灭,所有权就没有存在的载体,必然也随之消灭。

    §§§第五节所有权的保护

    保护所有权,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仅仅依靠所有人自己去保护财产所有权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依靠我国不断完善的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来共同实现。

    我国刑法主要是对抢劫、抢夺、盗窃、诈骗、贪污、故意毁坏财物等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施以刑罚,起到保护所有权的作用。我国行政法则通过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等手段来保护所有权。刑法和行政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和发展,所有权的保护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更加完善和彻底。与刑法、行政法相比较,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更为直接有效,其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请求确认所有权

    当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确认所有权,是保护所有权的一种独立方法。当几个人就同一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所有权就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会影响所有权人正常行使所有权,也违背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为了尽快“定纷止争”,也为了使所有权尽快明确其归属,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争议,则可以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二、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当所有人的财产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到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和性能。如果侵权行为人拒绝时,则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侵权行为人将财产恢复原状。这里说的权利人不仅包括所有人,还包括财产的合法占有人,如保管人、承租人等。因为这些人对所有人负有保持其财产完整性的义务。

    恢复原状目的是为了使遭到损坏的财产与未损坏之前相比较,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上大致相等,并不一定要追求完全一致。恢复原状还要有一个前提,即被损坏的财产有恢复的可能性,如果为了恢复财产的原状,而付出比原财产的价值还高的代价,那就显得不合理,则应当采取其他的方式来进行赔偿。

    三、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是指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可以依法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在请求返还原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请求的主体仅限于所有人

    请求返还原物主体仅限于所有人,是指只有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当然如果该财产是共有,则任一共有人都可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二)请求的对象只能是非法占有人

    所有人只能向非法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例如甲将汽车出租给乙,租赁期未满,甲不得向乙请求返还汽车,因为此时乙对甲的汽车的占有是合法占有,乙是合法占有人。但是如果租赁期满,乙拒绝将汽车还给甲,同时又拒绝交纳租金的话,所有人甲即可要求乙返还汽车,因为此时乙是非法占有人。

    (三)请求返还的原物必须存在

    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就不可能,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获得补偿,如要求非法占有人赔偿。

    (四)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当原物由原占有人转移到第三人手中时,原物应当如何处理,所有人是否能够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此问题,应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第三人占有该财产是无偿的,则在任何情况下,所有人都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2.如果第三人占有该财产是有偿的,则应区分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并因此作出不同的处理。

    四、请求排除妨碍

    排除妨害,是指当他人的行为妨碍了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所有人可依法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如某厂将大量水泥堆放在张某回家的必经通道上,导致张某的车无法正常地行驶,张某有权请求该厂将水泥搬离,排除对其正常行车的妨碍。

    五、请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通过直接的经济手段来补偿所有人受到的损失,通常是在原物不能恢复原状或原物已消灭,不能返还时,采取的一种保护方法。当然如果通过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方法还不足以补偿所有人的损失时,所有人还可以请求侵害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来赔偿。

    六、请求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财产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将危及或可能危及其财产安全时,所有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存在的危险,保护所有人的财产。这里说的危险包括已存在的危险和潜在的危险,不论是哪种危险,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消除。

    上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对所有权的六种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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