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帝国与共和”三部曲-帝国的终结(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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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在于,帝国官员之间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上级轻而易举地就能给下级带来好处或造成伤害,下级却很难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上级带来什么实惠,除非他以盘剥百姓所得来孝敬上司。因此,尽管要孝敬上级就难免会伤害民众,但是,在孝敬上级和保护民众之间,许多官员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因为谁都计算得出,作为被帝国雇来放羊的临时工,让包工头高兴显然比羊群的茁壮成长更重要。羊群长得再好再肥,也是农场主(皇帝)的,自己的实惠却只能来自包工头(上级)。何况帝国的羊儿是那样众多,拔几根毛并无伤大雅。羊的任务原本就是生产羊毛,拔掉了还会再长。就算拔光了也不要紧,因为恢复羊群的健康已是下一任牧羊人的事情。

    帝国当然不会想不到这一点,它的办法是不断派出诸如巡按、监察御史、钦差大臣之类的人物去检查它的牧羊人。可惜,这种做法的效果十分可疑。且不说帝国是否有那么多监察官员可派,就算有,这些监察官员也是可以用对付上级的办法来搞定的。也就是说,地方官员只要像孝敬上级官员一样,来孝敬监察官员就行了。问题是,孝敬上级官员的钱,是“计划内”的;孝敬监察官员的钱,却是“计划外”的。这笔钱,不从天降,不由地生,只能在老百姓身上打主意。于是,帝国派出专员监察牧羊人的结果,是羊群又被多拔了一次毛。

    荒唐的还不止于此。比方说,明清时代甚至有这样的官场规矩:但凡钦差大臣到省,各府各州各县无论是否涉案,都要参加集资,以供招待之需。集资的总数,往往多于招待的费用。比如清代道光年间,朝廷派大员到山西查案,太原府便以办公费的名义向山西藩库借银招待,事后再向下属摊派。每次借银大约二万两,事后的摊派却有三五万之多(参见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结果,帝国的监察不但未能起到反腐倡廉的作用,反倒给朝廷大臣和地方官吏提供了一次聚敛钱财的机会,这可真让人啼笑皆非。至于下属府、道、州、县交到省里的摊派银,当然不会出自官员私囊,而只能是盘剥民众所得。

    可见,州县之所以要盘剥百姓,除了俸禄太低以外,还因为他要孝敬上级;而上级地方官之所以要接受下级的孝敬,则是因为他要笼络京官、打发钦差,这是许多正派的地方官(如林则徐)也不得不收取陋规的重要原因。下级必须孝敬上级的原因很简单,就因为上级是“牧官之官”。自己的乌纱帽甚至小命,都捏在上司的手里。同样,身为一二品大员的督抚之所以要笼络京官,包括笼络那些级别比自己低的京官和没有级别的太监,则无非因为他们比自己更接近权力的中心。权力,是所有这一切的总指挥和总导演。

    官员代理(3)

    实际上所谓“官场陋规”,就完全是按照权力和权力关系来设计和实施的。只要存在着权力关系,就同时存在着陋规,而不拘对方是官是吏,是何级别。比如地方上到京城办事用印,要送“印规”,这笔钱就是送给办事员的。当然,办事员也不敢私吞,也要按照一定之规分给上司和同僚。到上级领导那里请示汇报工作,也要给门房和跟班送红包。门房和跟班不是官,连吏都不是,是下人。但,宰相门前七品官。门房和跟班接近权力,也有一点小权(替你通报或不通报),因此也有一份陋规。即便同为上级官员,陋规银两的多少也只与权力关系成正比,而无关乎级别。比如陕西督粮道送给陕甘总督的陋规银是一年三次,每次一千两,共三千两;送给陕西巡抚的却是一年四次,每次一千三百两,共五千二百两。其原因,就在于陕西巡抚是顶头上司,有“年终密考”权,对官员的前程关系重大。陕甘总督官阶虽高,却远在兰州,少有实际影响,故略有表示即可。

    显然,官场陋规这种“非典型腐败”和“典型性腐败”一样,也是权力的赎买。它们都是某些掌权人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换取利益,或者不拥有某种权力的人用货币、实物或其他权力来换取这一权力的行为。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典型性腐败”的发生,往往因于某一特定目的,比如要谋差使,要拿批文,要泄露考题,要挪用公款,甚至要将罪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要掩盖真相,包庇真凶,因此其危害性比较明显。事发以后,处分也重。“非典型腐败”却不同。它并不要求接受贿赂的一方违法乱纪,甚至并不要求对方做什么。即便要做,也不过例行公事,比如按批文拨款,或者按规定报销。冰敬、炭敬、年礼、节规之类,则不过“正常”的人情往来,更非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因此并不视为腐败。甚至就连款待贿赂钦差大臣这种明显带有说情性质的做法,也不视为腐败。相反,如果有人不以为然,揭发批判,则会被看作咄咄怪事。比如前述山西省集资招待钦差一事被下属某县令揭发时,当时新任山西巡抚的第一反应便是:山西的吏风怎么如此荒谬?

    然而问题的严重性也正在这里。一种腐败成了规矩,或者到了人人都不视为腐败,谁反对谁可笑的程度,就只能说明腐败已成为帝国的风气。

    风气的形成绝非一日之功,但罪魁祸首却无疑是帝国制度本身。作为一种集权制度,帝国规定了资源和财富可以通过权力来剥夺和占有的基本原则。而且,可以通过权力来剥夺和占有的,不仅包括民众的财产权,还包括他们的人身权。事实上,帝国也正是通过这种剥夺和占有来实施其统治的。比如查没家产,或赏赐田亩;又比如加派差役,或减免赋税。由于这种统治只能通过官员代理的方式来进行,于是,各级官员尤其是直接牧民的州官县官,就变相地拥有了无法估算的资源和财富,帝国赋予他们的权力则变成了一种“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它是有价码的,也是可赎买的,还是无亏损的。权力并不因为它的行使不再是权力。恰恰相反,权力如不行使才不是权力。这个道理,没有一个官员不懂。

    在此前提下,腐败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甚至顺理成章:一个东西,可以换钱,可以换很多钱,而且换了以后自己并没有损耗,那么,有谁能抵挡这样的诱惑呢?同样,一个东西,有了它,就什么都能做,什么都能得到,又有谁不垂涎呢?只要能买卖,自然有人愿意掏钱。更何况,权力作为“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只有当它被人赎买以后,才当真是资源和财富。所以,在权力社会中,必然有人赎买权力,也必然有人出卖权力。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腐败根本就是帝国与生俱来的东西,是帝国的胎毒。

    自杀政策

    不能说帝国是提倡腐败的,没有任何一个政权或制度会提倡腐败。因为无论何种制度和政权,君主的,民主的,专制的,共和的,腐败都只会导致其灭亡。君主专制的政权,甚至比民主共和的政权更不能容忍腐败。试想,一个视普天之下皆为王土的皇帝,岂能容忍手下的臣子盗窃“他的”财产?又岂能容忍属下的官员,利用他赋予的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置他和帝国的根本利益于不顾?所以,在那些皇权强悍、天子独裁的时期,比如明的洪武年间,清的雍正年间,吏治往往较好,贪腐往往较少。相反,如果腐败猖獗贪墨成风,则不是皇帝大权旁落,便是君王有意纵容。但即便纵容,也多半是个案(如乾隆之纵容和砷),不大可能是规矩,更不可能提倡。

    事实上,历朝历代都至少会在理论上把反腐倡廉看作巩固政权的头等大事。我在《帝国的惆怅》一书中讲过,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自秦汉始就有了专门的监察部门。它在西汉时叫“御史府”,东汉以后叫“御史台”,明清改称“都察院”。不论御史台,还是都察院,都是直属天子的独立部门,不但不受其他官员和部门的制约,反倒有权监督一切部门和官员。首先是权限大,上至亲王宰辅、重臣勋贵,下至督抚州县、司官道员,甚至包括其他监察干部和监察部的领导,都可以弹劾。其次是责任轻,可以“风闻奏事”(也叫“风闻弹事”),不必负核实的责任,也不受反坐的处分。第三是独立性强,弹劾官员不必知会有关部门,也不必经自己的长官批准。为了支持御史独立行使监察权,朝廷甚至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隆重的礼仪。但凡重大弹劾案,御史要头戴一种名叫“獬豸冠”的法冠,身穿内白外红的法袍,当着皇帝和百官的面在朝堂上宣读“起诉书”,被弹劾的官员则必须立即站出来等待处分。监察之受重视,其实毋庸置疑。何况历代王朝不但有监督官员的专门机构,也都有惩治腐败的严刑峻法,打击的力度也常常很大。朱元璋甚至规定凡受贿八十贯者,就要剥皮实草(活剥人皮,肚子里塞草)。帝国对于腐败,难道是纵容的吗?

    然而腐败却并未因此有所收敛,反倒有“前腐后继”之势。一批贪官倒下去,更多的贪官跟上来。最后的结果,则是一个又一个的王朝在大面积不可救药的腐败中垮台。这几乎成了一个规律。原因之一,恐怕就在于帝国的反腐倡廉治标不治本,也不可能治本。其实,由于权力是可以赎买的,所以但凡存在权力关系的地方,就有腐败的可能。因此,要想根治腐败,就必须限制权力。最起码,也得遏制权力的赎买。

    可惜帝国的作为却往往是背道而驰。

    首先,帝国根本不可能限制权力。相反,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二章所指出的,它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加强集权的过程。因此越到集权强化的时期,腐败就越严重。比如明清两代的腐败,就比秦汉唐宋严重得多。这两个朝代,简直就是腐败成风。所谓“官场陋规”,就是此时之风气。而这两个朝代,则又是集权最甚、皇权最强、专制最力的时期。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腐败和专制是一对孪生子。

    然而要求帝国放弃集权却不可能,因为权力是它的生命线。一旦没有了这种强制性的集权,帝国制度顷刻之间就会土崩瓦解。甚至就连限制权力也做不到。因为如果要限制,首先就得限制皇帝的权力,这就等于不要帝国制度。当然,官员的权力也有限的。但这种“有限”,只是相对于皇权而言。相对于民众,则几乎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帝国既然要维持它对臣民的绝对统治,皇帝本人又不可能亲自牧民,就不能不赋予其代理人在实行代理时的绝对权力。无疑,官员们只有在实行代理时才拥有这种不受限制的权力。如果不再代理皇权,那他们就什么都没有,什么都不是。不过这已经足以导致腐败了。没有人会愚蠢到在并不代理皇权时去搞腐败,实际上那时也不会有人前来赎买。相反,正因为官员们都明白,他们的权力只有在代表帝国时才不受限制(在这个意义上它是有限的),因此必须抓紧时机将其兑现为实惠。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正是许多官员在以权谋私时表现得十分猴急和疯狂的原因。

    官员权力的有限,还因为他们要受到上级领导和监察部门的监督。问题在于,这些人也是官员,他们和被监督的官员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这就等于是让大狼狗去监督牧羊犬,其效果可想而知。事实上这些官员手中的权力(监督权和监察权)也可以出售或出租,办法则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坐地分赃,就像小偷和小偷“见面分一半”,或者小喽罗向山大王缴纳抢劫所得一样。所谓“官场陋规”,实际上就是对这种分赃行为所作的一种不成文规范。自从有了这种规范,牧羊犬们在盘剥百姓出售权力时,是更加得心应手和胆大妄为了。

    显然,问题还不完全在于权力及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和监督,更在于由谁来限制和监督。恰恰在这个最重要的问题上,帝国不可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因为它根本就不可能将监督权交给人民,尽管这是根治腐败唯一可能的途径,但对于帝国制度来说则无异于自杀。因此它宁肯选择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案,甚至半公开地容忍腐败。毫无疑问,在这样一种制度下,任何对权力的监督以及对这种监督的设计,都将徒劳无益甚至徒有虚名。问题并不在于技术上有多少困难,而在于帝国是否真正有监督自己的愿望,在于作为权力社会的典型(集权社会),帝国所拥有的权力是否当真是可监督的。

    看来根本的原因仍在于制度,而帝国制度本身是荒谬和矛盾的。帝国是一家没有股东和股权的大公司。它的财富产权不清,权力来路不明。明明要靠赋税来支持运作,却不肯承认纳税人是主人。明明要靠暴力来维持统治,却偏要说成是皇恩浩荡。结果,最有资格进行监督的人(人民)无权监督,最该接受监督的人(皇帝)不受监督,夹在中间的官僚集团正可以上下其手两头通吃。这样的制度,又有什么指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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