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金融论衡-现行人民币利率管理体制的缺陷及改革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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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现行人民币利率管理的缺陷主要有利率体系、利率管制、利率结构、利率匹配、利息计算缺陷。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健全、完善利率体系,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作用,积极推行零利率或负利率政策,改革贷款利率,增设现代银行业务利率,逐步放松管制;要增强金融机构利率操作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放开同业存款利率、浮动利率、罚息利率,改革现行结息规定,下放计结息时间的决定权,自主选择计结息方法,扩大利率浮动范围,增强利率敏感性和弹性,建立、健全贷款利率档次。

    【关键词】人民币利率管理体制缺陷改革路径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4月1日修订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有效地发挥了利率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了利率管理,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了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公布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即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明确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即建立由市场供应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利率改革必将对我国经济、金融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金融的国际化、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现行人民币利率管理体制表现出诸多弊端。为此,就我国现行人民币利率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及改革略抒己见。

    一、现行人民币利率管理体制的主要缺陷

    1.利率体系缺陷

    (1)存款负利率政策缺失。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财力有限,资金紧缺,长期实行存款正利率政策,对银行组织社会闲散资金、支持经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进入市场经济以后,我国社会财富和经济总量剧增,却出现了银行存款持续增加、社会需求不足的矛盾,即使连续多次下调存款利率,也没有起到分流储蓄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实行存款正利率政策,则不利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和减轻金融机构利息负担。

    (2)贷款利率定价没有突出的风险性。国际上对贷款利率的定价通常采用成本加总模式,即贷款的最低利率由资金成本,贷款管理成本、风险补偿水平和目标收益率四部分汇总所得。可见,信贷风险补偿是贷款利率定价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我国对贷款利率的定价一直以期限长短为主要依据,没有按照风险程度来定价,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调整贷款结构。

    (3)现代银行业务利率管理滞后。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现代银行业务发展迅速,但对其利率管理总是有些滞后。尽管有《规定》,但涉及现代银行业务利率的只有贴现和信托贷款利率,其他现代业务利率均没有规定。后来,制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透支利率,万分之五的日息只能算作罚息,折算成年利率高达18%,相当于目前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3倍,不利于金融机构现代银行业务的规划发展。

    (4)保险产品利率未纳人国家利率的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得了快速的发展。保险产品创新不断涌现,部分险种保费率游离于国家利率体系和中央银行监督之外且高于法定利率,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2.利率管制缺陷

    (1)同业存款利率不利于内部资金调配。同业存款的制定与调整权控制在中央银行,并且规定同业存款的利率不得高于准备金存款利率。目前,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为1.98%,而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平均付息率与一年期存款的利率相当,商业银行的存款付息水平大约为2.14%,存款利率与同业存款利率均呈倒挂现象。中央银行对同业存款利率控制得过死,不利于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结算的积极性及汇路的畅通和大力开展往来业务。

    (2)浮动利率不利于灵活组织和运用资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制度与调整同样控制在中央银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仅为3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也只有50%,贷款浮动利率偏低,不利于金融机构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运用信贷资金。中央银行对存款利率没有规定浮动幅度,限制了金融机构根据市场资金松紧程度灵活组织存款。

    (3)罚息利率不利于对违约行为有效惩罚、贷款罚息利率的制定与调整权也控制在中央银行。现行利率管理制度规定,贷款罚息率由中央银行制定和调整,金融机构没有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对借款人的各种预期违约行为选择不同档次罚息利率的余地。目前,逾期贷款罚息的万分之三,换算成年利率为10.8%,仅相当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明显起不到警示、制约和惩罚作用。

    3.利率结构缺陷

    (1)存款利率档次繁多。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种类划分过细,目前有活期存款(分为居民活期储蓄和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分为居民定期储蓄和单位定期存款),通知、协定存款、部队存款、财政性存款、同业往来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证金存款,养老保险基金存款等20余种。相应地,中央银行对每一种存款制定了利率,增加了金融机构利率操作的复杂性和中央银行利率管理的难度。按照国际惯例,中央银行通常只能对短期存款、中长期存款制定不同档次利率,用于指导金融机构对存款利率进行定价。

    (2)贷款利率档次偏少。贷款利率结构不合理,不符合社会需求多样性,不利于金融机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一是短期贷款利率档次不全,缺少3个月以下利率,没有体现“短”字特点,如农副产品购销旺季,贷款需求一般为3个月短期贷款,由于没有同档次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只能执行半年期贷款利率,无形中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二是中长期利率档次偏少,缺少2年期和4年期贷款的利率,不符合借款人的资金期限需要。如发放2年期却要执行1年至3年期贷款利率,发放4年期贷款却要执行3至5年期贷款利率。因此,借款人始终承担着一部分不必要的利息负担。

    4.利率匹配缺陷

    (1)浮动利率不匹配。中央银行只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制定了不同的浮动幅度,而没有对存款利率制定浮动幅度,这样不利于金融机构灵活组织资金,降低经营成本。

    (2)转存款利率不合理。目前,金融机构转存中央银行存款利率为1.89%,邮政储蓄机构转存中央银行存款利率为4.6%,二者相差2.7个百分点,后者是前者的2.43倍,同时邮政储蓄存款利率高于1年期定期储蓄利率2.34个百分点,对此金融机构反映强烈,受利益驱动,邮政局不惜采取高息揽储,全员揽储,公款私存,汇兑转储等各种违规手段套取中央银行高额利差,导致违规揽储行为边查边犯,屡查屡犯,引发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吸收存款的不正当和恶意竞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长期秩序,加大了人民银行的监管难度。

    (3)复息规定不对称。定期存款超期或提前支取与贷款逾期或提前归还计结息复息规定不对称,导致同一债权人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如现行利率管理制度规定,对贷款到期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机构将计结复息,而对定期存款超期支取的部分利息没有规定计结复息,只规定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对本金计付利息。又如借款人提前归还计结复息。只规定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对本金计付利息。又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存款人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只按活期利率计结利息。

    (4)计结日期与会计结算日期不一致。我国金融机构存、贷款计结算日期规定为每月、每季月末的20日或每年的6月30日,计结息会计年度、季度或月度与公历实际会计年度、季度或月度相差10天,基中活期储蓄计结息日期存在半年的时间差异,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5.利息计算缺陷

    (1)计结息日期固定化。我国金融机构存、贷款计息日期,由中央银行独家确定,这是传统计划经济产物,有悖于金融经营自主权原则,且全国为同一计结息日,不利于各金融机构合理调整营业时间和为客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2)计结息方法单一化。我国金融机构贷款计结息通常采用逐笔计息方法,逐笔计息又分为利随本清、利随本减和贷时计息三种。现行利率管理制度只规定了金融机构计结息日期、利率、积数是否分段、是否计复息,而对于逐笔计息的三种方法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因此,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一般都采用利随本清的方法,导致账款、本息拖欠甚至欺诈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时有发生。在此条件下,利随本清的计息方法已不完全适应金融业稳健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选择贷时计息或利随本减的计息方法。

    (3)操作技术复杂化。在存款计结息方面,中央银行对不同种类的存款都规定了不同的计结息方法。在现代利率管理制度中,存款计息规定重复,金融机构操作复杂,人为造成利率违规多发现象。这种计结息的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客观需要。

    二、现行人民币利率管理体制的改革路径

    1.健全、完善利率体系,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

    (1)推行存款零利率或负利率政策。中央银行应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推行存款利率或负利率政策的时机、领域、存款种类、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利率体系,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的调控作用。

    (2)以风险性为贷款利率定价的主要依据。为了同国际接轨,我国对贷款利率的定价依据应由资金的期限长短改为资金的风险大小。比如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中央银行应根据其风险程度制定相应档次的利率,以利于充分发挥利率在调整贷款结构和防范信贷风险方面的杠杆作用。增设现代银行业务利率。中央银行应通过对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情况进行摸底,根据现代银行业务的不同品种,制定相应档次的利率,或制定短期或长期债务性利率,作为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指导利率。如为了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应制定银行承兑汇票转贷款利率。为了规范银行信用卡管理,应合理制定信用卡透支利率,既可以促进信用卡业务发展,又可以防范透支风险。

    (3)将保险产品利率纳入中央银行利率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将保险产品利率纳入国家改革规划,并行使监管职责,以规范我国的利率市场。

    2.逐步放松管制,增强金融机构利率操作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放宽利率的浮动范围和幅度,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央银行利率变动的着眼点应放在整个宏观经济上,而不是放在企业的利息支出负担问题上。为此,中央银行应适当放松利率管理权限,逐步缩小中央银行利率制定范围,全面实现利率在国家指导下由市场决定,中央银行只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和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制定包括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在内的基础利率,促进市场利率机制建立。

    (1)放开同业存款利率。在金融机构按规定交足存款准备金的前提下,可以由金融机构在本系统制定同业存款利率,便于系统上下调剂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优化资源配置。

    (2)放开浮动利率。把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权交给金融机构,由各金融机构根据当地资金供求状况及企业信用状况协商确定具体的浮动幅度,促使金融机构通过利率工具调节贷款投向,调整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

    (3)放开罚息利率。中央银行只规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有罚息的权力,但对罚息利率不做具体规定,可由贷款人针对借款人的具体违约情况,在事先通过贷款合同载明和协商一致的条件下,自行制定出不同的罚息标准,建立罚息利率杠杆调节基础上的借款约束机制,有利于金融机构预防信贷风险。

    3.改革现行计结息规定,增强计结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下放计结息时间决定权。变计结息日期由中央银行确定为商业银行系统各自确定,中央银行只规定计结息日期上的原则性意见,一方面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保持计结息日期与会计结算日期一致,缩小差异。农村信用社由于业务笔数多、金额小、技术手段落后、地处偏僻和人员不足,可暂不改变现行计结息日期。

    (2)自主选择计结息方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及贷款风险程度,自主选择利随本清、利随本减、贷时计息三种结息方法。经与借款人协商一致,载人借款合同,预防信贷风险,依法维护金融企业债权。

    (3)修改不合理的计结息方法。一是定期存款超过存单约定期限支取时,超期部分视超期时间长短,可规定按整年整月同档次利率计付利息,如够3个月则按3个月存款档次利率计息,不够整月则按利率计息。二是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时,可规定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同档次利率计收利息,不够同期限档次时,按合同利率计收利息,调动归还贷款积极性。三是中长期贷款计结息可规定由贷款人自由按月或按季结息,并在合同中载明。四是进一步明确贷款浮动利率的浮动原则和执行标准,规范贷款利率操作,改变贷款浮动只上浮的“一边倒”做法。五是制定1—5年中期档次年利率计结息规定,实行按同档次利率计算,便于执行合同。六是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度结息,防止合同违约风险。

    4.扩大利率浮动范围和幅度,增强利率政策的敏感性和弹性

    (1)确定存款利率浮动幅度,在存款方面给金融机构一定的上浮权限并设立上限,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成本收益参照市场资金供求与竞争情况,在浮动范围内决定存款利率,以稳定存款成本和金融秩序。

    (2)扩大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和幅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浮动幅度,设立上限,根据目前企业贷款展期,转贷不规范以及借新还旧形成事实上的短期贷款长期化的实际情况,制定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不同的浮动上限;二是针对目前低利率水平,短期贷款上限为100%,长期贷款上限为80%,以合理调整贷款期限结构,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资产质量;三是中央银行应进一步加大贷款的浮动范围,并应设立下限,避免金融机构间压价竞争。

    (3)合理制定转存款利率。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转存中央银行存款利率,应区别准备金利率与转存备付金存款利率,适当提高转存款利率。同时降低邮政储蓄转存中央银行存款利率,使之与银行、信用社转存款利率基本持平。

    5.合理确定利率档次,真正体现央行利率管理层次的权威性和宏观指导

    (1)简化现行存款利率档次。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存款的划分,应调整为按期限分设短期、中期和长期3个种类。短期存款为1年(含1年)以下存款;并且按月设12个档次存款利率。中期存款为2—5年(含5年)存款;并且按年设立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和5年期档次存款利率。长期存款为6年以上存款。鉴于目前实行稳定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只设立6年期存款一个档次存款利率,央行不再对每项存款的利率及结息做出非常具体的规定。

    (2)规范存款利率水平。规定金融机构对吸收各种类存款,在确定各类各档次利率时,只要求以中央银行制定的同期限档次存款的基础利率做对照,加上浮动利率,得出实际利率,计付利息。对创新存款利率,中央银行应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对存款业务创新工作的监管。

    (3)健全贷款利率档次。一是在短期贷款中,增设1—3个月期、4—6个月期和1年期贷款利率档次,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二是在中长期贷款中,分设1年期、3年期和5年期贷款利率,增设2年期和4年期贷款利率档次,充分体现因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同对贷款期利率档次的同中要求。

    参考文献:

    《中国金融》,2003年第16期。

    《甘肃金融》,200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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