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教程-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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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仲裁法

    一、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与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法是调整在仲裁关系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仲裁法》还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指是否把争议提交仲裁、提交争议事项的范围、争议提交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适用何种程序等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愿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

    2.不公开审理原则

    除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及证人等相关人员以外,仲裁审理不允许其他人旁听,不对外公开,仲裁员也有义务保守仲裁秘密。这是仲裁与诉讼的重大区别之一。法院诉讼公开审理是为了让公众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而仲裁权来自当事人的授予,是私人裁判,不必向外界公开。

    3.独立仲裁原则

    它是指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的独立原则体现在:第一,仲裁组织体系的相互独立。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相互之间没有高低上下之分,相互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独立仲裁是现代仲裁制度的核心。第二,仲裁与行政之间的相互独立。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第三,仲裁与审判之间的独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审查仲裁的裁决,但法院对裁决的审查要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撤销裁决要基于充分的证据。仲裁不附属于审判。

    4.先行调解原则

    调解制度是我国处理案件的一条重要经验。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当事人将来的合作,便于调解协议的执行。《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

    (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同一争议,既不允许当事人向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也不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予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例10-1】2010年6月,某制鞋厂与某皮革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制鞋厂向皮革厂购进皮革一批,价款共计12万元。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签订后,皮革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了货物,制鞋厂在给付3万元后,因资金紧张,余款要求延迟给付。此后,制鞋厂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货款。2010年5月,皮革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鞋厂给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皮革厂的做法是否合理?

    解析:

    皮革厂只能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根据《仲裁法》“或裁或审制度 ”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例中,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故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根据仲裁条款的约定,向已经确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

    (一)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仲裁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仲裁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进行。

    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仲裁员的资格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三、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仲裁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争议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或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达成的,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后达成的。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表现为排斥了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例10-2】北京天地水果培育生产基地与北京水果批发市场签订了一份水果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水果批发市场到生产基地自行采摘运输。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约定:“纠纷发生后,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连续下雨,水果批发市场无法按合同所规定的期限提货。双方经过协商,变更了原有合同所规定的期限。由于气候状况的继续恶化,水果批发市场仍无法履行合同,导致了生产基地的水果大量腐烂。水果生产基地要求水果批发市场赔偿其损失,水果批发市场以损失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为由拒绝。水果生产基地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向水果批发市场发出应诉通知书。水果批发市场以合同变更为由拒绝应诉,并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水果批发市场以合同变更为由向法院起诉,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3)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案?请说明理由。

    解析:

    (1)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2)水果批发市场以合同变更为由向法院起诉不合理。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例中应当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理由。

    (3)法院有权受理。理由是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从收案到结案进行仲裁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申请和受理

    1.仲裁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当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为了使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财产保全不是仲裁必经程序。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分为两种:一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二是由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即为独任仲裁。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

    (三)开庭和裁决

    1.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后悔的,仍有权申请仲裁。

    仲裁庭开庭后作出裁决前,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时,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独任仲裁庭仲裁的案件,裁决按照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但对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则向上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例10-3】北京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挺申制衣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机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此后,制衣有限公司以机械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剩余货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请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鉴于该案的教育意义比较大,该仲裁委员会决定公开审理,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表示反对。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制衣有限公司不服,准备向法院起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则要求其履行裁决书。由于制衣有限公司很长时间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机械公司便申请该仲裁委员会执行,但被该仲裁委员会拒绝。

    问题:

    (1)两公司可否约定由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为什么?

    (2)机械公司能否反对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为什么?

    (3)制衣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4)该仲裁委员会拒绝机械公司的执行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析:

    (1)双方可以约定由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因为在仲裁中,当事人可约定选择仲裁委员会。

    (2)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以反对公开审理。因为仲裁原则上应当不公开进行,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也可以公开进行。

    (3)制衣公司不能向法院起诉。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既不能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

    (4)仲裁委员会拒绝机械公司的执行申请正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例10-4】2009年7月,北京市房洁棉纺厂与广州市天天服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9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房洁棉纺厂向其所在地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天天服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天天服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房洁棉纺厂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天天服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天天服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天天服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天天服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问题:

    (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房洁棉纺厂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析:

    (1)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

    (2)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3)起诉不正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房洁棉纺厂的起诉是不正确的。

    (4)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本案中,房洁棉纺厂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天天服饰公司又已应诉答辩,因此应当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各种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形成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当事人的起诉、应诉行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的作证、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等都是诉讼行为。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的不同以及诉讼形式上的差异,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和经济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各种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12年8月31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2)独立审判的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5)适用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6)语言、文字使用自由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7)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贯彻整个诉讼过程。不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都可以进行调解。

    (8)辩论原则。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使用法律的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相互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撤回起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承认、反驳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等。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经济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诉讼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诉讼管辖主要有五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体现出我国人民法院之间管辖的纵向分工。级别管辖分为四级: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体现了人民法院之间管辖的横向分工。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各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异常情况下,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经济纠纷案件只能由特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的某个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例10-5】王某和李某均为A市人,双方在B市登记结婚。后来李某在C市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某服刑2年后,王某将户口迁到D市,并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李某离婚。请问王某应该到哪个市的法院起诉?

    解析:

    王某应该到D市的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王某是与尚在服刑中的李某离婚,故该案可以由王某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即由D市法院管辖。

    【例10-6】2010年8月10日,上海某服装公司A公司向北京某棉纺公司B公司购入棉纱一批,双方在上海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地为A公司所在地上海。在合同中未对管辖法院做出规定。合同签订后,棉纱涨价,B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决定去法院了结此事时,请问A公司应到哪里的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A公司应到B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合同中另有选择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例中,双方未约定且合同尚未履行,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审判组织与回避

    (一)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二)回避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在出现某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时,自行申请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参与本案的审理。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上述(1)、(2)、(3)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五、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与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时的程序。它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审判程序中规定最完整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法院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案件,可以当庭宣判也可定期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就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前,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审查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能有效地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国家审判权。

    1.上诉状的提交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例10-7】2010年4月3日,公民郑某与王某因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同年6月3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于6月5日送达被告郑某。郑某不服,6月19日郑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问题:你认为郑某在6月19日才提出上诉还来得及吗?

    解析:

    郑某在6月19日提出上诉还来得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判决书是6月5日送达郑某的,因此上诉期应从6月5日起算,所以郑某的上诉期限没有超过法定上诉期限。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进行重审的一种审判程序。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认为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均可提起再审。在经济争议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以变更原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请求,称为申诉。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在审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应当再审。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均应另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时要对原审全面进行审查,并作出新的判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审。

    六、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实施,强制当事人履行的程序。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定书和判决书,当事人必须自觉执行。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定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期限应从法律文字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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