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合之众-刑事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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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审团群体的普遍特征

    篇幅有限,我们无法在书中论述所有类型的陪审团。所以在此就只能探讨一下最重要的陪审团,即刑事法庭的陪审团。这些陪审团便是有名称的异质性群体。

    所谓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群中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常理来讲,刑事法庭的陪审团成员皆是社会精英,但我们会看到,它同样也具备易受暗示和缺乏推理能力等群体特征。只要受到大众领袖的影响,无论天才还是智障,都会变成被无意识情绪所支配的生物。

    这些不同成员所组成的群体,具备了群体特征的面面俱到性。这时,个人的智力高低就无关紧要了。前面说过,让一个善于思考的团体就某个并非技术性的问题发表意见时,智力并起不了多少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时不时看到那些不懂大众心理的陪审员所犯下的有趣的错误事例。

    无论是科学家,还是艺术家,只因为他们组成了一个团体,就使得他们面对一般性问题时,可能无法作出一个比泥瓦匠或杂货商更高明的判断。在1848年以前,法国政府规定,要慎重地选择陪审团成员,要从有教养的阶层选择陪审员,即选择教授、官员、文人等。如今的大多数陪审员却都是小商人、小资本家或雇员。但令专家十分费解的是,无论组成陪审团的成员是什么人,他们的判决结果都超乎寻常的一致。连那些敌视陪审制度的地方长官也不得不承认,即使陪审团成员的素养有天壤之别,也不妨碍判决的一致性。前刑事法庭庭长贝拉·德·格拉热先生在《回忆录》中说:

    ……市议员掌握着选择陪审员的实际权力,这群自私自利的家伙,只根据自己的政治环境和选举要求选择陪审团的成员。

    把合乎自己需求的人列入名单,把不合乎自己需求的人永久剔除出名单。过去那些权威人物、重要人物不再是陪审团的核心组成部分,因为现在入选陪审团的人,不是可以从资金上赞助选举的生意人,就是政治信仰相同的政府部门雇员。尽管如此,只要法官正式开庭,这些商人、政府雇员的意见和专业知识便全然失效。热情洋溢的人与慈悲为怀的人,都处在了同一庄重而严肃的环境中,陪审团的精神宗旨没有改变,所以他们与那些权威人物作出的判决没有什么不同。

    对上面这段话,我们不要记那些软弱无力的解释,但必须记住它的结论。我们不必为法官为何会以“陪审团的精神未曾改变”来愚蠢地解释这个结论而感到奇怪,因为法官和地方官员一样,他们不过是通才教育制度下制造的庸才,大众心理方面的问题,他们都是一窍不通,因此,他们不可能了解陪审团群体成员的心理。

    在上文提到的贝拉·德·格拉热先生的事例中,我还发现了一个证据。他在著作中曾批判过一名律师拉肖先生,这名刑事法庭最著名的出庭律师利用自己的权利,处心积虑地反对聪明人进入陪审团。但经验告诉我们,这种反对毫无用处。事实证明,即使公诉人、出庭律师与所有关在巴黎监狱里的人,都放弃他们可以反对某人进入陪审团的权利,也都无法改变判决结果。正如贝拉·德·格拉热先生所言,陪审团的判决结果依然故我,既没有变得更好,也没有变得更差。

    陪审团也是感情的奴隶

    群体没有推理能力并且感情用事,所以它很少被证据打动。和其他群体一样,陪审团也被强烈的感情因素左右。一名出庭律师说:“他们见不得母亲给孩子喂奶的情景,也见不得一个人孤独或举目无亲的惨境。”格拉热则说:“只要一个女人装出听天由命、楚楚可怜的样子,就足以激发陪审团的同情心。”

    不难看出,移情或同情是影响陪审团成员的两个主要因素。

    如果某一类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着人类社会,连陪审员自己也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时,他们就会对此类罪行严加惩治,毫不留情。但由于感情原因而违法的案件,陪审团就十分优柔寡断了。如犯杀婴罪的未婚母亲、报复负心人的女性或对意图诱奸自己的男人泼硫酸的女囚犯,陪审团都会表现得十分宽容,很少用严酷的刑罚来制裁她们。因为他们本能地认为,社会在照常运转,这种犯罪对自己也没有多大威胁。何况在一个没有将遗弃女性罪纳入法律的国家里,被抛弃的姑娘不受法律保护,她为自己复仇非但无害反而有益,因为这可以吓唬那些未来的诱奸者,降低女性被浪荡子弟故意伤害的概率。

    陪审团和其他群体一样,也深受声望的影响。对此,贝拉·德·格拉热先生说得十分正确,陪审团虽然是民主选入的成员,但他们在好恶态度上却很贵族化。“头衔、出身、家财万贯、声望或有著名的律师作辩护,一切不同寻常或能给被告增光的事情,都会使他的处境变得极为有利。”

    律师的主要任务是打动陪审团,出色的律师尤其擅长此道。正如对付所有群体一样,不需要作很多论证,只采用十分幼稚的推理方式即可。一位曾在刑事法庭上赢了不少官司而赫赫有名的英国大律师,总结出以下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辩护的时候,要留心观察陪审团。有利的机会一直都有。律师凭着自己的眼光和经验,从陪审员的表情上领会每句话的效果,并从中得出自己的结论。第一步要确认哪些陪审员已经赞同他的理由,从而避免在他们身上浪费过多工夫,同时把注意力转向那些看来还没有拿定主意的人,努力搞清楚他们为何敌视被告。

    这是律师工作中十分微妙的部分,因为指控一个人的理由不是只有正义感,还有很多其他理由。这几句话道出了辩护术的全部奥妙。这就是为何我们在前文说事先准备好的演说词大都效果不佳,演讲者必须伺机而变的理由。

    群体中的灵魂人物的作用

    其实辩护律师不必让陪审团的所有成员都接受他的观点,只需争取那些左右着大众观点的灵魂人物,就可以控制陪审团。正如一切群体一样,在陪审团里也存在着少数对别人有支配作用的人。

    “我发现,”上面提到的那位律师说,“一两个有势力的人物就足以牵着陪审团成员的鼻子走。”由此可见,控制陪审团的一个简单诀窍,就是用巧妙的暗示取悦这两三个关键人物,并且取得他们的信任。

    只要能成功博得群体中灵魂人物的欢心,在他们即将被说服的时刻,无论你向他出示什么证据,他们都可能会认为该证据可信度很高。我从有关拉肖的报道中摘录一段反映上述观点的趣闻轶事。

    大家都知道,拉肖先生是有名的大律师,他在刑庭审判中进行辩护时,无时无刻不关注着那两三个既有影响力又很固执的陪审员,他的眼睛绝对不会离开他们。他会竭尽全力把这些并不友好的陪审员争取过来。

    有一次,拉肖先生在外省遇上了一个十分难缠的陪审员。这个人是第七陪审员,第二排椅子上的第一人。他性格固执,对拉肖的态度很是冷漠。庭审的局面令人沮丧。拉肖极尽论辩之能,花了大半个小时来说服他,此人依然不为所动。正僵持不下时,停顿了片刻的拉肖转而向法官说:“阁下是否可以命令把前面的窗帘放下来?第七陪审员已经被阳光晒晕了。”激昂的辩论过程因此而终止,那个陪审员脸红起来,他微笑着向拉肖先生表达了谢意。这个难缠的陪审员就这样被争取过来了。

    陪审制度的利弊

    很多学者,甚至是一些非常出众的学者,都非常反对陪审制度。

    尽管陪审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但它却仍有保留下来的充分理由。面对一个不受控制的团体——犯罪群体犯下的错误——该制度是目前唯一能公平制裁他们的办法,也是保护我们免受其害的唯一办法。

    有些学者主张陪审员应该只从受过教育的阶层中进行选择,然而我们已经证明,不管什么人组成的陪审团,其实判决丝毫不受影响。

    还有些人以陪审团犯下的错误为根据,呼吁废除陪审团,用法官取而代之。真令人难以理解,这些一厢情愿的改革家怎么可以忘记,那些看似陪审团犯下的错误,其实也都是法官犯下的错误呢。一般来说,当被告被带到陪审团面前时,一些地方官员、督察官、公诉人和初审法庭已经给他定罪了。由此可见,如果对被告作出判决的是地方官而不是陪审团,那他就会丧失找回清白的唯一机会。

    陪审团的错误首先是地方官的错误。因此,当出现了特别严重的司法错误时,首当其冲受到谴责的是地方官,譬如某个对医生的指控就证明了我上述观点。一个愚蠢透顶的督察官根据一位半痴呆女孩的揭发,起诉了一名医生。那个半痴呆女孩声称那名医生为了30个法郎,给她做了不合法手术。

    如果不是这个被指控的医生声誉颇佳,该起诉明显的诬蔑激怒了当地百姓,引起社会高层关注,迫使最高法院院长亲自审理这个案子的话,这个医生一定是难逃罪名。事实证明医生是清白的,若不是最高法院还给了他自由,他一定会身陷囹圄。

    相对野蛮的错案昭然若揭,那些地方官也承认这一点,但是出于身份的考虑,他们极力阻挠签署赦免令。

    每当陪审团遇到类似的案子,无法理解它的技术细节时,自然会倾听公诉人的意见。因为他们认为,那些负责侦查案子的警察和训练有素的司法人员,已经对事件进行了调查。至此,我们就能明白错误的真正制造者不是陪审团,而是地方官。

    所以,我们应该保留陪审团制度,因为它是唯一不能由任何个人来取代的群体类型,也只有它能够缓解法律的严酷性。这是一种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的法律,从原则上说,它既不考虑也不承认特殊情况。法官是冷酷无情的,除了法律条文,他便不理会任何事情。出于职业的严肃性,他对黑夜中的杀人越货者和被迫杀婴的可怜姑娘会给予同样的惩罚。不过陪审团会本能地感到,与避开法网的诱奸者相比,被诱奸的姑娘罪过要小得多,我们应该对她网开一面。

    对一宗指控错误的案件,在了解了身份团体的心理和其他群体的心理之后,我不可能仍然拒绝和陪审团打交道,去找那些是非颠倒的地方官。从前者那里我还有些找回清白的机会,而让后者认错的机会却是微乎其微。群体的权力令人生畏,然而身份团体的权力却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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