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教程-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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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法律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迅速发展,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贸易,发展对外经济合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一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 ”这一概念起源于法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颁布了一些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有《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等。此后,德国出版了许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经济法的概念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来看,它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应对垄断、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越来越多地需要干预经济生活的背景下产生的。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国家实施改革开放后逐步兴起和发展起来的,从1979年至今,我国颁布实施的经济法律法规已达数千部。

    自经济法产生以来,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直是存在争议的。一般来说,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四个内容。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指的是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指的是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指的是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指的是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劳动、收入、福利等保障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

    【例1-1】李女士在某大型购物中心购物完毕,准备离开,结账后报警器突然响了,该购物中心工作人员强行将其拦下,检查完商品,又提出检查所携带的包,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检查结果是李女士所穿的裤子带磁性,引起了报警器报警。于是,工作人员同意让李女士离开,整个过程中李女士被扣留十多分钟。事后李女士觉得精神受到很大的伤害,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购物中心侵犯了李女士的哪些权利?应如何处理本案?

    解析:

    (1)本案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应由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2)购物中心侵犯了李女士的人格权、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购物中心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另一方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李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二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社会经济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后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经济关系都是经济法律关系,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思想社会关系,大多数情况下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任何主体不享有经济法律规范规定以外的权利,也不承担经济法律规范规定以外的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主体之间法律上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变更都会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的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称为义务主体,但一个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常既享有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四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例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专业性社会团体和联合性社会团体。例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文联、中国法学会等。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的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组织。

    4.公民

    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公民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有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由法律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自己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依法享有经济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经济权利主要有六种。

    (1)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具有隶属性和行政权力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他经济法主体应当服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经济职权既是权力又是义务,不得随意放弃或者转让。经济职权包括经济决策权、经济许可权、资源配置权、经济调节权、经济监督权等。

    (2)经营管理权。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管理权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方面,主要有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人事劳务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管理权和其他经营管理权。

    (3)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四项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人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其财产权的一种方式。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即拥有了对房屋的使用权。

    (4)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财产权也可以理解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财产拥有的经营管理权。

    (5)经济债权。

    经济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经济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6)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经济义务主要有以下含义:

    (1)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

    (2)经济义务主体只承担法定范围内的义务,超过法定范围,义务主体不受限制;

    (3)经济义务主体如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客体表现为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1.物

    物是指能够被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有具体形态的物质资料。物可以是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它具体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等。

    3.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又称为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们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例如科学发明、学术论著等;二是与人身和人格相联系的公民和组织的肖像、名誉、隐私等,例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

    【例1-2】1997年7月,金融危机大爆发,10月,国际炒家开始冲击香港金融市场,从1998年5月开始,国际投机资金兵分三路,向香港汇市、股市、期市同时发难,要把香港当作他们的 “超级提款机 ”。面对如此大的经济冲击,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动用了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香港金管局推出七项技术性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随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以上措施的实施,有力地稳定了香港的经济,使得国际炒家败退而去,香港的金融保卫战告捷。

    问题:上述实例中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解析:

    在上述实例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客体是香港特区政府通过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规避金融风险的经济行为。内容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香港特区政府对市场进行经济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服从政府的管理,依法进行交易的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经济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必然地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使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我们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在一定的条件下,使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部分或全部要素发生改变,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经济法主体之间已有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再存在,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范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和前提条件。

    (二)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三)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与经济生活中发生的某种现象、某种客观事实相联系,即为经济法律事实,但并不是所有的客观事实都是经济法律事实,只有那些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的经济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才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按照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观意志的关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

    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它是以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自觉活动的结果。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既可以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也可以是他人的行为或有关机关的行为。按其性质,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合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合法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件:第一,行为人应具有行为能力;第二,该行为的发生必须基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2)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法行为不仅可以在违法者与受害者之间引起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还可以在违法者、受害者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引起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有时还可以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以上两种行为都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法律事实中,行为是大量的。

    2.事件

    事件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

    (1)自然现象,又称为绝对事件,是指不在人为作用下产生的表现,是世界物质存在客观运动的结果,如自然灾害等。

    (2)社会现象,又称为相对事件,是指所有与人类共同体有关的活动,是人类群体在自然界的种种反应的总称。社会现象虽然是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中时,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因人类战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得到履行等。

    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经济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如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

    【例1-3】2010年3月10日,吴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坐落于某地的一套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以总价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合同约定,买方吴某于2010年3月10日向卖方支付购房首付款24万元,于2010年3月20日前办妥余款的银行按揭。卖方应当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已取得《某市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方。

    2010年3月10日,吴某支付了首期购房款24万元,2010年4月5日,吴某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吴某所借款项划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2010年5月3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吴某交付房屋。

    问题:

    (1)本案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有哪几个?

    (2)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解析:

    (1)该案例的经济法律关系包括两个:一是卖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方吴某之间的关系,具体是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吴某与工商银行某支行之间的关系,是贷款合同关系。

    (2)第一个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吴某,客体是所要买卖的房屋。内容是吴某交付购房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房屋。第二个法律关系主体是工商银行某支行和吴某,客体是贷款。内容是工商银行某支行贷款给吴某,吴某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例1-4】越南某出口企业与英国某公司订立了50万立方米木材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于某年11月交货。10月底,越南某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一半以上的木材被烧毁,导致越南某出口企业无法按时交货。

    问题:导致越南某出口企业无法按时交货的法律事实是什么?解析:雷击火灾是导致越南某出口企业无法按时交货的法律事实,这一法律事实在经济法中被称为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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