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帝国与共和”三部曲-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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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美国最高法院的“秤砣意识”是很强的,尽管他们并不使用这个说法。这种“秤砣意识”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他们奉行“不告诉不受理”的原则,从不主动出击,甚至回避问题。也就是说,即便大法官们发现某一立法违宪,或某一行为违法,如果没有人来告,他们也不管。甚至即便有人告,他们也未必管,而且能不管就不管。其次,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但非常自觉地对自己的司法权力进行自我约束,而且为人处世也十分低调。他们从不没事找事,从不显山露水,从不信口开河,甚至尽可能地避免抛头露面,更不用说像总统和议员那样出尽风头了。最后,最高法院日常判决的基本特点是因循守旧和墨守成规,能不改动的就不改动,能不变更的就不变更,能不颠覆的就不颠覆。所有这些,都是在尽量避免自我膨胀,尽量避免增加分量。著名的开明派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1916—1939年在任)甚至有一句名言:“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是无所作为。”显然,美国最高法院之所以能够很好地充当秤砣的角色,原因之一就在于它的权力很少,还轻易不用,因此一直保持着较轻的分量。正如任东来先生所说,“其较高的权威恰恰来自其较少的权力”。同样,最高法院的判决之所以能对美国的政治生活和世俗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也恰恰因为它平时的轻易不动和清静无为。

    无为,才能无不为,也才能大有为,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成功之道。

    秤砣是个大问题——读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2)

    这个道理,我们中国人是懂的。而且,我们中国人应该比谁都懂,因为中国的道家也是这种观点。按照道家的思想,皇帝作为帝国的最高统治者,他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便正是无所作为。甚至就连皇帝授权的政府,也不宜动作太大。这就叫“治大国若烹小鲜”,也叫“无为而治”。西汉初年就是这样。汉,是建立在秦王朝废墟之上的;而秦王朝二世而亡的原因之一,则在于它的最高统治者(秦始皇)分量太重,作为也太多。所以,汉的创立者在设计帝国制度时,他们赋予皇帝的权力其实是很少的(当然权重极大)。汉初四代皇帝,也都能比较自觉地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权力,很好地充当了秤砣的角色。那时的政府也配合。数任宰相,都萧规曹随,清静无为,这才有了所谓的“文景之治”。

    可惜好景不长。景皇帝一死,他的儿子武皇帝就不愿意当秤砣了。汉武帝是号称“雄才大略”的。雄才大略的人当了皇帝,自然不会甘心去当“寻常看不见,偶尔露峥嵘”的角色。他亲政以后所做的一系列所谓“改革”,其实都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把权力都集中在他一个人手中。这就与自觉克制欲望、约束权力、尽量避免自我膨胀增加分量的要求相去甚远。所以武帝一朝没有制衡的秤砣,只有强权中心。由此造成的后患,则是皇帝的分量从此再也减不下来。汉武帝之后,尽管形同虚设、尸位素餐、无所作为的皇帝不在少数,但皇权的分量却一直是沉甸甸的。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好制度,坏制度》一文中有描述,在《帝国的终结》一书中也有描述,请参看。

    可见在君主制的前提下,皇帝并非不能充当秤砣,关键是其分量一定要轻。当然,规定皇帝不过是虚位元首,甚至不过是橡皮图章,仅仅象征国家的统一而已,这个要求未免太高。但他至少应能够不滥用权力,能够自我克制和自我约束。秤砣是不能轻举妄动的,也不能动个没完,否则就变成钟摆了。可惜这个道理虽然人人都懂,却从来没有在法理上说清过,也没有在制度上规定过。相反,帝国制度规定了皇帝拥有至高无上和不受制约的权力。这样,皇帝在国家机器中究竟是秤砣还是钟摆,就全凭运气。如果碰巧是个不爱管事的,或者管不了事的,可能是秤砣;如果偏偏是个“大有为之君”,那就是钟摆了。其实,皇帝不爱管事或管不了事也未必就好,因为那会大权旁落,实际掌握权力的人还是会做钟摆。即便没有人做钟摆,那皇帝也不是秤砣,而是摆设。只有当皇帝能够高度自觉地“以小权大,以静制动”时,他才是秤砣。具体地说,就是他爱管事、能管事,却不轻易管事,不随便管事,一旦管事就及时到位,管得非常是时候是地方。这就太难了。

    所以,尽管我们认为皇帝可以当秤砣,也希望他当秤砣,但是,西汉初年那种蕴含着中国人智慧的政治状态,却只可能是个案,不可能是常规。怎么不可能呢?我们不妨看看美国的最高法院为什么可以持之以恒地当秤砣。

    大法官与大皇帝

    前面说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很有些像中国皇帝的,比如终身任职,比如说一不二,比如一言九鼎,比如极少认错,比如从不解释受理案件的理由。这就太像中国的皇帝了。中国皇帝在做决定或做事情的时候,不是也常常不解释理由吗?

    但是,美国的大法官和中国的大皇帝又有很多不同。

    第一,大皇帝是世袭的,大法官却是任命的,而且总统提名后还要参议院批准。这时,被提名的人就要面对参议员的吹毛求疵,应付新闻界的刨根问底,准备着自己的家底和隐私被里里外外翻个底朝天。如果通不过审查,被挑出了毛病,就得换人。一般来说,这样筛了又筛选了又选才挑了出来,又经过了严格审查的角色,大体上总应该是“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的了,至少也不会太离谱。就算能力稍差一些,品德略次一点,当了大法官以后,也会极其珍惜来之不易的荣誉和地位,鼓起劲来做事,埋下头去读书,夹起尾巴做人。所以,美国历史上的大法官,不怎么样的肯定会有,非常差劲的却不多见。相反,不少人当了大法官以后,便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视为自己的生命,甚至不惜得罪有恩于自己的人,比如提名自己当大法官的总统。这样的故事,是史不绝书的。

    世袭的大皇帝就不好说了。他可能是好人,也可能是混蛋;可能是仁君,也可能是暴徒;可能是智者,也可能是蠢货。帝国的臣民摊上一个什么样的皇帝,可就全靠运气。这个人当上皇帝以后,可能勤于国事,也可能玩忽职守;可能爱民如子,也可能杀人如麻;可能克己奉公,也可能荒淫无度。王朝的中枢摊上一个什么样的首脑,也得全靠运气。运气是靠不住的,所以皇帝当秤砣也靠不住。更重要的是,任命的大法官可以弹劾,世袭的大皇帝却不能弹劾。一旦摊上一个昏君暴君,帝国和臣民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

    第二,大法官超脱,大皇帝不超脱。美国的大法官超脱,又有三个原因。一是单纯。除了司法问题,其他任何事情,哪怕是天塌下来了,大法官都不管。即便是司法问题,也只管大案要案,一般案子也不管。二是独立。除了宪法,他们谁的账都不买,既不受总统、国会干预,也不受媒体、舆论干扰。最高法院开庭时不允许媒体拍照、录音,更不允许电视台实况转播,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甚至从不看报。三是权力少。最高法院既无财权,又无兵权,也没有人事权,唯一的权力是受理上诉案件和解释宪法。就连这一权力,也是受限制的。大法官们并不是所有的上诉案件都能受理(这是数量的限制),也不是什么样的上诉案件都能受理(这是性质的限制)。关于这一点,《美国宪政历程》一书有详尽的介绍,不妨参看。

    中国的大皇帝却不同。皇帝当然也只管大事,但皇帝管的事情多。吏治财税、军事外交、天灾人祸、惩戒奖赏,没有一件事情是不要他定夺不要他操心的。这就不单纯。皇帝也不可能谁的账都不买。太后的账就要买,拥立和辅佐他当皇帝的朝廷重臣或功臣的账恐怕也得买一买。甚至就连皇后、嫔妃、太监、宠臣的账,有时也得买一下。这就不独立。皇帝的权力还多。他既有财权,又有兵权,还有人事权,也拥有对上诉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和对国家法令的最高解释权。既不单纯,又不独立,权力还多,怎么可能超脱?不超脱,纠缠于种种政治旋涡和人事纠纷之中,就是想做秤砣,怕也难。

    第三,中国的大皇帝只有一个,美国的大法官却有九个。九个和一个又有什么区别呢?九个,就有少数和多数,统一和多样,一致和分歧,也就有约束和制衡。比如向下级法院下令调阅案件卷宗,就至少需要四名大法官的同意;案件的判决,则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要多数大法官同意(一致同意当然更没问题),这个意见就被称作“法庭意见”,成为审判结果,前述导致戈尔自认倒霉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些不同意判决结果的大法官的意见,则被称作“少数意见”,也要写进判决书。更有趣的是,有些大法官虽然同意判决结果,却不同意断案的根据和逻辑,这些不同的理由同样要写进判决书,叫“补充意见”,也叫“附加意见”。这样,一份判决书就可能有三种意见九个声音,1857年“斯科特诉桑弗特案”的判决就是。这个引发了美国内战的“臭名昭著”的司法判决是由七比二的票决做出的,但九位大法官赞成或反对的理由都不相同,结果判决书就长达二百五十页之多。写进判决书的这些“补充意见”和“少数意见”,虽然不能成为“法庭意见”(即没有法律效力),但同样得到了尊重,而且“立此存照”。这就既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又充分地考虑到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可能,从而为今后法院推翻不公正的判决奠定了基础。

    只有一个人的大皇帝显然做不到这一点。他的决策和判决既不受约束和制衡,要想推翻(包括他自己想推翻)也难于上青天,便只好采取蛮不讲理的办法(比如说过去抓你是对的,现在放你也是对的,“雷霆雨露都是君恩”等等),甚至不正当的手段。明代嘉靖朝后期,奸臣严嵩的儿子严世藩落入法网,由刑部(相当于公安部)、都察院(相当于监察部)和大理寺(相当于最高法院)“三司会审”。恨透了严氏父子的“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公安部长)黄光升、都御史(监察部长)张永明和大理寺卿(最高法院院长)张守要把这个案子做成铁案,也想趁机为一些好人平反,便在判决书里大讲这两个奸臣如何迫害忠良。草稿送到首辅(相当于宰相)徐阶那里,徐阶却说,你们要惩治乱臣贼子,平反冤假错案,是对的,也是时候,但方案不行,因为这些冤假错案都是皇上钦定的。这样告上去,严世藩倒不了,你们自己反倒要先倒霉了。唯一的办法,是告严世藩“聚众谋反”。这严世藩恶贯满盈不假,聚众谋反却是冤枉。但不冤枉严世藩,别人的冤情就无法昭雪,因此又非冤枉他不可。

    这样一比较,事情就清楚了。美国的大法官当秤砣是没有问题的,中国的大皇帝却问题多多,而且尴尬。尴尬之处就在于:你不知道究竟应不应该让他当秤砣,结果让他当也不是,不让他当也不是,因为除了他也没别人能当。这就说明,中国古代的国家制度其实是有问题的。有什么问题呢?就是所有的关系从来就没有理清过,所有的道理也从来就没有讲清过,这才留下一笔糊涂账。所以,我们还得把这笔账再算一算。

    有些账需要算清

    还是先说美国人。

    美国人是把账算清楚了的。他们是商业民族,天生就会算账。在他们那里,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治权)是分开的。一家公司,如果股东很多,他们就不参与经营,也不能参与经营,而是通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再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这就叫“投资者不理财”。除非是小公司或个体户,所有权人才直接进行管理。国家当然不是小公司或个体户,反倒像一家股东很多的公司。它的股东就是公民,公民的集合体就是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拥有主权。但是,正因为人民拥有主权,他们也就不能行使治权,即不能直接治理国家,而应该授权政府。政府得到授权,有治权无主权;人民授权政府,有主权无治权。主权与治权分离,主权在民,治权民授。这就是民主。这是第一笔账。

    其次,他们认为,在人民将权力授予政府之前,应该先签一个合同,规定政府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保证政府在获得了这些权力以后,不会利用到手的权力损害人民的利益。这种合同不能授权一次签一次(那样太麻烦,也靠不住),应该在建立政府之前就签好,至少要签一个总的合同。这个总合同就叫宪法,草拟这个合同的事情就叫立宪。宪法制定出来并得到人民批准和认可以后,就可以依照合同(依法)进行授权了,包括授予国会立法权,授予总统行政权,授予法院司法权。国会、总统、法院,是根据这个总合同(宪法)得到人民授权的,他们也只能按照这个总合同(宪法)的规定来行使权力,即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所以,只有执法权的总统和行政机构不用说,就连有立法权的国会和有司法权的法院,在本质上都不过只是执法者(宪法和法律的执行者);治理国家的也不是人(议员、官员、法官),而是法。这就是法治。这是第二笔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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