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你:道德教育的语言艺术-诗歌语言与道德的契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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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可见,诗歌语言的特点如下:情感性、主观性、开放性(或是“模糊性”)、需要“同情”与想象力。这与道德有诸多天性相投之处。

    首先,情感性本就是道德的一个面向,道德情感是道德家族中至关重要的一员,甚至可以说它是道德行为的直接驱动力——如果我们暗自回顾一下自己在现实生活中实践德行的整个过程,我们不难发现与道德理智相比,很多时候道德情感才是那个关键时刻最为根本的“奋力一推”——“感情具有极大的鼓舞力量,因此,它是一切道德行为的重要前提”[1]。在这个意义上说,“问心的道德胜于问理的道德,所以(在道德与良知的问题上)情感的生活胜于理智的生活。”[2]而道德情感一如其他类型的情感,是逻辑无法解释或推导的;对真善美的热忱一如对任何事物的热爱,是理智语言无力表达的。一旦我们涉足于情感领域,似乎我们就会本能地把我们的语言从理智的逻辑的转化为诗意的感性的,这就是为什么情人间互诉衷肠的文字总是诗歌,总是一些浓情炙热、结构松散,常常语病百出、语无伦次、梦呓般的片语只言,比如(木心)“你尚未离开,我已在心里给你写信”,(徐志摩)“如果你忘了苏醒,那我宁肯先闭上眼睛”。这并不是表达上的失误,而是情到浓处理智语言自然匮乏的正常状态——情太多了,理智语言这个容器装不下了。我们可以尝试用理智来解释情感,但情感并不源于也不依赖于理智或理性的分析——我们或多或少有过类似的情感经历,我们之所以对一个人动感情,不是因为他是人群中最优秀的那一个或者长得最帅的那一个,或者他具有A、B、C等可圈可点的优势,而是出自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理由。不可否认,前面提及的他的那些优点一定是促使我们欣赏他、对他萌生好感的重要元素,但仅仅这些却不足以构成“我爱他”的本质。爱比欣赏更深刻也更奇幻,它们是不同界面的东西——欣赏的原因不外乎是一些令人赞许的优点长处,而爱是没来由的,即使有,也说不清;欣赏或许算得上一个理智事件,而爱实质上是一件心灵事务。所以理智事件需要理智的解释手法,心灵事务则需要情感的抒发方式;同样地,说得清有说得清的表达方式,说不清有说不清的表达方式——前者是理智语言的专长,后者则属于诗歌语言的权限。同理可推,一个人真正热爱道德、在意道德、对道德心有所属也是如此,关于道德的种种可以说得清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自然是道德能吸引人的优势所在,但这还够不上“真爱”,对道德的热爱正如对某个人的热爱,必定包含了一些确定却说不清的东西,而这部分说不清的内容该如何去说?诗歌语言当仁不让!

    其次,人们通常持有这样的一个既定之见:价值评判似乎是一个客观事件——对与错、是与非有一套相对稳定的公共标准,比如,一般来说,助人总是对的,损人总是错的;救人总是对的,害人总是错的。这在理论上没什么问题,但却并不足以帮助我们判断或处理生活中的具体道德事件。因为现实生活中处处都有道德两难的情形,时时会遭遇助人与损人、救人与害人同步发生的状况……理论可以简化,事实却依旧复杂。比如,在哈佛大学迈克尔·桑德尔教授的课程"What is Justice?"中就罗列了很多相关的有趣案例——无一不让人左右为难、进退维谷的道德难题——例如作为一个铁路扳道工的“我”,在一辆火车失控的情况下,如果不作为,那么火车将轧死5个人,如果“我”扳道使得火车改变原来的轨道,则会轧死2个人,那么“我”应该有所行动么?又或者,如果“我”把车上的一个大块头推到铁轨上可以阻止火车继续行进,从而以1个人的牺牲来挽救其余更多的生命,那么“我”当推不当推?——"To be or notto be"不只是莎士比亚的文学问题,而是每一个“我”此时此刻当何去何从的现实问题,它关乎“我”的每一个选择、每一个决定、每一个行动以及由此引来的一连串与之相应的、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后果、责任……每一个“我”都是不同的,即便每一个“我”都心怀善意,对同一事件的判断仍会因为不同的“我”各自的成长环境、文化背景、教育阅历而有所不同,而基于不同的判断所做的选择也就自然不同,随之而来的行动因此会有很大差异,与之匹配的后果也就大相径庭——道德不论多么美好,归根到底还需落实为每一个“我”扪心自问之后的实际行动,而无法用“一刀切”的方式以同一根准绳去规定。世界上有那么多的“我”,有那么多颗“心”,每一颗心有它自己的“心声”,这就使得我们的道德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回避其“个体性”与“主观性”的命运。

    就上述的那些道德两难问题,我们很难给出一个令所有人信服的标准答案,很难坚决地评判这样做一定比那样做更正确更善良更合乎天理,这也足以向我们说明道德问题自身本有的那种模糊性,或者说答案的开放性。事实上,众口一词的道德答案在实际生活中只是一个少数事件,大多数情况下众口难调才是真相。而在这种情况下,诗歌语言即使不比理智语言更有说服力,至少可以用它的情感性方式给人宽慰、助人静心,静心或许不能直接解决道德问题,但一个人一旦静下心来就能更看清自己,更了解自己的“心”,也就更听明白自己的“心声”,这实质上是在间接地帮助人们扪心自问,并由此采取行动。

    最后,关于解读诗歌语言所需的“同情”与达到“同情”所需的想象力,毋庸置疑,“同情”这个词源头就根植于道德领域。而对道德领域内的“同情”问题论述最为详尽的当属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这本伦理学经典之作的关键词便是“同情”以及通达“同情”所需要的想象力。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只是简单地重申:诗歌语言与道德在“同情”或想象力这一点上实为互通彼此,一脉相承。

    综上,道德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范畴,它是由众多组成部分交织而成的一个整体——完整的道德包含了道德理智、道德情感以及道德实践(或称德行),而三者共同的源头是道德信念或称道德信仰(如图1)。因而在道德教育工作中,如果我们需要用文字或语言全面而透彻地阐明道德,仅仅是理智语言是远远不够的,不可否认,它在说明道德理智方面具有极大的价值,但它自身仍存在避不开的局限性——它在道德情感领域往往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这里我们需要的是情感语言,而众所周知,诗歌语言在表情达意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恰能以其所长弥补理智语言之所短,可被倚赖而用作道德教育中培养道德情感的重要媒介。在理智语言用它晓之以理的特长征服听者的逻辑思维的同时,诗歌语言可以凭借其富有启发性的非逻辑表达方式动之以情,不知不觉中渗透听者的内心世界,使听者于情感共鸣之际自发地扪心自问、将心比心,进而设身处地、感同身受,心生“对他人苦难的悲天悯人的情怀”(罗素)而这正是道德情感的全部核心所在——弥足珍贵的“同情”。理智语言与诗歌语言各有所长,两者的差异一方面暴露了各自的局限性,但另一方面正是这样的落差才使得彼此的互补成为可能,正如法国谚语"Différence de l'amour"(译为“热爱差异”),差异带来了相互的需要,热爱差异就是成全相濡以沫的美丽。道德信仰、道德理智与道德情感,它们各自需要信仰语言、理智语言和诗歌语言来为它们代言,这三者没有孰高孰低、孰轻孰重,它们各领风骚、各美其美,若能相辅相成,则是成人之美且相得益彰,如此三者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将会共同缔造我们道德教育的繁荣与灿烂。

    注释

    [1]杨大伟著,《凯洛夫〈教育学〉在中国和苏联的命运之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8月版。

    [2]朱光潜著,《给青年的十二封信》,广西师大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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