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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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提示】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了解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是由法律规范组成,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形成了自己特定的调整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中的一个部门法,与其他法的部门有着普遍的联系。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我国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内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对这种经济关系的协调是一个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因此,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经济法不能等同于国际经济法或国际商法。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部门法。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等非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因此,经济法又不能等同于或附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经济性

    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直接调整经济关系,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系列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市场经济秩序得以初步建立。

    2.干预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自身运行的自发性调节有很大的盲目性和滞后性。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注重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调整和管理,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之法,强调国家的意志,因此与注重个体意志的民法有着明显的区别。

    3.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是指经济法对经济关系调整手段上的综合性。经济法采用了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方法调整经济关系,违反经济法,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责任。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经济法充分吸收了其他部门法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使经济法发展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4.社会性

    经济法的社会性注重保护社会利益,协调国家和个体利益,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法”的代表。民法是以个体为本位,行政法是以国家为本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经济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特定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即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素,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国家为了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对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等进行了必要的干预。在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在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属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二)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经济鼓励自由竞争,但自由竞争常会伴有不正当竞争且容易滋生垄断,这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和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必须依法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属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

    (三)宏观调控关系

    计划经济以微观调控为主,市场经济以宏观调控为主,同时自由竞争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要求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属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四)社会保障关系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成员在遇到风险后的基本生活应给予保障,但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此需要国家出面进行干预,建立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社会保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抚安置法》等属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它是社会主义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是经济法精神实质的概括和抽象。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经济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弥补经济法律规范的不足,还可以帮助我们正确领会经济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加深对经济法部门独立性的认识。

    一般认为,经济法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经济法上的公平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个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权利义务对等。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则

    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率的社会。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而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关系为前提

    作为经济关系,存在于人类的一切社会,即从原始社会到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始终存在。而经济法律关系则不同,它是历史的产物,产生和存在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其存在和发展,受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二)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人类社会,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如生产关系、经济关系、阶级关系、法律关系、思想关系等。对于这些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列宁将其分为物质的和精神的两大部分,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制度,属于思想社会关系范畴。这种关系的特点是非物质的,是建立在某种经济关系之上,并受政治制度影响和制约的一种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的另一重要的原因是:这种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结成的,而一切经济法律规范都是组成该社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充分体现着国家意志。

    每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和具体事物相联系。例如,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市场运行中发生的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无不与财产、货币相联系。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物与物的关系。但在这些物质关系的背后,存在的是国家、政府、经济组织、公民个人的意志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是经过经济法调整了的思想社会关系

    思想社会关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它与政治关系、道德关系等上层建筑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以经济法律、法规作规范,以具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最终实现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保证的。

    我们说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法律关系,并不是说它可以脱离物质关系而存在。相反,它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内容出现变化,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相应变化。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为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的经济运行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中,依法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作为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经济法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并赋予的。现阶段,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活动范围可分为:

    1.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主要是在计划法律关系、财政法律关系及其在行使决策、审批和监督等职能活动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中,作为经济法主体出现。

    (2)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经济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极为重要的,在参与宏观经济管理活动中,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2.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它们都必须是拥有一定的独立支配财产的实体,有的须依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社会组织是经济法主体中最广泛、最基本的一类。

    3.内部组织

    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内部单位。并非所有的内部组织都可成为经济法主体,只有在实行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制的企业中,才可能拥有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独立利益的内部组织。

    4.公民

    公民作为经济法主体,主要是指依法被批准参加某种经济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经济专业户、承包户、个人合伙等。他们在接受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管理或与社会组织发生经济往来时,成为经济法主体。

    5.国家

    国家主要是通过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国家投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对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分别进行管理和经营。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作为经济法主体出现,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如以政府名义与外国签订贸易协定或发行国家债券等时,才以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出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在多数情况下,同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既享有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因此,他们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自主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2)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利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3)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协调实现。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其含义是:

    (1)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合同的规定,为或不为一定的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2)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如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正确履行,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载体和目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物

    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物,是指人类能够控制的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的。

    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普遍、最主要的客体,范围相当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受国家法律的严格限制。在不同的情况下,经济法对物有不同的规定和分类,如把物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还可分为限制流转物、禁止流转物与流转物等。

    2.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作为财产和物质的价值形态,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称为资金。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某种财产权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等,也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3. 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的行为。

    4.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人们智力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改进方案、生产经营标识等,都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科研成果将会不断出现,充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将更加广泛。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实现。它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种情况。

    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某种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在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中,部分或全部要素发生改变;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已有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不再存在。无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都是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所引起的。

    (二)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有条件的,就是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所谓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依照其发生是否与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与事件两大类:

    1.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主体有目的的各种经济活动。按其是否合法来划分,有以下两种:

    (1)经济合法行为,是指符合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如经济调控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经济审判行为等。

    (2)经济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如违反合同的行为,偷税、漏税、抗税、欠税的行为等。

    2.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它是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可以归纳为两类: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前者如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军事行动、重大国际关系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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