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合之众-犯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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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群体

    犯罪群体的一般特征与大家常见的其他群体特征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易受怂恿且轻信、易变,善于夸大良好或恶劣的感情,表现出某种道德的极限等。犯罪群体的心理则受在群体、亚文化群体中的个人与群体意向、动机的影响,这些可以形成适合犯罪的共同心理倾向。

    之前说过,当个人融入群体后,会有一段莫名其妙的兴奋期,他们一边为自己找到组织而欣喜,一边又为现场的仪式感染——仪式是精神的具象表达,因此人对仪式有着本能的寄托。拿破仑的阅兵仪式就是很好的证明。起初,被拿破仑召集来的观礼绅士保持着良好的风度,但掷弹兵方阵经过时,围观的百姓爆发出响彻云霄的欢呼,他们情不自禁地响应了仪式的召唤。

    同样的例子在生活中十分常见,在一个低俗聚会中的绅士,即便平时非常的彬彬有礼,都避免不了粗话连篇。在群体中,当个体与多数人的意见产生分歧时,他便会感觉到来自群体的压力。因此其知觉、判断与行为被迫和群体中的多数人保持一致,绝大多数人都无法避免这种从众行为。

    有一个很好的例子。有两张卡片,一张画了一条线,另一张画了三条长度不等的线,其中一条与第一张上的那条线长度相等。

    七八个人坐在一个教室里,其中一人为被试者,其他人为“同谋”。

    在没有群体压力的情况下几乎没有人会判断错误,但在“共谋”故意选错的情况下,35%的被试者选择了与“同谋”相同的答案。

    在兴奋期后,群体就会进入一种纯粹的无意识状态,它失去了所有思考力,听从各种暗示的支配,并且非常容易将这些暗示付诸行动。于是,就发生了群体犯罪行为的悲剧。从一般心理角度分析,很难把它说成是一个犯罪群体。我对相关错误判断持保留意见,是因为最近一些心理学研究让这个观点十分盛行。不错,群体的一些行为,如果仅就其动机而论,的确与平时的犯罪动机有很大不同,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和一只为了保存体力的老虎,先让幼虎咬死猎豹,然后自己再把这个猎物吃掉的行为是一样的,不过是借刀杀人的把戏。

    群体的犯罪动机

    一般来说,群体的犯罪行为完全受一种强烈暗示的支配。而这种暗示往往会打着高尚的旗号,使得参与犯罪的个人往往坚信他们的行为是在履行义务,挽救社会。这是群体犯罪行为与普通犯罪行为最大的不同。

    这些不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普通的刑事犯罪动机卑劣,然而群体犯罪动机大多冠冕堂皇,参与者并不认为自己是犯罪行为。普通的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后会胆战心惊,但冠冕堂皇的动机让群体犯罪参与者异常的胆大妄为。普通的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后拒绝承认事实以逃避处罚,群体犯罪的个体则会毫无顾虑地承认事实,但他们拒绝认罪。

    动机论者会视他们的犯罪行为是被教唆行为,其实每一个成员都是无辜的。他们只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被人利用,犯下了他们根本意想不到的罪行。这是大多数心理学家的观点。但倘若这种谬论成立,那么某个杀人越货后能够坦然招出主谋的犯罪分子,我们就可以认为他无罪。然而事实上,所有的行为皆以结果论罪而非动机,一个人犯罪未遂和犯罪成立的处分大不相同。

    我认为,犯罪行为一旦被实施,只有轻重大小之分,没有高尚、卑劣之分,对于被害人来说,两者造成的后果同样是伤害,而群体犯罪导致的结果只会更加惨重。

    群体的犯罪历史

    关于群体犯罪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巴士底狱监狱长遇害事件。

    1789年7月14日,当群众发觉国王的一支骑兵队开到巴黎东部关押政治犯的巴士底狱时,起义者高喊着“到巴士底去”的口号,然后向这个象征封建专制统治的堡垒,发动了排山倒海的猛攻。他们砍断了监狱吊桥的锁链,冲了进去,与守军展开激烈的战斗,最后击毙了守军司令,捣毁了监狱,在巴士底狱升起一面红白蓝三色旗。

    在这个堡垒被攻破后,暴动的群众——那些不知宽容的“无畏斗士”,团团围住这个可怜的监狱长。当时,这名监狱长正在照顾其代看的精神病患者。这些暴民对他拳脚相加,他们狰狞的面目下潜藏的是嗜血的獠牙,美德的外衣内包裹着的全部是冷酷无情。

    有个厨师干完活后,因为无所事事,就好奇地来到巴士底狱,他原本只是想来看看发生了什么。这时,就有人建议吊死监狱长,砍下他的头,并挂在马尾巴上。在监狱长反抗过程中,他偶尔踢到了一个在场的人,于是又有人建议,让那个挨踢的人割断监狱长的喉咙,这个建议立刻博得了大众的赞同。这个挨踢的正是厨师。他本无伤人之意,但群体的意见就是如此,众目睽睽之下,他也相信这是一种爱国行为,甚至以为自己杀死了一个十恶不赦的恶棍,应该得到一枚勋章。他用一把借来的刀切割那监狱长裸露出来的脖子,因为刀有些钝了,他无法切开监狱长的喉咙。于是他从自己兜里掏出一把黑柄小刀,这个擅长切动物食材的厨师切断了监狱长的喉咙,成功地执行了群体的命令。

    由此可见,从众行为会严重导致我们服从别人的怂恿,因为来自集体的意见往往显得更为强大,群体让杀人者认为自己做任何事情都是为了完成历史的使命。在厨师看来,他得到了无数同胞的褒扬,他认为自己完全是在替天行道。这种犯罪动机,从心理上来讲确实不是纯粹的犯罪动机。

    犯罪群体的一般特征

    犯罪群体的一般特征,与此前论述的群体一般特征没有过多的区别。基本都是如下几个方面:成员中的个体轻信暗示支持,易受怂恿,道德品质表现极端。

    法国史上最凶残的群体,即参与“九月大屠杀”的群体,便表现出了上述特征。在这宗惨案里,没有人知道具体是谁下了杀掉监狱犯人的命令,此人也许是乔治·雅克·丹东[56],也许是罗伯斯庇尔或别的什么人,但这不是最重要的。我们关心的是这样一个事实——群体被强烈怂恿后参与了屠杀。这个屠杀令无论是谁下达,这都表示参与屠杀的个体成员接受了怂恿。

    该惨案的制造群体与制造圣巴托洛缪大屠杀的群体十分相似。泰纳根据当时的文献作了详细的描述:

    这个群体杀了大约3000人,这完全是个典型的异质性群体。他们的成员,除了少数地痞流氓外,其他成员以小商贩、各色手艺人,包括靴匠、锁匠、理发师、泥瓦匠、店员和邮差等组成。他们在众人的怂恿下,如同前文提到的厨师一样,完全相信自己是绝对正义,履行的是爱国任务。他们挤进一间办公室,既当法官又当刽子手,但他们完全意识不到自己是在犯罪。

    因为他们深信自己肩负着重要使命——为爱国而革命。他们一起搭起了审判台,与这种行为相关的是,他们表现出了群体的一般特征:率真和幼稚的正义感。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动机是爱国情操。

    由于受指控者数量众多,他们认为这样太浪费时间,根本没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审判,他们决定把贵族、僧侣、官员和王室仆役一律处死。群体低能的思考方式再次发挥了作用,对于他们而言,一个杰出的爱国者,要处决一个罪犯根本无须证据确凿,只要看嫌疑犯从事的职业,就可证明该嫌疑犯是否为罪犯,其他人则根据嫌疑犯们的个人表现和声誉审判他们。

    在他们看来,那些贵族平日里恶贯满盈,他们之间往往是官官相护、狼狈为奸,这些权贵都是十恶不赦之徒。可悲的是,与他们关系紧密的僧侣与仆役也被株连,无一幸免。

    这种方式满足了群体幼稚的良知,当屠杀变成合法行为时,残忍的本能也即刻被激活。我在别处讨论过这种本能的来源,群体总能把残忍发挥得淋漓尽致。正如群体通常的表现一样,这种本能并不妨碍他们的其他感情,他们的善举和残忍常常同样极端。

    1789年,法国暴发了大革命,出于对巴黎工人的深刻同情和理解,暴民们随意屠杀工厂主,殴打管理者。

    暴乱者随后又攻进了阿巴耶地区的监狱,其中一人在得知囚犯几个小时没有水喝后,恨不得把狱卒打死,如果不是囚犯们为这位狱卒求情,这位狱卒早就一命呜呼了。一名囚犯被临时法庭宣告无罪释放后,所有人,包括卫兵和刽子手在内都高兴地拥抱这名囚犯,疯狂地鼓掌,然后开始屠杀贵族。在这个过程中,狂热的情绪从未间断。他们围在尸体旁跳舞唱歌,还为女士安排了长凳,让她们享受观看贵族死亡的乐趣。这种表演一直被一种畸形的正义气氛包围着。

    当时,一名刽子手抱怨说,为了让在场的女士看得更真切,把她们安排得太近了,导致只有极少数人享受到了这种痛打贵族的快乐。

    为了升级暴动的快乐,暴民们决定让受害者从两排刽子手中间慢慢走过,为了延长他们受苦的时间,他们让刽子手用刀背砍杀这些可怜的受害人。福斯监狱的暴动更为残酷,他们疯狂地剥光受害人,对受害人施行惨无人道的凌迟之刑。为了让人们都能尽情地欣赏受害人被千刀万剐的痛苦,凌迟时间长达半小时。尽管受害人早已奄奄一息,也仍难逃脱最后的折磨,这些冷血无情的刽子手把体无寸肤的受害者切开,再掏出他们的五脏六腑,其凶残简直令人发指。

    当然,刽子手也并非无所顾忌,他们身上也时刻存在着群体中的道德意识。他们会把受害人的钱财和首饰收集起来,安分守己地放在会议桌上,没有一个人会私自据为己有。

    从这些暴动群体的所有行为都可以看到群体头脑特有的幼稚逻辑。

    屠杀了一千多个本民族的敌人之后,一个暴动成员突然提议说,那些关着老年人、乞丐和流浪汉的监狱,都是些一无是处的人,不如把他们全都杀掉。这个建议立刻就被该群体采纳了。

    人民的敌人也存活于监狱之中,有位名叫德拉卢的妇女,她就是一个毒杀他人的寡妇。她由于被关押而非常愤怒,她声称如果有可能的话,自己要火烧巴黎。于是有人建议必须除掉她。

    这种说法貌似可信,暴乱者认为,既然这所监狱关了一个杀人犯,那么其他囚犯自然也都是重案在身,应该都统统杀掉,于是囚犯们最后无一幸免,其中包括50名12~17岁的青少年。

    结束了一周的暴动后,所有这些处决也告一段落,刽子手们心想可以休息了。他们深信自己为祖国立了大功,于是纷纷前往政府请赏,甚至有人冲动地要求被授予勋章。

    在历史记载中,1871年的巴黎公社也发生了类似事件。企盼建立集体公社的激进主义者巴贝夫,他要求由集体掌握国家财产,建立以农业为中心的经济体系,最后导致不少花草被挖,树木被砍,建筑被毁。更为荒唐的是,公社成员制作了各种各样的“许可证”,持证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娶妻纳妾,不计其数的女性成为其中的受害人。我们悲哀地看到,群体的势力不断增长,政府的权力在它面前节节败退。这类事件绝对不是第一桩,也不会只是最后一桩,将来必然还会不断地发生诸如此类的悲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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