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金融论衡-坚定服务宗旨,做好支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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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作为由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成的社区性金融组织,其根基是农村、农民和农业。解决好“三农”问题既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社会职责。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农村经济

    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不仅是农村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内需方针,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作为由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成的社区性金融组织,其根在农村、在农民。解决好“三农”问题,既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社会职责。50年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今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成为我国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的支持力量。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日前也专门下发了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信用社如何贯彻有关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支农服务工作,对我们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要坚定服务宗旨,增强支农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农村信用社应该按照中央有关会议精神,把支农服务工作放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支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转变服务作风,切实把为“三农”服务作为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宗旨、行动的指引和业务发展的基石,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为农民生产生活和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及时、有效的资金服务。

    二要加大资金组织力度。增加支农资金的供应。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发挥自身点多面广与农民联系密切的优势,大力吸收农村闲散资金,并通过开发中间业务,不断满足企事业单位的金融服务要求,增加对公存款,增强信用社的筹资能力。同时,还要加大贷款的清收力度,加强地区间资金融通,用好支农再贷款,以保证支农资金的供应。

    三要进一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各地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做好农户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宣传推广工作,并结合本地的实际,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服务范围,大胆探索联保贷款的形式,增强贷款的适用性,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进一步扩大规模、简化手续、加强管理,提高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使用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要合理确定信贷投向,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各地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信贷投向,积极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信贷服务的层次和层面;不断探索服务“三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积极开发业务品种,适时拓展服务范围,为农民提供多方位的、适销对路的金融服务;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和民主办社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真正地发挥联系农民的最好的金融纽带的作用。

    五要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和防范风险。农村信用社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贷管理制度,规范贷款发放、管理、收回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建立行之有效的贷款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信贷人员营销贷款的积极性,增强信贷人员管理贷款的责任心,提高贷款的质量。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贷款投向、合法性、合规性和贷款风险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违规行为,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近年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和金融工作方针政策的一条有效途径,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大力实践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简化了农户贷款手续,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受到广大农民、地方党政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但由于受农村经济环境、条件及信用社自身管理能力等诸多因素制约,小额农贷运行中出现的五大矛盾和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矛盾

    (1)农业的弱质高风险与小额农贷风险规避的矛盾。农业是弱质产业,除了直接面对市场风险外,还要面对自然灾害的风险。而信贷审慎性原则要求小额农贷必须投放于高效益、低风险的农业项目,这与农业的低效益、高风险形成了强烈反差。而目前小额农贷的对象主要是支持弱质产业——农业,服务弱质区域——农村,扶助弱势群体——农民,这是小额农贷在运行款,就是利用小额农贷的信贷杠杆作用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农业结构调整有一个时间相对较长的阶段,如一些农村水产养殖业、畜牧养殖业、林果种植业等的生产周期大多在6个月以上,一些非传统种养业的生产周期,有的超过1年甚至更长。而且受自然、政策、技术、市场等因素影响,小额农贷在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沉淀,而目前人民银行确定的支农再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甚至更短,客观要求小额农贷必须进行春贷秋收,且不论是否出现沉淀,到期必须无条件归还。

    (2)小额农贷需求面广量大与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有限的矛盾。随着国家对农业的逐步重视及加人WTO对农业的影响,农业的快速发展,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已成为必然,农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将会迅猛增长,客观要求小额农贷的投人在面上必须不断扩大,在量上必须不断增加。而对于中的主要矛盾。

    (3)小额农贷支农政策性与信贷资金效益性的矛盾。《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发放小额农贷是为了“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为了“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小额农贷的支农政策性非常明显,而且《指导意见》还指出,小额农贷利率可以适当优惠。但农村信用社从自身利益出发,必须追求经营效益,且执行利率一般是在基准利率的标准上上浮20%一50%,这与比较效益较低的农业生产收益相矛盾,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4)小额农贷支持农业结构调整风险滞后与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刚性回笼的矛盾。对于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分析其原因:一是农村信用社由于过去粗放经营,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降低了当前的支农能力。二是各国有商业银行及邮政储蓄在农村设立的机构网点只是单项吸取农民闲置资金,而不向农民投放贷款,成了化农村资金为非农资金的“转换器”,削弱了作为小额农贷支农主体的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使其筹措农贷资金显得捉襟见肘。三是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虽然给予了支农再贷款支持,但相对巨大的农贷资金需求仍有较大缺口。

    (5)小额农贷超常业务量与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偏少的矛盾。小额农贷投放的对象是千千万万农户,而农村信用社现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很难与之相匹配,剔除临柜人员后,信贷及外勤人员严重不足。一个县市按40万农户计算,如果农户贷款投放面最低达到30%,就有12万农户,按每800个贷款农户配一名外勤人员,就需150人。而这些人既要对每户开展信贷调查,又要发放贷款,还要搞好贷后监督检查,保证按期收回,显然力不从心。很难保证投放质量。

    二、问题

    (1)宣传、调查不到位,农民对小额农贷的认识存在误差。推广小额农贷是一件利国、利民、利社的好事、实事,但部分农村信用社在推广过程中由于宣传、调查工作不深人,导致部分农户对小额农贷的认识产生误差,造成农户把小额农贷与赈灾款、扶贫款、救济款等混淆起来,有的农户认为小额农贷是无偿的,看到别人贷,自己也要贷,产生“不贷白不贷”的攀比心理。

    (2)忽视质量,片面追求小额农贷的推广面和推广速度,存在盲目单纯完成任务的现象。当前农村信用社从上至下把小额农贷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确定了小额农贷投放面、支农贷款投放占比等相关数据指标,部分信用社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图虚名,忽视小额农贷的质量,极易形成新的不良贷款。

    (3)放松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和标准,盲目追求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的数量。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的调查与资信评定,是发放小额农贷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发放小额农贷的最佳切入点,但部分农村信用社为了突出“政绩”,人为放松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和标准,追求“数字效应”。

    (4)不是依靠而是依赖地方政府与基层行政组织,容易形成新一轮贷款行政化。小额农贷《指导意见》指出“依靠农村各级党政组织,建立信用评定制度,完善农户贷款信用体系”,但部分农村信用社因为人手少,有的怕繁琐,走“捷径”,对农户的信用调查、等级评定等基本依赖村组干部,而且小额农贷的投放也依赖村组干部发放到农户手中,有的村组干部打“小算盘”,截留农户贷款,用于村组集体公用费用,使部分小额农贷变成行政化贷款。

    (5)小额农贷“农转非”。因农村信用社部分工作人员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导致小额农贷在运行中出现一些“鱼目混珠”和“农转非”现象。表现之一是“张冠李戴”贷款,即非农业人员借用农户的身份证件,借用农户之名骗取小额农贷。其二是“化整为零”贷款,即非农人员冒用多人身份证件,套取小额农贷,或是同一农户多次在信用社立据贷款,形成支农资金“垒大户”。其三是“偷梁换柱”贷款,即非农人员联系一个或多个农户,获取小额农贷后,转移贷款用途,用于非农产业。上述现象在小额农贷到期收回时,极易产生用钱的人不还款,立据的人不认账,引发经济纠纷,悬空信用社贷款,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

    三、对策

    (1)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随着加入wTO,我国农业受国际市场的冲击越来越大,直接或间接影响农贷资金的安全。因此,国家和有关部门应从“农业稳、国家稳”的大局出发,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农村信用社优惠政策,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和支农积极性。一是给予财税优惠政策。国家财政应建立专门的小额农贷风险补偿基金,对小额农贷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税务部门可减免、返还小额农贷营业税,小额农贷不能与其他贷款同等按贷款利息收入的5%征收营业税,通过减免、返还营业税,促进农村信用社对农业的“多给予”。二是扩大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自主权,及时核销小额农贷呆账,以利于及时处置小额农贷损失,减轻包袱。三是让邮政储蓄、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吸收的资金回流到农村。对农村邮政储蓄资金可由人民银行统一操作,委托农村信用社投放农村;应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逐步撤并邮政储蓄和国有商业银行设在农村的网点,把农村金融经营空间让给信用社,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四是适当提高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以利于农村信用社运用利率杠杆作用,筹集更多支农资金。

    (2)农村各级党政组织应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一是正确引导农民开展农业生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引导农户将有限的小额农贷资金用在刀刃上。二是将农村信用社揽存、收贷、支农等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任期责任考核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三是大力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引导农民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的思想。四是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资信调查,小额农贷到期后,大力协助农村信用社开展清收。五是发动、组织农户成立联保互保组织。

    (3)农村信用社应着力于“四个度”、“四个结合”、“四关”,认真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切实加强管理和检查,防范小额农贷风险。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掌握“四个度”。一是认识要有高度,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小额农贷推广工作。二是宣传要有广度,要让农民家喻户晓。三是调查要有深度,要深入农户家中,逐户调查,调查面达到100%,并建立农户资信档案。四是授信要有尺度,要结合本地农业和农村信用社自身实际确定合理可行的标准。小额农贷的发放要抓好“四个结合”。一是与本地农业实际相结合,合理确定小额农贷期限,常收常贷,改变过去“春放秋收冬不贷”模式。二是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发挥小额农贷的综合作用和效益。三是与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的评定相结合,为小额农贷拓展更广泛的空间,为发放小额农贷打下牢固的基础。四是与落实债权、分解债务、清收陈欠农村不良贷款相结合。管理、监督和检查要把好“四关”。一是讲求实效,把好调查真实关。二是严格标准,把好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的资信评定关。三是认真审查,把好小额农贷的“出口质量关”,杜绝“冒名”等违规贷款。四是从严开展贷后检查,把好小额农贷的事后监督关。

    (4)人民银行在严格监管的同时,给予大力支持。适当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投放力度,提供更大的资金支持;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使用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甚至跨年使用;适当增加农村信用社人事自主权,以扩充信贷队伍,以便农村信用社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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